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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刺鱼是不可以网箱养殖,建议最好用池塘来养殖。
黄刺鱼又名黄牙于,黄骨鱼,通常以野生居多,身体泛黄色,体表有像泥鳅黄鳝一样的黏液,滑不溜秋。背上有单刺,容易扎手并带有麻痹左右刺激皮肤,疼痛难忍。
刺鱼目刺鱼科约12种鱼类的统称,产於北半球温带区。体型小,最大约长15-20公分(6寸)。一些生活於淡水;一些生活於海水;还有一些在淡水或海水中都有。本科特徵是背部在背鳍鳍部前方有一行棘。腹鳍各具一锐棘;尾柄细长,尾鳍方形。无鳞,体侧有数目不定的硬甲片。刺鱼以其生殖行为而闻名。通常在春季繁殖,此时雄鱼通身红色,以植物质为原料,用肾脏分泌的黏液丝黏合在一起,成一团状的巢,然后诱哄和驱赶雌鱼进巢,产卵,随之进行受精。可以选择一
黄刺鱼
个以上雌鱼进行产卵。当巢中产满卵后,雄鱼就守卫看管,给卵供氧,直到孵化,并主动攻击卵和幼鱼的侵害者。刺鱼中有几个种是人们所久已熟悉并且是产量十分丰富的鱼类,其中较著者有三刺鱼是北半球淡水和海水中常见种,背棘三个,体型小,5~10公分长。还有九刺鱼也是小型鱼,但背棘数多,是另一广泛分布种。其他还有北美淡水产的溪刺鱼和北美主要为海产的四刺鱼,以及欧洲沿岸所产的细长多棘的海刺鱼等。
刺鱼类三刺鱼分布在北半球的寒带到温带。其特征是背鳍和腹鳍有刺,没有鳞片,因鳞片变形为像骨头般坚硬的鳞板,沿着侧线排成一列。
以其有筑巢性而著名。到繁殖期时,雄鱼会收集水草筑巢。
刺鱼类的生活方式因种类而异。有一生都在淡水中生活的,也有一生都在海洋中生活的,还有的,如三刺鱼,在产卵期时会上溯河川,而孵化的幼鱼在海洋中长大。
刺鱼身体细长窈窕,尾柄分外修长。在脊背上长3根刺的叫三刺鱼,长9根刺的叫九刺鱼,最多可长15根刺。我国只有三刺鱼和九刺鱼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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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浮桶普遍使用深水养殖、码头及岸边等,目前浮桶连接一般通过侧部的连接耳朵相互连接成一体的,这种连接方式在浮桶与浮桶之间会留有较大的间隙,连接成片后外观不够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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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林生物提示你,养虾不像是养鱼那么简单,池内养殖才能有效的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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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鲈一号不耐寒,它是南方鱼类品种,适合在南方地区养殖。
鲈优鲈1号,也就是加鲈一号,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选育的新品种,于2010年通过国家水产新品种审定,具有高背短尾、畸形率低、生长快、抗病力强等优点,适合在我国南方地区淡水水域进行池塘主养或套养,也适合淡水网箱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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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鱼养殖,大多数人养殖的都是四大家鱼,即鲤鱼、草鱼等等。但因为太多人养殖,养殖成本也高,生长周期长,市场价格波动大,所以利润也并不高。那么,在淡水养殖中,该养殖什么鱼才能获得高利润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种。
在淡水鱼的养殖中,要获得高利润,一是繁殖生长快,二是品种奇特受欢迎,三是市场价格稳定,如黑鱼、鳕鱼、鲈鱼、台湾泥鳅这几种淡水鱼,均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黑鱼 黑鱼作为淡水名贵鱼类,有“鱼中珍品”美称,它的经济价值较高,营养也比较丰富,更是富含大量蛋白质,比鸡肉、牛肉都高。黑鱼现在市面上价格在15-20元每斤左右,价格还是比较偏高的,每条黑鱼有5-8斤。 同时,黑鱼的生长周期快,人工养殖的黑鱼,次年就可达到出售要求,并且繁衍也快,黑鱼的怀卵量通常每公斤体重约为2—3万粒,0.5公斤重的黑鱼产卵量一般为0.8—1万粒,个别可达1.1—1.2万粒。黑鱼有亲鱼守护的习性,成活率高。图片来源于网络
鳕鱼鳕鱼基本上可以说是浑身是宝,肉质细腻结实,味道鲜美,肉嫩刺极少,营养价值极高,有活血化瘀、补血止血的功效,尽管价格高昂,但依旧深受消费者喜爱。它的价格极为高昂,但随品种价格也略有区别,普通的鳕鱼价格在60-100元一条左右,而有些品种价格在60-100元一斤,价格天壤之别。性成熟的鳕鱼每条可产卵量为9000~18000粒。由于水温低,所以孵化期较长,长达4~5个月。 鳕鱼的生长速度在寒冷的条件下生长非常快。图片来源于网络
鲈鱼 鲈鱼是在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一个经济型鱼类,人们对鲈鱼的认知度也比较了解。鲈鱼蕴含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还含有维生素B2、烟酸和微量的维生素B1、磷、铁等物质蛋白质,脂肪等营养成分。食用后有着益脾止咳等功效。和鳕鱼一样,鲈鱼也可以说是浑身是宝,一样深受消费者喜欢。生长周期和鳕鱼差不多,市场价格也比较稳定,一般是每斤三十元左右,经济利润还是比较高的。图片来源于网络
台湾泥鳅 台湾泥鳅是大陆泥鳅与台湾本土泥鳅的杂交品种,肉质细嫩鲜美,深受人们喜爱。与普通泥鳅相比,台湾泥鳅在生长速度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从寸苗(3-5cm)养至成鱼(15尾/斤)只需3-4个月,可以说是非常快的。台湾泥鳅对水质要求不高,井水、河水、湖水、地下水、自来水都能适应,近年来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在30元左右每公斤。时效快,所以,经济利润也比较高。图片来源于网络
除了这几种之外,还有很多淡水鱼可以养殖,比如说青鱼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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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水库不可以承包养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鱼塘地点的选择:
1、易于取得丰富而优质的水源。养殖期间用水量大,水源必须充足可靠,且丰水期与枯水期水量不能相差太多。2、地势平坦,地质适中。地势以平坦且宽阔者为,山区坡度过陡处应避免在设养殖场低于海平面的海滨亦不适宜。土质以壤土为最佳,若带点沙质则更佳,可以避免水质变混浊。3、?供电稳定。养殖埸必须的设备?如水泵、投饵机、增氧机等动力设备,都需要稳定的电力。4、交通方便。商品鱼的运输要求交通方便,应避免在道路太崎岖或车辆无法到达处设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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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根据章鱼的生活环境铺设鱼缸场景,设置躲避洞,章鱼才能不害怕,如斑马章鱼生活在印度尼西亚海底沙原。就要铺设尽量厚的贝壳沙供其打洞。鱼缸要不停加氧,否则它们会发疯一样的喷墨。
鱼缸:养章鱼的缸一定要高,要有盖子,过滤口要与饲养区隔开。容器最顶部与水的高度之间相差10cm,如果太高的话章鱼很容易爬出来,而且满月时章鱼喜欢爬出水面望潮,所以水族箱加盖也是必须的。
温度:章鱼需要冷水机。夏天热带章鱼保持20~24度。寒带章鱼保持17~21度,最适宜的温度是18~22摄氏度,所需溶解氧最低0.43mg/L,这时它才会进食,否则它什么也不吃,高于24度运动量减少,高于26度濒临死亡。
水质:章鱼水质要求不高,正常海水就行。人工制造海水:平均每1千克淡水,加氯化钠(食用盐)300克;氯化镁 20克;碘酸钾 5克;碳酸钠(食用碱)50克;碳酸氢钠(小苏打)5克;氢氧化钾 0.8克,其中氯化钠和碳酸钠是必须加的,配好后用PH试纸测一下,颜色介于8和9之间就OK了。
换水:一般是10天换一次,最好用虹吸管来弄,如果章鱼爪子扒到你身上的话就麻烦了……如果它喷墨水了,要立即换水,否则会把章鱼自己给毒死的!换下来的水要加入70%酒精和30%碳酸氢钠混合溶液再倒到下水道,不然会污染环境。
喂食:任何章鱼都不要在入缸3天内打搅,敲缸壁,也不要突然出现在鱼缸前,否则它会害怕,喷墨,甚至吓死。4~9天才可以试图喂它们食物,最好喂放入一些活食,如章鱼喜欢的虾、蟹和贝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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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线的拉力强度抛投性耐磨性灵敏度要求比较高,大力马的4编和尼龙线,编织线不防水易打结,尼龙线弹性太大灵敏度不高钓力不强。
筏钓是非常流行的一种钓法,日本钓友多用来在海上排钓。国内钓友主要在淡水养殖区、网箱边以及乘船到水库的深水区等地方进行筏钓。
筏钓水域主要是以养殖网箱边、鱼排上为主,也可以拉绳固定小船进行筏钓。养殖网箱下面以及周边因为长期投料喂养,从而形成比较固定的聚鱼区,是适合筏钓的最佳钓点。开放的鱼排因长年有人钓鱼打窝,同样可以让鱼群习惯性地聚于排下,有网箱养殖的鱼排则更佳;拉绳固定小船筏钓则需要找好钓点进行打窝诱钓,一般选深浅比较适中的小库湾。
筏钓以刀鱼(翘嘴鲌、白花)为主要对象鱼,同时也可以钓到草鱼、鳊鱼、青鱼、鲤鱼、黄尾巴等。钓浮以刀鱼、鳊鱼、草鱼、青鱼为主,也能钓黄尾巴;钓底以鲤鱼、黄尾巴为主,也可以钓草鱼、青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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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养。
鲈鱼是经常能看见经济鱼类的其中一种,体长,背部有稍微的隆起,头略尖。体长最长的可以在103厘米,平均重在1.6公斤到2.6公斤,最大的可以生长16公斤。鲈鱼一般都会在河口咸淡水处生长,在淡水里面也可以进行生长。那么下面我就来讲解一下饲养鲈鱼的2种方法,一起看一下吧。
池塘养殖
1、准备工作:所选择饲养的鲈鱼的池塘,面积最好在3400平米到6700平米,水深2.1米以上,附近的水源必须要充足,并且没有被污染,交通方便,进排水的地方要设置好。先把水池里面的水都给放干,之后再清理水池里面的淤泥,平整护坡。在水池里面先灌入11厘米到21厘米的深度,1公顷用760千克到1040千克的生石灰,浸浆泼洒。8天之后在把池水添加到1.2米深,在1平米放入76千克的二铵,3天以后,等到池水的颜色都变成油绿色,就可以进行放养了。
2、鱼种:饲养的育苗基本都是在大海里面捕捞上来的。在春天,一般捕捞上来的基本都会在2.6厘米到4.1厘米。在捕捞的时候,多少都会让鲈鱼苗收到不同的伤度,为了能够在饲养的时候成活率有所提高,所以就要先暂养一段时间。暂养的时候,最好在水池里面建设41目的网箱最好。1立方米基本可以暂养2100到3100尾。在暂养的前11天主要投喂桡足类,技角类,卤充幼体等,之后再慢慢喂食鱼糜,一定药用新鲜的。等到育苗生长到11厘米,之后按照2平米投入3尾到养成水池里面。
3、养成管理
①投喂:主要喂食杂鱼,之后才可以喂食点配料。每天喂食的时候,一定要在同一个地方,每次喂食的量要一致,,诶次喂的时候,先少喂点,等到所有的都浮上来开始争抢食物的时候,在大量的喂食,在鱼都吃饱开始下沉的时候,就不要再喂食了,每个季节的投喂量是不一样的。在鲈鱼生长最快的时候,每天要喂食5次左右,投喂的量是百分之11到百分之31的鱼的体重。温度比较低的时候,每天就要少喂几次,一天3次左右,投喂的量是百分之2到百分之11的鱼体重。
②巡塘检查:每天的早上,还有晚上都要进行巡塘,一旦发现异常,就要马上采取正确的措施。
网箱养殖
1、养殖条件:在最低潮的时候,水的深度在5.1米以上,水要来回的流动,流动的速度最好在1苗0.4米,在水底要没有障碍物,没有污染,并且水里面含有非常小的盐度。
2、网箱结构:最好可以用金属管材建造大一点网架,之后在下面的4个角都要绑上一个沙袋重4.1千克。网口一般都会用3.1乘以3.1米,或者是4.1乘以4.1米,网深一般在4.1米到6.1米,网目的大小,要跟随饲养的鲈鱼的大小而定,最好小于2分之1的鱼体高。
3、鱼种放养:在大海里刚捕捞上来的育苗,最好先在11厘米以上的网箱里面进行暂养。网箱里面1立方米可以饲养21尾到31尾。
4、投饵:可以喂食杂鱼,还有少量的颗料饵料。每天喂食5次左右,温度低的时候,可以喂食3次左右。
5、日常管理:一般都会11天到16天,进行刷洗一次网箱上面的附着物。必要的时候要及时的更换,经常检查,防止逃跑。
以上就是奖励2种饲养鲈鱼的方法,希望可以给您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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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
(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
(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拟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专业规划;
(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
(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资源费。
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贷款、捐款、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
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管。
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
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
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 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
第三十六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
(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
修改的决定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二十)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养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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