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池设备,水产设备供应商
水产养殖设施
农业设施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其中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以及畜牧养殖两大类。
据了解设施种植按技术类别一般分为玻璃/PC板连栋温室(塑料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四类;对于设施养殖中水产养殖方面,按技术分类有围网养殖以及网箱养殖技术两个类型。畜牧养殖方面,大型养殖场或者是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的养殖设施主要是开放(敞)式和有窗式,封闭式养殖主要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
农业基础设施包含哪些内容?
1、交通。主要有村屯内的道路硬化(水泥路);通屯道路的建设,多数建为三级、四级公路。
2、水利。主要有农田灌溉水利建设;地头水柜建设;人畜饮水蓄水池;水库大坝加固及河道防洪堤建设等。
3、农村电力和农村能源。主要有农村沼气池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等。
4、农业产业和农村市场。主要有各种农业产业基地的建设(各种瓜果蔬菜、牲畜生产基地);各乡镇的农贸市场建设。
5、环境生态。主要有水流域治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建设等。
6、文卫教建设。文化体育建设主要是建设一些文化阅览室、体育运动场所(篮球场、乒乓球台、健身器械等);卫生建设主要有乡村卫生院、卫生室的建设;教育建设主要是为乡村小学建设教学楼以及宿舍楼等。
7、广播电视的建设。主要是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的建设。
8、村部建设。主要指乡镇里各村的办公楼建设,现在还有那个农事村办服务点的建设,主要都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
水产养殖设施有哪些
现代水产养殖被称为设施渔业,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集约化高密度养殖产业,集现代工程、生物、机电、环保、饲料等多学科为一体,运用前沿技术在陆上或海上营造适合鱼类生长繁殖的水体与环境条件,将养鱼置于人工控制状态,以科学精养技术实现全年稳产高产,主要有工厂化养殖、大水体循环养殖及网箱(网围、网拦)等。
水产养殖设施管理办法
一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规定执行。在具体整治整改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改变看护房性质和用途,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非农化行为,必须整治整改;对由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确实是从事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可视超标情况妥善处置,具体整改标准,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的原则,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是农业园区内附属设施,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必要管理用房等,用地面积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127号文》规定)。对于改变附属设施性质和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整治整改;对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标、但确实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整改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对于农业园区内道路,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是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应按《127号文》明确的配套设施用地规定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从事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水产养殖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审批吗
养羊用地也必须审批,按设施农用地养殖用地审批,首先所用的地必须是一般农田或废弃用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向村委提出申请,到乡镇签字盖章后到农业农村局备案,然后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审批备案,还要到畜牧局办理防疫手续,环保局验收环保设施。
水产养殖设施工程
有区别。农业水利工程是解决农业灌溉,确保粮食稳产高产的农业基础设施之一。水产养殖是指水产类养殖,包括养鱼、养虾、养甲鱼、养鳝鱼等等,属水产类产业。
农业水利工程根据农作物不同的生长期适时灌溉,提高农产品产量,确保旱涝保收,增加农作物收益,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设施。
水产养殖设施施工设计规范
经营范围包括: 养殖、种植;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家禽、牲畜、水产、特种养殖及销售;油茶、果树、毛竹、绿化苗木、蔬菜、花卉、中药材的种植;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农业科技、林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农业综合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运用。
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
水产养殖设施农用地申请
需要。如果以前没有备案,可以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一)经营者申请;(二)镇申报;(三)县级审核;(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水产养殖设施农用地怎么办理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当然,养殖场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达不到环评设计要求,还是不能建造,即便是建造完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不然养殖场白建造了,不能进行养殖。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按照2017年11月1日公布施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
目前,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新政策
管理办法如下: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和棚间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建造的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智能大棚;畜禽养殖的圈舍(含场区内道路、畜禽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用地)、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含给排水设施)、水产苗种繁育生产车间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与农业生产项目关联的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看护房、粮食和农资农机具存放、作物栽培废弃物收集处理、种植类有机肥料生产、种植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防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严禁将须经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含点状供地)进行管理: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和维修场所;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综合化再利用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物流、展销、批发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占用规模应控制在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含)。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合理控制。
1.作物种植面积在1000亩及以下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至10000亩之间的,控制在15亩以内;10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30亩以内。看护用房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比例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落实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三方签订监管协议。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规范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及时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划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明确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期手续。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各县(市、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农村闲置土地、存量低效用地、不能稳定利用的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严禁使用各类自然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环境敏感区。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联合,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建立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等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每年度形成一次全省综合报告。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要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志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地类、用途、使用人、使用年限等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图入库,做好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及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
(三)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对违法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置;对再次发生类似“大棚房”问题,要追责问责。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动态执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搭车”变相取得用地手续及违规实施非农建设等违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和辅助设施用地执行标准,监督生产经营行为。
省、市(地)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国土云”、卫片执法等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分析研判用地形势,加强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
农垦、森工系统体制改革前参照执行,改革后按属地管理。本《通知》有效期5年。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在哪里备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0〕3号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魏、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三)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程序。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抽查。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方式
(一)项目选址。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 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各地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强化用地监管,助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域或市域内应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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