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是否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厂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档案由谁建立
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实现饲养畜禽品种良种化。
养殖设施化:养殖场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
生产规范化:落实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备案制度,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实现生产规范化。
防疫制度化:完善防疫设施,健全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实现防疫制度化。
粪污处理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或资源化利用。
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监管常态化。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條萊垍頭
畜禽养殖档案由谁建立保管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六)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按《动物卫生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检疫申报制度。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并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给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十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开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所需要的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由谁负责建立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萊垍頭條
单位名称:萊垍頭條
畜禽养殖代码:萊垍頭條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萊垍頭條
畜禽种类:萊垍頭條
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萊垍頭條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萊垍頭條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萊垍頭條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垍頭條萊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萊垍頭條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條萊垍頭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 备注萊垍頭條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萊垍頭條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萊垍頭條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萊垍頭條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萊垍頭條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萊垍頭條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萊垍頭條
开始使用條萊垍頭
时间 投入品萊垍頭條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萊垍頭條
时间 备注垍頭條萊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萊垍頭條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的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详细成分。萊垍頭條
(五)消毒记录條萊垍頭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頭條萊垍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頭條萊垍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萊垍頭條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萊垍頭條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垍頭條萊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條萊垍頭
(六)免疫记录萊垍頭條
时间 圈舍号 存栏数量 免疫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萊垍頭條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萊垍頭條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萊垍頭條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萊垍頭條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萊垍頭條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條萊垍頭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萊垍頭條
(七)诊疗记录萊垍頭條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萊垍頭條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垍頭條萊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萊垍頭條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萊垍頭條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萊垍頭條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頭條萊垍
(八)防疫监测记录萊垍頭條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萊垍頭條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萊垍頭條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萊垍頭條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萊垍頭條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垍頭條萊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條萊垍頭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條萊垍頭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萊垍頭條
(或责任人) 备注頭條萊垍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萊垍頭條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條萊垍頭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萊垍頭條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萊垍頭條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垍頭條萊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萊垍頭條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什么档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六)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按《动物卫生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检疫申报制度。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并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给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十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开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所需要的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畜禽养殖档案应载明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动物检疫监督档案总体分为文件档案和业务档案两大类。
1.1 文件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如各类指导文件、通知等;业务工作(总结)材料,如各类业务工作的请示、总结、汇报等书面材料;国家及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畜牧、 兽医、 动物疫病防控的各种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工作指导等。以上文件材料可按年份、类别进行分类汇总,装订成册。
1.2 业务档案
1.2.1 产地检疫档案
包括产地检疫申报单、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区域养殖情况巡查情况记录表、产地检疫月统计表、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处理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取及使用记录表。
1.2.2 屠宰检疫档案
包括屠宰检疫申报单、屠宰动物宰前查验情况登记表、屠宰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记录表、违禁药物(瘦肉精)监督检测记录表、屠宰检疫月统计表、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处理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取及使用记录表。
1.2.3 监督检查档案
包括动物定点屠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动物养殖场(专业户、小区)监督检查记录表、动物产品加工(储藏)场所监督检查记录表、散养动物饲养户监督检查记录表、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贸易)场所监督检查记录表、 家禽孵化场监督检查记录表、集贸(交易)市场动物卫生日常监管登记表、动物诊疗场所监管记录表。
1.2.4 检疫报表档案
包括检疫月报表、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年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其中年报表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情况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情况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查处情况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表。半年报表有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报表。月报表有动物产地检疫情况表、动物屠宰检疫情况月报表、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报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报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表。
1.2.5 隔离场监督档案
记录每次隔离动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动物隔离场(所)申报审核表、住场动物隔离观察日志、动物隔离观察处理报告书、动物隔离处理情况统计报表。
1.2.6 无害化处理监督档案,记录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开展的情况,如无害化处理时间、地点、数量、处理方式、监管人员等。相关表格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情况月报表、 规模养殖场 (小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
1.3 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保存档案须有专用库房动物检疫监督档案管理应安排严谨、细心、负责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参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对下属单位或相关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同时监督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制度规定,规范建档,满足评估认证、落实检查等工作需要,做到有痕可查有迹可循。保管档案应配有专用库房,并设档案柜,还须配备一些相关档案管理设备必需品,如打孔器、切刀、装订夹等。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存的重要场所,是整理、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保存的年限、种类、项目等进行分类并妥善管理。
2 动物检疫监督档案管理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2.1 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很多人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就是把一些重要文件、材料收集起来,装进档案盒进行保存,保证不丢失,在需要使用时能找到,如领导工作检查或调用时能找得出来就可以了。档案管理在单位实际工作中没有带来明显的业绩,不算单位的主要工作,以致有关负责同志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给予重视,进而使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知,没有体现出严谨、细心、负责的工作态度。
2.2 专业人员缺乏,档案管理质量不高,档案室条件欠缺在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时,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都是半道出家,属于兼职的,没有经过档案保管的相关培训,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有关要求都不是很了解,这些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由于平时忙于正常的业务,对档案管理工作投入精力有限,导致不能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装订等都进行及时、有效的开展,档案管理水平较低。档案的保管应配有专用库房,并设档案柜,还须配备一些档案管理必需品,但当前有一些单位没有专门的档案室,只是在办公室内排列几个柜子用于收集、存放资料,有些单位虽然有档案室,不过档案室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用,档案的整理存放较少,档案室中更是没有必需的打孔器、切刀和档案夹等工具,缺乏档案保管设备。
2.3 档案收集周期长、收集不规范由于单位不够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再加上档案管理人员还有其他的业务工作,对不断堆积起来的档案资料不能及时整理归档,导致不能将新增加的档案整理入档案盒,容易使档案资料丢失,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档案的管理。在档案收集过程中,没有制度进行约束,材料想交就交,不交也罢,平时也不注意对存档资料的保存,乱丢乱放;档案整理不规范,立卷时没有按要求进行排序组卷,有些档案会出现卷内文件与实际整理材料不相符等情况。
3 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单位领导要从根本上认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全面体现出本单位工作的开展运行状况,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要指定专人全职管理档案,档案保管人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
3.2 推进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行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最基本的是要及时收集、补充材料,这直接影响到档案管理工作是否能顺利实施,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完毕后,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类等处理,使之成为系统的资料。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用档案工作制度来规范,因此我们在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时要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重点,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归档验收、阅档审批,借档催收等制度得到全面规范的落实,促使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3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由于特殊身份,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善于学习的品质、较强的责任心、高度的保密意识及严谨的工作态度,单位要创造条件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不定期培训的方式来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同时,档案管理人员也要要重视自身修养和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熟悉各管理环节时,应积极探索更加快捷的保管方式,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实用。
3.4 充分发挥动物检疫监督档案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作用动物检疫监督档案作为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的载体,其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的整理保存有利于探索动物疫病的发展规律, 为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指导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指导政府制定动物疫病的防控规划,我们既可以从借鉴档案中留存的经验,又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因此,我们有责任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档案建设,并进行规范管理,让动物检疫监督档案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畜禽养殖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工厂化养殖需要办的证: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十分的重要,也常被许多经营者忽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其中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集贸市场场所等需要达到的条件。包括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
2、兴建养殖档案
开办养殖场、养殖小区还需要建立养殖档案。
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停药期等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3、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证
无论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都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畜禽养殖档案由谁建立管理
牛羊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示范样本另附)。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畜牧养殖档案填写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并且在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5)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地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工作人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应提交书面材料
1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污水、污物排放管道布局走向说明图;3、设施设备清单;
4、土地使用证明 ;
5、管理制度文本(有关防疫制度、设备设施和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及环境场所消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6、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书面材料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单位技术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材料)。
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到环保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
延伸阅读:新养殖场申请环评操作程序
在进行养殖之前我们需要选定养养殖场的场址,而在选定养殖地址之后并不能马上建设,而是要走一道程序,这道程序我们称为养殖场申请环评操作程序,通过这道流程后才能开始养殖场的建设,具体的流程与操作方法列举如下:
申请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2、符合国家农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重点污染物符合问题控制的要求;
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5、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7、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5、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7、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4、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5、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需公众参与的项目);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到县环保局环审股提交申请材料;
2、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3、经环保局专题审批会,对项目作出审批或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由其或补齐后再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的: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日。(资料来源:兽医全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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