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面养殖交什么税,水面养殖权要交租吗
养殖水面是农用地吗
首先要明白,耕地分为两种: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上是不能挖鱼塘养鱼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有明确规定;一般耕地上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法不禁止则自由原则,耕地上是可以挖鱼塘养鱼的。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可能需要到农业或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且面积超过10亩的有可能因涉嫌破坏耕地而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大面积应当谨慎,10亩以下问题不大,挖鱼塘养鱼国土部门是不能处罚的,因为缺乏依据。
非耕地,包括三个方面:
1、农用地中的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建设用地;3、未利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具体政策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
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养殖水面属于农用地吗
1,性质:一般农用地可分为国有和农村全体所有两种性质。2、用途:一般农用地的用途主要有住宅、综合、商业、工业以及其它。
3、一般农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区别:农用地的范围要大于基本农田,其中基本农田仅指受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而农用地不仅包括耕地,还包括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农用地经法定程序可以转为建设用地,而基本农田经依法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
鱼塘属于养殖水面吗
一亩=666.67平方米=0.066667公顷=0.00066667平方公里
将池塘的形状转化成正方形或长方形,用长乘以宽求出面积即可。一亩为667平方米,如长约33米,宽约20米这样的长方形。也可以想成是直径约为30米的圆形。
对形状不规则的鱼池,用割补方法计算。
先将池塘分割成长方形、三角形或圆形进行测量,然后将各部分面积相加即是整个池塘面积。
亩是面积单位,立方米是体积(容积)单位,两者无法换算你想要计算出鱼池的容积,必须要知道鱼池的深是几米,1亩 ≈ 667平方米,用667乘以鱼池的深,算出来就是鱼池的容积,1立方米水的重量等于1吨或1000千克,再根据鱼池的容积就可以算出水的重量。
养殖水面属于耕地吗
因为坑塘水面不是耕地或基本农田。因为坑塘水面有的是经过批准取土形成的,也有的是属于洼地长期自然形成的,它们都是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非耕地,在这样的水面上根据需要,采用一定的建筑方法,建筑房屋居住,或用于其他管理房,既没有占用耕地,也不影响周边的农业生产,所以合法。
养殖用地是农业用地吗
农村养牲畜的房屋算设施农用地类的养殖用地,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一般农田或闲置土地申请,申请时先经过村委同意,乡镇街道通过农业结构调整计划确认,报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通过,改造符合环保局验收标准。
水产养殖用地属于什么用地
什么是休闲农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7年11月联合发改、工信、财政、国土等1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休闲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新型产业形态、现代旅游的新型消费业态,主要形态包括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
休闲农业用地分类
休闲农业用地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相关配套、附属用地;一部分为建设用地,即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酒店、民俗、会展等建筑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9月到期),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具体管理体现在以下几点:
1.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2.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3.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
养殖水面是什么地类
三调中沟渠是农用地。
农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
三调中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养殖场用地、种植业管护房、晒场、养殖水面等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水库、沟渠等水利用地,以及农村道路等用于农业生产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土地。
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生产用地
答案是:2020水产养殖用地规定:
条件一: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能污染周围环境和土地。
条件二: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要离农田保护区有一定隔离。
条件三: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条件四: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一般农用地可以水产养殖吗
耕地可以种植花卉和育苗。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产产品和其他经济作物,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建造临时畜牧场和饲养场,发展畜牧业;也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
水产养殖用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 年 5 月 6 日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 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 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 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 地面积控制在 22.5 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 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20%以内,最多不超过 50 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 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 60 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 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 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 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 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 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 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 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 〔2012〕3 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农用地不包括养殖水面
不可以耕种的地方不叫耕地。
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叫非耕地。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一般有的原来是耕地,由于经营不善造成荒芜的,不得视为非耕地。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垦耕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木的土地,已肯滩地和海涂以及耕地中的沟、渠、路、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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