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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已收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产生油污、污水的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造成物料泄漏、遗撒的,运输者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指示牌的设置、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擅自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宣传品,标有通信方式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应依法规范、文明用车,在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涉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已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设施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沿街道路两侧、商业区、居住区、广场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旅游景点、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闲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六)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七)随地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

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第三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有偿清理运送。

第三十四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疏通、清除。

第三十五条 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收购场所干净整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卫生,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消杀及孳生地清除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

(二)询问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就监管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有关责任人停止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管护义务;

(六)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其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影响门店美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盗窃、非法销售或者收购井盖、沟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未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拒不清除或者清理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投放车辆,未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所有物,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饲养者或者携带者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或者携大型犬出户时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造成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德养殖业

霞浦北岐滩涂

霞浦县松港街道北岐村海边风光如画,影友如织,距离霞浦县仅有5公里,是距离霞浦最近的拍摄点,也是拍日出大片的经典之处。

北岐村拍摄特色:日出、虎皮沙滩、紫菜养殖、环形湾道。

大京沙滩

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这里的沙子雪白柔软,东北部还有一条五彩斑斓的鹅卵石滩,蓝天白云下的风景格外美丽,是宁宁德最适合看海的沙滩之一

小白鹭沙滩

地理位置:福建省宁德市小白鹭沙滩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太姥山下的小白鹭海湾,这里海水清澈,沙滩宽阔,沙子细软,岸边树木葱郁,奇峰怪石,景色十分绚丽多彩。最适合看海的沙滩之一。

高罗海滩

地理位置:福建省宁德市高罗海滩也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的高罗海滨度假村,这里的沙滩平滩宽阔,海水湛蓝清澈,可以垂钓、拾贝,而且游客不多,非常适合休闲度假。

下浒沙滩

地理位置:福建省宁德市下浒沙滩是霞浦县的四大沙滩之一,也是福建沙质条件最好的沙滩之一,沙滩附近风光旖旎,优美的海滨风光非常迷人,周边还拥有很多人文景观。

福鼎牛郎岗

牛栏岗海滨旅游度假区位于福鼎市秦屿镇东南方,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太姥山23公里,牛郎岗海滨沙滩平坦、明净,环山绿树成荫,周围礁石造型各异,有鸳鸯礁、织女洞、海上一线天等自然景观。这里的沙滩人并不是特别的多,我们可以坐在海边,静静的听着海浪拍打沙滩的声音,会让你觉得非常的治愈。

霞浦闾峡沙滩

闾峡沙滩名气不大,却同样拥有着迷人风采。落日余晖下,海面上闪烁着一片金灿灿的光芒。如果你不急着回家,也可以在这里住上一晚,无论是住海边木屋还是睡帐篷都是不错的选择,你还可以加入篝火晚会的队伍,度过一个美好的夜晚。

霞浦北兜沙滩

北兜沙滩离霞浦县城最近,沙坡平缓连片,沙质细腻柔。此外,北兜沙滩还是摄影家的天堂,沙滩上拍摄海上日出、滩涂风光、渔民讨小海等画面,都是摄影家极佳的素材。

外浒沙滩

是拥有“闽东北戴河”之称的外浒沙滩。外浒沙滩上有一处奇观不可错过,长达半公里的鹅卵石带就镶嵌在金色的沙滩上,卵石玲珑剔透,花纹绚丽,被当地人称为“凤凰蛋”,是这里独有的特色。

小皓沙滩

也是霞浦美丽滩涂之一,摄影人的追光天堂”小皓的海滩是摄影者来霞浦必前往的一站,潮水涨落、月落日升、季节变换每天的景色都大不相同。海滩的东侧,傍晚潮水退去,海滩的色彩会产生奇异的变化,常常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景象。海滩的西侧,可以看到顺、逆光沙质滩涂和海上种养、捞鱼苗等劳作场面。被海水冲刷修饰过的沙滩, 纹理线条变的十分柔美,使一个小皓沙滩每时每刻都呈现出别样风情!同时小溪不间断的潺潺流水,在海天多彩多变的光线作用下,变得五彩斑斓,所以这里的沙滩也被称为“五彩滩”、“金沙滩”。

宁德养殖家禽有哪些

肉圆就是是瘦肉丸。主要的配料是各种家禽的肉,由于肉圆子制作简单,食用方便,因此它是中国地区,乃至整个东南亚地区都喜爱的一种家常料理。肉圆的特色是肉汁四溢、口感饱满、回味悠长。

肉圆既是一道常菜,饮宴也不可缺,主要是取“圆”字寓意“团圆”、“圆满”。“圆”谐音“缘”,尤其适合喜宴,如以鱼、肉两圆混合上席,更有成双、有余的吉兆。肉丸原本是宁德蕉城人民在过年时候必吃的一种食物,地位相当于北方的饺子。后来由于改革开放的春风,就像饺子馆遍地都是一样,肉丸摊子也是大街小巷处处可见。随着外出务工和外出学习等人口流动量的逐年加大,由于宁德蕉城没有什么其它的特色小吃,因此肉丸成了人们思念家乡的一种方式。因为这种芋头肉丸子只有在宁德蕉城才有,而且摊子数量还在逐年减少,因此人们特别怀念它们。不管是男女老少都比较喜欢。

宁德养猪企业

福建大型猪场,三明,永春,宁德等

宁德养殖场

宁德市吉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2015-01-05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炉田村村委楼后一弄一号。宁德市吉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9023154643442,企业法人陈章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宁德市吉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茶叶、果蔬、食用菌、林木的种植;水产养殖;农业技术开发;生态旅游开发;初级农产品、水产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13775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63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宁德家禽交易市场

福建福鼎闽浙边界农贸中心市场是福鼎市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下辖的12个农贸市场之一,占地面积12036平方米,实用面积12524平方米。其中一楼为农贸市场,设有固定摊位1028个,临时摊位350个,主要经营水产品、水产干品、饮食、蔬菜、屠宰、豆制品、粮食及复制品、家禽蛋品等11个行业,3000多个品种,既有本地的土特名优产品,也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干鲜水果、水产品,物美价廉、交易繁荣。中心市场日均人流量6万多人,年交易总额达8亿多元,为福建省十个亿元市场之一,居宁德市之首。 地址在福建省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往西50米处到福鼎打的话直接说中心市场就可以,现在中心市场一般只有早上级交易,下午的话基本没人了百度地图;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宁德水产养殖

现如今的中国是渔业大国,经过七十年的发展,中国渔业已经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跨越。

在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增加农村就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渔业经济总产值就达到了26406.5亿元,这其中,养殖产值占比超过了75%,这让我国成为了世界第一的水产养殖大国。

中国幅员辽阔,读中学时,我们就知道我国陆地面积约有960万平方千米,水域面积足有470多万平方千米,拥有1.8万多千米的漫长海岸线,所以,我国的海洋渔场也很多,最著名的当属四大渔场。

1.舟山渔场

舟山渔场位于杭州湾以东、长江口东南的浙江东北部,面积约5.3万平方公里。这是中国最大的渔场,在这里捕捞的渔民来自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和台湾省。以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和墨鱼为主要渔产。

舟山渔场有过辉煌的历史,曾经与俄罗斯千岛渔场、加拿大纽芬兰渔场和秘鲁渔场齐名,也是世界著名的大渔场。但是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和海洋污染,渔业资源遭受到了严重破坏,舟山渔场现如今早已不复当年辉煌。

当地政府为此还宣布实施了“舟山渔场振兴计划”,希望它能早日重现辉煌。

2、黄渤海渔场

黄渤海渔场位于渤海一带,面积约3600平方海里,是山东、辽宁两省渔民的主要捕捞渔场,曾经是小黄鱼、对虾、蓝点马鲛等鱼类的重要渔场,主要是定置网和一些近岸作业。

近年的主要捕捞对象主要包括小黄鱼、带鱼、对虾、海蜇、毛虾、梭子蟹、黄姑鱼、鲅鱼等。

但近十几年来,环境污染和过度捕捞同样是这个渔场的问题,渔场的平衡正在逐渐打破。

3、南部沿海渔场

南部沿海渔场是指靠近广东沿海附近的海洋渔场,这里是我国最大的一个热带渔场,海产品资源十分丰富,在这里生存着大大小小多达400种以上的海洋生物及鱼类,靠海吃海都能吃得有滋有味的。

但由于过度的近海开发使得该海域已经严重透支,污染也极为严重,根本无法生产高品质海产品,南部沿海渔场,实际已经名存实亡。

4、北部湾渔场

北部湾渔场位于我国西北部沿海的北部湾,海底地形平坦,饵料充足,也孕育了足够丰富的海产,盛产鲷鱼、金线鱼、沙丁鱼、金枪鱼、比目鱼等50余种经济鱼类,还有丰富的虾、蟹、贝。同时由于沿海浅海和涂滩广阔等原因,也十分适合发展海水养殖,资源十分丰富。

北部湾近年来因环境保存良好经常被提及,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北部湾渔场渔业在目前过度捕捞环境下仍有余力的优势。

以上就是中国的四大渔场了,总体来说,捕捞业确实是过度开发的。但幸运的是,我国目前养殖产业的产值已经远远超过了捕捞产值,接着养殖产业的大力发展,我们仍有余力去恢复海域的污染问题,也许有一天,四大渔场还能重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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