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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风险,养殖业风险

养殖业风险,养殖业风险养殖业风险,养殖业风险

养殖业风险评估与防范

养羊的风险是病症 如没有治疗方法会造成羊死亡 养羊产生利润是羊存活率有保证前提下 所以要想羊健康许要具备许多条件 比如圈舍干燥 做好清洁卫生 冬暖夏凉 好的放牧场地 让羊吃好有运动 如是圈养就许要稳定的饲草来源了 定期给羊驱虫 疫苗 还有良好的管理方式等等

养羊的风险有以下几点;一. 选羊一定要仔细,不要买到病羊,以免造成死亡。

二.进羊前羊圈一定做好消毒。三.羊进场后种上疫苗,以防疫情传播。四.羊圈要通风,定期清理羊粪。五.定期给羊驱虫。六.仔细检查饲料质量,有不有发霉。七.圈养的同时也要确保羊的运动.这些如果做到你养羊也就成功了。

养殖业风险管控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指的是,在畜牧养殖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影响而造成的风险类型.

畜牧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周围的自然环境有着密切联系,影响的范围主要会影响到畜禽的生活习惯和适应性能,因此,养殖户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自然风险.

例如,在严寒的冬天应该适当的增加光照时间,注意畜禽圈舍的保暖和通风,尤其是在饲养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动物时,更应该注意环境因素对其的影响.

2.市场风险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和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相关制品的流通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区.

另外,随着政府优惠政策和相关技术的推广,各地区的畜牧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地区农民增产增收的主要经济产业,由于养殖户的数量日渐增大,养殖专业户之间的竞争将会逐渐的加剧,由此带来的将会是更大的市场风险.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引进畜禽良种风险,优质的种苗被视为养殖业能否成功的关键,优良的品种可以提高畜牧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品种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养殖户带来巨大损失;其次,畜禽的疾病控制,近年来,由于产品流通范围逐渐加大,就为病毒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许多养殖户由对疾病防范意识不足和生产观念落后,只对畜禽进行疫苗注射,但疫苗在不利的条件下会发生变化,降低疫苗的有效率,甚至有时候会失效,一旦传染病暴发,就很难控制;再次,技术措施,当前有很多养殖户采用集中养殖,分散管理的模式,这种养殖模式很难将相关科学的养殖理念和养殖措施实施到位.

最后,饲养管理,当前我国在畜禽饲料的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产品质量结构不合理/饲料配比不均衡的情况,甚至会发生饲料中毒的现象,极大的增加了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风险.

养殖风险评估范本

还行吧,我觉得这必须是专职专业,但是又不能只做这一块,如果是大量大面积的繁殖的话还是可以考虑的。

如果只是小的营业,那估计还得弄点别的,毕竟现在金鱼的食物追求多样性,比如说泥鳅啦、虾啦、大麦虫等等,金鱼还有一个好处是不仅是可以喂食龙鱼,养大点也可以当做一种小小的观赏鱼进行饲养。对于不会养鱼的人来讲是个不错的选择!

养殖场风险评估办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一)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分类管理是管理科学化的一种体现,是按照管理对象的属性和特征,将管理对象分为不同的类别,并确定不同的管理目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措施,有助于确定管理的重点,合理分配管理资源。分级管理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将管理对象根据管理要求分为不同的级别并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分类分级管理既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是在长期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益经验。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曾经一度特别注

重食品生产经营者外在形式的监管,没有与相关行业的风险特点结合起来,没有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监管,这使得有限的监管力量、监管资源显得更加不足,也没有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2亿多的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者,1100多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种类有数十万种,而且产业基础薄弱,不少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较弱,再者食品链条长、食品安全涉及领域广、食品安全风险种类多,因此需要统筹食品安全风险的轻重缓急和行政资源的现状,来安排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优先领域,稳步推进。

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原则的具体化。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不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不同种类的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不同。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需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种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特点进行区分,再根据风险的等级和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在危害程度大、风险发生频率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种类花费更多的精力。

自2011年起,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各部门协调沟通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五年发布《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对全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是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强化产地环境污染问题治理,严格管控投入品使用,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防控,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学校食堂、铁路站车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

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査风险;制定并实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测抽检力度,加强结果分析研判。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快出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意见,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健全法规标准,完善制度体系。要求推动立法进程,继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地方立法和配套规章的修订,加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研究建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管理有关制度。完成国家标准清理整合任务,加强重点、急需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三是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

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四是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

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和舆情监测网。五是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合理划分省、市、县、乡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深人

开展食

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

六是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能力建设。抓紧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加大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完善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名单,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与溯源平台。

统筹加强国家、省、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扩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可以看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对2015

年国家要重点加强监管和着力推进的制度、机制和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有助于各部门、各地区结合实际推进相关领域的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不少省级人民政府也结合实际制定了本辖区的重点工作安排和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后,即开始探索完善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2014年,总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4〕

33号),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探索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科学确定重点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细化监管措施。

根据总局的部署,北京、黑龙江、福建等地进行了食品分类分级的探索。例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〇14年I2

月31日颁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分级分类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区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为主要依据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分为三个监管级别:一级监管是针对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无不良信息归集记录的生产经营

者进行的监管。实施一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频次,每两年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级监管是针对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针对中等以上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无不良信息被归集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管活动。实施二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频次,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级监管是针对中等以上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管活动。实施三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检查频次,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级别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12月底进行重新评定。

《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以安全风险分析为基本出发点制定,具体考虑以下因素:(1)上一年度日常监测数据;(2)上一年度风险监测数据;(3)消费者群体规模;(4)特殊人群的影响度;(5)致害程度;(6)召回情况;(7)被投诉举报情况;(8)其他因素。

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辖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是针对多部门监督管理存在的重复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问题,并为强化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而提出的制度,对于强化地方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的能力,统筹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目标,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提高监管措施的

针对性,预防和控制辖区食品安

全风险,提高行政管理资源的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公开有助于强化社会监督,也有助于强化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例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辽政办发〔2014〕12号),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一是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3

月底前,市、县(市、区)完成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执法机构,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6月底前,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全部完成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调整。二是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省政府将出台《辽宁省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市、县(市、区)政府要逐级细化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是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跨省际的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人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四是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3月底前修订《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及其配套制度。整合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推动食品安全网格布局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监管的有机结合。

年底前,所有县(市、区)都要实现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2。助推食品产业发展。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特色资源和区域特点,制定食品产业的发展政策,并纳人本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二是年内打造3个省级食品产业示范园区。全省食用农产品“三品一标”总数达3000个。

三是研究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办法,积极探索食品摊贩、小餐饮管理措施。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加工,探索发展特色小作坊食品加工园区。3。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动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检

测实验室。

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逐步实

现相关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二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试点地区、重点食品行业和重点食品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试点工作。4。加大监管力度。一是重点加强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监督抽检。

全面清理整顿农村儿童食品市场。二是重点开展乳制品、肉类食品、食品添加剂、白酒、保健食品“四非”的集中治理整顿。加大食盐稽查力度,做好食盐质量监管。完善餐厨废弃油脂日常监管制度。开展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整治工作。5。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一是加快现行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二是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分析,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三是制定实施201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数量,进一步扩大县区覆盖比例。

养殖业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

(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 “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评估单位或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的馈赠;

(二)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

(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

(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

(四)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五)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

有限疫情控制后,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感染控制区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

(二)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查评估的;

(四)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疫病防控措施等。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原则、程序及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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