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殖牧场取名,蚕种养殖场取名
蚕种养殖场取名
在远古时期,有一位美丽、善良的姑娘,出生在西陵(今四川省盐亭县境内)嫘村山一户人家。姑娘长大后每天都要外出采集野果来奉养体弱多病的二老。她不怕苦和累,近处的野果采集完了,便跋山涉水到远处去采集,每天很晚才回家。不久,远处的野果也采完了,拿啥来奉养二老呢?生活的艰难使姑娘靠在一棵桑树下伤心地哭起来,哭声是那样哀婉、凄凉,使远近的飞禽走兽都感动地流下了泪水。这哭声震动了天廷。玉皇大帝拨开云雾向下一看,见一个十四五岁的孝女哭得死去活来,便发了善心,把罪仙"马头娘"打下凡间,变成吃桑叶吐丝的天虫。马头娘看见姑娘悲伤的样子,便将桑果落在她的嘴边,姑娘舔舔嘴边又酸又甜。便吃了一点,觉得没什么异样,就采了许多带回家给二老吃,老人吃后精神一天比一天好。
一个阳光明媚的夏天,姑娘发现树上的天虫不断地吐着丝,做茧子,在阳光下产生的七彩反射非常美丽,出于好奇,姑娘采一粒放在嘴里,用手把丝拉出来,这丝又有韧性。她索性像天虫那样,编成一块块小绸子,连成一大块给父母披在身上,热天凉爽、冬天温暖,于是为天虫取名为蚕,捉回家喂养。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姑娘完全掌握了蚕的生产规律和缫丝织绸技艺,并将这些毫无保留地教给当地的人们。从此人们结束了"茹毛饮血,衣其羽毛"原始衣着,进入了锦衣绣服的文明社会。
据史书记载,嫘祖为黄帝正妃,她首先驯养家蚕、创造蚕丝业而被人们奉为“先蚕娘娘”。在嫘祖任西陵部落酋长和西蜀聪明首领时,发展农桑、经贸,安邦治国有方而深受人民爱戴,嫁黄帝为正妃后,“旨定农桑,法制衣裳,兴嫁娶,尚礼仪,架宫室,奠国基”,联合炎帝,战胜蚩尤,统一华夏,从此被人们尊为“万邦之母”、“民族之母”、“人文女祖”。
嫘祖随黄帝南巡死于衡山,遵其遗嘱葬于故乡盐亭县青龙山上。
嫘祖被后人推崇为我国养蚕取丝的创始人。据《隋书?礼仪志》记载,北周时尊她为先蚕。北宋的《通鉴外纪》记载:“西陵氏之女嫘祖??帝之妃,始教民育蚕,治丝茧以供衣服。”《路史》将嫘祖发明的养蚕取丝系统化,说西陵氏劝养蚕、育蚕种、亲自采桑制丝,开创了丝织事业,从此,嫘祖被当作是上古时劳动妇女养蚕取丝的始祖,被古代黄帝供奉为蚕神。以后,每到植桑养蚕时间,人们纷纭设祭坛祭祀先蚕,以求风调雨顺,桑壮蚕肥。同时也用来祭奠嫘祖这一伟大的发明创造。
陕西省黄陵县境内的桥山,在祭奠黄帝陵的盛大典礼中,有祭祀嫘祖的纪念活动。
四川省盐亭县有嫘祖陵,当地人每年正月初八过蚕年,以二月初十为嫘祖生日。
蚕的养殖地区
东北养蚕,基本上都是在柞树林里面养蚕的。选择那些新生的柞树林,树高不超过两米的幼林。这种高度,养蚕人每天来管理蚕非常方便的。
蚕吃树叶非常厉害,“蚕食”这个词就可以说明,只要它们吃过饭的树林基本上都是光秃秃的了,所以第二年要重新选择柞树林来继续养蚕。
养蚕的公司名称
石泉是我国西部第一蚕桑产业大县,被誉为“丝路之源,金蚕之乡”。石泉县养蚕历史悠久,特别是以“鎏金铜蚕”文化为底蕴的桑蚕茧以及蚕丝制品,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价值。
蚕桑产业是石泉县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现已形成育苗植桑、制种养蚕、收烘缫丝、捻丝织绸和产品研发于一体的完整产业体系。全县现有桑园面积7万亩,其中优质密植桑园5万亩,养蚕农户近万户,年养蚕量7万张以上,年产鲜茧3000吨以上。2016年5月,石泉县荣获“中国优质茧丝生产基地”称号;2018年8月,“石泉蚕丝”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养蚕的地方叫什么名字
牛的住处是牛棚。牛一生为人类辛勤劳作,田间地头它是常客,牛劲一使整块食田不在话下,牛只顾低头干活,辛勤劳作,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切听从主任的安排,不像人类一样计较:他干的多了,他干的少了。虽然干的是苦力但吃的却是草,偶尔加一点粮食就心满意足了。
什么地方有蚕种
曾经养过蚕的人最具有发言权,如果养1万条蚕则需要30平方的房屋。这是因为当蚕还是小的时候使用的面积非常小只需要两平方米左右,但经过三次蜕皮后蚕的生活空间就会大大的增加,每平方米只能是500到600只。條萊垍頭
饲养1万只蚕还得需要将近半亩地的桑叶,蛋如果要结茧还得需要搭上架子,蚕虫出来到结节大约需要将近30天的时间。萊垍頭條
蚕种养殖场取名怎么取
相传远古时候,有一位美丽、善良的姑娘,出生在西陵(今四川省盐亭县境内)嫘村山一户人家。姑娘长大后每天都要外出采集野果来奉养体弱多病的二老。她不怕苦和累,近处的野果采集完了,便跋山涉水到远处去采集,每天很晚才回家。不久,远处的野果也采完了,拿啥来奉养二老呢?生活的艰难使姑娘靠在一棵桑树下伤心地哭起来,哭声是那样哀婉、凄凉,使远近的飞禽走兽都感动地流下了泪水。这哭声震动了天廷。玉皇大帝拨开云雾向下一看,见一个十四五岁的孝女哭得死去活来,便发了善心,把罪仙"马头娘"打下凡间,变成吃桑叶吐丝的天虫。马头娘看见姑娘悲伤的样子,便将桑果落在她的嘴边,姑娘舔舔嘴边又酸又甜。便吃了一点,觉得没什么异样,就采了许多带回家给二老吃,老人吃后精神一天比一天好。
一个阳光明媚的夏天,姑娘发现树上的天虫不断地吐着丝,做茧子,在阳光下产生的七彩反射非常美丽,出于好奇,姑娘采一粒放在嘴里,用手把丝拉出来,这丝又有韧性。她索性像天虫那样,编成一块块小绸子,连成一大块给父母披在身上,热天凉爽、冬天温暖,于是为天虫取名为蚕,捉回家喂养。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姑娘完全掌握了蚕的生产规律和缫丝织绸技艺,并将这些毫无保留地教给当地的人们。从此人们结束了"茹毛饮血,衣其羽毛"原始衣着,进入了锦衣绣服的文明社会。
姑娘发明养蚕缫丝织绸的消息很快传遍西陵部落,西陵王非常高兴,收姑娘为女儿,赐名"嫘祖"。嫘祖这一惊天动地的创举很快传遍了神州大地,部落的首领纷纷到西陵向她求婚,都遭到嫘祖的婉拒。这时英俊非凡的中原部落首领黄帝轩辕,征战来到西陵,两人一见倾心,很快嫘祖被选作黄帝的元妃。嫘祖辅助黄帝战胜了南方的蚩尤和西方的炎帝,协调好各部落的关系,完成了统一中华的大业。同时奏请黄帝诏令天下,把栽桑养蚕织锦的技术推广到全国。嫘祖死后黄帝把她葬于落村山,后世尊称其为"先蚕娘娘"。
嫘祖被后人推崇为我国养蚕取丝的创始人。据《隋书、礼仪志》记载,北周时尊她为先蚕。北宋的《通鉴外纪》记载:"西陵氏劝蚕稼,亲蚕始于此。"《路史》将嫘祖发明的养蚕取丝系统化,说西陵氏劝养蚕、育蚕种、亲自采桑制丝,开创了丝织事业,从此,嫘祖被当作是上古时劳动妇女养蚕取丝的始祖,被古代黄帝供奉为蚕神。以后,每到植桑养蚕时间,人们纷纭设祭坛祭祀先蚕,以求风调雨顺,桑壮蚕肥。同时也用来祭奠嫘祖这一伟大的发明创造。至今,在陕西祭奠黄帝陵的盛大典礼中,还有祭祀嫘祖的纪念活动。
养蚕地域在哪
四月份左右。
一般情况下,养蚕从每年的4月份左右开始,具体时间为每年的春季和夏季。因为蚕的主要食物来源为桑叶,所以蚕的养殖需要和桑树的生长周期保持基本一致,这样才能保证有足够的新鲜桑叶供蚕进食。
江浙蚕区,每年的4月到11月这8个月时间里,理论上均可以进行养蚕,但是一般只养3-5次。
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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