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羊养殖园区管理制度大全,肉羊养殖管理制度
肉羊养殖场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各地要对养殖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电子档案。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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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动物产地检疫覆盖面达100%,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率达100%。
做到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监管有责任人。规模养殖场、重点畜禽养殖大户规范率达100%。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及动物诊疗机构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覆盖面100%。
重点工作
(一)抓好非洲猪瘟防控。要强化疫情举报线索核查、外来生猪溯源排查;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运输监管;督促养殖场业主落实生物安全措施,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或含猪血粉饲料喂猪;落实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和监督屠宰企业实施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检疫规程和检疫政策;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发现可疑疫情情况及时报告。
(二)严格规范产地检疫。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各项规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畜禽标识查询、检疫记录、合格出证等行为,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是要规范产地检疫受理条件、检疫行为和检疫证明的管理,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措施。二是要通过产地检疫环节规范规模养殖场行为,提升对规模养殖场管理水平,防止通过养殖场申报检疫使“洗猪”违法行为发生。三是要继续推广“兽医智慧云平台”使用,出证人员指导养殖场户等使用线上申报检疫。
(三)严格屠宰检疫。督导屠宰企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宰前和宰后检疫制度、巡监抽检等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强化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健全完善屠宰检疫各项工作记录实现痕迹化管理。
一是要强化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受理条件和驻场官方兽医屠宰检疫行为,官方兽医要履职尽责,倒逼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非洲猪瘟自检。二是监督定点屠宰点非洲猪瘟PCR检测过程、熟悉如何从PCR检测仪中读取数据和如何判定检测结果,防止屠宰企业篡改检测结果。
(四)强化跨省调运动物的检疫管理。加大对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严格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以及种蛋、胚胎、精液的检疫审批,对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健康标准或非种用乳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未按规定提供疫病检测报告的不得受理。跨省调出动物的检疫加强引进前防疫条件审查、疫情调查、疫病检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工作。严格落实跨省调入继续饲养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制度,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审批,强化审批前的现场审核,严厉查处冒充商品畜禽调运逃避引种检疫审批等违法行为。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养殖场后,落实隔离观察规定。二是强化跨省调运动物的落地监管。严格落实养殖场跨省调运动物落地报告规定。对证物不符、目的地不符、未经指定通道调入等违规调运动物行为严格依法处理,高度重视对从布病高风险区引进肉牛饲养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三是加强入境生猪的监管,严防非洲猪瘟传入导致疫情发生。
(五)加强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力争全县生猪及其它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率达到100%。一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备案车辆必须具备规定条件才给予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车辆要求其进行整改。二是严格出证,倒逼备案。未备案车辆不得从事生猪(畜禽)运输,将车辆备案作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的前置条件。三是实时监控,强化监管。实时查看(尤其是出具和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其运输路线,重点查看是否超范围运输;实时抽查已备案车辆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及时注销其《生猪(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
(六)强化“瘦肉精”检测。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字〔2011〕79号”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出栏、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落实“瘦肉精”监督抽检制度,监督有关养殖场和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对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的,要按规定上报、处理和移交,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1.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养殖户安全承诺制度和养殖场出栏自检制度,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督促屠宰场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开展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
2.强化养殖场抽检。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不定期抽样检测存栏生猪、肉牛尿样和料槽料,强化生猪、肉牛出栏前的抽检。
3.强化屠宰场抽检。同时,要加强猪牛羊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督检测,确保批批抽检。
(七)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
1、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无害化处理运营水平。
2、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我县按照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我县在3个月内将资金给付到位。
3、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所有养殖场全覆盖监管,利用好省兽医智慧云平台及时做好病死畜禽的申报受理、现场查勘、收集处理等环节的审核监督。
(八)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一是加强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全面掌握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双随机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覆盖监管范围。将兽药抽检不合格、立案处罚及举报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二是加大对落实兽药GMP、GSP质量管理规范,落实兽药追溯制度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兽药使用等环节的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和休药期执行的检查力度,指导规范养殖场落实休药期制度,确保安全用药。督促指导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企业的各项措施落实,完成年度目标。
(九)加强养殖场日常巡查。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养殖场巡查责任人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加大巡查力度,每月每个养殖场至少巡查1次。通过和养殖场负责人沟通、实地查看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查看防疫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用料记录等养殖档案,对畜禽的调入、调出、存栏量、出栏量、饲养、用药、用料、免疫、消毒、检疫、病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上报。
(十)强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应用。“互联网+”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效能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多的监管工作纳入电子信息化管理。目前,我省已启动实施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耳标订购、发放;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已纳入“兽医智慧云平台”管理。兽药经营环节纳入了“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管理,今后可能要延伸至养殖场。动物疫苗订购、发放也纳入“省动物疫苗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弄懂、会用这些系统、平台,是干好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和一项基本技能,因此,我们每一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要不断学习,勤于实践,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
肉羊养殖实施方案
1、充分利用夏秋牧草茂盛季节育肥肉羊,夏秋季节是一年中牧灌木林饲料最丰富、营养价值最高的季节。育肥羊就要抓住机会,使羊吃饱。每天早晨8点左右出牧,11点左右收牧休息,避开炎热中午蚊蝇活动高峰对羊的侵袭,下午2点左右出牧,晚上8点左右收牧,即“早出晚归,中午休息”,每天吃三个饱。
2、控制山羊的活动范围,山羊活动量大要多消耗营养,用于长肉的养分减少,羊增重就比较少,因此要控制羊放牧时的活动范围和放牧速度,让每天采食的营养物质更多地转化为羊肉,否则“羊跑一趟,一天白放”。
3、山羊必须放牧养殖,如果圈舍养殖必须有活动场地,山羊的世世代代都是以放牧为主,放牧养殖能够减少疾病的发生,如疥癣病是由疥螨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传染性皮肤病,在圈舍养殖并且潮湿情况下传染最广,顽固难治,而且不容易患蹄病。
4、给山羊定期驱虫健胃,农村养殖山羊就是没有给羊驱虫,增重缓慢,所以说有的赚大钱,有的亏本,这是主要原因。羊消化道内的寄生虫就有60多种,基本所有的羊都感染寄生虫,造成育肥羊只吃不长,因此,养殖山羊必须定期驱虫,然后健胃。
5、培养领头羊,这是山羊放牧中不可缺少的,山羊有合群性,一切行动都是随头羊而行动,培养训练头羊非常重要,能够在放牧上带来许多便利。
6、加强母羊配种前的饲养,提高母羊怀孕率。山羊是在春、秋两个季节发情配种,在配种前每只母羊每天可补精饲料250克,这样能使母羊短期内增膘变壮,才能提高发情期的受胎率,只有母羊都怀孕产羔,才能产生收入。
7、给山羊建楼圈,不能在低洼潮湿的地方建羊舍。
肉羊饲养管理
圈舍的选择:羊舍应选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向阳的地方,羊舍地面要高出地面20cm以上,建筑材料应就地取材,总的要求是坚固、保暖以及通风良好。
种公羊管理:种公羊配种初期,要适当配种,种公羊晚上要单独饲养。
怀孕母羊管理:在母羊怀孕前3个月内,加强放牧,做到不急赶、不吓、不打、慢出、 慢进、严禁拥挤。
冬季肉羊的养殖管理
精选品种
圈养由于饲养成本增加,羊繁殖率低、长势慢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效益,必须精选繁殖力高、生长速度快且适合圈养的品种才可以。绵羊可以选择杜泊羊、萨福克羊、夏洛莱羊或澳洲白绵羊等出肉率高、适应性强的品种作为父本,小尾寒羊或湖羊等繁殖率高的品种作为母本,杂交后代进行育肥。山羊可以选择波尔山羊或努比亚山羊等出肉率高、生长速度快的品种作为父本,马头山羊、青山羊、淮山羊或黑山羊等优秀本地山羊作为母本,杂交后代进行育肥。
无论选择哪个品种,其个体都应符合腰身长、胸宽、背宽、四肢粗壮以及臀部丰满等特点。
2、合理分圈
圈养肉羊混养弊端较多,公母混养不利于优秀种公羊的充分利用、不能准确记录配种信息和推算预产期、母羊易受公羊骚扰而发生流产等;大小混养易出现大羊欺负小羊,小羊吃食不抱,继而造成大羊营养过剩和小羊营养不良等问题。因此,应按照公母、大小等对羊群进行合理分圈。
公母羊分圈饲养,且圈舍间隔最好50米以上。母羊按照配种时间进行分圈,最好将配种时间相近的羊分配到同一圈舍。圈舍密度不宜过大,以5~10只母羊为宜,且每只母羊占有圈舍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运动场面积不宜低于5平方米。
育肥羊则需要按照公母和大小进行分圈,将同性别、大小相差不大的羊分配到同一圈舍。每个圈舍以20~50只育肥羊为宜,每只育肥羊占有圈舍面积不得低于0.8平方米。
3、营养全面
放牧羊吃百草,故而不会出现微量元素或维生素缺乏的问题。然而圈养肉羊往往饲料过于单一,易造成营养不均衡,影响肉羊的正常生产和生长。养羊户应尽可能根据肉羊不同生长阶段科学合理的搭配饲料,同时尽可能使饲料多元化搭配,以满足肉羊不同生长阶段对各项营养的需求。
粗饲料可选择优质干草、大豆秸秆、花生秧、青绿多汁饲料、糟渣饲料等进行适当搭配,最少选择2~3种。精饲料需根据肉羊对营养的需求进行合理搭配,玉米一般占50%~60%,豆粕一般占18%~25%,麦麸一般占10%~15%,另外还需添加预混料、小苏打、钙粉以及食盐等。
4、防寒防暑
冬季气温低肉羊用于御寒的能量增加,便会降低饲料利用率造成生长变缓;夏季气温高且易受蚊蝇侵扰肉羊采食量减少,同样会影响正常生长。养羊户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寒防暑工作,尽可能给肉羊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5、防疫灭病
加强饲养管理工作,做好环境卫生消毒工作,并搞好防疫定期进行驱虫,尽可能降低圈养肉羊发病率。当发现病羊后应及时隔离,并积极进行对症治疗。
圈养肉羊必做防疫有小反刍兽疫、三联四防(羊快疫、羊猝狙、羊肠毒血症以及羔羊痢疾)、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羊口疮以及口蹄疫等,具体防疫程序应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
肉羊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屠宰行为,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牛羊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
第三条 自治区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农家乐”、“牧家游”等所涉及的牛羊屠宰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是牛羊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管理工作,将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和屠宰技术指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牛羊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技术指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规划、民族事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牛羊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引导、鼓励、支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牛羊屠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宣传、普及肉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从事清真牛羊屠宰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二章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立
第十二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
(二)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圈、隔离圈、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检疫检验室以及牛羊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五)有经考核合格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冷藏设施、水洗设施、排酸车间;
(八)有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苏木乡镇以下)供应牛羊产品的小型牛羊屠宰场。
第十四条 小型牛羊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
(二)有固定的屠宰场所;
(三)有独立的待宰圈、隔离圈、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
(四)有经考核合格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厂(场)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牛羊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合格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全区牛羊定点屠宰证书、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牛羊定点屠宰证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标志牌等。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牛羊定点屠宰证书、章和标志牌管理使用制度,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标志牌等。
第十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屠宰种类等事项。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牛羊定点屠宰证书、章和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牛羊定点屠宰证书、章和标志牌。
第二十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牛羊定点屠宰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检疫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个人防护,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章 牛羊定点屠宰
第二十二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牛羊屠宰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牛羊屠宰检疫检验操作工艺流程图、位置图。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采用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进入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畜禽标识。
第二十四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牛羊进厂(场)时间、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以及产品出厂(场)时间、品种、数量、流向和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牛羊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贮存设施;
(三)不得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
第二十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屠宰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牛羊屠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牛羊屠宰安全要求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生牛羊产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活动,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送牛羊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牛羊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牛羊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章 牛羊定点屠宰检疫检验
第三十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屠宰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明确牛羊屠宰检疫检验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检疫检验规程,对屠宰牛羊同步实施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检验报告。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检疫检验过程和结果,并对检疫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对牛羊屠宰检疫检验过程进行巡监和抽检。
官方兽医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检疫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结合抽样检验、巡监等措施进行判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牛羊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牛羊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第三十四条 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牛羊屠宰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制定和实施自治区牛羊屠宰质量安全监控方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屠宰环节牛羊产品质量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牛羊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牛羊、牛羊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收回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牛羊屠宰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出租、出借、转让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的;
(二)未如实记录屠宰牛羊的来源、数量和牛羊产品流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发现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
肉羊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按不同育肥期及消费要求而定。一般都是7-8个月。
肉羊周期从出生一般6.7个月就可以出栏。5个月才能下一窝。一窝下几个也要看品种,杜泊绵羊,夏洛莱羊,一年1个,2个的很少,小尾寒羊一般2-3个。 养殖技术 饲养标准 养殖肉羊的饲养标准,肉羊的饲养标准是根据波尔山羊对营养物质的需要量拟定的。它是指导饲养肉羊的依据。
按照不同的育肥阶段进行屠宰,屠宰后的滩羊肉产品分为羔羊肉、羯羊肉。肉羊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羊肉制品符合《羊肉》标准。
羊场养殖管理细则
2021年养羊最新政策及审批条件
1、良种补贴
如果养羊户引进了良种绵羊,每只就可以申请50-500元的良种补贴,这也针对的大规模养殖的养羊户,而小规模的养羊户是不能够领取良种补贴的。
2、示范场养殖补贴
养羊户可以将大型的养羊场作为示范场,不过需要经过申请才可以,而且分为了省级和市级的养殖示范场,市级的养殖示范场可以领取到10-30万元的补贴,省级的养殖示范场可以领取到30-80万元的补贴,评级越高,获得的养羊补贴也越高。
3、规模养羊补贴
一般国家对于养羊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才会给予补贴,对于养殖300-499只规模的补贴15万,500-699只规模的补贴25万,1000只以上规模的补贴50万,这也的补贴金额,能够激励养殖户的养殖积极性。
注:各地因为补贴政策不一样,会存在补贴数据上的差异,申请的时候要注意及时咨询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
养羊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1、在养羊户申请养羊补贴时,要规范运作,项目资金要用到项目上,资金不能乱用。
2、要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现场建设、财务报表以及养殖档案都要准备俱全。
3、要多注意与地方政府沟通,多和专家沟通,通过专家的帮助,可以让养殖的项目做得更好。
4、关注养殖项目验收信息,项目实施标准及验收信息会在政府网站或者由省-市-县,下发到合作社,这样养羊户就可以及时掌握信息,为申请养羊补贴做提供帮助。
如何申请养羊补贴?
1、养殖场备案登记
对于禽畜养殖场的养殖户需要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出申请之后,需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需要将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按照规范进行登记。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个是为了保障养羊场达到防疫的条件,对于养羊场必须要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条件,包括羊舍、布局、设施设备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符合条件所颁发的许可凭证。这个过程需要经过20个工作日才可以完成,合格通过后才会颁发。
3、养殖档案
养殖的档案就是养羊户的追踪数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等等,而且要对饲料和药品的使用方法要做好记录,将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归档。
肉羊养殖场管理制度最新
门卫制度
1、积极创造条件,使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场门要设消毒室和消毒池,并经常保持有效消毒作用。
2、要充分认识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场内工作人员和来场的业务人员及学习者不可忽视。
3、禁止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确些进入的须经大门门设置的药液消毒池碾过消毒。
4、生产区不准饲养其他畜禽(含犬),不准将外购生肉及别的污染源的物品带入。
5、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确些进入者,必须经场长批准,但要严格按第3条的规定进行消毒。
6、场区要有围墙和刺网等防疫设施。工作人员出入必须通过消毒室(池)消毒。同时要更换工作服等。
7、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牛场内的大消毒,发现传染病时要采取紧急消毒措施,并严格禁止外来人员进入。
8、牛场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发现有人畜共患病者应暂时调离生产区。在未确诊已经痊愈时,不准进入生产区。
9、购牛及参观者确需察看牛群时,可以观看录象,或在场外就近观看。
10、此规定应严格执行。凡违反上述制度的工作人员应当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外来人员视情况可适当罚款。
肉羊圈养技术与管理
羊的养殖技术及饲养管理
1、养殖技术
(1)羊舍搭建
养殖场的搭建主要使用水泥、钢筋、砖瓦、木料、石材等物品进行搭建工作,羊的圈舍搭建过程中主要注重的就是通风和保暖这两种问题,通风系统好羊舍内的温度和湿度很好控制,羊生病的几率也会降低,保暖性能好的羊舍可以在冬天或者是雨水多的季节里让羊有更好的生活环境,羊的生长速度也会加快很多,要注意的就是养殖场地不能搭建在地势低洼的地块上,地势低洼的地块很容易出现积水,这样羊舍的湿度就会提高,羊很容易得皮肤性疾病。
(2)羊舍消毒
舍搭建完成后要做好消毒工作,彻底的消毒对羊初期的生长很有好处,羊舍内的地面要使用药粉进行泼洒,墙壁和顶喷使用喷雾进行消,消毒完成后要使用熏蒸的方式对羊舍内的死角进行消毒,熏蒸过程中要做好羊舍的封闭工作,提高熏蒸消毒的效果,熏蒸的时间要控制在8-10小时左右,然后打开圈门进行通风放气,减少药物的残留,一切工作都完成后等待放养。
(3)圈外修饰
羊舍搭建完成后还要对圈外进行改修工作,圈外要使用铁丝网隔离出比羊舍打出3倍左右的面积作为羊的活动场所,隔离网还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防止外来的家畜进入圈舍内,隔绝因外界因素引发的传染病,圈外的地面要使用沙土进行铺垫,把坑洼不平的地面变的平整干净,防止活动场内出现有积水的情况,减少羊因饮用这样的积水会出现腹泻的问题,对养殖极为不利,一切都准备完成后可以进行放养。
(4)种羊选择
羊的品种选择最为非常重要,要根据自身所养殖的发展方向来决定羊的品种,羊可以分为肉羊、产崽羊、产毛羊,这三大种类,要结合当地的气温情况来决定养殖的品种,种羊要选择腰背平直,腹部不能有下垂,身形匀称,食欲旺盛,这样的种羊作为首选,购买完种羊后要及时的运送回羊舍进行养殖工作。
(5)日常管理
种羊购买完成后10-15天注射一次疫苗,每天保证有充足的饲料供应,羊舍内要每天进行定时的清理以保证卫生环境,降低羊因为环境而生病的可能。每天要喂食3次,每隔15-20天进行一次消毒工作,主要是针对食槽,水槽,喂养工具进行消毒,羊舍内的温度要控制在15℃-25℃之间。
2、注意事项
(1) 充分了解种公羊、母羊的习性及特点,掌握饲养管理技术。
(2)根据自身饲养的品种和生产方向选择饲养管理方式。
(3)养殖绵羊要掌握剪毛的技术和时间,养殖肉用山羊要掌握育肥技术,养殖绒山羊要掌握抓绒技术,养殖奶山羊要掌握挤奶技术。
羊三好饲料的功效
羊三好并不是一种饲料,它是一种活酵母,其主要功效如下。
1、使用3-4天后,快速提高瘤胃微生物消化能力,粪便明显变好,不拉稀,消化好,食欲好。
2、使用10-15天后,肉羊夏季采食量提高10-25%,粪便过料的情况明显改善,粪便筛检测消化率提高5-15%。
3、使用20天后,随着饲料消化利用率提高,肉羊生长速度快20-25%。
肉羊的养殖技术与管理
圈饲养
1、防潮湿
山羊喜干燥怕湿润。羊舍宜建于向阳通风、不宜积水处,地面铺石板或混凝土、舍内预设羊床。羊床离地式,用木条、竹片做成,床板上铺设1-1.5cm漏缝,便于羊粪尿下漏。
2、编设料架
山羊素有洁癖,饲草放在料架上既清洁卫生、还节省草料。
3、设料盆
羊舍内应配备料盆、水盆以补充精料和饮水。
养兔
养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