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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供排水系统,水产养殖供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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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排水系统

谢邀。

是你家的养猪场吗?如果你是养猪的,现在的肉价这么高,行情不错,国家还有各种补贴,恭喜你,即将大赚一笔。但环保问题得花点钱了,也就是你说的排污问题,当然,不能随意排污,这个是不允许的。找一家做污水处理的环保公司,看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不是你家的养猪场,别人家的养猪场随便排污,影响了当地的生存环境,可以跟当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打12369热线,举报养猪场随意排污问题。如果养猪场污染真的比较严重,问题是会得到解决的。

希望你的这个养猪场随意排污问题早日解决。

水产养殖水净化系统

1、要在做水的时候就要提前考虑循环过滤泵的位置,还有增氧泵的位置,不然水质不好,容易长青苔,水质发臭。

2、水池的循环一定要注意的是,水口的位置,一定要在隐蔽。视线忽略掉的地方,还有电的位置也是一样的。

溢水口、排污口一定要在浇水泥之前也要排好,溢水口是在下雨天的时候超过警戒水位就直接排到雨水井。

3、循环过滤泵的位置一定要提前预留好,不然后期只能外接管线,会很丑的。

4、循环过滤泵主要由进水口,出水口,排污口等组成,根据池子的大小和水量来选定功率。

5、一般泵的安装方法比较简单,还有带过滤的净化泵,耗材一般本年更换一次,也比较方便。

扩展资料:

鱼池循环水处理方法:

说起鱼池水处理,很自然的会想到过滤这种方法,想着把杂质从水中过滤出来然后水就干净了。

殊不知,过滤一般只能去除树叶、垃圾等较大的漂浮物,因此,过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过滤法属于间接净化法,需要把水抽上岸经过滤处理后再重新回到水池中。

鱼池水采取过滤法处理时需要配套的设备,如过滤砂缸和水力自动化呼吸精滤机。

这些设备在工程初期则应根据水量及实际情况来选择,并应预留出足够的空间来修建机房和铺设循环管道。

过滤法除了上述所讲的过滤不彻底,还存在一个循环周期的瓶颈。当水量高达到几千甚至几万立方时,循环周期就会很长,池水几天才能循环一次。

在炎热的夏季,即使机房出水水质再好,重新返回鱼池中混合之后还是看不出明显效果。

水产养殖排水设计

(1)建蓄水池1个,净水池1个;建若干养殖温室;

(2)生产用水使用水库水源,取水库中层水使用,导入蓄水池沉淀,静止水流、自然沉淀,进水口渔网过滤;蓄水池再通过虹吸法导入净水池,进行生态链净化;根据水质培水;

(3)水通过管道从净水池利用高位自流形式进入养殖温室的温室水箱,调节温度;从净水池进入温室的水保持温度30度以下;养殖温室采用管道相连法,达到无费用循环水使用;采用独立进排水法,控制水体不相互病菌感染;有病菌的温室小龙虾进行单棚处理;温室水体加氧;

(4)养殖温室间相连管道采用溢水法,U型渠的水进入沉淀池达到二次增氧作用,进行沉淀、过滤,并添加各种有益微生物、钙、肥、氨基酸、有机果酸和硝化细菌;沉淀池调节好水质后,由水泵供给温室使用,起到三次增氧作用;

(5)软硬件设施辅助模式:在养殖温室安装365天x24小时循环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渔病远程诊断系统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水产养殖供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水产养殖生态系统

1、投饵率:100千克鱼吃多少饲料,用百分之几表示。如:投饵率为3%表示100千克鱼吃3千克饲料。

2、夏花:鱼苗经过20-25天的培育,长成3厘米左右称为夏花。也有把这一阶段分成1.5-2厘米的乌子和3厘米的夏花两个培育阶段。

3、一龄鱼种:夏花分塘后至冬天或翌年春天,一般长到10厘米以上称为一龄鱼种。亦称冬片、春片、仔口、新口。

4、二龄鱼种:一龄鱼种再培育一年称二龄鱼种,亦称老口鱼种。

5、水温:指水体的温度,一般用温度计测量,测量位置为水表以下50厘米。

⑴ 水温是影响鱼类摄食和生长的第一因子。一般来讲,鱼类在1-33℃水温中都能生长,10-15℃为弱度生长期,15-24℃为一般生长期,20-32℃为适宜生长期,24-30℃为最适生长期;水温超过32℃,鱼类摄食明显下降;水温超过33℃,鱼类停止生长;水温超过36℃,鱼类开始死亡。草鱼在27-30℃摄食最旺,低于20℃,生长速度明显下降;鲤鱼在23-29℃摄食最旺,低于15℃生长受到抑制。

⑵ 水温也是鱼病发生的重要因素,水温高低与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有密切的关系。一般病毒和细菌疾病发在水温为25℃-30℃时传染性最强,32℃以上和18℃以下时感染减弱。而有些疾病,如水霉病、小瓜虫病、斜管虫病和鱼波豆虫病通常在20℃以下发病,属于低温季节流行病。

6、透明度:透明度是用测定萨氏盘(黑白间隔的圆盘)的深度来间接表示光透入水的深浅程度。

⑴ 其大小取决于水的混浊度(指水中混有的浮游生物和悬浮物所造成的混浊程度)和色度(浮游生物、溶解有机物和无机盐形成的颜色)。

⑵ 透明度的测定方法为:将黑白盘缓缓放入水中,当盘上黑白界线模糊时,水面到黑白盘的距离就是它的透明度,单位用“厘米”表示。

⑶ 在鱼类生长季节,透明度应保持在20-40厘米之间。

7、酸碱度:又称PH值,它是反映水体酸碱性的指标,是与水产养殖密切相关的重要水化因子和生态因子。

⑴ 在常温下,PH<7.0为酸性,PH>7.0为碱性,PH=7.0为中性。

⑵ 对于水产养殖而言,PH=7.5-8.0的微碱性条件下是大多数鱼类获得稳产、高产较为理想的酸碱度。

⑶ 在没有外来废水污染的情况下,PH值主要受光照、水温、有机物的含量影响。

8、溶解氧:又称溶氧,是指溶解于水中的氧气,通常简记为DO,单位为mg/L(毫克每升)。

⑴ 对于水产养殖而言,在一天24小时中,16小时必须大于5mg/L,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mg/L。

⑵ 溶解氧多少往往是鱼类生长的主要限制因子,据统计,直接或间接缺氧致死的鱼类,约占养殖鱼类死亡总数的60%。

⑶ 改善池塘溶氧条件的措施有:

①根据季节、天气合理投饵施肥,防止鱼类浮头。

②及时加注新水,以增加池水透明度和补偿深度。

③合理使用增氧机,特别是应抓住每一个晴天,在中午将上层过饱和氧气输送至下层,以保持溶氧平衡。

④施用无机肥料,特别是施用磷肥,以改善池水氮磷比,促进浮游植物生长。

9、氨态氮:又称氨氮,是鱼类等水生动物主要代谢物及有机质氧化分解的产物。

⑴ 氨态氮包括离子氨和分子氨,离子氨不仅无毒,还是水生植物较易吸收的氮肥;分子氨的毒性较强,对于水产养殖而言,分子氨应低于0.2mg/L。

⑵ 分子氨和离子氨在水中可以相互转化。它们的数量取决于养殖水体的PH值和水温;PH值越小,水温越低,分子氨的比例也越小,其毒性越低,PH<7.0时,氨态氮几乎无毒;PH越大,水温越高,分子氨的比例越大,其毒性也就大大增加;所以,如果氨氮已经超标,千万不要使用生石灰调节水质,否则,易引起氨氮中毒。

⑶ 氨氮中毒特点:没有季节,没有昼夜,没有天气好坏之分;但多见于成鱼池、高产池、密养池及能灌不能排的鱼池。

⑷ 氨氮中毒症状:呼吸急促,乱游乱窜,时而浮起,时而下沉,时而跳跃挣扎,游动迟缓,麻痹乏力;体暗,鳃乌,口腔发紫,粘液增多。最后活动力丧失,慢慢沉入水底而死亡。氨氮中毒后,开启增氧机,池鱼四散回避,不敢靠近。撒泼增氧剂,浮游鱼群仍毫无反应。

⑸ 控制氨氮超量的方法有:

①换水。

②合理施用磷肥。

③全池泼洒沸石粉。

④全池泼洒硼酸钠(硼砂)。

⑤全池泼洒硫代硫酸钠。

⑥全池泼洒生物制剂。

⑦晴天中午打开增氧机曝气。

⑧应急时全池泼洒食盐,干扰阻止氨氮继续入侵鱼体,然后立即加换新水。

10、亚硝酸盐:有机物分解的中间产物,在溶氧充足时可进一步氧化为无毒的硝酸盐,当溶氧不足情况下则生成亚硝酸盐。

⑴ 亚硝酸盐主要受水温,PH值和溶解氧影响,水温越高,PH值越大,溶解氧越高,则亚硝酸盐的水平越低,反之亦然。

⑵ 对于水产养殖而言,亚硝酸盐应低于0.1mg/L。

⑶ 亚硝酸盐中毒一般为慢性反应,表现为摄食量下降,鳃丝及鳃盖内表面血管呈暗紫红色,呼吸困难,游动缓慢,骚动不安,体力衰退,游泳无力,鱼体柔软,背部底面呈黄色,某些代谢器官功能衰竭,情况严重将导致死亡。长期处于高浓度亚硝酸盐的水体中,草鱼会发生出血病。

⑷ 控制亚硝酸盐超量的方法同控制氨氮超量的方法。

11、摄食性鱼类:指能直接吞食饵料的鱼类,如:草鱼、鲤鱼、鲫鱼、青鱼等。

12、滤食性鱼类:指不能直接吞食人工饵料,只能摄取水中的饲料粉末和浮游生物的鱼类,主要指花鲢和白鲢。

13、饲料系数:指生产1千克鱼所需要的饲料量。如饲料系数为2.0,代表吃2千克饲料长1千克鱼。

14、三防:指防浮头泛池,防敌害侵扰,防洪涝逃鱼。

15、四消:指池塘消毒,鱼种消毒,水体消毒,食场、饵料、工具消毒。

16、八字精养法:1958年,我国池塘养鱼工作者将复杂的养鱼生态系统进行简化和提炼,形成了“水、种、饵 、密、混、轮、防、管”八个要素,形成了概念模型,简称“八字精养法”。

⑴ 水:俗话说“鱼儿离不开水”,水是鱼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这里主要指水质、水温、水深、水的透明度、水源情况等。管好水是管好鱼的基本条件。

⑵ 种:包括优良的鱼苗、鱼种的繁殖培育,新品种引进驯化,苗种的提纯优选以及投入品种的合理搭配。苗种必须来源于经国家批准的苗种场,并经检疫合格。

⑶ 饵 :包括投饵的方法、饵料的种类、配合饲料的配方、饵料与水质的关系、饵料与鱼病的关系等。饵料的使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⑷ 密:指合理密养,因地制宜地确定科学的放养密度,放养密度与鱼的种类有较大的关系。以草鱼为主养鱼的池塘密度要比鲤、鲫为主养鱼的密度稀一些。

⑸ 混:指合理的混养搭配。包括不同品种的混养,以及同一种鱼大中小规格的混养。这样既可达到充分利用水体和天然饵料的目的,又为轮捕轮放打下了基础,还为第二年的生产准备了大规格鱼种。

⑹ 轮:指捕大留小,捕大补小的操作制度,轮的目的是为了不断调整合理的池塘载鱼量,既充分利用了养殖水体,又能使商品均衡上市,提高经济效益。

⑺ 防:指防治鱼病,防治虫、鸟、兽的危害,防逃,防偷盗,防止水源和水质的污染,防止水质的恶化和缺氧、浮头等,这是饲养管理中较为重要的措施,与水环境有密切的关系。

⑻ 管:是八字精养的关键,以上叙述的七个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这个管字上。主要包括饲养管理,巡塘,看管拦鱼设备等。要管好养殖的鱼,不仅要求饲养人员有较好的技术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

17、肥、活、嫩、爽:这四个指标为水质的感官指标。

⑴ 肥:是指水中的浮游生物含量多,池水呈黄褐色和绿色,饲料养鱼与肥水养鱼不同,水质要求不要太肥,透明度在25-40厘米为宜。

⑵ 活:是指水体在活动,水色早、晚有变化,早上淡,下午浓,俗称“早青晚绿”。

⑶ 嫩:是指水体肥而不老,易消化的浮游生物种类多,水面有光泽,看起来比较舒展,不凝重。

⑷“爽”是指水质清爽,无浑浊感,水体不清爽是鱼浮头,泛池的主要原因。

18、四看:四看是指“看水温、看水色、看天气、看鱼类吃食情况”。四看是投饵量的现场确定标准,投饵时应遵照执行。

⑴ 看水温:水温10℃以上即可开食,15℃以上可开始投嫩草、粉碎的贝类和少量配合饲料,水温20℃以上,可逐渐加大投料量,在鱼类发病水温和季节时应限制投料。

⑵ 看水色:池塘水色以“肥、活、嫩、爽”为好,可正常投饵。

⑶ 看天气:天气晴朗,池水溶氧条件好,应多投,而阴雨天溶氧条件差,则少投。

⑷ 看鱼类吃食情况:投料时根据鱼群争食情况适当调整投料时间和投料量,并借正常情况下早上10点鱼群争食情况判断水质的优劣。

19、五定:五定是指“定质、定量、定时、定位、定查”。做好这“五定”是池鱼丰产的重要措施。

⑴ 定质:是指投喂的饲料要新鲜、适口,营养平衡,不含病原体和有毒物质。在生产中,一定要选择优质饲料,不可随意变动饲料配方。

⑵ 定量:是根据鱼体大小,在不同季节和不同时间适当均匀投喂饲料,不能忽多忽少,每天的投饵量要按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一 般以投饵30分钟左右为宜。

⑶ 定时:指投饵要有一定的时间,应准时投饵。精饲料和配合饲料养殖应根据季节,水温和天气等情况适当调整。高密度养殖投饵应坚持“少量多餐”的原则。

⑷ 定位:是指投饵要有固定的位置,使鱼类形成条件反射后方便管理。

⑸ 定查:指鱼类吃食完毕后,一定要检查残饵情况,以便及时判断鱼的吃食情况,以确定鱼类有无反常行为。

20、匀、好、足:在投饵时,应尽量满足这三个基本条件。

⑴ 匀:表示一年中连续不断地投以足够数量的饵料,在正常情况下,前后两次投饵量应相差不大。

⑵ 好:表示饵料、肥料的质量好。

⑶ 足:表示施肥投饵量适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鱼将饲料吃完,不使鱼过饥或过饱。

⑷ 必须强调指出,在当前饵料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饵料成本,充分发挥饵料的生产潜力,应坚持做到一年中连续不断的投喂足够数量的饵料,特别是在鱼类主要生长季节应坚持每天投饵,以保证鱼类吃食均匀。渔谚有“一天不吃,三天不长”或“一天不投,三天白投”的说法,形象的说明时断时续的投饵对鱼类生长所带来的影响。据统计,同样的单位投饵量(即每放养1kg摄食该种饵料的鱼类一年的投饵量),年投饵次数比正常少30%-50%(即每次投饵量多),青鱼、草鱼、鲂鱼、鲤鱼、鲫鱼的净产量比正常池低50%,滤食性鱼类的净产量比正常池低30%。因此,投饵必须坚持匀字当头,匀中求足,匀中求好的要求。

水产养殖循环水系统

池塘内循环

池塘内循环生态养殖系统将池塘养殖传统的散养模式变圈养模式。池塘內循环系统主要由养殖水槽、推水装置、投料装置、增氧装置、集污及排污装置、挡水墙、养水区、推水设备等组成,该系统的最大特别就是能有效控制养殖鱼类排泄粪便的范围,并能有效地收集这些鱼类的排泄物和剩余饲料,通过沉淀脱水处理后,再变为陆生植物的高效有机肥,既有效减少了水体污染,同时也提高了废弃物的利用率。

 内封闭循环养殖模式

 泰国虾农Arunsopha的内封闭循环养殖模式,其系统由四种不同类型池塘配合在一起工作。第一种类型池塘用于养虾,池塘配有增氧机和集污系统,养殖污水流经第二种类型池塘,该池塘饲养有罗非鱼,罗非鱼用于处理虾池的残饵等有机物,并净化水质。然后,罗非鱼会进入第三种类型的池塘,该类池塘中饲养有尖吻鲈或鲈鱼,用以控制罗非鱼的种群数量。该池塘的水会通过落差进入第四类池塘,在添加了矿物质和营养物质并进一步净化后返回到养虾池。

水产养殖仿生学系统 

水产养殖仿生学的重点在于让池塘水体模拟自然的河口条件,利用浮游动物大量增殖作为养殖虾类的营养补充并且有益菌可以调节水质。一般的操作是前期用发酵好的米糠等泼水培养桡足类,同时投喂发酵豆粕、花生麸等,全程不使用商业饲料。定期在池底缓慢拉动链条或绳索防止生物膜的形成,同时可以释放底泥营养,起到改底、调水、培养浮游动物的作用。

生物絮团技术

生物絮团技术(BioflocTechnology,BFT)是借鉴城市污水处理中的活性污泥技术,通过人为向养殖水体中添加有机碳物质(如糖蜜、葡萄糖等),调节水体中的碳氮比(C/N),提高水体中异养细菌的数量,利用微生物同化无机氮,将水体中的氨氮等含氮化合物转化成菌体蛋白,形成可被滤食性养殖对象直接摄食的生物絮凝体,能够解决养殖水体中腐屑和饲料滞留问题,实现饵料的再利用,起到净化水质、减少换水量、节省饲料、提高养殖对象存活率及增加产量等作用的一项技术。

离岸深海网箱养殖

由于近岸养殖易受人类活动,特别是陆源污染的影响,海水养殖与生态环境问题、食物安全问题的关系日益密切。因此,除了研究推广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模式与技术外,发展离岸深海养殖技术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海水养殖新方向与趋势。目前国际上深水养殖技术的研发主要聚焦于鱼类网箱和养鱼平台方面,关于深水抗风浪筏式生态养殖技术研究则很少。简单来说,就是把大海当成一个很大的水净化池了。

红树林-水产养殖藕合模式

通过在海边种植海桑、秋茄和桐花树等3种红树植物,能有效降低养殖水体中的N、P含量,减轻废水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红树林恢复后在其水域生态放养斑节对虾或南美白对虾,养成后以有机虾的名号出售,获得不错的收益。

生态湿地

 生态湿地的技术就是使用人工湿地生态环境净化池通过水循环来净化部分养殖排水水质,实现养殖废水对环境零排放。通过在水体中种植水生植物,从而吸收水体中的营养物质,为水中营养物质提供了输出的渠道。同时还能提高水体溶解氧,为其它物种提供或改善生存条件。水生植物除了直接吸收、固定、分解污染物外,还通过对土壤中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的调控来进行环境的修复。

鱼菜共生

在鱼菜共生系统中,水产养殖的水被输送到水耕栽培系统,由微生物细菌将水中的氨氮分解成亚硝酸盐和硝酸碱,进而被植物作为营养吸收利用。由于水耕和水产养殖技术是鱼菜共生技术的基石,鱼菜共生可以通过组合不同模式的水耕和水产养殖技术而产生多种类型的系统。

高位池封闭式循环水养殖

高位池封闭式循环水养殖就是通过四周增设的增氧机不断运转,使塘水产生水平环流,残渣产生“水力聚污”现象,并向中央底部聚集,再由中央排污管和水泵将池塘底部污水抽到池边宽十多米的水槽里,利用浅层沉淀原理分离水中悬浮有机物,停留20——40分钟后,固液自然分离。溢出水槽的水,水层厚度小于0.3毫米,经过30——60度坡度的池壁斜面,利用薄水层自然光化学催化氧化原理脱氮解毒,最后返回池里。

浮动湿地和浮岛

 浮动湿地和浮岛很容易理解,通过在浮床上种植植物,以减少水体的污染,增加水的透明度,去除营养物质、悬浮固体和重金属。此方法适用于水产养殖、湖泊、水道、池塘、水坝和其他淡水体,当然海水同样也是适用的,不过要找到适合海水环境下生长的植物。

暴利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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