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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饲料进出制度,养殖场饲料进出制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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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饲料进出制度表

第一 水域选择

朋友们都知道,养虾需要一个比较安静的环境,水质清爽,阳光充足的水域。我们一般会在水库,小河或者面积较大的池塘都可以设置一些网箱来养虾。

第二 放养前准备工作

新建的龙虾池时我们要用生石灰水进行消毒。如果采用以前的池塘或者地方养龙虾的话,我们要进行与你的清楚,还有池塘的修整,暴晒。但是我们要防止一些蛇跟泥鳅还有鲶鱼的危害。

第三 养殖环境的改造

选取的池塘需要进行,有良好的进出水管里。为了提高网下的水质与利用率,我们要在箱内设立一些供虾休息隐蔽的巢穴。可以放一些砖头啦,或者是瓦片,以前的轮胎可以在水中悬挂一定的树根或者是树枝,也可以在水面放一些水葫芦,一些水生植物。那也可以减少龙虾为争夺食物而自相残杀。

第四 水质管理

虾苗放养前10~15天,我们要在水面是一些猪粪等腐熟肥,培育一些浮游生物,来提供适量的有机碎屑。这样可以让虾前期有足够的食物。水深度一般为50~80公分。龙虾的生长较快,它的新陈代谢旺盛,耗氧量大,我们要保持水质清新,确保有足够的氧气,天气过热时我们要适当的加水,保持池塘水温。同时需要防治工业农药和化学污染。

第五 网箱的结构与设置

网箱一般是长方形,用聚乙烯网布做成长方形网箱,每只网箱的面积一般在20~30平方米,网箱的高度在50公分左右。网箱一般有大中小三种类型,长方形网线的规格是40~60平米,水中的深度要达到90公分。同时我们还要设立防逃网。防逃网在水面40公分即可。

第六 虾苗的放养

我们一般会在晴天的早晨或者傍晚。投放虾苗。每个池塘投放的虾苗,要整齐一致同时我们需要在池塘中放下一些,对大虾没有危害的鱼。网箱中没有天然饵料,我们需要进行人工补给。每天投放两次,早上8:00,投放第1次,下午5:00投放第2次饲料,需要进行全箱泼洒,我们需要进行观察大虾的进食情况。不同天气选择不同的投饵量。

第七 日常管理

我们常常检查,检查一些网箱是否畅通,是否破损,同时也要维修,防止沉箱逃香或者是人为破坏,农药污染等因素。同时也要进行清除敌害,在虾投入网箱养殖一个月后,我们需要清除杂鱼。可以将鱼虾集中在网箱一角捕捉一些野鱼,击杀水鸟。

第八 适时抓捕

饲养两个月,我们就可以捕捞上市一般会采用虾笼地龙水网。需要进行一些筛选,大的留下,小的放生。

饲料厂成品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饲料不能直接堆放在水泥地上或紧靠水泥墙,要放在木制货架上,堆放饲料时应离墙一段距离,饲料堆间也应保持一定间距,堆包不能过大。贮存饲料不要堆得太高,一般不要超过5包,以保证空气流畅,温度和湿度恒定。

申请养殖场自配生产饲料时,饲料原料和各批次

每个厂有每个厂的编号, 含义都不一样 举例来讲,在正大产品一般三位数编号,第一位代表形状规格,第二位畜禽种类,三位是阶段. 例如:正大150 1代表粉料,5代表猪,0表示幼年的,含义就是乳猪(仔猪)浓缩饲料

养殖场人员进出制度

体检报告不通过的话,一般进不去哦,也可以和人事他们沟通一下,看看是否可以协调

养殖场饲料进出制度表图片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5) 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词料和词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

(6) 省级人民政府伺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伺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

(7) 伺料中使用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 证明。

养殖场饲料进出制度表格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 备注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间 投入品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

时间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的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 圈舍号 存栏数量 免疫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

(或责任人) 备注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养殖场饲料进出制度表模板

不同养殖场选择标准是不一样的,把我的豪猪场的选址要点和你分享一下吧。

1、符合国家要求。

①符合当地规划,不能随便选址,不能选择耕地。不能建在居民区。有环保设施,环评达标。②证件办理。首先上报国土所申请,需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察确认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养豪猪必须拥有养殖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③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还要取得林业局"三有动物训养许可″备案成功后才能正式开始养殖。

2、有利于防疫灭病、且便于生产和减少工程投资。

选择豪猪场址首先应考虑豪猪场的防疫问题,并应在不影响防疫的同时,综合考虑猪场建成后产品及饲料等进出猪场运输及供电、供水诸因素,最后确定豪猪场的防疫间距。防疫间距一般为:

①距工厂、学校、村镇及居民区500米以上,且处于下风位置;

②距主干公路、铁路和河流等交通频繁的地方500米以上;

③距畜禽养殖场、屠宰场、肉食加工厂、皮毛加工厂应在2公里以上,并位于上风位置。

3、地势高燥、避风向阳、排水方便。

低洼潮湿的场地,不利于豪猪的体热调节和肢蹄发育,而有利于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生存,严重影响建筑的使用寿命,而且雨季到来,常常受到洪水威胁,也不利于防疫。故要求所选地面应高出当地历史洪水线以上,且地下水位应在2米以下。避风向阳可减少冬春风雪的侵袭,提高猪舍温度,并保持场区小气候的相对稳定。为了便于排水,防止积水和泥泞,地面应平坦而稍有坡度,一般以1%~3%的坡度较理想,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0%。

4、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且便于取用水源是建设豪猪场首先必须考虑的条件之一。

一个养殖场,特别是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每日饮用、冲圈、调制饲料,以及饲养管理人员生活用水等用水量相当大,所以必须有一个充足的水源,且水质不经处理最好能达到饮用标准为理想。一般山泉水、地下水最理想。

5、场地土质坚实、渗水性强、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

不宜在含有大量碎石的地带建猪场,这样土质结构利于排水,但是缺点是夏季反射的热量过多,冬季不易保温。也不要在黏土上建猪场,黏土通透性不强会导致排水不畅而积水,黏性大不易清扫。

可选择低水位的沙壤土作为猪场建设用地,沙壤土排水性良好,质地均匀稳定性好,而且吸湿性和导热性都相对较小。

6、道路畅通。

能够通过9.6米以上大车通过。

7、电力保障。

基本要求有稳定电力供应,满足负荷、不断电。

在实际生产中,很多老板因为选错地址,出现了政府拆迁、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道路不畅通、时常断电、排污不方便等问题,选址每一项我们都要考虑到,才能保障我们正常生产。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饲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 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 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 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检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章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受理审查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发证与换发新证的具体管理按“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兽药的标准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一条 兽药的标准分为:

(一)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发布。

第三十二条 对新兽药实行生产期保护。凡经批准的新兽药,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在保护期(含试生产期)内不得移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第二类新兽药经批准后,须进行试生产,试产期为两年。生产企业试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农业(畜牧)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三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药。

第七章 新兽药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药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新兽药研制。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设立兽药审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教学、医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兽药审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新兽药进行审评;

(二)对国外申请注册兽药进行评议;

(三)对已生产的兽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具体管理,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首次向我国出口的兽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第四十四条 凡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菌(疫)苗、诊断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少量进口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试验中所需要的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兽药进口单位应按《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

第四十七条 对进口兽药实施强制检验。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收报验”的印章验放。

在口岸兽药监察所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前,进口兽药不得销售、使用。

第四十八条 出口兽药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如对方要求出具政府批准生产的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出口兽药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第五十条 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按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将药物制成预混剂。预混剂应规定载体、稀释剂和分散剂的品种。生产企业应将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兽药制剂的申报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准生产。

第五十二条 预混剂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规定停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的药物,必须符合兽药标准的规定。由两种以上药物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药物配伍规定。

第十章 兽药监督

第五十四条 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 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兽药监督员的名额要与辖区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兽药监督员执行兽药监督任务时,要佩戴“中国兽药监督”的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

第五十七条 对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如发现疗效差、毒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应及时报农业部,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第六十条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四条 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

第六十五条 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兽药审批、监督、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交纳单位应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单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发布,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殖场饲料管理制度

质检员基本要求:

1、必须持证上岗。质检员上岗需要培训和考证,需要通过质检员资格考试,携带质检员资格证书上岗;

2、具有符合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4、熟悉国家颁发的饲料质量检验评标估准和验收规范,并严格执行;

5、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

饲料进出记录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

2、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养殖场(户、小区)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动物养殖场(户)主的责任: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测。

2、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购买和引进,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前1天、购进畜禽后3天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4、、必须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完整。

5、同时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6、动物养殖场应严格执行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饲料、

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违禁

兽药,不人药兽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7、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向当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9、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的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各一份,一份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饲料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按照饲料行业相关规定一般颗粒料含粉率为2%;破碎料含粉率为4%,但实际上是很难做到的,主要看市场反应情况而定了!

含粉率:国标定义主要是指颗粒料,并且取样位置制定在冷却器处,标准筛为2.0mm等是有严格规定的,一般在5%以内;

粉化率:取样位置是在成品仓库,不同的颗粒直径,要求有不同规格的标准筛筛分;一般在10%以内。

根据所喂动物品种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猪料可在4%以内,鸭料必须控制在2%以下,鱼料不超过1%。否则将影响采食量和饲喂效果和浪费大。

生态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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