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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产养殖需要什么手续,水产养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河道水产养殖需要什么手续,水产养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河道水产养殖需要什么手续,水产养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河道养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私人承包自然河流是不允许的,不能办理承包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为保证行洪安全,确保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河流不可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承包,则需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

河道边可以办养殖场吗

建蔬菜大棚和经过备案审批农业设施成栋温室是不违法的,违规建养殖大棚的是违法。

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大棚”是蔬菜大棚还是养殖大棚?如果是建设蔬菜大棚,在这个建设用地来讲基本上都是可以的。因为蔬菜大棚也是属于农业生产的范畴,只是对于一些大规模的设施农业建设的连栋温室,需要进行备案的。如果在备案或审批手续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就是可以进行建设的。

而如果是建设养殖大棚,用于养殖业的用地来讲,这一点就是需要注意的。在关于养殖用地来讲,自然资源部也是确实建议采用滩涂进行建设养殖场,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养殖环保问题和禁养区的问题。如果是在这些规范设施到的地区,也是无法建设养殖设施类的大棚的。

河道水产养殖 手续

必须办理的,我国的法律严格规定了私自开采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的,不经审批的开采都是触犯法律的,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我个人认为还是要办理开采和用水手续的不要以身试法,不然的话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的那个时候再后悔就晚了!!

河流养殖需要办什么证

小养殖户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土地规划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境评估手续、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并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提交至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2、初审,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应尽快通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内容。

3、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合格者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河道生态养殖需要什么手续

1.养殖场往河道内排污属于农业农村局管。

2.往河道内排污的管理涉及很多部门,企业排污由生态环境局管理,养殖排污由农业农村局管理,集镇群众生活污水排放由住建局管理。畜牧养殖属于农业农村行业的内容,一般由农业农村局管理。

3.一般河道养殖要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也是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划定,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河道养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和证件

一般要有水深禁止游泳警示标志,要有禁止钓鱼警示标志,要有防止水污染环境警示标志。因为,既然承包了,养鱼人要对一些爱好游泳的大人小孩作出游泳提醒,保障人身安全。

是人工放养的鱼类,归私有财产,就不能随便钓,同时提醒因为放养了鱼苗,提醒人们对于河水进行保护,不得造成污染。

河道养殖怎么处理

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部门管理职责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关于排放要求

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

河道养殖有哪些规定

各村委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长效管理,确保河道(塘)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广陵区内部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镇村级河道管理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 镇水利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镇河长办具体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督查工作,落实河长交办的各项河道管护工作,加大对河道督查考核力度。

第六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水花生、浮萍),无漂浮物、渔网鱼簖、枯死树木,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违章搭建、取土,无扒坡种植。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植物,无挡水圩堰、埂坝。

第七条 河道管理应注重发挥河道的生态效应,做到“三个结合”,即与水环境保护结合,与水土保持结合,与堤坡绿化美化结合。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禁止向河道内的河坡上倾倒生活、建筑垃圾;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各类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擅自布网设簖、打坝养殖;禁止在河坡上堆放物料、扒翻种植、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土、埋坟、放牧和损坏植被。

(二)倾倒垃圾、家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堆放物料、兴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第十条 为确保河道清洁畅通,根据河道管理工作量,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聘用河道管理员。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及时打捞和清除河道内的漂浮物和水生植物,保持水面清洁。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清除或恢复原状。

(三)接受区、镇水利部门及河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镇村委会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加强安全防护施工作业,同一工作面必须三人以上,河道除草施农药时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及村级河长办职责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法,向村民宣传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塘)长效管护,监督管理员做好日常管护工作,保持河面清洁、河坡整洁、河道畅通。对本村范围内的河道河塘管理做到全覆盖。

(三)坚决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清除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四)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查,定期每年不少于12次对本村河道河塘进行检查,河长必须每月一次对管辖区域内河道(塘)进行督查并完成交办三联单,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并建立台帐,考评结果作为年终管护报酬的依据。

(五)教育管护人员做好安全作业,穿戴管护马甲,下水作业需穿救生衣,同一作业面不少于三人。同时每个管护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经费按下列原则筹集:

(一)镇级河道由省市区实行定额补助,镇政府配套。具体河道管护经费由市场运作方式决定;河道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所有收支凭证必须复印上交水利站。

(二)村组河道管理经费由上级补助镇政府和各村负责筹措解决,河道管护经费必须足额专款专用,所有收支凭证必须复印交水利站留存。

第十四条 为保证水质,改善环境,恢复提高河道引排能力,做到水系畅通,引得进、排得出,依据河道疏浚规划等相关要求,要依据实际情况对河道实行清淤工程,且实施轮番疏浚。

第十五条 河道疏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河道疏浚工作一般在冬春季节组织实施(当年12月至次年5月)

(二)河道疏浚工程申报程序为:由水利站根据本区域河道淤积实际,拟制河道疏浚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区水利局,并根据逐年实施计划,报省、市水利部门,待省、市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河道疏浚工程实施时,需按省、市河道验收考核标准严格执行。

(四)河道疏浚工程结束后,镇验收小组在组织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考核申请,待区水利局会同农工办、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考核合格后,向省、市提出验收考核申请,并接受省、市考核。

(五)经省、市验收考核合格后,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领取以奖代补河道疏浚资金。

第十六条 河道疏浚经费按下列原则筹集:

(一)镇级河道由省、市、区、镇四级负担,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政府予以配套。

(二)村级河道由市、区、镇三级负担,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政府和各村予以配套。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及合同制,与河道管理专业队签订管护协议和承包合同,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保证河道管理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每月定期检查与考核每年不少于八至十二次(具体检查与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平常由镇政府授权水利站、财政所对管理工作进行每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发简要进行通报。镇政府凭考核年终拨付补助经费;对管理不善的追究责任,问题严重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或减发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宣传戗牌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宣传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农村水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村民的管河护水意识,使维护农村河道清洁畅通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水利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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