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殖合作社,农民养殖合作社
农民养殖合作社章程
申请成立农村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村种植养殖合作社章程
2020年申请农村种植合作社的步骤流程:
1、合作社名称预核准申请登记:
成员5名以上,农业户口不少于80%,事先想好合作社名称。
5名成员(带户口本和身份证)一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名称预核准申请登记,同时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进行填写、签字和准备相关材料。
办理之后的手续只要一名成员即可,不用全体都到。
2、合作社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公安局制定刻章——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更换社员必须进行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变更,提交养殖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供新社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社员出资清单,社员名册,营业执照正、付本原件等相关材料向不商部门申请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农村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养殖合作社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成立合作社必须在1~5名以上的成员;
2、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城市户口待业;
3、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4、筹备发起;
5、组建工作机制,制定合作社章程;
6、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7、召开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大会;
8、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生态养殖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建立需要:五个以上农户的户口薄;注册成员身份证;场所证明;合作社章程;注册登记申请表等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农民养殖合作社章程最新
养殖场合作社注册资金,可以按照养殖场合作社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金总和进行填写。
养殖场合作社在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在合作社章程中,要对养殖场合作社各股东认缴注册资金数额进行记载。在填写养殖场合作社注册资金时,可以按照各股东认缴注册资金的总额进行填写。
种养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合作社办理流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办理部门:所在地的市辖区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到工商局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核准合作社名称;
2、在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表格(或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拿取),填报后到工商局登记办理;
3、具体要提交的材料:⑴设立登记申请书;⑵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⑶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⑷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⑸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⑺住所使用证明;⑻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⑼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⑽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养殖合作社章程范本
、注册农村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农民提交户口本复印件,非农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成员提供营业执照);
7、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村委会提交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此外,合作社成员必须要有5名以上成员才能设立,农民成员至少占总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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