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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养殖场设计图,信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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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养殖场审批条件

只是限养,

不能,也办不来手续。据了解,搭建鸽子棚需要有审批手续,而在住宅小区楼顶建鸽子棚无法获得审批。养鸽子不但要持信鸽行业会员证,还得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行业公约。养鸽子容易扰民,一旦遭到邻居投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街道办等部门会要求养鸽住户整改或自行拆除,如果不积极配合,待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后,会被强制拆除。

信鸽养殖基地

美丽富饶的江北水城- 聊城东昌湖畔有一颗养鸽业的璀璨明珠--聊城盛茂银王种鸽场。它是东昌银王肉食种鸽的发源地。厂长路普茂,是东昌银王种鸽的缔造者。从2000 年开始到2005年他用隔代繁育技术历经五年的时间选育出了生长速度快。抗病能力强的1000多以肉用种鸽。 聊城盛茂银王种鸽场是一所集种鸽养殖、种鸽培育、种鸽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养殖基地.本公司培育的肉食种鸽(东昌银王种鸽)具有个大肉肥,繁育力强,肉质鲜美等优点,深受全国广大种鸽客户的喜爱。东昌银王种鸽特点有1:个大肉肥,鸽子重量都在800克左右;2:生产率高,繁育力强,每对种鸽每年繁育9-10对;3:体貌俊美,羽毛鲜艳;4:肉质鲜美,纯属原生态无公害食品...

信鸽养殖场审批条件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新品种培育、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及良种推广工作。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相互协作,开展畜禽品种培育和技术研究工作。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为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查、收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畜禽品种资源目录。

第七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地方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转让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目录的畜禽品种资源。未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种群内导入外血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第九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点),由所在地的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未经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作为种用进行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 畜禽新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应当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监测,饲养的种畜禽达不到种用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种畜禽性能测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第十五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四)有利于保护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从省外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州、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种畜禽应当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性能介绍、免疫记录、注意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畜禽相符。销售进口种畜禽的,应当附具中文说明书。销售转基因种畜禽的,应当在说明书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载明种畜禽品种名称、来源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下列种畜禽为假种畜禽:(一)以非种畜禽冒充种畜禽的;(二)以此种品种种畜禽冒充他种品种种畜禽的;(三)种畜禽所附具的系谱、《种畜禽合格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的。下列种畜禽按假种畜禽论处:(一)无种畜禽系谱的;(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三)无《种畜禽合格证》的。下列种畜禽为劣种畜禽:(一)质量低于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其他不符合种用标准规定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应当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出示的,不得发布种畜禽广告。种畜禽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批准公布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实施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

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发给奖金;(一)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3万元至5万元的奖金;(二)通过省级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1万元至3万元的奖金;(三)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1万元至2万元的奖金;(四)对在推广畜禽良种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5000元至1万元的奖金;(五)对在种畜禽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奖金。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四)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五)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并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野生动物,参照本办法管理。第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信鸽养殖场审批条件及流程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中国”或“国际”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章 裁判员

第十五条.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除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国家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体管理。

第五章 器材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审批和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空距测量仪器GPS和竞赛应用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

第六章 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进行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不允许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新闻及广告

第三十一条.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三十二条.用于本协会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三十三条.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竞赛和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县级以上信鸽协会证明、竞翔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刊登下列广告和内容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四)个人简历和专访广告;

(五)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人物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六)其它应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须填写广告登记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举办信鸽竞赛和其它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协会会员。

第八章 卫生和检疫

第三十七条.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引进和输出信鸽,必须到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十三条.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养鸽子需要审批吗

现在国家对饲养信鸽有了最新的法规,首先要有审批程序,在市区饲养信鸽实行适度控制,有序发展,必须要持证养鸽,所属地要进行审批和管理。

新开的饲养人应当向辖区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饲养。而且还要配合当地的信鸽协会及组织培养和驯养赛鸽及开展各项活动。

信鸽养殖证如何办理

裁判员晋级培训是项严谨细致的专业工作,这次晋级培训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预审报名

以省辖市信鸽协会为单位,对辖区内在二级裁判员岗位上担任“执裁工作满两周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57周岁),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信鸽竞赛规则,身体健康”的二级裁判员进行资格预先审核,以市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二级裁判员且自愿报名者,填报“参加晋级培训报名表”(见附件)在4月20日前报省信鸽协会。

审核公示

省信鸽协会接到各市信鸽协会上报的信鸽二级裁判员

晋级培训名单后,进行资格审核,于5月份在江苏省信鸽协会网站上进行“晋级培训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下发通知

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资质合格的二级裁判员,省信鸽协会在7月上旬下发“参加信鸽二级裁判员晋升一级裁判员培训人员名单通知”, 由各市信鸽协会按名单通知辖区内的二级裁判员,按培训内容,做好培训准备和预习工作。

培训考试

省信鸽协会将在8月上旬在南京举办“二级裁判员晋升一级裁判员培训班”(届时另发详细通知),对培训考试合格者在省信鸽协会网站上公示一周后无异议,再颁发一级裁判员证书。

信鸽养殖营业执照申请

答:不能办手续,也办不来手续。据了解,搭建鸽子棚需要有审批手续,而在住宅小区楼顶建鸽子棚无法获得审批。

养鸽子不但要持信鸽行业会员证,还得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行业公约。

养鸽子容易扰民,一旦遭到邻居投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街道办等部门会要求养鸽住户整改或自行拆除,如果不积极配合,待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后,会被强制拆除。

信鸽养殖场审批条件要求

鸽子养殖许可证怎么办,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就要办理畜牧养殖许可证,和卫生防了疫许可证。要向各主管单位申请养殖数量,规模,申请疫苗费用等条件,予以审批。

信鸽养殖基地需要啥条件

城市养鸽子主要依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中国”或“国际”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章 裁判员

第十五条.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除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国家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体管理。

第五章 器材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审批和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空距测量仪器GPS和竞赛应用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

第六章 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进行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不允许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新闻及广告

第三十一条.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三十二条.用于本协会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三十三条.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竞赛和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县级以上信鸽协会证明、竞翔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刊登下列广告和内容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四)个人简历和专访广告;

(五)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人物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六)其它应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须填写广告登记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举办信鸽竞赛和其它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协会会员。

第八章 卫生和检疫

第三十七条.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引进和输出信鸽,必须到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十三条.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养殖信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需要,有的情况是不许养鸽子的,根本不是手续问题。鸽子虽说是家禽,但是由于养殖的鸽子在居民聚集区,会有扰民和污染环境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防疫。鸽子是飞行距离较远的家禽,远近不等,如果附近地区有各种疫情发生,会有传播疫病的危险,所以这方面应该加以重视。

信鸽养殖许可证

新搭建鸽舍前,必须先向区鸽协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鸽舍搭建的位置,平、立面图纸,面积用材等有关资料,并征得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所在区、县鸽协批准并发给搭建鸽舍许可证,方可施工搭建。

区鸽协应当自收到上述新搭建鸽舍的申报材料15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新搭建鸽舍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搭建鸽舍竣工后区鸽协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不合格,要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收回搭建鸽舍许可证。

暴利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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