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电商发展现状及趋势,养殖业转型电商的策划
养殖产销电商
我是在农村搞养殖,专门养五黑鸡,粮食散养的跑山鸡。关于农村电商卖什么,我感觉有很多可以卖的。我们是在四川省绵阳市,我们乡是绵阳市综合改革实验区,这边的农村产业特别多,种植和养殖都发展得很好。我来说说可以卖什么吧。
第一:首先是土特产,特别是农民自己种的,玉米面,红薯粉,大米,花生等等都可以卖。
第二:专门的产业产品,经济作物,我们这边有种藤椒的,甜橘,南瓜等,这些经济作物就是最主要的。
第三:一些特色禽类,肉类,蛋类,比如土鸡,土鸭,小龙虾,鸡蛋,鸭蛋等。可以处理好发货卖。
第四:一些加工后的农副产品,像泥鳅酱,鸡蛋干等,这些属于加工后的,通过电商卖出去更方便。
第五:还可以通过电商来宣传一下乡村旅游,拉来一些客人,增加乡村旅游热度,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这是最好的方式。
养殖连锁产业
如果有条件,还是和大公司合作养殖比较t,这在目前农村养殖行业比较通常的做法,这样养殖的成品在价格上首先就有竞争优势,而且还能能享受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必然会增加销售的优势,毕竟自己单干规模不大的话,很难获得国家对于农村养殖的一些补贴政策,而与一些大公司合作养殖的话,就如同长在巨人的肩膀上,站的高、望的远,自然养殖的销路就打开了,而且这样风险不太;另外还可以和县市级的农贸市场里面的人联系,也是一个销路。不过这个就需要自己跑路去找联系和维护!
再者,消费群体也要定位好,盲目跟风,到最后只有喝西北风,也许你会说我养鸡,可以找鸡的商贩,话是没错,但是商贩有很多不确定性,价格不确定性,所以一定要靠自己寻找自己的消费群体,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固定的客源,或者是销售渠道,主动权拿到自己手里才是硬道理,拿养鹅来说,销路可去周边或者邻近城市的酒楼、饭市,菜市场、家禽交易市场、专业烧鹅档等等这些地方去找销路,鹅的品质好,加上是直接供货,优势一下就上来了,而且要是能说回到一些,经常与这些渠道的负责人联系,不愁你养殖的产品没有地方卖。
最后,利用互联网各种平台推广自己的产品,这种方式适合自繁自养的养殖户。很多养殖户不满足于帮大公司养殖,嫌利润不够高,还是自己养自己卖的好,而利用互联网来帮助自己打开销路就是不错的选择,这样不仅将自己的市场面扩大,而且品质管理好的话,还很容易形成自己的品牌,然后就会有企业、工厂等来下订单,也会有一些散客慕名而来,就解决了没有销路的问题,并且还能积累稳定的长期客户,不愧为一个非常不错的销售渠道。在品牌打造出来之后,还可以形成电商模式,可以依靠电商渠道来销售,一举两得。
当然方法还有很多 主要还是要看你的规模 规模小要结合当地市场情况 规模大的要结合国内市场甚至国际市场
养殖业产品
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3、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4、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传统的农副产品一般是自产自销,没有品牌。但是近年来,一些农副产品生产者已经意识到品牌对产品的重要性,因此,这些生产者开始致力于为自己的农副产品树立品牌,务求以优良的品质和实惠的价格打入市场。使得自己在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激流勇进。
扩展资料
农副产品和农产品的区别:
1、最大的区别在于农产品是地里长出来的,没有经过加工的,如小麦、大米等;农副产品是经过加工的,如食用油,醋等。
2、农副产品会有品牌,而农产品则一般没有。
3、农副产品同一种农产品会有多种不一样的农副产品,而农产品就比较单一。比如农产品橙子,制作成农副产品就有橙汁,橙味糖果,橙味日用品等。
农产品(farm produce)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高粱、稻子、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养殖销售平台有哪些
京东没有养殖场,京东是电商平台,不自己做养殖。
养殖业销售渠道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多肉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由最原始的摆地摊,找多肉大鹏,大量批发,逐渐升级为网络销售,各大网站和平台都可以开店,甚至可以找主播代销,平台代理只要给代理方一部分代理费就可以了!简单又快捷的方式代替了原始套路
养殖产品的销售渠道
1、养鱼
一亩鱼塘的承包价格在1000元左右,承包2到3亩鱼塘,价格约在3000元左右。鱼塘承包下来后,日常管理一个人就能搞定,可以搞四大家鱼的养殖,同时还可以搞立体养殖,如果你能模拟野生养殖环境,这样养出来的鱼更鲜美、卖价会更高。
另外可以依靠养鱼塘搞一个钓鱼基地,每天入场费收20到100元不等,钓到的鱼更多你的收费就越多。
2、养鸡
如今生态散养的土鸡销路比较好、利润也比较高,另外土鸡蛋也能卖钱。后期积累了养殖经验后,你就可以卖鸡苗、卖鸡饲料,或者掌握销售渠道后还能收购其他农户的鸡来代销。
3、养蛋鸭
如今早餐店对咸鸭蛋的需求量比较大,所以批量养蛋鸭卖咸鸭蛋是个不错的选择。大家可以到房前屋后挖一些红土来做咸鸭蛋,口感鲜美又有黄油,如果你没有腌制咸鸭蛋的经验,可以请当地的老农来做。
4、养蜜蜂
蜂蜜在市场上的需求一直很大,特别是女性消费人群,一般一年都能喝掉一两瓶,再加上蜂蜜在食品和化妆品行业的需求,养殖前景很不错。
5、养羊
如今猪肉价格一直居于高位,所以很多人开始尝试卖羊肉来尝尝鲜,外加肉羊养殖周期长,一只羊能产的羊肉比猪少了不少,所以羊肉价格一直处于稳定的状态,大家也可以尝试下。
6、虾蟹套养田螺
相比家禽家畜,市场上对虾蟹和田螺的需求也一直很大,利润空间也不错,长期以来都处于供需平衡的状态,如果有兴趣并乐意长期坚持,养虾蟹和田螺套养也是不错的选择。
养殖电商平台
我们这边一般都是做淘宝,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还有一亩田,要看你那边有什么货源还要便宜质量好的这样你才能有优惠
养殖商务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养殖业电商平台
养殖水产想做零售可以考虑B2C例如京东、淘宝也有农村电商合作,想做批发可以去七七商网进行B2B推广。
养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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