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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制度内容

要尽量远离人居住的地方,远离农村的水源,另外被划入禁养区的地方也是不能建场的。

要有配套的环保除污染设施设备我国有关的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畜禽的排泄物和废水有专门的处理,排放要达到相关的标准。

养殖场的办理手续要齐全:一般搞养殖,都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批,最后才能够让你建设养殖场。当然如果没有拿到相关的手续,最后也会被关门。而且在农村还有一个很好的优势,就是养殖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条件,是可以拿到政府的补贴的,或者可以享受到无息贷款。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制度及流程

如何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

一是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突出粪便养分综合利用,保障农田利用合理合法。环境影响评价是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利用技术模式选择、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是养殖企业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我国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起步晚,以前的环评主要从污染治理、而不是资源化利用角度开展,环评内容和要求也是参考工业污染治理方式等,致使很多养殖场依据环评报告采用工业化的污水处理办法,不仅效果差费用高、达不到环保要求,还使得本是资源的粪水成了污染物。此外,将畜禽粪水当作“污染物”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本身也不是经济可行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干清粪最小污水排放量(每百头每天1.2m3)计算,出栏一头猪所产生的废弃物要达到排放标准,处理费用将高达50多元,养殖场不愿意也承担不起。不规范的环评内容致使很多养殖企业不得不采用依据环评报告进行工业处理,去除养分后再进行农田利用的奇特工艺,不仅造成了粪便资源浪费也使得很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起而停用。为体现粪便的资源特征,使粪水农田利用合理合法,《意见》明确提出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为畜禽粪便肥料化还田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建议环保部和农业部尽快按照《意见》要求,以粪便养分管理计划为核心,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或技术规范”,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推动粪便养分肥料化农田利用。

二是创新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科学测算土地承载力,实现粪便有机肥农田利用的科学化。粪便农田肥料化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美国的相关法规规定,畜禽粪便不允许排放,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必须制定畜禽粪便养分管理计划,按照粪便养分管理计划进行肥料化农田利用。即使在农田面积极为有限的荷兰,75%的畜禽粪便也是通过农田利用进行消纳,养殖企业必须按照土地承载力核算的规模进行限量饲养。如果按照环境负荷量折算,2015年我国畜禽养殖总量约为13亿头猪当量,

按照18亿亩耕地计算,

每亩土地的粪便负荷仅为0.72头猪当量,约为每亩耕地7-8kg粪肥氮,只有发达国家推荐粪便施氮量(农田每公顷170公斤氮,人工草地每公顷225公斤氮)的50%-60%,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还有很大的环境空间。但由于缺乏种养循环发展的机制和规划,没有科学测算畜禽养殖粪便土地承载力,造成部分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周边、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南方水网地区,大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密集区过度集中、粪便负荷高、粪肥不能就近利用,再加上粪便农田利用不方便、污染物消减量得不到认可,直接阻碍了畜禽粪便有机肥利用。为保障粪便农田利用的安全和环境友好,《意见》提出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实行以地定畜,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为实现粪水肥料化利用,以及专业化运营和服务奠定了基础。建议尽快制定主要作物的粪便农田利用技术规程、确保科学合理使用的技术上,探索示范不同养殖场、种植户和农田肥料化利用服务组织的多方合作机制,促进肥料化利用可持续运行。

三是加强财税政策支持,鼓励沼气发电和生物天然气,培育粪便能源化利用产业。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是养殖污水无害化处理一个重要的技术环节,厌氧发酵在降低污水环境负荷的同时保存粪便氮磷养分、产生沼气清洁能源。畜禽粪便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能源利用和肥料化利用一样,尽管具有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缺乏盈利点。沼气发电上网和按标杆电价全额收购是粪污沼气工程企业主要盈利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规定,对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也规定,各级供电公司应均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全额保障性收购上网电量。但由于国家发改委2010年文件主要为支持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发展而出台,很多沼气发电企业的电不能上网,更谈不上全额收购,致使有的沼气工程只能间歇运行。为保障沼气工程的持续、稳定运营,《意见》提出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另外,为让畜禽废弃物能源化利用成为有吸引力的产业,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即征即退政策。《意见》首次提出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通过增加温室气体减排收益,进一步提升沼气工程的收益。建议在开展生物天然气和大型沼气工程建设的基础上,研究示范沼液利用技术,监测沼气发电和生物天然气等工程的环境效益,加强沼气工程碳交易培训等能力建设,为粪便能源化利用、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产业提供支撑。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制度范本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发现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后,应先立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养殖场固废环保措施

不同养殖场选择标准是不一样的,把我的豪猪场的选址要点和你分享一下吧。萊垍頭條

1、符合国家要求。萊垍頭條

①符合当地规划,不能随便选址,不能选择耕地。不能建在居民区。有环保设施,环评达标。②证件办理。首先上报国土所申请,需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察确认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养豪猪必须拥有养殖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③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还要取得林业局"三有动物训养许可″备案成功后才能正式开始养殖。萊垍頭條

2、有利于防疫灭病、且便于生产和减少工程投资。萊垍頭條

选择豪猪场址首先应考虑豪猪场的防疫问题,并应在不影响防疫的同时,综合考虑猪场建成后产品及饲料等进出猪场运输及供电、供水诸因素,最后确定豪猪场的防疫间距。防疫间距一般为:萊垍頭條

①距工厂、学校、村镇及居民区500米以上,且处于下风位置;條萊垍頭

②距主干公路、铁路和河流等交通频繁的地方500米以上;萊垍頭條

③距畜禽养殖场、屠宰场、肉食加工厂、皮毛加工厂应在2公里以上,并位于上风位置。萊垍頭條

3、地势高燥、避风向阳、排水方便。垍頭條萊

低洼潮湿的场地,不利于豪猪的体热调节和肢蹄发育,而有利于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生存,严重影响建筑的使用寿命,而且雨季到来,常常受到洪水威胁,也不利于防疫。故要求所选地面应高出当地历史洪水线以上,且地下水位应在2米以下。避风向阳可减少冬春风雪的侵袭,提高猪舍温度,并保持场区小气候的相对稳定。为了便于排水,防止积水和泥泞,地面应平坦而稍有坡度,一般以1%~3%的坡度较理想,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0%。條萊垍頭

4、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且便于取用水源是建设豪猪场首先必须考虑的条件之一。萊垍頭條

一个养殖场,特别是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每日饮用、冲圈、调制饲料,以及饲养管理人员生活用水等用水量相当大,所以必须有一个充足的水源,且水质不经处理最好能达到饮用标准为理想。一般山泉水、地下水最理想。垍頭條萊

5、场地土质坚实、渗水性强、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萊垍頭條

不宜在含有大量碎石的地带建猪场,这样土质结构利于排水,但是缺点是夏季反射的热量过多,冬季不易保温。也不要在黏土上建猪场,黏土通透性不强会导致排水不畅而积水,黏性大不易清扫。萊垍頭條

可选择低水位的沙壤土作为猪场建设用地,沙壤土排水性良好,质地均匀稳定性好,而且吸湿性和导热性都相对较小。萊垍頭條

6、道路畅通。條萊垍頭

能够通过9.6米以上大车通过。條萊垍頭

7、电力保障。萊垍頭條

基本要求有稳定电力供应,满足负荷、不断电。萊垍頭條

在实际生产中,很多老板因为选错地址,出现了政府拆迁、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道路不畅通、时常断电、排污不方便等问题,选址每一项我们都要考虑到,才能保障我们正常生产。萊垍頭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萊垍頭條

废弃的养殖场如何处理

废弃的石头坑建养殖场是可以的,它既节约了土地,又使废弃的石头坑得到了利用。一举二得,而石头坑是可以铲平的,只要下点功,现在机械化强大,机械作业无所不能,而且只要这个石头坑面积理想,水电来源容易交通便利,就一定能建起一个很好的养殖场。頭條萊垍

畜牧场废弃物处理原则

答:养猪场污水处理工艺方法:

1.组合式稳定塘工艺

广东某规模化养猪场日产污水量500m3/d,采用新型厌氧-兼氧组合式稳定塘工艺,该工艺主体的组合式稳定塘设计成倒置截头圆锥型,由下向上设置3个微生物反应区,即厌氧反应区、兼氧反应区、好氧和藻类生长区。污水由下向底部均匀向上流动,污水在塘内的停留时间为12d。整个厌氧-兼氧-组合稳定塘出水CODcr 的质量浓度保持在3000mg/l,CODcr去除率一般为70%左右,而传统厌氧塘CODcr的去除率为50%左右,相比较起其处理效果得到显著提高,后续辅助好氧池采用活性污泥法,使CODcr等进一步降解,再利用高负荷氧化塘进行污水的硝化脱氮,最后通过藻类沉降塘及生物塘以达到出水水质要求。该工艺实际运行中CODcr平均去除率达99.43%,BOD5平均去除率达99.8%,SS平均去除率为97.7%,NH3-N平均去除率为93.45%。整个污水处理系统投资运行成本较低,运行期间只需一名运行管理人员,操作简单方便,其缺点是占地面积大,不适用于一些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

2.UASB+SBR工艺

罗庄区江泉生猪养殖场日处理污水300m3,采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反应器发酵工艺,产生沼气通过铺设管道供应给附近居民日常生活使用,使沼气得到充分利用,而所产生的沼渣通过好氧连续式生物堆肥发酵制成复合有机肥料投放市场,经济效益很好,沼液经过SBR池好氧处理后可进行农田灌溉,采用了钢筋混凝土结构使得总体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成本也较高,运行成本费用为29万元/年,即2.648元/cm3,但其沼气和沼渣利用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年获利可达72.5万元,综合效益十分显著。

3.ZWD新型沼气池+生物循环处理工艺

福建省农科院研制的ZWD型沼气池是全国最先设计应用的顶盖直管进料,无活动盖,侧面中层大出料口的水压式沼气池型,克服旧式的水压式沼气进出料难,占用有效建造容积等缺点,设计的沼气池占地面积小,结构简单,操做方便,提高了产气率,经过在几个养猪场试投入运行,效果显著,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生态牧场,在畜牧场内建立沼气有机废物循环利用系统,提高生物物质循环利用系数,使沼气、沼液、粪渣全部得到充分的利用,确保污水实现零排放,适用与中小型养猪场污水处理,目前在省内数十家养殖场广泛应用。

4.酸化+高速滤池+生物氧化塘

北京市大兴区某猪场饲养生猪5000头,采用水冲清粪工艺,每日排污量为100-120t,设计通过自然沉淀法对猪粪污水先进行固液分离,沉淀固体经过调整水分,添加肥料成分,进行堆肥处理,液体部分通过一个调节酸化池和两个串联的高速生物滤池进行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处理后的污水进入生物氧化塘进一步降解蓄存,进行农田灌溉。污水通过处理总降解率可达到93.0%-97.0%,COD浓度最低达77mg/L,可达到国家三级排放标准。

5.凤眼莲生物系统处理工艺

深圳某养猪场年产猪肉10万头,每天排出粪水约1500m3,COD浓度在14000mg/l左右,污水经过前期的厌氧发酵后进入兼性氧化塘自然氧化后,进入水生生物处理系统,先经增氧氧化塘氧化,然后进入一级凤眼莲吸收塘,出水经过自然氧化塘氧化后进入二级凤眼莲吸收塘,再进入沙滤床流入氧化塘,达到净化废水的目的。整个系统停留时间为30d,后期处理COD平均为314mg/l,去除率达69%,总氮去除率达75%,当废水COD浓度≥800mg/l,总氮(T-N)≥600mg/l,溶解氧≤2mg/l时,凤眼莲不能生长,为防止总氮、溶解氧超标,应在该系统前部设置一个增氧氧化塘,增加溶解氧量,凤眼莲的培育受多种外界条件限制,气候、温度与污水进水水质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最后出水水质。所以工艺的关键部分在于凤眼莲的培植驯化。经过猪场实际运行表明,凤眼莲水生生物系统处理养猪场废水耗资少,并能有效去除有机物,较适用于我国的畜牧场污水处理。

6.强化预处理+高效折流厌氧反应器+氧化塘

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采用的集约化猪场废弃物系统,改变传统的水冲洗清粪方式,利用重力引流清粪,节省大量水源(约50%),减少后续粪污处理工程,液体部分与猪舍冲洗水混合进入高效折流厌氧反应器(ABR)进行厌氧污水处理,通过一系列的实验,进水BOD3000mg/l,折流厌氧反应器的容积可达4-8kgCOD/d,污泥浓度20kg/m3。出水COD、BOD去除率在80%以上,选用氧化塘作为厌氧消化后续处理工艺,减少了工程投入,整个系统化处理实现猪场生产的“零污染”排放,而厌氧消化后处理工艺选择时应该猪场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工艺。

7.AOF工艺

由深圳某公司研发设计的AOF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和精处理技术路线,使废水COD浓度由6000-15000mg/l降至100mg/l以下。工艺通过生物处理采用高效厌氧污泥池和高效好氧生物处理设备,最后经过精处理去除残留的污染物,使废水稳定达标排放,该项实用技术在深圳、北京等地的数家大型养猪场,均获得较好效果。

8.多级酸化-人工湿地处理工艺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的畜禽舍粪便污水多级酸化与人工湿地串联处理工艺,粪便污水经固液分离后进入酸化池,进行酸化调节,然后进入四个串联人工湿地进行处理,最后通过净化池后,即可达标排放,通过该工艺的运行可使COD由1500m/L降至98.4m/L,BOD5由9000m/L降至49.4m/L,SS由18600m/L降至51.5m/L。硫化物由480m/L降至1.3m/L。整个工艺系统实现自流化,不需要动力,节省能源,减少了60%的运转费,且能有效的去除污水中的重金属。

9.混凝-脱氨-好氧生化处理工艺

为了解决养猪场排放废水有机浓度高、氨氮浓度高、恶臭严重的问题,上海通过实验室模拟,通过实验室模拟试验,探讨了混凝-脱氨-好氧生化处理养猪场废水的工艺。养猪场废水经石灰乳混凝沉淀,可去除废水中的大部分胶体物质和悬浮物,同时可去除一部分难降解物质;经脱氨使废水中氨氮低于200mg/L,有利于后续生化的顺利进行。当生化池活性污泥浓度在3500~4500mg/L之间,CODCr容积负荷<3.0kg/(m3?d),NH3-N容积负荷<0.22kg/(m3?d)时,生化出水能够达到上海市提出的畜牧业排放标准。

10.固液分离机处理工艺

福建省农科院地热所研制的FZ-12固液分离机,采用机械振动对养猪场粪污水进行固液分离,处理污水能力大于12 m3/h,TS,CODcr、BOD5去除率分别为62.6%、61.2%、57.5%,有效降低污水浓度,使污水的COD浓度降到4000mg/L左右,有利于后续厌氧发酵处理,粪渣可回收制作出售,经济效益可观,经机械分离固液分离后的污水再经过厌氧沼气发酵,产生的沼气作为小猪保温供热能源,而处理后排放污水可进行养鱼及农田灌溉,由于前处理采用了固液分离机,与传统养猪场污水处理相比,后期投资及运行费用大大减少,所以整体项目投资减少。该项固液分离机的设计已经获得国家专利。

11.CFW型畜禽污水处理工艺

采用目前先进的UASB高效生物厌氧反应器和已有专利的一种改进的曝气生物滤池技术,运用于上海某养猪场,其圈养规模为6000头年,该工艺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400m3/d。畜类污水经固液分离去除大块杂物后进入无游离氧的UASB高效厌氧反应器,厌氧生物降解后再进入后续曝气生物滤池,池内装有由陶粒组成的填料,污水进入后进行曝气反应。经检测,出水中的CODcr≤250mg/l、BOD5≤104.2mg/l,NH3-N≤85.8mg/l,整体工艺运行稳定,运行费用低,出水水质稳定,但由于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较先进和复杂,运行过程中管理较为重要,对管理人员的要求高。

目前国家对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的不断增强,地方上也加强了畜牧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往往因为运行费用过高而导致建成后就闲置不用,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却仍得不到妥善解决。针对这些问题,综合考虑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投资能力及地区区域特征,研究采用适合不同地区的经济高效污水处理工艺。除了以上一些目前国内应用较广泛的养猪场污水处理工艺外,国外目前也有许多研究较为成功的厌氧处理、好氧处理以及天然净化处理工艺,其中包括采用厌氧塘-兼性塘-好氧塘工艺,也有日本一猪场采用的中温甲烷发酵、稀释-淹没式滤池工艺,还有加拿大猪场采用的固液分离高效好氧反应器-曝气塘-灌溉工艺等。将污水处理工厂化和自然生物处理,好氧和厌氧处理进行有机组合以求达到最佳处理效果。

养殖场固体废物处理

养殖场外排废水的主要特征是有机物浓度高、悬浮物多、色度深,并含有大量的细菌,因含有大量动物的粪便而使NH3-N浓度很高。

废水中的固体残渣主要为有机物质,如不进行有效固液分离,就会给后续处理带来困难,增加处理负荷,影响处理效果。

畜牧场废弃物的处理

社会关系条件对畜牧场很重要,直接影响畜牧场的生产成本乃至企业生存。

一地理位置

畜牧场要尽量接近饲料产地和加工地,好近产品销售地。可以降低成本,方便销售。

交通要便利,但离主干道300米以上,人群聚集地和居住地1000—3000米以上,方便防控疫情。

二水电供应

供排水统一考虑,满足生产需求。如果是大型畜牧场,必须有可靠的电力保障,方便就地处理饲料和废弃物。

三疫情环境

不能选择发生过疫情的地方建畜牧场,也不能屠宰,化工,制革厂这类环境易于污染的地方。

养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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