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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证明怎么出,办理养殖场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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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用地证明

乌龟养殖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方法:

1、先确定养殖场地址去不同的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找到“水产畜牧”窗口,填写申请登记表,并领取一套审批细则和2张申请表格(申请表、出售证明表)。

2、填写完申请表后需要先去当地居委会盖章(带上身份证、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以便需要核查。)

3、最后,在区水产畜牧递交材料审核通过后会在申请表上盖章,然后会领到另一份资料表填写,不懂就马上询问办理的工作人员,然后填写完就可以拿去市政务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也是找水产畜牧窗口,递交全部材料,签字,然后等5-13个工作日就可以领证了。

法定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时间不计算在内)。

需要准备的资料

1、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复印件;

3、水生野生动物出售证明;

4、出售方驯养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要遗漏最后一页的年审);

5、出售方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站在养殖场外全景照(楼房或养殖场门口,最好有门牌号),站在场内三个角度各一张,共四张照片排成一版(A4纸高质量彩印);

7、养殖场用地证明(房产证以及房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租赁需另加租赁合同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国土局申请养殖用地证明

办养殖场可以,但选址必须讲究,同进要具备这几样东西:。你放养牛羊的话,应该不行。政府不会支持的。兴办规模养殖场,个人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乡镇同意后,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再到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和环保局办理环境评估手续,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以上手续齐备后最后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即可。具体步骤如下:

1、撰写一份《养殖场可行性报告》,到国土局申请《土地规划许可证》。

2、持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经营者凭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检验检疫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

3、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4、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5、在以上5个证件办好之后,就可以按预定规划建造养殖场及附属房屋了。记得建好后还需报建设局和检验检疫局进行验收哦

养殖场用地证明怎么开

要做规模化养殖场,都要求必须有正规的手续,不管是正常经营,还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持也要去把手续办好。养殖许可证申请手续的流程:

一,土地养殖设施用地证明(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发放)。

二,动检证(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局审核发放),必须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就是养殖场要有消毒通道,不管在大门处,还是进入生产区。还有就是养殖场里必须严格区分净道和污道的布局,不能交叉,这样算起来,养殖场生活区,料区,生产区必须要有3个大门。

三,接下来就可以到工商部门去核名了,不管养殖场还是公司,上面的两项和核名都是不可缺少的。

四,如果你申请公司的话,需要验资,有条件的话当然是越多越好,申请公司的话最好是找一个合伙人,名义上的不影响独立经营,这样今后的很多经营都方便,养殖场是不需要验资。

五.做合作社,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提倡,养殖合作社是很有益的,不管是享受政策和日后经营,三人以上就可以申报但是必须其中两个是农业户口,当然找到的越多越好。养殖场加合作社或者公司加合作社都会得到政府的支持。现在国家鼓励企业加农户的合作模式。

养殖用地证明手续

直接写土地多少,然后写土地的用途,然后养殖什么动物

养殖场土地使用证

可以的,对符合政府水产养殖规划的,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程序为:

提出申请

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调查踏勘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审查报批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上报县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

发证收费

不收费。

归档保存

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使用期限审核

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养殖场用地证明怎么写

办银行卡一般是不需要在村委会开据证明的,带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电话号码直接在银行柜台上办理就可以了。

若是需要村委会(社区管委,城镇居委会)的证明,应该阐明办卡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详细居住地址,手机号码,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等,因本人需要办理一张银行卡,请予以办理,签字盖公章就可以了。

养殖场场地证明

办理养殖场可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材料: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投资人携带身份证到浚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2、.设立申请书(到浚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3、投资人身份证明。4.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5、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材料: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投资人携带身份证到浚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2、到浚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并填写以下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材料:1、需要名称字号的,到当地工商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携带本人身份证);2、设立申请书,(到当地工商所领取);3、经营者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养殖场地使用证明范本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证地点:农业局

土地养殖设施用地证明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四)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五)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划;

(七)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颁发《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年度检验。

第十条市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撤销以及改变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由市场开办者在作出改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核准登记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投置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或者公司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管理,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服务;

(三)建立并实行市场的交易、价格、消防、环境卫生、治安等内部管理;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进行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

(五)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调解市场内发生的纠纷;

(六)保持市场内部及门前卫生责任区环境容貌的整洁,及时清运处置市场产生的废弃物;

(七)负责与市场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善市场设施建设

(一)一般市场应当设立市场场牌、公告栏、复秤台、询问处、投诉箱等;大中型市场还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播音室、市场示意图和监督电话;

(二)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售货台、肉案、活鱼池、家禽笼、封闭家禽宰杀间、鱼类宰杀盆,以及清洗、消毒、冷藏、污水杂物处理、给排水、公厕、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

(三)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一定的场地供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养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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