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基地工厂化,工厂化养殖示范园区
无害化养殖场建设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
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率先建设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厂。
要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确保所有的规模养殖场(区)都能纳入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绿化
道路绿化林带、沿河林带、环城林带等生态林带不宜饲养鸡。否则既影响周边环境,又有碍这部分林带作用的真正发挥。同时,养在此处的鸡易受外界环境刺激,产生应激反应,其生产性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②鲜果林地不宜饲养鸡,因为鲜果林地内的树木需要喷洒药物,另外,苹果、桃、梨等水果腐烂落地后,被鸡采食,容易引起中毒;
③7年龄以上的即将开始采伐的用材林(杨树林)不宜饲养鸡。
以上这几种林地就不适宜进行林地养鸡,很多时候,养殖户要弄清楚养鸡的方方面面,切忌不假思索,不认真了解养殖技术知识,而盲目养鸡,为了顺利创造可观的养鸡效益,养殖户要重视养殖技术知识,科学高效进行养鸡场鸡群的饲养管理。
工厂化养殖场
水产养殖业是利用适宜水域养殖水产经济动植物的生产事业。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从事水产养殖的时期较之采捕天然水产资源的捕捞业为晚。水产养殖业的出现和发展,标志着人类影响及控制水域能力的增强。
按养殖水域,水产养殖可分为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浅海滩涂养殖;按养殖对象,可分为鱼类养殖、贝类养殖、虾类养殖、蟹类养殖、藻类栽培;按养殖方式,可分为精养、粗养、单养、混养、工厂化养殖以及静水式、流水式养殖。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规模养殖场选址科学、建设规范、设施设备符合防疫要求。
(二)制定并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制度,强化动物防疫的规范化管理。
(三)转变养殖方式,推行规模化、标准化、集体化、安全化、生态化的饲养方式,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疫病风险,提倡健康养殖。
(四)加强饲养管理,搞好清洁卫生,完善消毒措施,保持良好通风,注意饲料调配,防止使用霉变饲料;饮水保持清洁卫生,搞好防鼠防蚊防蝇,不要混养其他动物,封闭饲养,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随便进入,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五)强化免疫和驱虫,制定严格和符合实际的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免疫,适时开展效价监测,做好记录,开展定期驱虫。
(六)强化消毒灭源,建立定期消毒制度,选择合适的广谱、高效的消毒药物,选择正确的消毒药物、消毒方法。
(七)强化疫情监测与流调,要通过疫情监测掌握免疫情况和疫情动态,强化加免、补免,排除疫情隐患。
(八)强化检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加强外引和外调生猪的检疫,对外引、外调生猪严格执行疫情流调,强化免疫、补免,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全程检疫监管,引入后隔离观察的制度执行。
(九)强化投入品监管,严禁使用和添加违禁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添加中药保健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十)严格执行病死生猪的“四不一处理”制度,严防外疫引入和传出。
(十一)加强对一般传染病的早期诊断和对症治疗。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果断、规范、科学处置疫情,其他一些三类传染病可开展对症和综合治疗,对传染性疫病可采用抗生素和特效药物治疗,寄生虫病采取化药治疗,严格建立用药记录,严格执行执业兽医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
(十二)对有条件的养猪场开展疫病净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净化方案,严格技术规范和处理程序,实施阳性动物淘汰、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切实落实有效的净化措施。
(十三)制定和严格执行保健防病措施,要切实减少应激,添加和定期饲喂预防保健药物。冬季要注意防寒保暖,夏季要注意防暑降温。
(十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技能培训措施,规模养殖场要执行执业兽医制度,定期对兽医及饲养人员进行培训,增强防疫意识,遵守防疫法规,提高技能水平。
生态化养殖场
1.九龙坡区张贤家庭农场
2.北碚区程丽家庭农场
3.巴南区张清华家庭农场
4.巴南区小岛家庭农场
5.巴南区陈莉水果种植家庭农场
6.重庆惠心岚玥家庭农场
7.渝北区伟阳家庭农场
8.渝北区鑫宇缘家庭养殖场
9.涪陵区诗酒田园家庭农场
10.涪陵区甜豆家庭农场
11.涪陵区徐凯旋葡萄种植家庭农场
12.涪陵区张春艳肉牛养殖场
13.长寿区绿园蔬菜种植家庭农场
14.长寿区强盛柑橘种植家庭农场
15.长寿区刘胜华水产养殖家庭农场
16.万盛区富发家庭农场
17.万盛经开区芝麻土家庭农场
18.江津区奥润家庭农场
19.江津区骏湖家庭农场
20.江津区胜勇家庭农场
21.江津区趣多水产养殖家庭农场
22.合川区昌万家庭养殖农场
23.合川区彭进羊养殖家庭农场
24.合川区桂花湾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25.永川区甜美人生水果种植家庭农场
26.永川区丰航蜜柚种植家庭农场
27.永川区何高清蜜蜂养殖家庭农场
28.永川区廖云祥茶树种植家庭农场
29.南川区渔子江淡水养殖家庭农场
30.重庆南川区伦后中蜂养殖家庭农场
31.南川区永晟达果蔬种植家庭农场
32.南川区周英容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33.重庆市綦江区元方家庭农场
34.綦江区杨安贵家庭农场
35.綦江区彩霞人家家庭农场
36.潼南区双江镇仁义家庭农场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
2021年宝应县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的通知》(苏财农改办〔2021〕23号)要求,现将2021年宝应县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公示如下:
补贴对象与标准
2021年宝应县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实际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全县生猪养殖场(户)共计4278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
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配套病死动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资金计80元/头,其中养殖场(户)补助标准为40元/头;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猪处理补助标准为40元/头。
申报流程
生猪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严格实行镇(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并由各镇(区)对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采取场(户)申报,现场勘验,收集过程监管,加强监管过程痕迹化管理,强化资料规范化建设。
审核
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的确认实行镇县两级审核确认,各镇区对辖区内产生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统计、审核、汇总,确认后上报县农业部门,县农业部门对各镇区上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资料的规范性进行二次审核,确保上报资料规范,数据统计、汇总无误。
公示
经各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各部门公章,由镇(区)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应在各镇(区)农业农村局公示栏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发放
依据中央、省级、县级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发放进度,由各镇财政所及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至生猪养殖场(户),县财政局转账给无害化处理中心。
无污染养殖项目
休闲渔业旅游有五大类型(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就 “休闲渔业”只是约定俗成说法,它当然也包括观光渔业、度假渔业等;二是,同时这里限定在旅游产业范围内论述,如观赏鱼行业也是休闲渔业的重要部分,但是和旅游产业结合不紧密,在此我们没纳入考虑)
运动形态:主要是以渔猎为主的休闲运动,这也是目前最有群众基础的一项;
体验形态:就是让游客直接参与渔业活动,如进入养殖区采集蚌蛤虾蟹等;
食鱼形态:如依附渔港品尝发展起来的无污染的野生鱼类是目前食鱼形态的一种潮流;
教育科普形态:渔业博览会及各种展览会等,带有一定的教育性和科技普及性。
游览形态:如渔家文化主题公园等。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池
1.深埋法 指用掩埋的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产品等相关物品,通过土壤的自净作用达到无害化。
2.焚烧法是将病死动物尸体投入焚烧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的处理方法。
3.化尸窖处理法 化尸窖是指地面挖坑后,用砖和混凝土建造的密封池。
4.化制法 即高温湿化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牛羊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示范样本另附)。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养殖无害化处理
在无害化处理一段时间后可以对外排放或者做肥料用。
养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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