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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亩以上网箱养殖,一亩水面网箱养殖

100亩以上网箱养殖,一亩水面网箱养殖100亩以上网箱养殖,一亩水面网箱养殖

大水面网箱养殖

主要有浮动式和固定式两种。浮动式网箱上部利用架子或浮子的浮力,浮出水面,网箱随水位的变动而升降,网箱内的水体保持相对的稳定。

网箱底部离开水底较远,受底质的影响较小,但抗风浪能力差,一般适于放置在风浪较小的湖泊、水库、河沟和近海港湾水面上。

固定式网箱是在水中设置竹桩、木桩、水泥柱或钢管,将框架系在桩上,再将网箱上纲悬在框架上,网箱下纲四角系在桩上。

固定式网箱不能随意移动,可设置在风浪稍大的水域,但水域的水位要能保持稳定。网箱群的排列、组合除考虑管理操作方便外,还要保证网箱水体交换充分,常见的有串联式设置和双列式设置。网箱设置

深水网箱养殖

网箱浮桶普遍使用深水养殖、码头及岸边等,目前浮桶连接一般通过侧部的连接耳朵相互连接成一体的,这种连接方式在浮桶与浮桶之间会留有较大的间隙,连接成片后外观不够美观

大水面网箱养殖方法

黄鳝网箱养殖是近几年兴起的一项新型水产养殖业,由于投资少、见效快,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了让这一养殖技术得到更好地推广与提高,根据鳝农近几年的成功养殖经验,总结出黄鳝池塘网箱养殖应把好的“八关”。1、选池清池关黄鳝喜温、避风、避光、怕惊,故网箱养殖应选择向阳、避风、水源方便、外界干扰少、面积3~5亩、水深1.5m左右、水位相对稳定的池塘。鳝种放养前,池塘需用生石灰100~120kg/亩彻底消毒,以杀灭水体内有害微生物,并改良底质。2、网箱插放关网箱面积15~20平方米,网箱用聚乙稀网布制作,长方形六面箱体,箱高1.5m,长、宽视池塘而定。网箱设置在池塘中央,四角用竹子固定,四边用毛竹扎架,毛竹与四角竹子结活络节,做到水涨网箱能升,水降能下。网箱沉水深1.0m左右,网箱上边缘离水面0.5m,以防黄鳝外逃,并做好日常管理的浮标。网箱总面积以不超过池塘面积的50%为宜。在鳝种放养前1周,先将网箱投放入水,让网箱附着一些藻类,以避免鳝体与网片磨擦造成损伤,同时箱体内放养水花生、水葫芦等繁殖较快的水生植物,给鳝苗的放养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水草覆盖面积为80%~95%,如水草生长缓慢,可适当施用肥水宝或尿素等促进生长。肥水宝有利于培养出肥、活、嫩、爽的良好水质,有利于提高鳝苗的成活率及提早开食。3、鳝苗放养关目前,黄鳝种苗来自捕捉的野生苗,以笼捕为优,凡电捕、钓捕及肛门淡红色而患有肠炎病的鳝种应剔除。鳝苗体色一般以黄色最好,即背侧呈深黄色并带有黑褐色斑的鳝苗,青色鳝次之,灰色鳝不宜作鳝种。放养时间:上半年在4~7月,温度20~25℃最适宜,6~7月为最佳的放养时期。温度超过30℃放养,影响鳝种成活率。鳝种规格以 20~40尾/kg为宜。下半年宜放养当年繁殖的鳝苗,越冬后作为来年的种苗。放养时必须大、小分箱,同一网箱要求大小均匀,每口网箱一次性放养,放养密度1~2kg/平方米。苗种放养前,采用神草丹20mL/立方米水十金维素20g/立方米水浸泡20分钟,进行体表粘液修复及杀菌消毒处理,以提高苗种的体质和抗应激能力,提高苗种入箱后的成活率及提早开食。4、投饵驯饲关初放入网箱的鳝种必须驯饲。方法:鳝种放养前3天先不投饵,待黄鳝行动正常后,在晚上开始引食。引食饵料选择黄鳝最喜食的蚯蚓、小杂鱼、河蚌等,采取少量多次的方法,以后每天逐渐提前投饵时间,直到正常摄食。在此阶段,可在饵料中拌服诱食先锋、利胃散、金维素等保健药物,提高鳝苗的整齐度。在鳝鱼形成良好的摄食习性后,即可开始慢慢在鳝饵中加入人工颗粒饲料共同投喂,采取先少后多、逐步适应的方法渐渐增加入工饵料的比例,最后的比例控制在1kg鲜饵配饲料1~2kg,每天投喂2次,以6~7时、17~18时为宜。每天的投喂总量,开始时按鳝体重的 2%~3%计算,以后逐步增加到6%。投喂方式以逐渐投喂效果好。市场购得的新鲜小杂鱼及其它鲜饵,在投喂前须洗净,同时每千克鲜饵添加神草丹1mL浸泡消毒半小时,以杀灭外带的病原菌。5、日常管理关网箱养殖黄鳝的水体要有一定肥度,透明度要控制在15~20cm,水色过清影响黄鳝生长。为改善水质、提高池塘利用率,箱外应适时套养鲫、鲢、鳙、草鱼,套养鲫鱼同时还可清除黄鳝的敌害。平时要勤观察,定期检查箱底,发现死鳝要及时捞出,一旦出现网箱破裂和黄鳝发病,要立即进行修理和治疗。夏季高温时,鳝鱼摄食旺盛、排泄量大,水质极易腐败,此阶段应以水质调控及防暑降温为主。每天及时消除残饵,必要时清洗网衣,换水时要换底层水,对于一些水质较差、池底老化而又无水可换的地方,要经常使用海中宝强力净化水质。箱内的水草也要经常去除老化部分,促进新草生长,增强水草的净水功能。秋季水温开始慢慢降低,水草开始老化,故应及时捞除老化水草,并留出1/7的水面进行晒水,以改善水质。冬季水温下降,水草老化腐烂,养殖密度增加、水质恶化,导致黄鳝免疫力大幅下降;因此,越冬前在饵料中添加适量的金维素、保肝颗粒、败毒颗粒、补血颗粒等药物来提高鱼体的抗病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越冬期间使用强毒净、神草丹、杀毒王等消毒剂进行水体消毒。海中宝净化水质的工作也不可忽视,以保证黄鳝安全越冬。

大水面网箱养殖技术规范

土地、劳カ,投资后当年见效,网箱可连续使用2—3年。

2、网箱养鱼能充分利用水体,不浪费水资源,实行上、中、下层多种鱼类混养、密养,成活率高,因此,可以达到高产目的。

3、饲养周期短,管理方便,机动灵活,操作简便。网箱设置的部位,可根据水域环境条件的改变,随时迁移挪动。旱涝保收,达到高产稳产。

4、起捕容易,收获时不需要特制捕捞エ具,可-次上巿,也可根据巿场需要,分期分批起捕,便于活鱼运输和储存。

网箱养鱼基本工作

1、水库要求

在进行水库网箱养鱼时,首先我们需要选好水库。水库要保证光照充足且避风性较好,能够为鱼的生长提供充足的光照,增强其生长能力。而且周围要有良好的交通,便于鱼在起捞后的运输上市。水库水体的营养程度对养殖效益也是会有一定影响的,因此还要保证营养丰富。同时要注意水域与深度,水域的水位变化不宜过大,避免网箱无法承受。而且也不便于网箱的安置与取出。

2、网箱安置区

在选好水库后,我们还要在水库划出一块区域作为网箱的安置区。网箱要放在水面广阔、水流缓、受光均匀、水位变化小且水深适宜的地方。如果水位过浅的话,那么对水体的交换是会造成影响的,也不利于鱼的生长。但是也不宜过深,如果过深的话,那么在水体中容易出现温跃层,从而破坏水体,导致与出现浮头现象。所以水位的深度应控制在7.5米左右。**后网箱不可离岸边过近,防止受到老鼠等生物的撕咬,导致鱼出逃。

3、网箱设计

做好准备之后,我们便要设计网箱了。网箱形状可根据自己的习惯设计成正方形、圆形等各种相撞。然后根据养殖数量控制好网箱的面积,网箱面积同样也可根据自己习惯设置。在放置网箱的时候,要根据养殖水体决定放置深度。不过要注意的是,网箱绝不可碰到水库底部的污泥,枯水期同样也不可解除。**后要控制好网眼的大小,网眼要保证鱼无法逃脱。正常情况下,网眼要长出鱼体长两倍左右,而周长要比鱼小。

网箱养鱼的饲养管理

根据网箱养鱼的特点,要在面积小、密度高、时间短的条件下夺取高产,以饵料为中心的饲养管理措施必须贯穿始终。

1、饵料:要求蛋白质含量高,碳水化合物丰富,并富含维生素、无机盐等多种营养成分的优质混合饵料。

2、 饵料台:需设置采用尼龙筛绢或用聚乙烯单丝编织的饵料台。食台的大小、规格根据网箱的大小、规格及鱼群的大小而定。

3、投饵标准:要根据各养殖对象和其生长过程中鱼体的变化、水温、季节,随时调节每日的投饵标准,一般以控制在其饱食量的70-80%为宜,喂食过饱效果并不理想。

4、投饵方法:鱼群进箱后1-2天开始投饵。初投时,造成适当的音响,驯练鱼群到食台或食场上摄食的习惯。投饵次数一般每天4-6次,投饵量在严格掌握投饵标准的情况下,做到量少次多,中间间隔一定的时间。

5、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网箱是否完好无损;水深是否适宜(应维持在3-5米);鱼群活动是否正常等。

6、网目清理:网箱入水后,网目(网眼)容易被水绵、双星藻等其他生物附着,严重影响水体的更新和供饵能力,必须经常洗刷网片。

海水养殖网箱

海水养殖最深30-50米深

深远海养殖技术,是在30-50米深的海里,放置面积500-1000平方米、容积5000-10000立方米的网箱,网箱用锚固定在水深30-50米的某个海域,网箱则漂浮在海里,通过岸上室内智能控制,可以改变网箱在水里的高度,台风天气可以将网箱下潜到更深的水下,

大水面网箱养殖如何固定

1/7 生活习性

福寿螺的螺体呈圆椎状、宽螺蚊,黄褐色,个体大;喜阴怕光,喜洁怕脏,适宜在清新的浅水当中生活。螺的最适的生长温度为24℃—30℃,12℃以下活动力减弱;水温8℃时基本停止了活动,进入冬眠;6℃以下会被冻死。在适宜的温度下螺摄食量大,生长快,尤以傍晚食量最多。在人工饲养条件下,食物构成主要以人工饵料为主,辅以天然饵料。幼螺喜食绿萍、麸皮、豆饼粉、腐殖质等细小饵料,成螺主食鲜嫩水生植物、青菜和各种无毛刺的青草,辅以商品饲料。雌螺个体大,螺身短,厣微凹;雄螺个体小,螺身长,厣凸起。生产中一般以每4—6只雌螺配一只雄螺为宜。交配后雌螺傍晚爬离水面,在植物茎叶、地壁或竹竿上产卵。卵呈胶块状,粉红色。产卵后10—20h,饲养者可轻轻将卵块收集起来,集中孵化。7—15d后,卵粒逐渐变为白色,小螺即可破壳掸入水中,开始摄食生长。

养殖技术1、选择适宜的养殖环境。福寿螺要求水质清新,所以养殖水面应排灌方便,水深以0.3—lm为宜。面积大则3—5亩,小则几平方米均可。养殖水面应栽植水生植物,为螺提供避暑避光栖息的环境,同时又可为其提供天然饲料。一般水生植物密度可占水面30%—35%。为了便于投饵和管理,可用竹竿将水面拦成数区。在成螺池水面中多插竹木条等,为雌螺提供产卵场所。鲤鱼、罗非鱼、鳖都吃食幼螺,可以投放点白鲢鱼种;故放螺前应用药物除害。排、进水口应拦挡密眼网,防止螺随水漂走。

2、螺的放养。放养密度应根据水源、饵料、管理条件以及苗种大小和计划收获规格等条件确定。一般每平方米可放刚孵出的幼螺5000个左右;20d长至3g左右可稀疏为2000个左右;以后又可随螺体长大而酌减稀放;也可一次放足,随个体长大,逐步捕大留小。螺体规格不一,摄食能力也不一样,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不同规格的螺分开饲养,以求其摄食均匀,同步生长。

3、投喂饵料。日投饵总量,一般为螺总重量的10%左右,其中精料为螺总体重0.5%以上,青饲料以满足其摄食需要而定。饲料要求新鲜不腐败变质。青饲料与精饲料同时投喂时,可先投喂青饲料,待其基本吃光,再投喂精饲料。福寿螺忌光线直射,白天沉入水底或躲在阴暗处,晚上浮到水面活动摄食。因此,投饵应在傍晚进行。

4、水质管理。福寿螺的食量较大,排泄物多,池水易腐败变质,因此,水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为了保证螺能持续快速生长,要经常换水,以保持水质清新。水质恶化时螺生长减慢,甚至死亡。有条件的地方,可使养殖水域保持微流水效果最佳。静水养殖一般7d左右换一次水。

卵块集中孵化。方法是在孵化池(或幼螺培育池)水面上20—30cm,平架设一竹箔(上有许多小孔),将卵块平铺于箔上。卵块上盖有遮荫物(如树枝等),防止烈日曝晒。幼螺孵出后落入水中,开始摄食生长。

6、除害防逃。鼠类及黄鼠狼对福寿螺的危害较重,鼠类特别善于吃靠近水边的螺,故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同时应随时检查排进水口处设置的密栏栅牢固程度,防止螺随水而走。

网箱水产养殖

1 苗种选择

鲤是在我国分布最广的养殖品种之一,由于其适温范围广,耐低氧,生长速度快,饲料转化率高,肉质、肉味好,一直是我国网箱养殖的主要种类之一,通过特定的育种方法,我国先后选育出丰鲤、建鲤、颖鲤等多个优良品系。

2 放养方式

我们北方的网箱养鱼主要利用江叉水域,主要采用投饵式网箱养殖,指在投饵条件下进行高密度、流水、精养的一种网箱养殖方式。

3 放养技术

3.1 放养规格

一般网箱养殖的放养规格是(一个养殖周期):养殖鲤鱼成鱼鱼种的进箱规格要达到50~100g。

3.2 放养密度

我们目前一般的做法是:16~25m2 的网箱每平方米的放养量为16~25kg。

3.3 放养时间

网箱养殖温水性成鱼的放养时间以秋季较为有利。因为秋季放养时水温不是很低,鱼种不容易发生水霉病,放养后还可继续摄食以利于恢复体力,增强体质。若秋季放养有困难,也可进行早春放养,一般在水温稳定在10℃以上时就可以放养。

4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是根据鱼类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量,将多种原料及必需的添加剂,按照一定的比例(配方)配合成一种营养较完全的饲料。使用配合饲料的优点:

(1) 根据不同种类和不同发育阶段的鱼类营养要求配制而成,不仅可以满足鱼类生长的需要,而且提高了饲料的营养价值。

(2) 扩大了饲料来源,提高了饲料的适口性,减少了饲料营养成分的流失,降低了饵料系数。

(3) 便于运输和贮存,有利于实施产业化生产和提高养殖技术水平。

5 投喂技术

5.1 投饵方法

鱼种进入网箱并适应几天后,首先要建立鱼类上浮水面、集群摄食饲料的条件反射。可以在每次投喂前,敲击物体发出声响,然后再投喂。待集群觅食的条件反射建立后,每次投饵都要先发出信号,使鱼群上浮水而,随即开始投喂。

5.2 投饵比例、日投饵率

(1) 投饵比例是投饵量占放养时鱼种重量的百分数。无需知道饲养过程中鱼群的增重情况,只根据经验确定某一时期应取的投饵比例即可,但因为它不是根据鱼群的真实情况确定的,往往不能获得较好的效益,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2) 日投饵率是投饵量与当时网箱内鱼群重量的百分数。根据不同水温及鱼体大小确定,知道了适宜的投饵率,根据鱼体的生长情况和成活率估算出鱼群重量,就可以计算出日投饵量。

6 日常管理

6.1 建立网箱养殖档案

网箱养殖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在整个养殖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有极强的责任心,要按规范严格操作、细心观察,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养殖措施。这就要求在制定养殖计划时就应制定一份养殖档案,每天认真填写,以便总结经验、教训。

河面网箱养殖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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