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箱养殖,长江滩涂网箱养鳜鱼技术
大型网箱养殖技术
网箱养鳝,固定投资少、劳动强度低、规模可大可小、易操作管理、鱼体生长快、疾病少、起捕灵活方便等等,我认为优点可多啦。这种养鳝方法,高产高效、是发展方向。也容易集约化和规模化养殖。 所以,你的近两亩水塘可以了,先从小的干起。我简单介绍一下:
对于池塘的要求: 对于池塘,要求不高,但也不低,池塘宜东西向,避风向阳,水深1.0米~1.5米左右,光照条件好,无工业污染,门前屋后塘和村心塘均可。网箱一般设置于池塘避风向阳处,池塘水深1.5米,宜设在住宅附近,以便管理。
关于网箱你没见过网箱,其实很简单,制作方法很多,不要拘泥。可以自己做,便宜。介绍一种: 用尼龙线(聚乙烯)无结节网片编成,大小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为长方形网箱,规格3米×2米×1米或10米×3米×1.2米,四周用毛竹固定,露出水面30-40厘米,网目为10目~36目,生产中宜小不宜大。黄鳝有见孔就钻的习性,如果网目偏大,黄鳝即使钻不出,也不会轻易放弃,结果往往会卡伤头部,影响吃食。同时,活饵易从网目游走。为便于投饵,网箱盖可用较大的网目。网箱上下纲绳直径0.6厘米~0.8厘米,在网箱口上方一周向里伸出6厘米的宽檐,箱体入水70厘米,用桩柱支撑。
网箱摆放: 网箱内放30厘米左右厚的河泥,或网箱在鳝种入箱前5天~7天下水,以利于鳝种进箱前在箱的网片上形成一道由丝状藻类组成的生物膜,可避免鳝体摩擦受伤。网箱分布面不超过池塘总水面的60%,。依池塘形状依次排列,网箱之间用毛竹搭架,便于投饲管理。箱内放革命草,占网箱面积的95%左右,水草头不能高出箱口,防止鳝鱼顺着水草外逃。
投放苗种 鳝鱼苗种为人工繁殖苗种或野生苗种。要体质健壮无外伤,体色鲜艳的。一般规格在尾重25-100克/尾,每平方米水面投放100条,小的可投放150条,重量大约2.5公斤~5公斤。 放养时用3%的食盐水浸洗消毒10分钟。 放养时间是4-5月或7-8月。 按规格分箱投放,每只网箱鳝种要求规格一致,以免差异太大而相互残杀。
日常管理 一是管水。鳝鱼喜水质肥沃、溶氧充足的环境。一般应保持10厘米~15厘米的水层。春季7天~10天换一次水,夏季3天~5天换一次水。保持网目畅通,网目堵塞后,网箱内外水体不能及时交换,则网箱内水体很快变坏,严重影响黄鳝的摄食和生长。 二是投饲,鳝种入箱后,3天内不可投喂,待其适应新环境后,可在傍晚投饵1次。饲料主要以小杂鱼、蚯蚓、螺蚬、蚌肉等为主,以蚯蚓为最佳,也可喂水蚤、豆渣、菜籽饼、瓜果等人工配合饲料。投喂要定时,鳝鱼昼伏夜出,在下午6时~8时投饲为宜。鳝鱼在水温15℃~32℃时摄食旺盛,低于10℃时停止摄食。日投饲量为鳝鱼体重的6%~8%。如投饲过量,应捞除残剩饲料,保持水质清洁。投喂时间分上午8-9时和下午3-4时二次。 三是防止黄鳝逃跑。经常检查网箱接口是否牢固,是否有鼠害。 四是饲养过程中在网箱内投入水花生,其覆盖面占网箱面积的80%左右,这样既能净化水质,又能为黄鳝提供隐蔽歇息场所,有利于黄鳝生长。移植水花生时最好去根洗净后放在5%的食盐水中浸泡10分钟左右,以防止蚂蝗等有害生物随草带入箱中。定期捞取水花生,防止水花生生长过旺,长出箱体,在雨天引起逃鳝现象。
疾病防治 种苗在入箱前要严格消毒,特别是在黄鳝易发病的7月份~9月份,每20天用1ppm漂白粉全箱泼洒,发现病鳝及时隔离。黄鳝出现拒食,及时减少投喂量,防止一次投喂过多而引发肠炎。发现病害,及时对症下药,尽量减少损失。 越冬管理水温在15℃以下时鳝鱼基本停止摄食,在10℃以下进入冬眠状态。因此,在秋初水温适宜时应加强营养,增强黄鳝体质,以备越冬能量消耗,即加大饵料投喂量,及时补充保肝利胆、促消化的药物和复合维生素,以增强其机体抗应激能力。当水温降至15℃时应着手准备黄鳝越冬。具体方法:捞出水葫芦等水生植物,在网箱底部铺上20厘米厚经暴晒消毒且含有机质较多的偏碱性泥土,然后将经过消毒处理的当年稻草放入网箱,厚度为40~50厘米。这样,当气温较低时黄鳝便钻入网底泥中,当气温上升时黄鳝便钻入稻草中,或在稻草表面晒太阳。在越冬期,网箱水体应少交换,以免水温太低冻伤黄鳝。还有,鳝鱼的产量?按上面我说的投苗量,如果你的技术好,每平方米可产40斤鳝鱼。 鱼塘面积近两亩,投资主要是网箱、鱼苗和饲料。 具体我没有算过,也不好算, 网箱的材料是聚乙烯网布(也称"筛娟布"、"箩底布"),一般每平方米成本6-10元,可使用3年左右。 饲料成本,大约,我是说大约,还有一个你的管理水平问题呢。大约是200多元钱的饲料成本。 鱼苗成本,1元/条。你自己计算吧。 我估算,大概1网1年挣500元,你的池塘可以放60-70个网箱,一年挣3万多,不是很准。
养殖网箱的规格
网目用60目好,水花养殖每亩10-15万尾,微流水的数量翻倍。随着鱼的长大,要不断分箱。鱼种每平方米1000尾,规格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少。
网箱的大小,国家已有标准。小于30平方米的为小型网箱,大于30平方米的,即31~60平方米的为中型网箱。过大的网箱产量不高,网易破,易逃鱼,捕获困难。网箱太大,鱼儿稍一受惊,在网箱中会东奔西跑,疲于奔命,耗费体力,生长受影响。
养殖网箱制作厂家
网箱的框架是用来支撑箱体的骨架。网片依附于框架上,使网箱全部张开,悬浮于水体中,让养殖鱼类在箱体内自由地生长。如果没有充分让箱体张开,网体随水飘荡,忽而合起,忽而卷体,会使鱼儿活动受限,影响生长。
使网体全部张开的办法很多,用材料各不相同,现介绍几种常见方法供参考。
(1)浅水区的敞口式网箱框架制作方法 水浅的湖泊、水库汊弯、河道等处,可用毛竹在水下打桩,围成所需形状。桩底系活结,便于网箱随水位升降。网箱上纲绳下水面处,再用毛竹架为框形系活结,浮起网箱。毛竹也保护网箱上网衣。纲绳可高出水面50厘米,这高出的网衣起防止鱼儿跳跃出箱外的作用。
(2)封闭式网箱的制作方法 风浪大的水面,应做成全封闭式的网箱。网箱的8个角分别用铁锚向外抛开,固定网箱的位置。网箱的上面纲绳用塑料浮子连为线,浮起,支撑整个网箱。网箱顶部,用网全部封起。这种网箱可以不要框架。
(3)框架与铁锚相结合的浮动式的、悬吊式网箱 网箱上用毛竹、金额架为框,网箱下用铁锚抛开固定。
网箱的设置根据水面大小,可单个出现,也可连片安装。浮子可用塑料浮子、泡沫、竹筒、汽油桶等做。沉子可用铁锚、浊凝土块、铁条、石块、砖块等重物做。
室内网箱养殖
泥鳅能在室内养殖,作为养殖泥鳅放置在室内养殖主要的目的是控制水体温度,生活在15—30℃范围内,最适24—27℃的水温范围,农家建池养泥鳅,投资少,收益快,简单易行,首先要把池水放干,采取捕大留小的办法,以确保池内有一定数量的鳅苗,利于继养和高产。
泥鳅苗入池前喂1-2次熟蛋黄或饲料酵母,其成活率或成长速度都比不喂的有明显提高。泥鳅苗运到后,先用网箱喂饵,再重新过数入池。在网箱内取苗时,上风头的泥鳅苗一般体质较强,个体较大,下风头的泥鳅苗体质较差,个体较小,这样就可将体质强弱有别、个体大小不同的鳅苗基本分开,在饲养过程中逐渐形成大小分化。
大型网箱养殖技术规范
、规模。网箱养鱼成本高、风险大,大大限制了产业发展。解决的关键是上规模、上档次、降成本,发动大大小小养殖户投入网箱养鱼,只有规模扩大了,形成大的产业链,降低生产成本。
2、品种。多年的生产实践证明,养鱼品种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1)生长速度较快;(2)经济价值要高;(3)适应能力要强;(4)抗病能力要强;(5)注重引进新品种;(6)开展多品种鱼混养。
3、饵料。由于鱼的品种不同,食性不一,应根据具体养殖品种,结合本地的资源优势,选择饵料。具体来说:(1)价格要低廉;(2)质量要优良;(3)饵料要可口;(4)营养应全面。
4、密度。每个网箱养殖户都在想尽办法,最大限度地追求产量,其中不乏偏重放养密度,以求获得高产量、产出高效益,但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因此要根据海区的自然条件如水的流速、水的交换量、海区底质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分析、合理确定海区容纳量。实践证明,某一海区如果5—7年连续性单一养殖鱼类,必会导致大规模的病害发生。因此,建议养殖户在同一海区养殖多年后应改养藻类或休养海区,并重新选址,实施网箱搬迁。每个网箱养殖的鱼类品种要多样,按照栖息水层,合理利用空间。
5、用药。随着人们对绿色水产品的消费意识增强,对于养殖出口产品,更要加强管理,注意药物的使用说明,对药物残留要高度重视,特别是禁止使用导致高残留、致癌的药物。另一方面,水产品要走出国门,要打入欧美等国际市场,就必须加强卫生检疫,保证鱼体无药物残留。生产上必须选用广谱、高效、环保、无残留的绿色渔药,以提高竞争力。
6、防灾。对于防治网箱养鱼的灾害,应有预见性,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防灾:(1)对设置大规模养殖网箱的海域,应建立赤潮预报系统,密切注意海区有无赤潮,发现赤潮应及时应对。一是在赤潮到达前将网箱迁出污染海区;二是对已达商品规格的鱼及时销售处理;(2)加强对近岸海域的工业、生活污水排海的管理力度,坚决杜绝污水入海;(3)加强网箱养鱼海区的鱼体检疫,提前防疫,防止大规模的疫情发生;(4)经常性地收听天气预报。一是防止大量降水使近岸水域海水淡化,网箱养鱼受损;二是注意台风动向,做好提前搬箱或沉降网箱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7、市场。网箱养鱼一次性投资比较大,养殖周期相对来说较长,病害又较多,风险相对说来较大。养殖户只有了解市场、熟悉市场,才能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抢得生机,否则迟早会被市场所淘汰。
大棚网箱养殖
(1)养鱼池分几种类型:大棚水泥池塘、农村水库、山区池塘、深水湖泊、河流网箱等,都是高密度养鱼必备的环境。
(2)养鱼池怎样建造呢?鱼池占地面积10-200亩,水深需1.5-2.5米。鱼池的占地面积为5-20亩。长方形的鱼池很合适。池底部是平的,底面稍微向出水处倾斜,池埂边缘要用水泥密封,防止鱼塘池被鱼损坏。
(3)进水口、排水设施齐全,排水灌溉能力最好为每日水量变化的30%左右。
(4)水源充足(最好是农村的长流水),水质新鲜,无污染,配备曝气机、饵料饲养机等必要的机械设备。
网箱养殖业
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定不允许养鱼的水面,进行网箱养鱼。国家水法、防洪法、河流管理条例,都有条款规定禁止在河道养鱼。引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养鱼。有的条款规定,在一定的水面,经批准后,可以养鱼。未经批准的网箱养鱼都是非法的。
人工养殖网箱
鮰鱼可以人工饲养,网箱养殖最好,挖糖也可以,但是要注意水质,鱼塘面积要大。
网箱养殖的优点在于,我们不必为了保持良好的水质而耗费太多精力。我们只需要选择一个本身就盛产鮰鱼的大江或者大湖,用网箱限定鮰鱼的活动范围即可。一般来说,适合鮰鱼生活的开阔水域都有水体清澈、水质呈中性到弱碱性、水中氧气含量高,并且水深达到十米以上等特点。
人工养殖场要满足的条件有两项,第一项是没有污染,第二项是设备齐全。我们必须要有打氧设备,以及进出的水管,以便于经常换水。建议水深两米,池塘底部要有十厘米左右厚的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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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大型网箱养殖技术要求
网箱(围拦)养殖适用范围广,可在湖泊、水库、河道、池塘中设置,也可在大海中设置;既能饲养鱼类,又能饲养虾和蟹。
1.设置水域的选择
(1)面积和水深。网箱(围拦)养鱼应设置在大型水域中,最好超过10hm2,设置区水深应超过4m(围拦养鱼不宜超过4m)。
面积大、水较深,有利于网箱内外水体的交换,水质清新,溶氧高,鱼类生长迅速;否则,失去网箱养鱼的意义。
(2)水流、水位和风浪。网箱设置区应有微小水流,流速0.1~0.2m/s为宜;
既保证了箱内外水体交换,又不至于因水流过大而消耗鱼类的体力。网箱设置区域水位波动不宜过大,水面应开阔,但不应受大风浪和洪水的威胁。
(3)水温和水质。我国北方地区大多数水体冬季结冰,网箱养鱼一般不越冬,这就要求网箱设置水域的水温、水质有利于鱼类的生长。
2.网箱(围拦)设置方式
网箱设置方式有单箱放牧式、多箱串联式和组合筏排式等,大规模生产多采用多箱串联式和组合筏排式。
(1)多箱串联式设置。多个网箱连成一排,箱间距2~4m;
网箱排列尽可能与水流方向垂直,每排两端用锚(或砣)和缆绳固定,也可在岸上用绳索固定。
(2)组合筏排式设置。
一般将4、6、8只网箱组合在一起,箱间距1~2m,用跳板连接,形成一个筏式平台,整个平台用锚(或砣)和缆绳固定。
网围是指位于敞水区,四周全部用网围住;网拦是指位于岸边、港汊,至少有一边靠岸,其余用网拦截。
养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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