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殖用水处理,渔业养殖用水标准
渔业养殖用水标准规范
水温
对于不同的养殖鱼类,对于水温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我们在根据水温分类的时候,一般分为最低温度、最适温度、最高温度三个基准温度。我国四大家鱼的适温范围在20-32度,罗非鱼为24-35度,虹鳟为12-18度,不同种类的鱼类对于水温的变化和感知也是不同的,适宜的水温变化对于鱼类来说可以起到积极的变化,可以加速幼体的发育速度,提高雌体的生殖能力,促进水体鱼虾蟹的生长。
但是温度变化太大,超过3度以后,鱼体的应激性加大,会出现焦躁不安,食欲废黜,生体机能紊乱等问题。所以要求我们在下苗的时候,需要适水下苗,减少因为温差带来的应激,另外放苗之后可以泼洒抗应激的产品,如VC、免疫增强产品等。
盐度
盐度对于鱼体的存活、代谢、摄食、生长发育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有些淡水鱼类能够耐受较大的盐度,最佳盐度可以增加机体的摄食以及增强机体的防疫机制。淡水鱼类的盐度一般在2-5,鲤鱼、鲫鱼在盐度为4的时候,生长速度最快,食蚊鱼在盐度为2时,生长速度最快,对于大多数淡水鱼类,2-3的盐度,是维持体内渗透压,维持机体代谢的最佳盐度。但是盐度过大,会导致鱼体生体机能紊乱,渗透压发生很大的变化,造成鱼类直接死亡。
对于盐度调节措施,海水类鱼类可以直接添加海水,淡水类需要盐度调节的,可以通过人工调配的方式,进行调节。
PH
在养殖水体中,一般将水体的酸碱度分为五个维度,分别是强酸性(ph<5.0),弱酸性(ph5.0-6.5),中性水体(ph为6.5-8.0),弱碱性(ph为8.0-10),强碱性(ph>10.0)。养殖淡水中的ph一般为6.0-9.0,海水为8.0-8.5,鱼塘可以根据碳酸的一级与二级电离平衡、碳酸钙的溶解以及离子缓冲系统调节ph。
水体的ph改变以后,可以通过氢离子的渗透和吸收作用,是养殖鱼类的血液ph也会发生改变,破坏运输氧气的能力。Ph过高过低,直接会腐蚀鰓丝组织,造成鱼类呼吸障碍而死亡。降低ph会影响硝酸盐还原酶的活性,导致植物缺氮。Ph也会影响很多物质的存在方式和产生的毒性影响,例如氨氮、硫化氢等,由于ph的改变,会加大它们的毒性,从而毒害鱼类。
我们在调节池塘ph的时候,通常会使用酸类或者碱类进行调节。当水体呈酸性的时候,一公顷一米水深的池塘可以使用30kg的生石灰提高1个ph;当水体呈碱性时,使用醋酸、盐酸、有机酸调节,也可以使用明矾一公顷一米深的池塘用15kg;此外还可以通过生物制剂的调节和消除有机物、浮游动植物的调节等方式来调节ph。
溶氧
溶氧是水产养殖中最关键的指标。溶氧的高低可以影响鱼类的摄食、应激反应,从而能够直接影响鱼类的饵料系数,鱼类的发病情况,有毒物质的毒性影响,但是溶氧过饱和,也会容易引起气泡病。
池塘中的溶氧主要来源于藻类的光合作用以及空气中大气压强压进的溶氧,消耗氧气的主要因子有养殖动物、藻类、有机质、浮游动物等,所以在养殖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解决溶氧的来源问题,更要解决好溶氧的去处问题。
溶氧来源我们可以通过培养池塘有益藻类、合理使用增氧机、化学制剂等增加氧气;溶氧的消耗可以通过优化池塘藻类结构,培养有益藻类、分解池塘有机质、杀灭池塘有害浮游动物的方式降低溶氧被消耗。
氨氮
养殖水体中的氨氮主要来源于残饵粪便、底泥释放、以及死亡的藻类等。在养殖过程中,氨氮也是影响养殖动物的重要理化指标之一。一般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氨氮的浓度不宜超过0.02mg/L,但是新开挖的池塘,一般要求必须有一定氨氮,如此水体才能肥起来。氨氮过高,鱼类会产生中毒现象,严重的直接会导致鱼类生理性缺氧而死亡。
为了防治养殖水体中氨氮超标,我们不仅仅要定期检测水质,还要及时清理池塘的残饵粪便,分解有机质,保证水体溶氧充足,而且培养池塘有益藻类,增加溶氧,促进池塘硝化作用的进行。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是硝化反硝化过程中以及植物体内被摄取的硝酸在硝化酶的作用下,转化为氨以及氨基酸过程的中间产物。在溶氧充足的情况下,亚硝酸盐会被硝化为硝酸盐。养殖水体中最好是不能测量到亚盐的存在。
在养殖池塘中,一旦氨氮=转化为硝酸盐的过程受阻,亚硝酸盐就在水中积累,大量亚硝酸盐的存在会将鱼类血液中的血红蛋白氧化为高铁血红蛋白,抑制血液的载氧能力,从而让养殖鱼类缺氧浮头,甚至中毒死亡。另外,亚硝酸盐过高还会影响鱼类的新陈代谢,免疫系统被迫害,抗病能力降低,养殖鱼类更容易受疾病的袭扰。
在养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培养池塘优质藻类,分解池塘有机质和残饵粪便,增加池塘溶氧水平。有研究表明,当溶解氧在5-6mg/L的时候,硝化速度随着溶氧的升高而加速;当ph在7.8-8.9之间的时候,硝化速度可以保持在90%。所以我们不仅仅在使用常规手段控制亚硝酸盐,也要通过调节ph、溶氧来控制亚盐。
硫化氢
还原性的硫化氢是在含硫化物在池塘底部缺氧的情况下,被微生物还原生成的。水体中的硫化氢毒性会随着ph、水温、溶氧的变化而变化。水温升高或者溶解氧降低,硫化氢毒性加强;ph增加,硫化氢会降低毒性。硫化氢对鱼类的毒害浓度为>0.4mg/L,当然,在养殖水体中,硫化氢没有是最好的状态。
消除硫化氢的危害可以通过提升ph和水体中的溶氧,加强对于底部的管理,分解残饵粪便和有机质,避免使用硫酸铵,严重的时候可以使用一定量的铁剂,消除硫化氢的毒性。
渔业水质标准
三类水质的要求: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三类水质的要求如上。
水质标准是国家、部门或地区规定的各种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方面所应达到的要求。它是在水质基准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法令,是判断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规划的目标和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有不同的要求,从而根据自然环境、技术条件、经济水平、损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质标准。
目前中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质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水污染排放标准”等等,使水质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渔业养殖水质标准
水质,水体质量的简称。它标志着水体的物理(如色度、浊度、臭味等)、化学(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含量)和生物(细菌、微生物、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的特性及其组成的状况。
水质为评价水体质量的状况,规定了一系列水质参数和水质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和渔业用水等水质标准。
天然水评价指标一般为色、嗅、味、透明度、水温、矿化度、总硬度、氧化-还原电位、pH值、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等。天然水中的大气降水水质与当地的气象条件和降水淋溶的大气颗粒物的化学成分有关;地表水水质与径流流程中的岩石、土壤和植被有关;地下水水质主要与含水层岩石的化学成分和补给区的地质条件有关。
渔业养殖用水标准规范2020
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养殖的水面积应达10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水面积应达15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须有规范的编号。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养殖用水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进排水分设。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养殖密度适当,并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增氧设施。]投喂的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并符合附件《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放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书面的鳗鱼养殖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有经过培训合格并在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有不同人员担任,养殖技术员须凭出处方用药,药品由质量监督员发放。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二)具备养殖、卫生防疫专业知识;(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四)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两年以上;(五)掌握和熟悉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第278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出口鳗鱼养殖用药规定>、<出口鳗鱼养殖禁用兽药品种目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十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表中需选择的栏目,请在“□”内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选择多项。 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3份。 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一)养殖场质量体系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五)养殖塘(池)分布示图及编号; (六)水质检测报告; (七)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 (八)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份、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九)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2份,全部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养殖场地址”:养殖场地址应为企业法定地址,如果企业法定地址与养殖场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时,应同时注明养殖场所在地地址。
渔业养殖用水标准规范最新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16市2020年年底前亟待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青岛市)》、青岛市2020年6月12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攻坚任务行动电视会议及胶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部分省环委会反馈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胶环委办〔2020〕19号)等工作部署安排,为切实加大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减少渔业养殖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方案如下。
反馈问题
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要求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污染,驻区督察发现,滩涂养殖禁养区内约有400多公顷海水养殖需清理,限养区内有近5000公顷海水养殖需逐步退出,2000余家工厂化海水养殖场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
我市现状
青岛市问题清单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问题均属于即墨区。我市因新修订海岸线一直未发布,故尚未确定海水禁养区和限养区,待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后,可能存在禁养区养殖清理、限养区整治规范等类似问题。我市海水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育苗存在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且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础条件差,且多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不具备改善养殖条件的资金实力,后期升级改造面临极大压力。
整改目标
全面排查管辖海域渔业养殖现状,加快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妥善解决工厂化养殖场手续不全问题,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完成规划禁养区清理整治和限养区内养殖管控工作;减少入河入海污染负荷,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率达到85%以上。
整改措施
1、合理规划水产养殖空间。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海岸线修测结果和国家海洋公园调整措施,结合胶州实际适时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根据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要求进行整治。对规划禁养区范围内的海水养殖进行逐步退出,对规划限养区内的海水养殖继续进行健康养殖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对养殖规模进行合理管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2、完善海水养殖相关手续。我市工厂化育苗设施建设年代久远,环评、土地等手续不全,需分类调查,进行补办手续或其他配套设施改造。(责任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3、加强产品及水质安全管控。围绕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按照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加强养殖水质监测及排放前尾水处理,因地制宜开展养殖用水排放前规范化处理示范工作,并以点带面进行推广,加强渔业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大养殖水产品抽检力度。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保障水域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工作进度安排
(一)养殖主体排查(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海水养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养殖企业、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对重点区域内渔业养殖排放水进行监测,全面摸清海水养殖现状、池塘和工厂化(育苗)养殖手续办理情况,确保“零遗漏”,建立详细台账。配合青岛市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完成青岛市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方案。
(二)全面治理( 2020年9月至 2022年12月)
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非法养殖及不符合渔业养殖排放水标准的养殖企业、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规范渔业养殖投入品使用;对企业、个人养殖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排放水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排放水安全。根据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三) 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
加强生态型、集约型、质量安全型养殖模式推广,重点推广虾蟹贝混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在节水、环保、少排放再利用上下功夫,保证我市海水养殖业用水“又好又省”。
《渔业水质标准》
我国饮用水硝酸盐项目旧标准规定为20毫克/升(GB5749—85),2006年的新标准修订为10毫克/升(与美国相同),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又特别规定在使用地下水等条件受限时可放宽至20毫克/升。
扩展资料:注意事项:为了解水受污染程度和变化情况,需对水样进行紫外吸收光谱分布曲线的扫描,如无扫描装置时,可用手动在220~280 nm、每隔2~5 nm测量吸光度,绘制波长-吸光度曲线。水样与近似浓度的标准溶液分布曲线应类似,且在220 nm与275 nm附近不应有肩状或折线出现。水样采集后应及时进行测定,必要时应加硫酸使pH<2。保存在4℃以下,在24 h内分析。含有有机物的水样,而且硝酸盐含量较高时,必须先进行预处理后再稀释。当水样中含有Cr6+时,絮凝剂应采用氢氧化铝,并放置0.5 h以上再取上清液供测定
渔业养殖用水排放标准
猪场产生的污水应坚持农牧结合的原则,经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在猪场与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跑、冒、滴、漏现象;要配套设置田间贮存池,以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贮存池的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猪场排放水的总量。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化需氧量(BOD5毫克/升):水作:80,旱作:150,蔬菜:80;化学需氧量(COD毫克/升):水作:200,旱作:300,蔬菜:150;悬浮物(毫克/升):水作:150,旱作:200,蔬菜:100;凯氏物(毫克/升):水作:12,旱作:30,蔬菜:30;总磷(以P计):水作:5,旱作:10,蔬菜:10;pH:水作:5.5~8.5,旱作:5.5~8.5,蔬菜:5.5~8.5;粪大肠杆菌数(个/升):水作:10000,旱作:10000,蔬菜:10000;蛔虫卵数(个/升):水作:2,旱作:2,蔬菜:2。
渔业用水水质卫生标准:色、嗅、味:标准值: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臭、异味;漂浮物质:标准值: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悬浮物质:标准值: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而且悬浮物质沉于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影响;pH:标准值:淡水6.5~8.5,海水7~8.5;溶解氧:标准值:连续24小时中,16小时以上必须大于5毫克/升,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毫克/升,对于鲑科类栖息水域冰封期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毫克/升;生化需氧量(BOD5):标准值:不超过5毫克/升,冰封期不超过3毫克/升;总大肠杆菌数:标准值:不超过5000个/升(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升)。
猪场污水处理要经济实用,简便易行。以下是山东省近年来开发的一种适合中小猪场污水处理方法:在每栋猪舍处设一级沉淀池,上清液流入主管道,主管道与二级沉淀池之间设隔栅,让上清液流入二级沉淀池,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进入曝气池,经充分曝气和好氧微生物处理后,再入三级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再进入砂滤池,经砂滤池达标后排放。污水管道和一级、二级沉淀池均应密封,相当于厌氧发酵过程,可将污水中的有机物减少50%
渔业用水国家标准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我国的地表水水质分为:Ⅰ、Ⅱ、Ⅲ、Ⅳ、Ⅴ,水质超过Ⅴ类标准的水体称为劣Ⅴ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其中,Ⅰ类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Ⅱ类水质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后,可供生活饮用;Ⅲ类水质经过处理后也能供生活饮用;Ⅲ类以下水质恶劣,不能作为饮用水源;超过V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则成为劣V类,基本已无使用功能。
生态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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