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业项目推荐,最新养殖业是什么
什么是养殖业?
这个问题怎么讲:干什么都要有心里准备,充分考察市场调研,适合自己的有利条件就行。
本人建议你养殖甲鱼,养殖甲鱼同时可以套养四大家鱼充分利用水面,还可改良水质。
养殖甲鱼农村現在荒废土地,水库水塘多,租金也便宜可大搞养殖,甲鱼养殖只要道路水源方便,池塘面广可生态养殖。
现在生态甲鱼,市场供不应求!
什么是养殖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就是我们俗称的“五险一金”,在养猪行业也有生猪保险。生猪保险主要是以种猪、肉眼猪为保险标的养殖业保险。其保险标的为种猪、肉用猪自仔猪断乳分圈饲养开始至育肥出栏为止,保险期限一般为6个月,种猪自选作种用开始,保险期限为一年。
养殖业是什么行业
属于农业中的特种养殖的。养殖鸽子的利润和前景还是可以的,在广东有很多养殖场效益还是不错,有些还发展养殖黄粉虫与养殖鸽子相结合的生态养殖,值得推广。
目前市场上的鸽子需求主要是观赏和食用。鸽子观赏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目前国内的观赏鸽的品种有六百多种,最主要的就是紫点子、黑玉翅、紫乌头等。常见于公园、家庭养殖中。农村的鸽子养殖大部分都是供食用的肉鸽。目前肉鸽在市场中的需求是越来越大,一只是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养殖的前景还是比较不错的。
养殖业百科
中原地区土地辽阔无垠,我觉得目前适合养羊。小规模养的话前期10-15只母羊一只公羊就可以了,母羊建议养殖小尾寒羊,公羊看自己经济条件,杜波或者澳洲白三代四代都可以!小尾寒羊半大母羊大几百一只,公羊几千到一万多都有。养羊注意防疫和卫生,15只母羊前期压力小,容易管理需要的场地也不大!注意储存花生秧红薯杆,玉米杆的青储也是需要的。前期投资几万就可以了,投资不大适合圈养一个人就可以操作!等母羊怀孕后就需要场地了,怀孕的母羊圈在一起,待产的要注意接生特别是冬天夜里。总之养殖不易且行且珍惜
什么是养殖业的主体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对于那些以养殖为主体的的产业化联合体,一般都称之为“养殖小区”。“养殖小区”通过租赁为散养户提供一个可以养猪的地方,同时解决令人头痛的粪污处理问题
什么是养殖业的循环繁育?
1、用以前鱼缸中旧的生化棉、过滤棉等放入事先消毒好的鱼缸,旧的过滤材料中本身就含有大量生化细菌,只需调整鱼缸环境就能大量繁殖;
将本身带有生化细菌的过滤材料放入鱼缸,能够很快培养和繁殖大量硝化细菌,但应注意原鱼缸中没有生病的鱼群,不会将有害细菌带入新鱼缸中。如没有旧的硝化细菌群,可以直接购买液体或干粉的生化细菌进行培育。
2、鱼缸除氯、避光和增氧,并使用恒温棒,将水温控制在25℃最佳;
鱼缸应达到适宜生化细菌生存的环境,鱼缸中的水需要先除氯,可以用鱼乐宝的药物,另外应避免紫外线灯照射,防止其杀菌,增氧则能促进硝化细菌活跃和繁殖。水温宜控制在23℃~28℃之间,可以使用恒温棒将其设定在25℃最佳。
3、放入“菌粮”持续养菌,可以用原味的酸奶或直接购买活菌菌粮。
生化化细菌培养好后还需要适当投入“菌粮”用来养菌,不建议用“闯缸鱼”的做法,这是为了防止其他鱼群可能本身带有一些细菌和疾病,容易让鱼群交叉感染。用活的原味益生菌酸奶或者是购买的专业菌粮会比较安全。
什么是养殖业附属设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五)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六)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用地的规划安排、选址要求、使用周期,以及结束使用后恢复原状的保障措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标示牌,标明设施农用地用途、面积、责任人和备案序号,接受公众监督。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信息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其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项目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养殖业包括
养殖业包括传统的养殖业和特色业。传统养殖业包括鸡、牛、羊、猪、鸭、鱼以及鹅等。
进入了新时代后,由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发展农村经济,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特色养殖业,比如养殖蛇、鸸鹋、鸵鸟、大雁、蝎子、野猪以及山鸡等特色产业。和传统养殖业不同,特色养殖经济价值比较高。
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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