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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殖饲料批发,昆明水养殖饲料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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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水产养殖基地

可以这样向长辈介绍自己:叔叔阿姨好,我是鹏宇,来自昆明市。毕业于云南大学,现在从事水产行业。月工资大概万元。现在居住在昆明水产养殖基地。没有什么不良的嗜好,平时就是打打篮球,跑跑步,过着悠闲的生活,我觉得这就是我想要过的日子。

昆明水产养殖基地有哪些

目前昆明水产批发市场大点的只有东三环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昆明城区各农贸市场好多商贩都到这个市场去批发)和小板桥大潮水产批发市场比较大!

昆明养鱼基地

柴河水库

水库环境

柴河水库位于滇池以南,行政区划属昆明市晋宁县上蒜镇(水库前段)和六街镇(水库后段),水库呈长条形,南北走向,库周植被较好,作为昆明市主城区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一,为保护水源,2009年晋宁县在库尾进行176亩的生态湿地建设,进一步改善了水库周边环境,水面较窄,水质较好。

线路

线路一:走高速,昆明二环石虎关立交→昆石公路至昆玉高速入口→转昆玉高速→晋宁牛恋收费站下(全程46.4km,昆玉高速收费16元)。

线路二:走环湖路,菊花村立交→彩云北路→珥季路→环湖路→牛恋村(全程53km,不收费)。

牛恋村——水库(全程18.2km):走高速路出收费站左转或走环湖路过牛恋村后上102省道,前行1km左转,走上蒜乡至六街乡的乡道经段七村,前行13km左右,左侧路边即可见柴河水库标识,顺右边道路经洗澡塘村继续翻山前行过西下营村约3.5km,见路左前方小山上有一信号塔,在该小山中部左转进入到水库便道约1.7KM,可到达养鱼承包人住处,找老板到水边坐船可到任意想去的钓点。

收费和主钓鱼种

按天收费,50元/每人每天;也可夜钓,收费与白天相同。

水库主要放养鲤鱼、鲫鱼、鲢鱼、草鱼、野生小白鱼多;鲢鱼不让钓,鲤鱼、鲫鱼较好钓。

云南生态水产养殖

建水是个好地方。

是个大平坝,四面环山,雨水充沛,美丽富饶,又是一个旅游城市。我在那里的部队呆过十多年,比较熟悉。要说水产养殖,我建议种象牙菜。这种菜一是味好,二是稀缺,经过精包装,在北方一定能卖个好价钱。

昆明水产养殖在哪里

云南昌宁水产养殖,云南漫湾有限责任公司水产养殖公司,大保水产公司 云南昆明市和平村45号|0871-6545868|,云南思茅科农(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在昆明挂牌成立, 云南省水产研究所,云南省富宁县水产养殖面积增至4.64万亩 ,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省昭通市水产养殖厂,云南省新沟水产养殖。我也就只知道这么多了!希望能帮上你点忙!

昆明水产养殖场地出租

园西路园西街(面对圆通影院左边)孤单单女装店往里走街7号店有正装出租要买也行价格贵质量挺好

昆明鱼苗养殖基地

记者从市滇池管理局获悉,10月16日起至11月14日,滇池将迎来30天“开湖季”。此次开湖,只允许捕捞银鱼和虾,禁止捕捞鲤、鲫、鲢、鳙、鲌等大型经济鱼类及其他水产品。这也是近4年以来,首次禁捕大型经济鱼类,同时捕捞水域也仅限于滇池外海。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滇池连续3年分阶段进行两次开湖,分别捕捞大型经济鱼类和银鱼、小虾。经过3年连续捕捞,滇池达到捕捞条件的大型经济鱼类数量已大幅下降,新投放的鱼苗也需要一段时间生长。

近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发出的《2019年度滇池开湖捕捞及封湖禁渔的通告》指出,今年滇池开湖捕捞水域为滇池外海。允许持有2018年《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人员,于10月16日至11月14日共30天内的每日6时至18时,使用人力(风力)拖网捕捞银鱼和虾,禁止捕捞鲤、鲫、鲢、鳙、鲌等大型经济鱼类及其他水产品。

此次开湖捕捞依然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入湖捕捞渔船需经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滇池检验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注册登记和检验,凡未经登记、检验或未挂船牌的渔船,不得入湖捕捞。同时,捕捞银鱼和虾实行“一船、一证、一旗、一牌”管理制度,严禁船、证、旗、牌分开使用。捕捞期间,将禁止所有捕捞船只和人员到滇池水域航道内、常年封禁的湖湾(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呈贡区乌龙湾,度假区大海晏湖湾,晋宁区白鱼河河口区、东大河河口区、古城河河口区,西山区海丰湾、浪泥湾、西华—红映湖湾、晖湾等区域)进行捕捞活动,同时严禁擅自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植物和浮游动物,禁止捕捞其他未经许可的水产品、禁止超时段作业。捕捞未经许可的水产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未在规定捕捞时段及在常年封禁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进行捕捞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滇池渔政及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拟参与本年度银鱼和虾捕捞的,在检审时须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检审工作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理。自2018年封湖禁渔期以来,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有过违法捕捞记录的持证人员,将不予检审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

为有效保护滇池渔业资源,自2019年11月14日18时起至下一捕捞期开始的前一天为封湖禁渔期。期间,滇池水域全面实行封湖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水域捕捞鱼、虾、蚌、螺、蛙等水产品(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及试捕监测除外)。

渔政部门表示,鼓励广大群众对偷捕盗捕滇池鱼类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为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

昆明观赏鱼养殖基地

云南一年四季都适合旅游。冬季可以选择的旅游目的地不太多,云南就是个不错的选择。即便是12月份,云南南部也温暖如春,气候舒适。到云南旅游通常第一站是昆明,昆明市中心的翠湖,也是一个不可错过的景点。

翠湖位于昆明市中心,是一个免费开放的旅游景点。每年的冬天到春天这段时间,翠湖还是一个观赏海鸥的好地方。昆明市区有不少可以观赏海鸥的地方,如翠湖,大观公园,滇池等。翠湖位于市中心,交通方便,周末来这里的人特别多。

翠湖还有一个名字,叫九龙池。因湖东北有“九泉所出,汇而成池”而得名。翠湖中有许多古朴的小亭子,很有历史底蕴。清朝康熙年间,湖中就建起了海心亭。湖中有两条大堤,把翠湖分为了四个部分。这里八面水翠,四季竹翠,春夏柳翠,故称翠湖。

翠湖一年四季景色都很美,但冬天的翠湖尤其吸引人。每年冬季到初春,成群的红嘴鸥从西伯利亚飞来越冬,湖面上有成群的海鸥飞舞,吸引了许多游客前来观鸟,还可以买一袋面包喂海鸥。

虽然已经是冬天,但午后的昆明还是很温暖的,湖中有不少游船,这些海鸥时常围着游船飞舞,或者站在游船顶棚上休息,游客与海鸥和谐相处。

一旦有游客向翠湖中投喂食物,这些海鸥就成群结队地飞过来争抢,场面颇为壮观。这些不远万里前来越冬的海鸥,也为昆明这座城市增添了灵气。

翠湖周边的旅游景点也很多,西边有云南陆军讲武堂,北边是美丽的云南大学,东边有圆通禅寺,这是游客到昆明必游的景点之

云南水产养殖基地

应该是罗平。罗平种植大量菜花

昆明水产养殖基地在哪里

1.和平村海鲜市场

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东路356号的和平村海鲜市场,原本位于吴井路,但为了响应城市农贸的改造需要。在2020年7月22日搬迁到了关上蔬菜水产品交易市场,改造升级后的海鲜市场焕发新生,大有不同。

2.和平村海鲜生鲜综合超市」坐落于北市区红云路与小康大道交叉口东南国福城地下负一层。作为北市区最大的海鲜市场,这里服务于周边小区超10万居民,为市民提供了家门口便捷的一站式购物体验

云南昆明养殖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在2003.03.28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中文名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3.03.28

实施时间

2003.06.01

2003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新品种培育、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及良种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相互协作,开展畜禽品种培育和技术研究工作。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为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

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查、收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畜禽品种资源目录。

第七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地方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转让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目录的畜禽品种资源。

未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种群内导入外血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第九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点),由所在地的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

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未经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作为种用进行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 畜禽新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应当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

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监测,饲养的种畜禽达不到种用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

种畜禽性能测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第十五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

(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

(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

(四)有利于保护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

从省外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州、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种畜禽应当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性能介绍、免疫记录、注意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畜禽相符。

销售进口种畜禽的,应当附具中文说明书。

销售转基因种畜禽的,应当在说明书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载明种畜禽品种名称、来源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

下列种畜禽为假种畜禽:

(一)以非种畜禽冒充种畜禽的;

(二)以此种品种种畜禽冒充他种品种种畜禽的;

(三)种畜禽所附具的系谱、《种畜禽合格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的。

下列种畜禽按假种畜禽论处:

(一)无种畜禽系谱的;

(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三)无《种畜禽合格证》的。

下列种畜禽为劣种畜禽:

(一)质量低于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其他不符合种用标准规定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应当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出示的,不得发布种畜禽广告。

种畜禽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批准公布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实施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发给奖金;

(一)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3万元至5万元的奖金;

(二)通过省级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1万元至3万元的奖金;

(三)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1万元至2万元的奖金;

(四)对在推广畜禽良种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5000元至1万元的奖金;

(五)对在种畜禽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奖金。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

(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

(四)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

(五)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并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野生动物,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养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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