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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排污处理,养殖排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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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污水达标排放处理

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以下规定: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补充:

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养殖场污水怎么处理达标排放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养殖污水达标排放标准

畅通还田利用渠道

(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事后监管

(一)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二)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

强化保障

(一)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加强日常管理。

(二)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

养殖场污水排放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的发展,减少水资源浪费,本标准规定了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养殖污水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找准原因 水质发黑:池水发黑可能是外界污染,也可能是水中有机质过多、深色藻类增多、底质变质等原因造成的。

水质发臭:水中有机物质投放过多,水体无法快速分解,导致有机物腐败发臭,水体自净能力降低,污染逐渐加重,形成恶性循环。水质发绿:水体中营养过剩,绿藻大量生长,导致水中溶氧量降低,鱼虾缺氧。另外,藻类爆发后,由于水体负荷大,藻类大量死亡腐败,也会导致水体发臭。水质变化一般都是多种因素互相促进导致的,比如水中有机质增多导致藻类爆发,水质发绿,藻类大量死亡造成水质发黑、发臭,同时大量水生生物死亡,水质底质严重恶化。因此养殖过程中要随时关注水色变化,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分析变化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症下药1、清塘处理:在放养前2周用菌液处理塘底。具体方法:将池塘水排至尽可能低的水位,但必须保持池底湿润,按每亩2.5公斤菌液的量喷洒塘底,先泼洒其中的一半,翻耕后再喷洒另一半;一星期后进水,同时按每亩1公斤菌液的量泼洒池塘,然后按常规方法培育水质,适时投放虾苗。2.水质净化:放苗后每半个月泼洒一次菌液,用量为每亩1.5公斤,后期延至1个月泼洒一次。3.饲料处理:用菌液直接喷洒饲料后再投喂,如金菌稀释50倍,每天一次,喷湿为度,喷湿后立即投入水中让鱼采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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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污水达标排放处理方法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养殖业污水排放标准

国家不允许养殖场随便排污水,随便排污水对环境卫生污染严重,保护环境人人有则。

养殖废水主要污染指标

牛蛙养殖污水如何处理

可以使用传统的焚烧,掩埋相结合的方法对牛蛙养殖场污水进行处理,但是这些传统方法污水净化效率慢,容易产生二次污染,且人工成本较高。

目前使用比较多的是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原理

1. 初沉池。初沉池为坚流式沉淀池,污水在沉淀池的上升流速为0.6-0.7毫米/秒,沉淀下来的污泥利用空气将其提至污泥池。

2. 接触氧化池:初沉后的水自流至接触池进行生化处理,总停留时间一般要4小时以上,加强型设备接触氧化时间可达6小时,填料比表面积为160m2/m3,接触池气水比在12:1左右。

3. 二沉池。生化后的污水流到二沉池,二沉池为二只竖流式沉淀池并联运行,上升流速为0.3-0.4毫米/秒,排泥采用空气提至污泥池。

4. 消毒池与消毒装置:消毒池规范:“TJ14-74”标准为30分钟,处理医院污水时,消毒池可增加1-1.5小时停留时间。消毒装置是采用固体氯片接触溶解的消毒方式。消毒池与消毒装置能根据出水量的大小不断改变加药量,多出水多加药,少出水则少加药。

5. 污泥池:经过初沉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处理后,流入污泥池的污泥很少,污泥池清理方法是用吸粪车从污泥池的检查孔伸入污泥池底部进行抽吸后外运,1-2年清理一次即可。

(6) 风机房、风机:风机房设在消毒池的上方,风机房进口采用双层隔音,进风口有消声器、风机过滤器,确保运行时无噪声产生。风机能自动交替运行,单台风机运行寿命一般为30000小时左右。

生态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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