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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网箱养殖鱼,水库养殖模式

水库网箱养殖鱼,水库养殖模式水库网箱养殖鱼,水库养殖模式

大水库生态养殖投放比例及模式

如果是以养殖草鱼为主,一亩可以放养400-600尾草鱼,然后搭配混养鲢鱼200尾、鲤鱼50尾。而具体可以混养多少鱼要根据养殖的条件、鱼的品种等来定。要注意一般食性和栖息水层相同的鱼种不适合同池进行混养,混养鱼比例一般为上层鱼40%-45%、中层鱼30%-35%、底层鱼25%-30%

水库生态养鱼方案

水库养殖有水库管委会统一管理比较好。

水库养殖技术

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

(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

(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

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

4、 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

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

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7、 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

水库生态养殖产业规划

1.首先得从水库和你自身的基本条件分析适合运营的方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水库的交通条件是否便利;

(2)水库的生态环境是否优质;

(3)水库的设施是否符合你所运营使用的条件;

(4)您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或者你可以有能力和途径融资;

(5)你是否有所期望运营方向的经验或者得利的人才使用或者合作;

1.大众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水库养殖,依水库地区和水质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水产养殖盈利;投入小,回报比较快,这是一个普通的思维;

其实出养殖外还很多事情可做,例如水库生态旅游路线发展,包括如下:

1.环湖骑行和悠闲徒步;需要对水库四周建设骑行道路或者特色优雅的徒步道路;

2.水库垂钓项目建设(垂钓平台,钓具,茶水设施);

3.水库住宿提供,方向可以因条件而定,可以是高级的酒店也可以是悠闲的水上乡村客栈;

4.特色食宿,有宿必有食,绿色蔬菜和水库新鲜水产的配合别具特色;

5.水上项目,依据水库大小和环境,建设水上项目,小型游艇,船中垂钓,自划船项目等;

6.水库周边附带生态旅游建设,例如清凉的水上乐园项目园区建设,生态水果基地建设;

7.如果条件容许,建个有气派点的寺庙也是可吸引客源的好方式;

水电站库区养殖

装机容量 2400 千瓦,在湖南省东北部岳阳县境,新墙河上游沙港河上。1958年动工,1982年建成。控制流域面积490平方千米,库容5.46亿立方米。坝长227米,高44.5米。最大泄洪量近 1700 米3/秒。建有水电站,装机容量 2400 千瓦,年发电量440多万千瓦时。灌溉面积95万余亩。库区有大、小岛屿60多座。以灌溉为主,兼具蓄洪、通航、发电、养殖之利。

水库养鱼比例

池塘主养草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近几年来,由于草鱼经济价值较高,饲料来源广泛,因而一些养鱼户将草鱼作为主养对象。根据养殖户的经验,提出草鱼饲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草鱼泛塘主养草鱼池塘泛塘不同于普通泛塘,可以引起草鱼死亡,而且规格越大,死亡率越高。经剖检,可见死鱼肠道内充有大量食物,是晚间摄食过多所致。草鱼属贪食性鱼类,只要环境适宜,其食欲基本无节制。如草鱼在傍晚前后摄取大量食物,待半夜水中溶氧低而不摄食时。其体内存有大量食物,此时水中溶氧值要比最低耐受指标高才能维持活动。否则水中溶氧量较低,饱腹的草鱼机体抵抗能力下降,如不及时抢救草鱼就会在鲢鳙鱼浮头之前出现浮头死亡,且浮头时间较短。如投喂的是青饲料,大个草鱼抢食能力强,吃得多,较小草鱼难以接近食物,这就是体形越大死亡率越高的原因。草鱼厌食症草鱼厌食症是指正常情况下并未死鱼也没有任何病症、病兆而突然间吃食减少或不吃食。草鱼厌食症是由水质不良引起的,治疗方法很简单,即水深1米每亩水面泼洒10—20公斤生石灰化浆水一次,2-4天吃食即正常,效果明显。

水库养殖方案

可以立体养殖,效益最好。因为水库面积不算大,但是水深比池塘大。因为水质好,那么相对就比较瘦,鱼的品质就会很好,可将如鲫鱼,鲤鱼,鲢鱼等鱼苗投入水库即可。鱼种的投放数量是有比例的。根据鱼类彼此间食性和生活水层的不同进行选择和搭配。其搭配比例为:鲢、鳙鱼50%,草、鳊鱼26%,鲤、鲫鱼24%。

水库生态养殖项目可行报告

承包水库一定要把它的价值最大化,我有个建议可以把水库四周用水泥块做个50来公分垂直的防逃墙,水库里面放甲鱼,套养各种鱼类,螺丝,这样水库里就是一个可循环的生态环境,甲鱼有充足自然的食物,就不需要另外投食了,水库周边山上可以养殖山地放养土鸡,山上还可以栽果树,各种空地可以做成菜园种上各种蔬菜,利用水库宽阔水面资源还可以放养部分鸭子,在水库周边空地盖几间猪圈养几只土猪,最后往生态农庄的方向发展做成特色农家乐,可以让城市里的人来体验生活。

水库生态养殖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水库。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库。

第三条 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 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2)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国有水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电力、供水以及其他单位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管理单位。

第六条 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的各项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

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建设

第八条 水库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

水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在报请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有水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性质,确定运行管理、大修、折旧等经费来源。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工程的概算和预算中应当包含必要的管护设施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上述内容纳入验收范围,竣工后将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在内的有关资料移交给水库管理单位。

已建国有水库管理设施不完善、工程(包括管理范围)未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完善有关管理设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专项安排;已列入改建、扩建(含除险加固,下同)计划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解决,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经费计划。

自建水库和集体水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自建水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筹集,集体水库所需经费由水库主管单位筹集。

水库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水库溢洪河道应当与水库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水库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溢洪河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稽查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至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至两百米,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划定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并确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 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四条 水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注册登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水库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库注册登记的结果进行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登记结果进行确认,发放注册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大中型水库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型水库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已建水库未注册登记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新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完成扩建、改建的;

(二)经批准升等或者降等的;

(三)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

(一)新建以及除险加固水库正式蓄水前;

(二)正常运行的水库,距前次安全鉴定大中型水库已达六年、小型水库已达八年;

(三)水库扩建、改建立项前;

(四)水库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破坏性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工程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大坝安全的事件后三个月内。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后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大型水库和对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有影响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水库规模和库容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防洪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恢复原等别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无法按原等别使用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

水库功能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库容基本淤满、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水库无法使用的,应当报废。水库报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水库降低等别与报废的组织实施由水库主管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编制。

水库运行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汛期运行调度由水库主管单位按照批准的运行调度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估,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控制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

大中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从事前款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需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路面的维修养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依法领取养殖证。

承包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水库水量配置方案、调度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或者利用水库水体作为循环水的,除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外,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计量设施安装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实行按亩计收水利工程水费。

使用水库供水的用水户,由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被委托单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应当向用水户出示代收委托书,未出示代收委托书的,用水户有权拒交。

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实现雨水、污水分流,配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集水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养殖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等废弃物利用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

第三十二条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得污染水体。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小区以及其他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为:

(一)水库管理范围;

(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

(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

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

(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

(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当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第三十六条 水库水产养殖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密度,科学投放饵料,在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保护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对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及其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库建设规划批准建设水库的;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和集水区域内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及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对影响水库汇水量、水质和水库安全运行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安全鉴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渔业、水利工程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人工建造大坝为主要挡水建筑物所形成的,蓄水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以拦蓄地表径流为主要目的的调洪、蓄水工程,包括集水、挡水、泄水、输水、提水、水力发电、溢洪河道等工程设施,测报、监测、通讯、动力等管理设施,以及库区水域、岛屿和设计洪水位以下河床、滩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水库生态养殖投放比例及模式分析

水库养殖螃蟹方法:

1、蟹苗运输

运送前,将蟹苗箱体及捕捞工具洗净消毒曝晒后,使其吃透清洁水分,在箱底铺一层洗净浸湿的新鲜水草,将蟹苗撒在箱中。每箱装蟹苗1千克,箱体加盖,上铺湿草包。运送途中,在防止直接吹风的前提下,保持通风换气,并及时均匀喷些水雾,尽可能避免阳光直射、高温和防止蟹箱震动颠簸,方可确保蟹苗成活率达 95%以上。

2.蟹苗暂养

水产蟹苗运达后,按密度放养1万只/平方米网箱暂养。暂养期主要饵料为红虫和水蚯蚓,辅以鱼糜、人工混合饲料和植物性饵料。每天投喂2~3次,日投饵量为幼蟹总体重的20%~30%。白天投喂饵料总量的30%,夜晚投喂其余的70%。幼蟹暂养期20天左右,蜕壳2~3次。

3.大库放养

蟹苗经网箱暂养适应新水体后,选择背甲青灰、腹部乳白、体质健壮、附肢完整、壳硬无损伤、活动敏捷和反应灵敏的幼蟹投放网拦区。放养密度为扣蟹 1500~2200只/公顷,豆蟹15万~20万只/公顷。大库放养以天然饵料为主,辅以大小适合、不易溶水的人工合成饵料,全生长期饵料比为动物性(精料)45%,糠、饼(粗料)30%,水草(青料)25%。具体投饲安排,前期投精、粗、青料比例为30:40:30,后期投精、粗、青料比例65:20: 15。一般晴天多喂,阴雨天少喂。

4.成蟹管理

拦网要有足够的密度,做到拦网稳固,没有空档,同时要经常检查网具,防止网具破损,河蟹外逃。

5.成蟹捕捞

河蟹捕捞期为8月底至11月初,捕捞工具主要为地笼和网箱簖。网箱簖由拦网、八字网、身网和小网箱组成,一般长40~60米、宽20~30米。拦网高出水面,八字网与身网首部高相当,约1米。身网由首部向内逐渐减小,与小网箱衔接约0.5米×0.5米。小网箱一般长2~3米,整个网箱簖均用毛竹固定,每天起网1~2次。地笼是一种随放随收网具,大地笼长40~50米,用直径6.5毫米钢筋扎成40厘米×50厘米、间距1~1.2米的网架,再用聚乙烯网片扎成箱笼,在一格箱笼中设1个八字网洞,允许河蟹进但不能出。小地笼长10米,用直径4.5毫米钢筋扎成25厘米×30厘米、间距0.8米的网架,然后网片扎成箱笼,每天放收。捕获达规格成蟹取出暂养,幼蟹重新投放网拦区养殖。

6.成蟹暂养

要错开成蟹大量起捕、市场价格相对较低的时间,对捕捉的河蟹进行分级分类不同处理,将健壮蟹与伤残,不同规格的雌、雄蟹分开催肥增重。短期采用干法暂养,选择通风、保温的房间,砌筑高2米、面积3平方米的光滑水泥池,池底铺适量水草,放入成蟹,每天洒水2~3次,投喂少量鱼虾。长期暂养则应利用暂养池,水深控制在1.5米左右,每天换水1次,定期投放食物,促其增肥长重。

大水库生态养殖投放比例及模式调整

我承包了400亩小水库应该怎么养殖?400亩水库面积不小,可以养殖的鱼也不少,下面推荐几个目前市面上价格卖的比较贵的鱼供你参考。

鸭嘴鱼养殖,一种很古老的鱼类,因嘴巴像鸭嘴巴而出名。这种鱼需要深水养殖,对水质要求比较高,加之其食物来源主要是水中浮游生物,所以水库养这种鱼,还是非常合适的。

鳜鱼养殖,鳜鱼以其味道鲜美而俱称,在水库中放养一定数量的鳜鱼,可以有效减少水库中小杂鱼的数量,可以增加水库的整体收入。只是该鱼捕捞难度比较大,在水库里大面积养殖,捕捞该鱼可是个技术活。

黑水鸡养殖,可以在水库中的浅水区域圈一块地,进行黑水鸡养殖,在所圈的地里种上莲藕、芦苇等供黑水鸡栖息的植物。黑水鸡目前的市场价在80~100元/只左右,由于市场上养殖的人较少,应该来说,还是个不错的好项目。

养鸭,四百亩的水库,可以养殖一批鸭子在水库边,鸭子的粪便可以肥水,吃剩的鸭饲料,可以为各种鱼类利用,是一种一举二得的事情。

总之,四百亩的水库,可以天然放养各种适合当地气温气候的鱼类,另外还可以将水库圈一些地出来养殖鸭子或黑水鸡,来增加附加经济效率。

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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