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饲养技术管理制度,水产养殖场饲喂制度
水产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归水利部门管。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3、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4、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6、指导水文工作;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水产养殖场管理制度及流程
1.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这对于养殖业来说,无疑是放宽了用地政策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2021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
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
养殖水源一般分为地面水源和地下水源,无论是采用哪种水源,在建设水产养殖场时都应选择在水源水量丰足、水质良好的地区建场。水产养殖场的规模和养殖品种,也要结合水源情况来决定。
池塘进、排水
采用河水或水库水作为养殖水源时,要设置防止野生鱼类进入的设施,还要考虑周边水环境污染可能带来的影响。使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要考虑地下水源的供水量是否满足养殖需求,供水量的大小一般为10天左右能够把池塘注满为宜。
选择养殖水源时,还应考虑工程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利用河流作为水源时,需要考虑是否筑坝拦水;利用山溪水流时,要考虑是否建造沉沙排淤等设施。
水产养殖场的进水口应建到上游部位,排水口建在下游部位,防止养殖场排放水流入进水口。养殖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的规定。对于部分指标或阶段性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养殖水源,应考虑建设水源处理设施,并计算相应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成本。
水产养殖场规章制度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三管三必须”原则是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水产养殖场管理制度内容
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
(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
(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
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
4、 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
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
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7、 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
拓展资料:
如何开始水产养殖?
一是考察选定养殖场所后,要首先到所在乡镇政府了解该场所土地的性质,如果属于基本农田,则要咨询清楚能否从事水产养殖;如果属于非基本农田,还要了解清楚是否在所在县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规划的养殖区范围内,如果属于禁养区,则不能从事水产养殖;是否在养殖区范围内,请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咨询;
二是通过村集体招标或者农民土地流转,获得水面或土地使用权,应签订水面或者土地承包合同;
三是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水产养殖需要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具体程序请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咨询;四是在养殖过程中要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的治理,排放的养殖尾水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从事水产养殖业,存在洪涝、干旱、风灾、病害、市场、技术等各种潜在风险,需要对存在风险有充分预知,在开始养殖前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水产养殖员工制度
养殖大户目前没有明确认定标准,且各省市及地方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养殖大户的概念逐渐淡化,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正日渐走进人们的视线。我们参考2011年南方某省的认定标准。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努力提升农户集约经营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种养大户全面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全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情况,全面掌握全市种养大户现状,同时在县、乡两级全面建立种养大户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种养大户分类
种养大户是指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经营户(含农业户、城镇居民户),但不包括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公司等经营主体。其中,种植大户按种植作物类别分为粮食(水稻)、果树、蔬菜、西瓜、白莲、食用菌、茶叶等大户;养殖大户按养殖种类分为猪、牛、羊、鸡、鸭、鹅、兔等畜禽养殖大户、养蜂大户和水产养殖大户。
种养大户标准
(一)种植大户标准:
1、种粮大户:年内单季种植粮食(水稻)面积100亩及以上。
2、经济作物种植:①果树种植大户:种植经营果园面积100亩及以上;②蔬菜种植大户:年内种植蔬菜面积20亩及以上,且当年种植两季以上;③白莲种植大户:年内种植白莲面积20亩及以上;④西瓜种植大户:年内种植西瓜面积20亩及以上;⑤食用菌种植大户:年内种植食用菌10万袋及以上;⑥茶叶种植大户:种植茶叶面积50亩及以上。
(二)养殖大户标准:
1、畜禽养殖大户:①生猪养殖大户: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②肉牛养殖大户: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③奶牛养殖大户:奶牛存栏10头以上;④养羊大户:羊年出栏300只以上;⑤肉用家禽养殖大户:肉鸡年出栏5000羽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肉鹅年出栏2000羽以上;⑥蛋用家禽养殖大户: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⑦养兔大户:兔年出栏3000只以上;⑧养蜂大户:养蜂箱数50箱以上。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水产养殖大户:①一般水产池(山)塘养殖水面面积20亩及以上,年总产量20吨以上,年总产值20万元以上;②特种水产池(山)塘养殖面积10亩及以上,年总产量2.5吨以上,年总产值20万元以上。
下面再让我们看一看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节选: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引导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强化典型引领带动,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
从《指导意见》我们发现今后一段时期家庭农场将成为国家扶持的重点农村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也势必会获得国家在政策,金融,土地等更多领域的全方位支持。
因此嘚吧君建议题主深耕自己的领域,做大做强产业更好的完善提升自己能力水平,积极参与到家庭农场建设的大潮中,加入到家庭农场这个行列里来,为自己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同时也能在家庭农场建设过程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后来者提供一条家庭农场建设的捷径。
水产养殖场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政渔港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湖泊、泡沼、池塘、山间溪水等适于养殖的水域发展养殖业;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渔业生产者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资源状况、水域养殖容量等,依法编制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跨界水域的养殖发展规划由相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没有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养殖发展规划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公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跨市、县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没有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核发。
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申请养殖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有与渔业养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养殖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养殖证;不予核发养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一年以上或者鱼种放养未达到规定投放标准的,视为荒芜。
养殖水域鱼种投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养殖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是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县域间引进水产苗种的,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水产苗种检疫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初级水产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检验检疫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六条 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定全省捕捞限额总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七条 在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领捕捞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核发捕捞许可证;不予核发捕捞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取得检验证书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或者经营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确定船籍港。
第二十条 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应当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与保护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国际边境水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按国际间的渔业协定执行;无协定的,按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或者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鱼叉、鱼罩、土簗子、冰板张网、密缝箔、地笼、快钩、搬罾网等渔具捕鱼。
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捕捞方法捕鱼。
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
捕捞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10厘米。捕捞小型成鱼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2. 6厘米。
簗子淌囤的眼高不得小于7厘米,宽不得小于4厘米,并禁止使用套箱、套囤。
冰槽子、花篮子、鲶鱼囤等渔具眼的尺寸均不得小于簗子淌囤眼尺寸。
张网间距以桩基计算不得小于500米。
第二十六条 国有水域主要经济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为:
(一)青鱼、草鱼、鲢、鳙、翘嘴红鮊(大白鱼)、大麻哈鱼、乌鳢(黑鱼)、怀头鲶,体长在40厘米以上;
(二)鲤、滩头雅罗鱼、雅罗鱼、东北雅罗鱼、鳜(鳌花)、蒙古红鮊(红尾)、鲶,体长在30厘米以上;
(三)红鳍鮊(麻连)、花鱼骨(吉勾)、唇鱼骨(重唇)、长春鳊、团头鲂(武昌鱼)、黄鱼桑(嘎牙子),体长在17厘米以上;
(四)鲫体长在15厘米以上;
(五)甲鱼背径在17厘米以上(甲鱼卵不得采集);
(六)河蚌蚌径在13厘米以上。
其他鱼类和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均以达到性成熟为准。
第二十七条 捕捞作业时裹获的经济幼鱼不得超过渔获物总重量的5%。
第二十八条 用于渔业并兼负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二十九条 在鱼、虾、蟹、贝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直接引用水时,引用水单位必须设置网、栅等保护设施,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第三十条 禁止围湖、围库造田。沿湖、沿库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重要的苗种生产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一条 国有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等,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自然水域排放。
禁止在渔业水域浸泡和刷洗有毒有害的物品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水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营休闲渔业的单位和个人,对垂钓场所及其水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防止水域污染。
第三十五条 向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投放水生动物新物种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
禁止向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放生有害的水生动物。
第三十六条 在距离国有渔业水域边缘500米以内或者在国有渔业水域内进行爆破、勘探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采取保护措施。由于爆破或者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建设单位在完工后应将突出水底的残留物清除干净;拒不清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禁止非法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国际边境水域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边境水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执行渔业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二)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三)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处理渔事纠纷;
(四)保护、增殖渔业资源,救护水生野生动物;
(五)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六)组织指导渔业船舶检验,负责渔船和船用产品的检验、登记;
(七)维护渔港港航安全,调查处理渔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组织渔业水上救助;
(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和渔饲料、渔药、水产苗种、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依法进行监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1.中后期,常规水质、底质养护:定期(每7-10天)使用卓越水底双改(或底改霸王)改底,用灵活100 (或粉剂活菌王)配合特力钙调水;并定期(每10-15天)使用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进行解毒。
2.激活活菌,增强活菌效能:
(1)调水、护水、肥水培藻前,先用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消除水、底中的毒素和有害微生物代谢的毒素以及药物残毒和重金属残毒等,再泼洒活菌,可大大促进使用效果。
(2)藻健康、生命力既是很好的活菌培养基和活菌激活促进剂(使用藻健康、生命力激活活菌,不 需要再加红糖或葡萄糖),将活菌制剂与少量藻健康或生命力浸泡2~3小时后使用,可使活菌迅速激活和繁殖,同时也是促进藻类生长的营养素,具有培菌培藻、均衡菌相藻相,促进稳定水色的多重功效。
3.养殖池水pH值偏低(低于7.5时):
(1)提升pH值:换新水,少量多次使用熟石灰(6公斤/亩.米),连用2~3次,每天1次,期间每24小时检测1次pH值, 直至调到理想值(8.2~8.6),也可以用肥水王(或酵素钙肥)配特力钙适当肥水逐步提高并稳定pH值;
(2)稳定pH值: 按5亩.米将黑金神1包(或粉剂活菌王3包)+特力钙2.5公斤混合浸泡,稳定pH值。
4.pH值不稳定,上午和下午变化差值太大:按5亩.米将特力钙1包、黑金神1包(或粉剂活菌王3包)混合泼洒,调节稳定pH值,提高水体的缓冲能力。
5.pH值高于8.8并伴有持续上升趋势:每亩.米用净水王700克、新活菌王700克、红糖1公斤(或甘草1公斤)混合溶化后全池泼洒。
6.溶氧偏低:
(1)加新鲜海水;
(2)合理配置增氧机并开足增氧机;
(3)关注藻相变化,视情况适量追肥促进藻类光合作用;
(4)定期改底减少底部耗氧:按5亩.米用1包水底双改(或3包灵活100)+ 降解灵3包改底,可预防和控制底质腐败耗氧造成溶氧偏低;
(5)低气压、闷热、连绵阴雨,应适时泼洒卓越100或降解灵,高温天气则可选择在夜间10点前泼洒。
7.水浓、泡沫堆积,透明度小:用纳米氧(1瓶用3亩.米)或绿康露(1瓶用2~3亩.米)用水稀释后全池泼洒,两天后按4亩.米用灵活100(3包)+藻健康(1包),也可以选择用水底双改+降解灵,1包水底双改+2包降解灵用4亩.米。
8.底泥发黑、发臭,虾上浮不下沉,摄食骤减或拒食:按1亩.米全池泼洒1包卓越100(或降解灵)解毒抗应激,第二天用卓越黑金神或水底双改(每包4~5亩.米)净化池底,第三天用灵活100(2包3亩.米)调护水色;同时内服健长灵(0.5%)、金氨基(0.5%)和保肝促长灵(0.5%)。
9.藻相突变(“倒藻”或“转水”):
养殖前期出现“倒藻”,是水体缺乏营养盐类,按6亩.米用特力钙1包+六抗培藻膏1桶混合浸泡追肥保藻,保持透明度在30公分左右。
养殖后期出现“倒藻”,表明水质老化,应先排水20公分,按5亩.米用水底双改1包+降解灵2包改良底质,第二天按6亩.米用粉剂活菌王1包+特力钙1包+藻健康2包混合泼洒,再加水至原位。
10.水体悬浮物明显增多,水色暗淡无光,底质腐败:先用绿康露消毒,每瓶2~3亩,第二天上午用解毒超爽或净水王解毒,将按5亩.米将黑金神1包、六抗培藻膏1桶、粉剂活菌王1包混合浸泡3小时后于当天中午前泼洒,以修复水色。
11.中毒的种类和处理:对虾中毒包括重金属中毒,藻类中毒,亚硝酸中毒,硫化氢中毒以及工业污水中毒、饲料变质中毒等多种情况。中毒的症状各不相同,但都表现出全身肌肉发白,游塘,跳跃。对策:开启所有增氧机,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按1000毫升/亩.米全池泼洒,第二天用应激宁按500克/亩全塘泼洒以巩固疗效。同时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1%)、卓越护肝宝拌料内服,,每天2次,连喂3天。
12.降解滥用抗生素、消毒药、杀虫剂、茶麸造成的鱼虾中毒:开启所有增氧机,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按1000毫升/亩.米全池泼洒,第二天用应激宁按500克/亩全塘泼洒以巩固疗效。同时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1%)、卓越护肝宝拌料内服,,每天2次,连喂3天。
13.重金属超标、以及因地质原因造成的水锈、硫、铁、氨含量超标:开启所有增氧机,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按1000毫升/亩.米全池泼洒,第二天用应激宁按500克/亩全塘泼洒以巩固疗效。同时将卓越净水王或解毒超爽(1%)、卓越护肝宝(0.5%)拌料内服,,每天2次,连喂3天。
14.紧急救治缺氧、浮头、泛塘:立即开动所有增氧机;有条件的向池内加新鲜海水;将卓越100(或降解灵)加适量水撒在鱼虾浮头集中处,1包卓越100(或降解灵)用1亩,如能将配合特力钙(500克/亩)使用效果会更明显。
15.养殖水体亚硝酸盐偏高:
(1)适当减料或停料1~2餐;
(2).全池泼洒熟石灰将pH值调整至8.2~9之间;
(3)开足增氧机;
(4)按4亩.米将亚硝快克4包+藻健康1包浸泡20小时后与特力钙1包混合全池泼洒,2~3天可降至安全值,随后用六抗培藻膏追肥稳定水质。如水源亚硝酸盐超标,致使亚硝酸盐居高不下,可定期(7天1次)采用解毒超爽1瓶+葡萄糖5公斤用4亩的方法控制亚硝酸盐的毒性,也能使虾健康生长。
16.亚硝酸盐超标引起中毒和偷死:采取解毒排毒→补钙、补能量→培藻肥水→保肝健肠胃、恢复损伤的步骤进行救治:
(1)解毒排毒,缓解毒性,降低死亡率:当鱼虾亚硝酸盐中毒时,最直接有效的急救方法是将鱼虾血液中的毒性排出或降解。目前实用有效的方法是:上午将用粗盐或海水晶全池泼洒解毒(每亩.米用5公斤),下午用解毒超爽或卓越净水王(每瓶3亩.米)解毒;并在饲料中拌喂食盐和解毒超爽或净水王以排毒。
(2)补钙、补能量,防应激,维持正常体能:亚硝酸盐中毒后,鱼虾食欲不振甚至停止摄食,但此时鱼虾应激所消耗的能量却是平常的5~10倍,一方面是鱼虾摄取的能量减少(出现软壳、空胃、肝肿等),另一方面是消耗的能量倍增,因此造成鱼虾在短时间内因能量耗尽力竭而死亡。因此应按4亩.米泼洒特力钙(1包)+葡萄糖(2公斤)+应激宁(3包),及时补钙硬壳,补充能量和防、抗应激。
(3)培藻肥水是解决亚硝酸盐的根本方法:藻类生长旺盛不仅可以保持水中有充足的溶氧,而且能够促进水体中物质转换和能量流动,可为亚硝酸盐的转换提供有利的条件,这时候的肥水培藻要求快速和持效相结合,应按5亩.米将六抗培藻膏1桶配合4包亚硝快克使用,可得到的理想水色和降解亚硝酸盐。
(4)保肝健肠、恢复损伤:鱼虾亚硝酸盐中毒出现出软壳、空胃、肝肿等,如不采取补救措施,会留下后遗症,如影响摄食、抑制生长,重则停止生长甚至慢性死亡。因此必须在饲料中拌喂离子对钙(1%)、保肝促长灵(0.5%)、速大灵(0.5%)、健长灵(1%)并用金氨基(1%)粘合,连喂3天,每天2餐。
17.养殖水体氨氮、硫化氢超标:适当换水,全池泼洒熟石灰,将pH值调整至8.2~8.8之间,开足增氧机, 先用纳米氧(1瓶3亩.米)与沸石粉混合后泼洒,第二天按5亩.米将六抗培藻膏(1桶)+灵活100(3包)+特力钙(1包)混合加水浸泡2小时后全池泼洒。
如水源氨氮、硫化氢超标,使用前应曝气,进水时呈抛物线入塘;如氨氮、硫化氢居高不下,可定期(7天1次)采用解毒超爽1瓶+葡萄糖5公斤用4亩的方法控制氨氮、硫化氢的毒性,也能使虾健康生长。
18.虾池水体发光:造成水体发光的原因是发光细菌,发光甲藻和夜光虫大量繁殖所致。处理:加淡水20公分或按1亩.米将250克大蒜素(25%含量)加沸石粉10公斤于夜间干撒,视情况轻重用1~2次。随后及时培肥水质,夜光即可消失:按5亩.米用黑金神1包(或特力钙1包)+六抗培藻膏1桶+氨基酸精华素2包混合浸泡3小时后全池泼洒。
19.对蓝藻的处理:
处理步骤:
(1)处理蓝藻当天应适当减料,以减少蓝藻赖以生存繁殖的养分;(也可以合理放养罗非鱼、鲢鱼等滤食性鱼类)
(2)白天排掉(含蓝藻)表层水,或者全池泼洒沸石粉吸附蓝藻沉降于池底,然后在晚上排去底层水,同时全池泼洒卓越100或卓越降解灵以避免藻相变动引起的缺氧状况;
(3)于第二天从其它池塘进新鲜含藻水,再用肥水快乐(或酵素钙肥)+六抗培藻膏或氨基酸精华素追肥,培养鲜活藻相和菌相。
20.对青苔和泥皮的预防和处理:
预防:
(1)清塘后排干池水晒塘,然后将池底浅耕翻晒;
(2)进水后及时施足基肥培藻,不要清水晾塘时间太长。
(3)不要大量的施纯鸡粪或其它有机肥;
(4)苗期施足基肥后,适时适当追肥。
处理:
在塘边浅水处洒熟石灰,并提高水位,按5亩.米将黑金神(1包)+粉剂活菌王(2包)+藻健康(2包)混合浸泡1个晚上后于第二天上午全池泼洒,目的是掠夺青苔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如塘底青苔和丝状藻太多,先用人工尽可能的捞干净后,再采取上述方法处理,既安全,效果又明显,如用化学药品消除青苔和丝状藻,对虾苗会产生药害,对肥水影响不利,不宜采用)。下午按5亩.米将酵素钙肥(1包)+六抗培藻膏(1桶)加水浸泡混匀全池泼洒;使透明度在30公分左右,数日后青苔自然死亡。
21.对丝状藻和大型藻类的处理:虾苗下池后,池底产生丝状藻,主要原因是肥水后时间过长,池水太浅,水质偏瘦。此时不能施肥,否则丝状藻会迅速长满整个池底,也不能使用杀藻药物。
对策:尽量捞出底层的丝状藻类,加高水位,当天晚上(按1米水深5亩水面)将卓越黑金神(1包)+粉剂活菌王1包+藻健康(2包)浸泡1个晚上于第二天上午全池泼洒,目的是掠夺丝状藻和大型藻类生长所需要的营养,下午引进含藻种水,并(按1米水深5亩水面)将六抗培藻膏(1桶)+酵素钙肥(1包)进行肥水,保持水体透明度30公分左右,两天后丝状藻会因得不到阳光而死亡。
22.对纤毛虫的处理:
(1)肥水:按5~6亩.米用酵素钙肥1包+六抗培藻膏1桶混合加水全池泼洒迅速肥水培藻。
(2)促进蜕壳: 把茶麸用淡水浸泡1天,取其滤液(每亩水深1米用5公斤),可促进对虾脱壳,然后排换水,第二天及时用解毒超爽或净水王解毒;或将速大灵(0.5)、丰虾活力素(0.5)和离子对钙(1%)拌料投喂,每天2餐,连喂3天,可促进蜕壳。(尤其是在脱壳的前2~3天用速大灵、离子对钙、金氨基拌料投喂,早晚各一餐,连用三天,对消除纤毛虫更为有效)
23.养殖过程中发现有水母(海蛰):
(1)认真检查进水网罩是否有破洞,及时补救;
(2)除水母:有条件加淡水的,加20~30公分淡水,水母会应激死亡;无条件加淡水的,用明矾(每亩.米1公斤)处理。
(3)解毒:水母死亡后,必须用解毒超爽或卓越净水王(每瓶用3亩)解毒;
(4)排毒:将解毒超爽(1%)、金氨基(1%)拌料投喂,每天2次,连喂3天。
24.养殖过程中发现有杂鱼、杂虾、杂蟹:
(1)认真检查进水网罩是否有破洞,及时补救;
(2)杂鱼: 把茶麸浸泡三天左右,取其滤液(每亩水深1米用3~5公斤),全塘泼洒能杀灭各种野杂鱼和寄生虫卵;2天后泼洒解毒超爽(或净水王)解毒(每瓶用3亩.米),同时将解毒超爽(或净水王)按1%拌料投喂2餐。
杂虾、杂蟹:不宜使用杀虫药,应在增氧机附近放置几个网笼,定时收笼,逐步清除。
25.防、抗应激--风向转变、冷空气南下、温差变化大、季节交替、气候突变前后:环境突变,容易引起倒藻和水变继而引起对虾强应激,食量减退,体质减弱,引发病害。因此养成收听天气预报的好习惯,关注1周内的天气情况;
(1)防止应激“倒藻”:在预知天气变化前3~4天进行追肥和培菌:每亩.米用粉剂活菌王(300克/亩.米)+六抗培藻膏1公斤(或生命力1公斤)+特力钙800克,增强藻相抗应激能力。
(2)防止对虾应激:天气变化前2~3天,用卓越100(或降解灵)250克/亩.米+应激宁250克/亩.米泼水,消除或缓解应激;如恶劣天气持续5天以上,应重复泼洒1次。
(3)增强抵抗力:用护肝宝(0.5%)、丰虾活力素(0.3%)、健长灵(1%)、金氨基(1%)拌料投喂,保肝健肠,增加对虾的体力和免疫力。
(4)天气变化期间,停止进水和换水, 开足增氧机,并减少投喂。
环境突变,充分做好防、抗应激工作,可避免暴发性红体白斑病的发生,化解养殖危机。
26.防、抗应激--台风、暴雨、连绵阴雨天,虾塘怎样处理:台风、暴雨容易造成温度、盐度、溶解氧水体严重分层现象,pH值急剧下降,并可能产生底部缺氧,出现“倒藻”,对对虾极为不利。
大量实践表明,浓水色和低透明度更易抵御灾害性天气。浓水色和低透明度的最大特点,是池中浮游植物比浅水色和高透明度更丰富。更丰富的浮游植物可以放出更多氧气。更多氧气对促进对虾正常生长和维持水体生态平衡更有利。
对策:
(1)养成收听天气预报的好习惯,关注1周内的天气情况;
(2)风雨来临前2天,沿池壁洒熟石灰(调节雨后的pH值),
(3)按6亩.米将新活菌王1瓶+2包藻健康+3公斤特力钙浸泡2小时后全池泼洒,可维持风雨期间菌相和藻相平衡;
(4)在下雨期间必须开足增氧机,并减少投喂(可适当停餐), 如喂料应拌喂健长灵、护肝宝和VC,增强对虾抗应激能力。
(5)同时将卓越降解灵+卓越应激宁全池泼洒以解毒和防抗应激;雨后再按6亩.米将新活菌王1瓶+2包藻健康+3公斤特力钙(或离子对钙3瓶)浸泡2小时后全池泼洒(注:如水质浓,应选用离子对钙,如透明度大,则选用特力钙),;这样既可保证阴雨天、暴雨天、台风天水色良好不变,同时可预防缺氧、浮头和冒底、偷死现象,使对虾稳渡风雨天。
27.防、抗应激--冬季养虾,盖(冬)棚前后的管理:盖冬棚前后的水体环境变化较大,主要表现为:环境封闭、空气不对流、温差增大、光照减弱、藻相不稳定、水质容易泥浊、溶氧不稳定、亚硝酸盐和重金属容易超标,对虾容易产生应激反应。一般盖棚后7-10天和盖棚后30多天时易爆发疾病。
管理措施:
(1)盖棚前将水色调浓爽,避免盖棚后转水。可在盖棚前泼洒六抗培藻膏或生命力+酵素钙肥。
(2)盖棚前后用卓越100或降解灵+应激宁泼水,解除环境的应激。
(3)盖棚前后加强对虾的营养,可用健长灵、离子对钙配合对虾多维拌料投喂。
(4)保持水体特别是底部的溶解氧,定期使用亚硝快克和卓越降解灵预防亚硝酸盐的积累。
(5)定期用解毒超爽或卓越净水王解毒。
水产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存放原料、半成品和熟食品的冰箱或冰柜以及食品留样冰箱应分开使用,并标明用途及卫生责任人。冷藏、冷冻库温度显示装置良好,定期校验,确保冷藏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定期清洗、除霜、除臭,结霜厚度不超过1cm,冷藏温度保持在0-10℃。冷冻温度保持在1-零下20℃。冷藏、冷冻库装温度显示装置良好。定期校验,确保冷藏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冰箱内不得存放未清洗干净的非包装食品,不超量贮存食品。
肉类、水产类分库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开罐食品或成品、半成品应倒入盛器加盖,或保鲜膜保存。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再冷藏。
自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需要存放时应贴上标签,注明加工日期和保质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每日对存放食品进行检查。
冰箱内不允许放塑料袋。
冰箱冰柜应放置在平整、牢固的平面上,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热源、湿气、油烟,两侧以及背面或墙壁距离不得不少于10cm,顶部不得放置其他发热物品和杂物。
水产养殖场管理制度材料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 年 5 月 6 日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 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 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 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 地面积控制在 22.5 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 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20%以内,最多不超过 50 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 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 60 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 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 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 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 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 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 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 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 〔2012〕3 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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