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养殖场,猪肉养殖场
猪肉养殖场技术
要想把猪养好不是件容易的事,最起码以下这几点都必须要掌握:
要创造良好的养猪条件
要使猪健康、快速生长,投入和产出比例高,就要为猪创造良好的生长条件,具体说来就是做到“四良”,即“良种、良料、良舍、良管”。
1、良种: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差异很大,猪的地方品种繁多,多达数十个。我们在具体选苗时,要挑选个大、脚高,体格匀称,用手触摸耳根无发热,身上无红点,无拉稀,采食正常的健康猪。
2、良料:要养好猪,我们应搞清猪的营养需要及其功能,同时还要学会识别真假、好坏的饲料,为养猪准备新鲜、营养全面的优质饲料。
3、良舍:猪栏的建设,要选在相对地高一处,以便于排水排便。同时要考虑透光透气,防暑避寒。猪栏的大小按1头猪占地1.2平方米计算,食槽长度按每头40厘米设计。地平按拉便一秀低,其他三角较高保持一定斜度辅面。这样便于打扫卫生和冲选干净。
4、良管:建好栏、选好苗,准备好优质饲料后,就要进行优良的管理。一是三角管理,调教猪吃在一处,睡在一处,拉在一处;二是勤打扫卫生;三是准确供料;四是注意观察猪只是否生病;五是定期驱虫和防疫。
要改进喂养方法:
要使育肥猪健康、快速生长,除了要做到以上“四良”外,在喂养方法上还要进行“四改”,即熟改生喂,稀改干湿喂,单一饲料改混合喂,随意喂养改定时定量喂。
1、熟改生喂:传统的饲料方法是把饲料煮熟喂猪,饲料在煮熟的过程中,其高温会破坏一部分营养成份,特别是维生素大部分被损失掉了。饲料生喂,既保证营养成分不被破坏,又能节省人力和燃料,还可防止亚硝酸盐中毒。除马铃薯、芋头、南瓜、木薯含淀粉高的饲料煮熟喂有利消化外,其他饲料均可生喂。
2、稀改干湿喂:养猪有干喂、稀喂和干湿喂法。干喂需很多唾液和胃液浸湿饲料,干粉也容易引起咽喉炎和使猪呛鼻;稀喂看起猪吃得很饱,但长势却很差。因为一是水多了冲淡胃液不利于消化;二是水太多增加内脏负担,排泄快,排泄量大,影响饲料消化吸收;三是水多营养不够,不能准确掌握喂量。干湿喂法,浓度一般像粥一样,喂料后胃液能很好起到分解作用,促进饲料的消化、吸收,使猪生长快,报酬高。
3、单一饲料改混合喂:传统的喂法是有米糠喂米糠,有红薯喂红薯,有玉米喂玉米,有什么就喂什么的单一喂养。单一喂养法营养不全面,猪长势慢,饲料利用低。改为混合喂养。既充分利用己有的饲料,又补充一些其他饲料,营养全面了猪就会快速生长,饲料的报酬高了,也才能养出效益。
4、随意喂养改定时定量:传统的喂养方法是什么时候有空什么时候喂猪,什么时候想喂就什么时候去喂。改为定时后,使猪产生良好的条件反射利于生长,定量后减少浪费又保证营养促进快速生长。
三,要掌握疾病防疫与治疗方面的知识
1,畜牧学:最基础的知识要必备,没有深的研究起码要了解部分毛皮,边养殖边学习。
2,家畜环境生理学:要了解不同猪种的生活习性,对环境的要求,生理特点等,这个更专业。
3,营养学:怎么吃?怎么喝?才能不生病长得快,而且还节省饲料,这个应该是养猪比较关心的话题,所以说这方面的知识要必备。
4,疾病的防治与治理:既然养猪,猪生病这个就是逃不开的话题,如果有专业的兽医团队还好,管理者只需要大致了解就行。
5,生物药品:平时的疾病预防,生病后药品的选择也是一个学问,价格低效果好这个也是需要掌握的。
6,兽医免疫学:现在养猪对疫苗的依赖度越来越高,为了防止疾病的发生这个也是必备的知识。
7,家畜解剖学:是不是越来越专业了?如果有猪生病死亡,找不到原因有时候还需要解剖找答案,这个情况一般很少能用到,如果真的大量死亡那就要找专业人士了。
很多人觉得做好一消毒二防疫三治疗就可以了,其实疾病只是养好猪的一个方面,管理,经营,选种,营养,环境也很重要。养猪看起来简单其实也是一门大学问,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明白的,边养边学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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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养殖基地
猪肉深加工龙头企业是河南省漯河市的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经营家畜养殖、加工、销售为主的大型肉品联合加工企业,历史悠久,冷冻肉制品、深加工肉产品行销全国,是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猪肉养殖场技术培训
新手学卖猪肉至少要学一个月。新手学卖猪肉的主要内容如下:
先要了解猪肉相关的知识,然后办理证件,最后找档口
学会根据天气的变化来决定卖猪肉的多少。夏季天气炎热,猪肉容易变质,所以就要少进一些猪肉来卖,以免当天卖不了的猪肉变质,冬天,尤其是在逢年过节时,可以多进一些猪肉
猪肉养殖场技术要求
绵羊猪耐粗食,可只用粮食喂养,不用催肥的饲料,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饲养绵羊猪的体重在360-400斤之间,经过20个月时间的饲养体重能达到500-600斤,甚至更重。正常的一头绵羊猪可卖5600元,养殖报酬很高。
绵羊猪因为有大量的脂肪,它的肉做出来的菜肴,入口即融,正因为这种原因绵羊猪肉是做火腿、香肠的绝佳材料。另外,绵羊猪肉胆固醇含量比一般猪品种低,所以使用绵羊猪肉不用担心有临患高血压的风险。
绵羊猪比一般猪品种性情温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给它亲密接触。因为绵羊猪可爱的外表、乖巧的性情很招人喜欢,在外国很多人把它当宠物养。
绵羊猪的毛发质地和绵羊毛一样优质,是制作羊毛衫的上好材料。绵羊猪的毛一年可以修剪一次,它的毛发也价值不菲。
猪肉养殖中心
全球排名第一的猪肉生产商是温氏集团,拥有母猪约130万头。现已发展成一家以畜禽养殖为主业、配套相关业务的跨地区现代农牧企业集团。一年上市的肉猪达到1851.66万头,肉鸡9.25亿只。目前公司市值超过千亿。
猪场养殖技术工
好干。
饲养员,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只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就没有问题,前提是能耐得住寂寞,饲养员是一线工作,猪场实行封闭管理,进了猪场至少要干一个月,甚至要连续干半年以上才能回家,年轻人耐不住寂寞,一般干不了,年纪在50岁以上比较适合。
猪肉养殖场技术交流
(1)农户养猪有散养和圈养两种方式,小时候经常看到农户圈养的猪,跑到田地里祸害庄稼,而吵架骂娘的场景。由此可知,无论是圈养还是散养,都是与自然生态环境紧密结合的。
喂猪的饲料主要是以青草、野菜、下脚菜、红薯腾、麦麸、稻糠,米汤、等原生态食品。养出的猪,从品质上、比养殖场吃饲料长大的猪要好。
(2)农户散养的猪,从苗猪到肉猪,一般要一年时间,属于自然生长。而规模化养殖场饲养的猪,从苗猪到出售最多5个月,吃的是精品饲料,有一定的添加剂,属于速成型的。
(3)从口感味道上,农户散养的猪肉,比起规模化养殖场的猪肉、最明显的优点就是没有腥味,香味浓郁,而且水份少。而养殖场的猪肉,很难去其腥味,水份也多,香味不浓,两相比较差很多。
总之,单从市场价、就可以看出来农户散养的猪肉,比规模化养殖的猪肉要好。之所以农户散养猪肉比规模化养殖猪肉好的原因,就是因为喂养时间的长短不同、饲料的不同、养殖环境的不同、方式方法的不同,等等的区别,带来质量上的优劣~~
瘦肉猪养殖技术
瘦肉型猪的几种饲料配方:
1、玉米48%、大米23%、豆饼10%、鱼粉7%、麸皮5%、槐叶粉5%、骨粉1.5%,再加食盐0.5%。此配方适用60公斤以前。
2、玉米40%、大麦28.5%、米糠12%、豆饼10%、麸皮7%、鱼粉3%,骨粉1%、食盐0.5%。此方适用60公斤以前。
3、大麦30%、麸皮24.5%,元麦20%、米糠10%、菜籽饼8%、豆饼6%、骨粉1%、食盐0.5%。此配方适用60公斤以后。
4、玉米21.5%、大麦25%、米糠25%、麸皮20%、豆饼2%、青草5%、骨粉1%,食盐0.5%。此配方适用60公斤以后。
肉猪的养殖技术
可以选择地势开阔、通风向阳的场所,在建造猪圈时需要配置食槽、水槽以及排粪沟、通风孔,让猪健康的生长,在养殖的过程中,也可以为猪提供红薯、土豆、玉米等食物,还可以为猪定期的清理圈舍,避免养殖场所滋生病菌。
肉猪饲养技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养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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