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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同鑫肉牛养殖场,肉牛养殖场建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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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养殖场建设规划设计图

养牛场场址的选择要有周密考虑、统盘安排和比较长远的规划,必须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以及今后的需要。所选场址,要有发展的余地。牛场场地选址首先确定建设总思路,如想要建设牛场的规模、资金情况等。

规模养牛场有什么建设标准

牛场的场址选择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1、地势高燥。牛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较低,具有缓坡的北高南低,总体平坦地方。

2、土质良好。土质以沙壤土为好,利于牛舍及运动场的清洁与卫生干燥,利于防止疾病的发生。

3、水源充足。充足的水源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优质、不含毒物的水源保证牛群的健康。

4、草料丰富。牛场所需的饲料量大,应距饲料资源较近,保证草料供应,减少运费,降低成本。

5、交通方便。肉牛场应尽量建在离公路或铁路较近的交通方便的地方。

6、卫生防疫。远离主要交通要道、村镇工厂500米以外,一般交通道路200米以外。此外,还要避开屠宰、加工和工矿企业,尤其是化工类企业。

此外,从长远发展来看牛场选址必须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以及修建住宅等规划结合起来,所选场址要有发展的余地。在选好场址的前提下,结合其地理位置进行牛场布局。

牛舍的地理布局

1、牛舍。牛舍的形式依据饲养规模而定。修建牛舍多栋时,应采取长轴平行配置,当牛舍超过4栋时,可以2行并列配置,前后对齐,相距10米以上。

2、饲料库。建造地位应选在离每栋牛舍的位置都较适中,而且位置稍高,利于成品料向各牛舍运输。

3、干草棚及草库。尽可能地设在下风向地段,与周围房舍至少保持50米以远距离,单独建造,既防止散草影响牛舍环境美观,又要达到防火安全。

4、青贮窖或青贮池。建造选置原则同饲料库。位置适中,地势较高,防止粪尿等污水入浸污染,同时要考虑出嵙时运输方便,减少劳动强度。

5、兽医室,病牛舍。应设在牛场下风头,且相对偏僻一角,便于隔离。

6、办公室和职工住舍。布置在牛场之外地势较高的上风头,以防空气和水的污染及疫病传染。

养牛场门口应设相应门卫和消毒室、消毒池。总之,牛舍的建造应便于饲养管理,便于采光,便于夏季防暑,冬季防寒,便于防疫。

牛舍建造方法

1、单坡式牛舍建设方法只有一排牛床,这类牛舍跨度小,易于建造, 通风良好,一般是半开放式或全开放式。这类牛舍,适用于小型养牛场。

2、双坡式牛舍建设方法舍内的牛床排列多为双列对头或对尾式,有两排或两排以上牛床,每排分成左右两个单元,跨度12米左右,能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尾对尾式中间为清粪道,两边各有一条饲料通道;头对头式中间为送料道,两边各有一条清粪通道。这类牛舍可建成四面无墙的敞棚式,还可以是开敞式、半开敞式或封闭式, 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养牛场建造。

3、新型棚舍(塑料暖棚)塑料暖棚牛舍建设属于半开放牛舍的 一种,在重庆市海拔较高的一些地区可以使用,是一种较保温的半开放式牛舍。就是在冬季将半开放式或开放式肉牛舍,用塑料薄膜 封闭敞开部分,利用太阳能和牛体散发的热量,使舍内温度升高,同时塑料薄膜也避免了热量散失。

塑膜暖棚牛舍建设的注意事项

1、选择合适的朝向,塑膜暖棚牛舍需坐北朝南;

2、选择合适的塑料薄膜,应选择对太阳光透过率较高,而对地面长波辐射透过率较低的聚乙烯等塑膜,其厚度以80~100微米为宜;

3、要合理设置通风换气口,棚舍的进气口设在棚舍顶部的背风面,上设防风帽,排气口的面积以 20平方厘米为宜,进气口的面积是排气口面积的一半,每隔3米左右设一个排气口。

随着我国农村养殖业的不断发展,要想在农村成规模的养牛,就必须要建造一个合格的牛舍,牛舍的选址和建造都是比较重要的,首先要以方便喂养为主要目的。

肉牛养殖场建设与设计

一头牛需要圈舍面积4平方米,圈舍要求顶棚离地面3-4米,要求冬暖夏凉、通风卫生、排水良好。一个正规的养牛场,除了牛舍外还要有值班室、防疫室、宿舍、草料房、草料储存场、人行道、院墙、粪便处理场所。我也养牛,可以交流一下。

肉牛养殖场地规划图

湖南省澧县龚德平牛场,涟源市远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涟源市祥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因原有一位名为龚德平的养牛人在此养殖肉牛,自繁自销,建立此厂而得名的地名。地名含义 含义指名为龚德平的养牛人在此规模性养牛。

涟源市远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涟源市远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28日,主营:家禽、家畜、水产养殖、繁育、销售;涟源市祥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肉牛养殖场地建设

建一个正规的养牛场需要办理的手续有:

1、找当地的土管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2、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3、到当地农业部门或发改委咨询当地的补贴扶持政策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要求;

4、如想争取项目补贴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建设牛场,如不想争取项目只需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

5、建好后到当地农业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肉牛养殖场建设规划设计图集

1、牛舍建设标准

饲养100头肉牛需要牛舍面积为600平方米,具体面积规划为:牛舍长60米、宽10米、中间过道1.5米,双面牛槽,槽宽60厘米、高75厘米、槽深25厘米,每头牛间隔1.2米,地面斜坡15度。

2、肉牛饲料棚建设

100头肉牛应该减少240平方米的饲料棚,具体长、宽、高分别为长30米、宽8米、高4.5米。

3、粪便池建设

肉牛养殖过程中牛粪便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每天100头牛产粪惊人,如不做好处理将污染牛场和周边环境,同时对肉牛的生长也有很大影响,每100头牛需要建设600平方米即1-1.5亩之间即可。

肉牛养殖场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从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九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场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或者选址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

小型牲畜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选址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牲畜,产地是本县(市、区)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产地是本县(市、区)以外的,应当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防疫标识。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上述证明和标识的牲畜。

第二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内容实施检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五条 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猪、晚阉猪。

第二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二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加工的合格畜产品,只能在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类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五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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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头肉牛养殖场,简称东肉牛养殖场,是鲁西南最大的肉牛养殖基地,济宁工商注册的肉牛肉牛养殖基地,也是山东省指定的畜牧良种繁育基地。肉牛养殖价格,肉牛养殖技术视频,如何养肉牛养殖基地,肉牛养殖,肉牛价格,肉牛养殖基地,肉牛养殖技术,肉牛养殖技术,肉牛养殖前景,肉牛的品种,河南肉牛养殖基地,肉牛的养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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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肉牛养殖有运动场也好没有也天所谓,因为养肉牛就是让它往肉吃了,体重越重越好,有运动场是为了防止牛上火,适当的走走也是散火的,牛也健康不容易生病,没有运动场也无所谓,只要牛有五百斤以上就可卖了,如果有放的地方隔几天出去放放牛最好

肉牛养殖规划书

1、养殖场用地必须是15亩以下的非基本农田土地。

2、养殖场须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具体规定为:规模在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同时养殖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3、养殖场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流程: 1、写出本人申请。 2、到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 3、到镇政府加盖印章。

4、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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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牛一头牛需要占多少平米场地?

养殖牛需要的场地一般一头牛,需要的是五平米左右,如果地方太小的话,密度太大,可能就会限制你的生长,如果面积太大的话,可能就会浪费了资源,所以说在养牛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的利用空间大小适中,这样才能够这样牛的生长,才能够不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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