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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动物发家致富,野生动物养殖赚饯

养殖动物发家致富,野生动物养殖赚饯养殖动物发家致富,野生动物养殖赚饯

野生动物养殖技术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野生动物的喂养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4、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野生动物养殖业

养殖业包括了家畜家禽饲养业(牛、马、驴、骡、骆驼等)和野生经济动物驯养业(鹿、貂、水獭、麝等),养殖业不仅给工业提供原料,还给人们提供了丰富的食品并为农业提供了役畜和粪肥。

通常只有当养殖场符合国家农业政策、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等条件时才能申请养殖环评手续

特种动物养殖技术

物以稀为贵,养殖特种动物的利就是容易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短时间内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但是它的弊端也是有的,那就是管理不当的话容易造成物种入侵,造成巨大的损失。

野生动物养殖技术证明怎么弄

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是特养,需要在林业局办理特种许可证。一,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首先,带着身份证去工商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如果已经开通网上核名,可以在网上申请。2,然后,需要前置许可证的,办理许可证,如果已经改为后置许可证,可以在办理许可证时继续办理营业执照。3,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身份证,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证明,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等,填表登记注册。4,工商机关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证。二,特种养殖办理流程1,首先向土管部门申请建场用地。2、在土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再向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畜牧兽医局备案。3、由于你想办野生动物养殖场,建议你再到林业局咨询一下。4、开工建设前到环保局进行环评。5、建成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野生动物养殖技术培训班

需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3 月 1 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中文名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受理机构

县林业局森保站

时间

1992 年

办理条件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一,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二,办理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公告等四个环节。

三,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盖章);

2 、场地证明材料;

3 、资金证明( 20万元以上的现金或 50万元以上的技术设施)。野生动物养殖场地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毕(结)业证书、养殖殖资金证明材料;

4 、技术证明(二名技术人员)

5 、身份证复印件、 1寸彩色照片 3张

受字数限制,办理程序无法详细描述,建议在搜索野生动物敬业许可证查询。

野生动物养殖技术学什么

直接养野生的动物不太好养。人工培训好,改良的,比较好养。如野猪、野鸡、獐子、鹿、羊、鹅、蛙等…

野生动物养殖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野生动物养殖技术成熟

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现将这54种动物的中文名及别名介绍如下:

貉、银狐(银黑狐)、北极狐(蓝狐)、水貂、果子狸(花面狸)、野猪(仅限杂交种)、梅花鹿、马鹿(塔里木亚种除外)、花鼠、仓鼠(金丝熊)、麝鼠(水耗子)、毛丝鼠、豚鼠(荷兰猪、荷兰鼠)海狸鼠(草狸獭)、非洲鸵鸟、大美洲鸵(美洲鸵鸟)、鸸鹋((澳洲鸵鸟)、疣鼻栖鸭(野鸳鸯、番鸭)、绿头鸭(野鸭)、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鸡、雉鸡)、火鸡、珠鸡(珍珠鸡)、石鸡(美国鹧鸪)、蓝孔雀、蓝胸鹑、鹌鹑、巴西龟、鳄龟、中华鳖(甲鱼)、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京蚁、蜈蚣。

只许观赏的动物: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注:括号内为动物别名。

1、貉

貉(学名:Nyctereutes procyonoides)是犬科非常古老的物种,被认为是类似犬科祖先的物种。体型短而肥壮介于浣熊和狗之间,小于犬、狐。体色乌棕。吻部白色;四肢短呈黑色;尾巴粗短。脸部有一块黑色的“海盗似的面罩”。

2、北极狐

北极狐(学名:Vulpes lagopus):体长50-60厘米,尾长20-25厘米,体重2.5-4千克。颜面窄,嘴尖,耳圆,尾毛蓬松,尖端白色。冬季全身体毛为白色,仅鼻尖为黑色;夏季体毛为灰黑色,腹面颜色较浅。具有很密的绒毛和较少的针毛,可在零下50℃的冰原上生活。足底毛特别厚。

国家允许养殖的54种野生动物名单

3、果子狸

果子狸(学名:Paguma larvata )属于食肉目、灵猫科、花面狸属的一种珍贵的野生动物,体色为黄灰褐色,身体略胖,颈部粗短,和身体不易区分。

4、梅花鹿

梅花鹿(学名:Cervus nippon)是一种中小型鹿,体长125至145厘米,尾长12至13厘米,肩高70至95厘米,体重70至100千克。毛色夏季为栗红色,有许多白斑,状似梅花;冬季为烟褐色,白斑不显著。颈部有鬣毛。

5、马鹿

马鹿(学名:Cervus elaphus)是仅次于驼鹿的大型鹿类,共有10个亚种,因为体形似骏马而得名,身体呈深褐色,背部及两侧有一些白色斑点。雄性有角,一般分为6叉,最多8个叉

动物养殖技术大全

鲶鱼(Silurus asotus)隶属鲶形目,鲶科,鲶属。黑龙江鲶鱼不但个体大,生长快,而且耐低温,耐低氧,肉味鲜美,深受北方高寒地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喜爱。笔者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将鲶鱼池塘养殖技术总结如下。

池养鲶鱼的人工繁殖

亲鱼的选择:选择尾重0.5kg以上,雌鱼腹部膨大,生殖孔红肿,轻压腹部能挤出卵粒。雄鱼腹部狭小,轻压腹部能挤出白色精液。雌雄比例为1∶1~1.5,个体大小适宜。

催情:鲶鱼繁殖实践证明,鲶亲鱼经过产前培育生殖腺达到Ⅳ期末,催产药物最好使用马来酸地欧酮(DOM)与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LHRH— A2)合剂,剂量为每公斤鲶鱼注射2mg~5mgDOM+2μg~4μgLHRH—A2,两种药物的混合液背部肌肉一次性注射,催产率可达80%以上。

人工布巢:在产卵池中布置鲶鱼产卵附着物,方法与鲤鱼相似,但鲶鱼卵的粘性不如鲤鱼卵的粘性大,一部分卵粒易从鱼巢上脱落,落到池底易死亡。为提高鲶鱼卵的利用率,应在产卵巢底部布置底巢,其方法用直径0.8~1cm的铁杆焊成3m×1m的长方形框架,中间用筛绢连接,筛绢上面缝有着卵的棕榈皮,底巢着卵率占总产卵数的20~40%。

人工孵化:鲶鱼产卵后应及时把卵巢取出放入孵化池,防止亲鱼自残其卵。孵化池最好为水泥池,土池池底要平坦,无淤泥,水深0.5~1m以内,面积不宜太大,卵的密度为3万粒/m2水面。水质需严格过滤,以防水生动物对鱼卵的危害,其他孵化过程均与鲤鱼相似。水温在20℃左右3~4天破膜出苗,刚出膜的鲶苗吸附在鱼巢上,在静水或微流水条件下发育,形如蝌蚪状,孵出3天后应及时取出鱼巢,适时下塘。

池塘养殖技术

鲶苗发塘:鲶鱼出膜3~4天即可主动吞食大型轮虫及小型的枝角类,此时应及时下塘。鲶苗下塘后枝角类的丰欠是鲶苗成活率的关键,采用施有机肥的方法大量培育枝角类。当后期天然饵料不足时,用50目的筛网从其他池塘中捞取枝角类或新鲜的动物性饵料切碎投喂。池中动物性饵料充足,鲶苗生长速度较快,一般667m2放9万尾左右,经10~15天育成夏花,成活率可达50%,发塘水面最好在667m2以内。

鱼种培育:

生态养殖培育鲶鱼种:大量施有机肥培育浮游动物、底栖生物、水生昆虫及小型杂鱼,为鲶鱼提供营养较丰富的动物性活饵。该方法成活率高,规格大。1997年在4000m2池塘中放养鲶鱼夏花2500尾,占总放养量的54.3%,白鲢夏花700尾,占总放养量的15.3%,花鲢夏花1400尾,占总放养量的30.4%。鲶鱼苗放养前17天放养鲫亲鱼200尾,使其自然繁殖,每667m2施基肥和追肥各500kg,并投喂粉末饲料150kg喂养鲫鱼苗,经90天的饲养,鲶鱼平均每667m2产50.5kg,成活率达94.8%,规格达128g/尾。白鲢成活率78%,花鲢成活率85%,这种培育方法技术简单,易掌握,鲫鱼苗做为饵料鱼易获得。鲶鱼苗放养密度应以饵料鱼的多少而定,放养时间必须在花白鲢放养10天后才能放养鲶鱼夏花。

鱼种池搭配鲶鱼夏花:在鱼种池塘中搭配10%以下的鲶鱼夏花,不仅能清除池中野杂鱼、水生昆虫、蝌蚪等,还可增加主养鱼种的产量,提高池塘效益。1995年在驯化主养鲤鱼种池中放养12.2%(500尾/667m2)。1996年放养6.67%(300尾667m2)的鲶鱼夏花,在不影响主体鱼成活率及产量的情况下,每667m2增加鲶鱼产量43.75kg(投喂部分鸡肠子)和16.2kg。

成鱼池塘套养鲶鱼种:这种方法投资少,效益高,不需增加其他管理措施,特别在小型杂鱼较多的成鱼池中每667m2放养100~200尾的鲶鱼夏花,可育成每尾100~150g的鲶鱼种10~20kg,每667m2增加效益200~200元。

颗粒饵料驯化培育鲶鱼种:鲶鱼食天然动物性饵料或陆生动物性饵料生长速度较快,成活率也较高。在饥饿状态下也食人工颗粒饵料,在池塘中用颗粒饵料可进行驯化养殖。但对饵料的营养要求比较高,驯化养殖中颗料饵料的蛋白质含量要比鲤鱼含量高,鲶鱼种饵料蛋白质应为40%左右,动物性蛋白质(进口鱼粉)应占饵料蛋白质的30%以上。颗粒饵料的加工及驯化方法基本与鲤鱼相似,这种方法育成的鲶鱼尾重可达50~100g。1997年用667m2的池塘放养鲶鱼夏花6000尾,用颗粒饵料驯化,667m2产93.5kg,饵料系数3,平均尾重84.5g,成活率为18.44%。作者认为鲶鱼种成活率低的原因主要是饵料不适口,营养不全而导致规格大小不齐,大个体吞食小个体,当鲶鱼体重达10g左右,相互残杀严重,是影响鲶鱼规模化生产主要因素。为提高鲶鱼种成活率应从夏花开始补充投喂部分适口的动物性饵料。

成鱼养殖:

夏花当年养成商品鱼:鲶鱼夏花放养在小型杂鱼较丰富的成鱼池塘中,667m2套养30尾左右。当年可达0.35kg以上,最大个体达0.75kg。667m2增加鲶鱼产量5~10kg。套养时以水源条件、池塘杂鱼多少灵活掌握密度。

成鱼池塘搭配鲶鱼春片鱼种:鲶鱼游动迟缓,对同一规格游泳速度快的养殖鱼类一般捕食不到,池塘中放养一定规格的鲶鱼只能清除池中的小型野杂鱼及有病的养殖鱼类。商品鱼池667m2放养尾重50~100 。为解决池塘和稻田养殖鲶鱼的苗种供应问题,人工繁殖鲶鱼、培育苗种技术已广泛展开。

亲鱼的培育人工繁殖前的1~2个月左右,水温达到10℃时,即收集个体在500克以上的种鱼进行雌雄分池培育,饲养密度为每666.7平方米水面600尾。投喂富含营养的动物性饵料,如鸡肠子、猪肺子、小杂鱼等。每日投喂2~3次,投喂量占鱼体重的7%~8%,以保证性腺发育营养要求。此外,还要注意保持水质清新,每周冲水1~2次。

亲鱼的选择亲鱼选择要求体质健壮,无病无伤,成熟度好。雌亲鱼体重一般要求在1~1.5千克以上,腹部膨大柔软,富弹性,用手轻压有卵粒流出。雄性体重要求在0.5千克以上,轻压腹部,生殖孔有少量白色精液流出。

鲶鱼的雌雄鉴别可从以下三点区分:一是外观生殖孔,红肿,呈不规则圆形音为雌性;较规整为雄性;二是看腹部,松软膨胀,轮廓明显为雌性,反之为雄性;三是看尾叉,尾叉深且叉口开到尾鳍基部为雄性,叉口浅,没开到尾鳍基部或无叉口为雌性。但要注意分清受伤分叉和生理分叉。雌雄性比为1:2~3。

人工催产及孵化当水温上升到18℃且较稳定时,就可以进行人工催产。催产方法采用两次注射法,时间间隔为10小时,注射部位在背鳍基部肌肉。催产药物为DOM(马来酸地欧酮)和LHRH-A2(促排卵2号),剂量为雌鱼5毫克DOM/千克体重+5微克LHRH-A2/千克体重,雄鱼剂量减半。两射注射药物及剂量相同。效应时间大约16小时左右。

将注射药物后的亲鱼放入产卵池待产,产卵池面积为5~10平方米为好,水深0.5米左右。每平方米放亲鱼1组。产卵池中铺设用棕榈皮作成的鱼巢。鱼巢铺设的密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大些,以免产生过多的落地卵影响孵化率。亲鱼产卵后,迅速捕走亲鱼,让受精卵在原池孵化。也可将鱼巢轻轻捞起,用5毫克/升(每立方水5克)孔雀石绿消毒后,放在网箱中孵化。孵化网箱网目为40目,幅宽1米,长2~3米,放卵密度为2万~3万粒/平方米。静水孵化,定期刷网箱,保持溶氧充足,保证胚胎发育正常。水温20℃,36小时破膜出苗。鱼苗孵出后3天内,须及时投喂轮虫、蛋黄。孵出6~7天后可投喂枝角类。

(一)鱼苗鱼种培育

鲶鱼苗种培育,可选用水泥池培育、上池培育或网箱培育。土池面积不宜太大,一般以100~500平方米为宜。放养密度为每平方米500尾。同一池放同批苗,以防个体差异互相吞食残杀。

鱼苗培育阶段的关键问题是开口饵料。因此,鱼苗下塘前,首先要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彻底清塘消毒,然后施有机肥(牛、马粪等)培肥水质,使浮游动物大量繁生、保证鱼苗下塘后就有丰富适口的饵料(如轮虫、枝角类等)。后期可投喂鱼粉和面粉调成的糊状饲料或微颗粒饵料。培育15~20天,体长3~5厘米,即可出塘入稻田养殖。

(二)鲶鱼的稻田养殖

实践证明,鲶鱼食性广泛,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饲养周期短,当年夏花即可养成商品鱼,对实施稻田双千工程(每亩千斤稻,收入千元钱)意义重大。

田间工程稻田养殖鲶鱼、主要采用沟池式。即在进水口一端,挖一个占稻田总面积5%~10%的小池,坡比1:0.5~1:1.水深1~1.5米。小池于稻田交界处筑一高20厘米、宽30厘米的小埂。稻田内根据稻田面积大小设置环沟及中央沟,沟宽、沟深各60厘米。沟与小池相通。同时加高、加固田埂。整个田间工程占稻田面积的10%左右。

防逃设施鲶鱼除能攀越坡形池埂和从进、排水口逃逸外,还能跳离水面逃跑,所以,田埂一定要加高。有条件的,还可用网或帘子作防逃设备。高度0.5米,网目0.5厘米以下,也可用塑料薄膜,设置方法同稻田养蟹。

还有一种较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四周田埂挖成二级坡降式,鲶鱼跳到第一级台阶上,由于没有水,不能继续上跳,只能下到水里。这种防逃方法效果好,操作简单,且费用低。

苗种放养

苗种选择在外购夏花鲶鱼时,千万要注意质量。凡鱼苗体色黑、细长的为劣质鱼苗,其成活率很低,即使能成活也不爱增重;而体色黄、半透明、体宽的为优质鱼苗,放养后成活率高,吃食活跃,生长增重快。二龄鲶鱼种,规格控制在50克以下,避免性成熟影响生长。

放养时间插秧完毕后即可放鱼种。先将鱼种投入鱼凼或小池中,秧苗返青及底肥药效消失后即可入稻田养殖。

放养数量及规格放养数量应根据设计产量、鱼苗鱼种规格质量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确定。放养当年夏花鱼种,一般每公顷放600~900尾,每公顷可收获750~1500千克。放养50克以上的鲶鱼种,一般每公顷放3000~6000尾,每公顷可收获1200~2250千克。

放养时的注意事项同一田块放养的鱼种一定要规格整齐,体质健壮,无病无伤。鱼种入池时用5万之一浓度的孔雀石绿溶液浸洗3~5分钟。

投饲技术鲶鱼主要以动物性饲料为主。早期可喂水蚤、水蚯蚓、煮熟的猪血等,也可用鱼粉、蚕蛹、菜籽饼等制成配合饲料。鱼种入池后,首先要进行驯化,给固定音响,在池中、沟边设几个投饵点,以后逐渐减少为1~2个投饵点。随着鲶鱼口径的增大,可用煮熟切碎的动物内脏(鸡肠子、猪肺子等)、小杂鱼、虾、泥鳅鱼等投喂。投喂量占鱼体重的8%~15%。日投喂2~3次。由于鲶鱼性凶猛,一旦出现饥饿状态,将互相残杀。因此,必须保证充足的饵料供应。一般投喂4千克动物性饵料可使鱼增重1千克,若设汁每666.7平方米稻田产60千克鲶鱼,则要备好240千克的饵料。

随着高密度、规模化养殖鲶鱼技术的提高,一些地区开始试验投喂全价颗粒饲料养鲶鱼,这一技术的推广普及为养殖鲶鱼解决了饲料源问题。

(三)日常管理

水的管理由于喂养鲶鱼大都需要投喂动物性饲料,因此易引起水质变坏。虽然本地鲶鱼耐缺氧,在污水中仍能存活,但其生长速度显著减慢,严重时停止生长。所以,应尽量保持水质清新,每周换水1~2次,每次换掉池水的1/4~1/2,如能保持长期微流水效果会更好。

防治鱼病饲养期间每半月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全池泼洒消毒一次,以预防鱼病。治疗水霉病可用孔雀石绿(每立方米水体用10克)浸洗3分钟。由于鲶鱼属无鳞鱼类,对各种药物较有鳞鱼更为敏感,持别是含敌百虫成分的灭虫药,生产实践中应慎用。

(四)捕捞收获

水温降至10℃以下时,鲶鱼基本不摄食,即可捕捞上市。捕捞方法可采用钩钓、拉网、网刺等,但这些方法均不易捕干净,所以一般采用放干水后捕捉。

野生动物养殖技术与管理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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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医院:先得去动物医院去检察下,看看小狗狗有什么毛病没有,如果是健康的狗狗,还要进行驱虫和疫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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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粮:买些适合小狗狗的狗粮给小狗狗吃,这个比较简单些也方便省事些,其次安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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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吃多餐:给小狗狗喂食时,不能喂得太多,不能让小狗狗撑着肚皮,可以用少吃多餐的喂养方法,喂养时一定要把水摆在一边让狗狗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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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狗狗其实也需要营养,可以给狗狗喂些稀饭,牛奶等有营养食品,鸡蛋也是不错的营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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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骨头:狗超爱吃骨头,但是小狗狗是不能给吃骨头,因为它还没长大,有些功能还没长好,它也没有那个能力去消化,特别是鱼骨头,会伤到小狗狗的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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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隐患:小狗狗与婴儿也是一样,对于地上一些东西充满好奇,像钉子,扣子,塑料等一些小玩意,避免让小狗狗接触吃进肚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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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干净:狗狗呆上一定的时间,要偶尔给小狗狗洗个澡,来保持狗狗身上的清洁,防止狗狗身上有寄生虫和臭味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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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训练:适当的训练在小狗狗的大小便,让其定时排便,定点排便,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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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窝:给小狗一个温暖的狗窝,可以买一个给它,也可以用些不用的旧衣服制作一个狗窝。

养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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