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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鳢鱼养殖困难在哪里,塘鳢鱼养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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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鲺鱼如何养殖

1-1.5米。

可选择庭院小水体养殖,也可利用池塘单养。要求水源充足,水质无污染,进水、排水方便,池底平坦,淤泥少,池塘保水性能好,面积一般为67至1334平方米,水深1至1、5 米。进水口、排水口设防逃设施,在池塘一角养殖一些水草如水葫芦,让鱼隐蔽、藏身。塘鲺可以和藕同养,需要合理调节水位,平时大池水位保持30至50厘米,过深水位不利于藕的光合作用和生长。

塘鲺鱼养殖成本多大

需要14377元人民币的成本

塘鲺鱼养殖技术与利润

塘虱生长快好饲养,成活率高,可以消化掉很多废物很不错,杀牛羊的下脚料都可以拿来喂他,即可以吃活的小鱼小虾,又能吃死的,甚至是腐败的它也不拒绝!

如果拿来养殖卖的话,可以喂点动物性的饵料就可以了,活禽市场宰杀的鸡鸭下脚料也行,关键是便宜!饲料也行,动物性的比重要大一些,这样长的更快更肥。喂饲料成本会高一点,先打探一下,哪种饲料下脚料便宜就用哪种吧!

长期饲养成本的高低,会影响利润。合适的就是最好的。

塘鲺鱼养殖利润

塘虱鱼,学名叫胡子鲶,人工养殖具有生长快、产量高的特点,如果是低成本小规模养殖,比较容易管理,风险也要小一些,能够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先来了解一下塘虱鱼的生长特点

① 生活习性:塘虱鱼喜欢聚集性的生活在池塘底部,白天在阴暗的洞穴很少活动,到了晚上就会出来觅食,由于它属于亚热带的鱼类,不耐低温,人工养殖就要控制好池塘温度,当水温低于8度时,就会发生冻伤。因此,在越冬期间,水温要控在14度以上。

② 食性特点:塘虱鱼主要吃动物性的饵料,而且吃食量比较大,可以超过自身体重的10%,对饥饿的耐受力比较强,在越冬期间,吃饱以后3~4个月不投喂饵料也不会出现问题。到了春季,水温升高到15度时,就开始进食,当水温达到20~32度时,对饵料的需求旺盛,此时生长速度也会加快。

塘虱鱼的食物有天然的轮虫、水蚤、水生昆虫,还有一些浮游植物的嫩茎。人工养殖的条件下,可以投喂一些鱼粉、蚯蚓、动物内脏、黄粉虫等饵料,适当添加一些花生饼、玉米粉、麦麸等植物性的饵料。

建造池塘

① 池塘面积:池塘要在没有污染的水域,进排水比较方便。低成本养殖,鱼塘的面积就要小一些,这样也方便管理,一般保持200~500平方比较合适,池塘太大,相应的成本也会增加。

② 池塘的要求:池塘池壁的坡度不能太小,塘虱鱼有很强的逃逸能力,池壁最好是能垂直一些,不能产生缓坡。池塘里的水深保持在1.2米左右,要做好防漏水的措施,池底要安装好进排水口,以利养殖期间进行换水。池塘里要种一些水花生、伊乐藻等水生植物,供塘虱鱼栖息。

塘虱鱼苗的投放

① 池塘消毒:在投放鱼苗前的半个月,先要用20~30公斤/亩的生石灰给池塘消毒,杀灭池塘淤泥中的病原微生物,过一个星期后,再投放400~450公斤/亩的粪肥到池塘用来培养浮游生物。

② 鱼苗投放:鱼苗买回来以后,先要进行消毒,再按照养殖面积,控制好密度再投放,如果鱼苗是6~8厘米长,投放密密度大约2600尾/亩。投放初期时,先不要投喂饵料,主要让鱼苗摄食水里的浮游生物,三天以后再投喂适口的饵料。

塘虱鱼的饲养管理

① 饵料投喂:饲养期间饵料投喂量可以根据鱼的总重量来算,一般保持在8%~10%比较合适,每天上午和下午投喂两次,下午可以多投喂一些。饵料主要是以动物性的饵料为主,植物性的饵料为辅。动物性的饵料有小鱼、小虾、蚕蛹、蚯蚓、食品厂的下脚料等,植物性的饵料有米糠、麦麸、剩饭。为了降低成本,还可以养殖蚯蚓、黄粉虫来喂鱼。

② 日常管理:定期观察水质,若是水体过瘦,要通过肥水来培养浮游生物,以降低养殖成本。高温的季节,8~10天就要加注新水,避免池塘水位过浅,水质恶化,隔半个月用12~16克/立方米的生石灰泼洒消毒,调节池塘PH值。每天要巡塘,预防鼠害,防止塘虱鱼逃逸。

③ 越冬措施:到了冬天,水温较低,不适合塘虱鱼生长,池塘要盖一个塑料膜的大棚,外面再盖上一层草苫,提高池塘的温度,大棚内要安装小型锅炉或暖气,增加可调控水温的设备,使冬天的水温保持在14度以上。还可以用家庭的土方法,利用闲置的空调,安装临时的保温设施来保温,这种方法成本低,适合小规模养殖。冬天的时候,减小投喂次数,也是很好的越冬保暖措施。

塘虱鱼常见的病虫害防治

① 黑体病:发病以后摄食量减少,鱼体瘦小发黑,严重的时候体内会产生红色的斑块,会浮头于水面,直到死亡。此病多发在养殖前期,4~8月份是高发的季节,当池塘水质污染时最容易发生。主要的防治方法是定期给池塘换水,避免水质恶化,可以用1毫克/升的漂白粉撒在池塘里进行消毒。

② 寄生虫病:塘虱鱼发生寄生虫病比较常见,主要是由于三代虫、车轮虫寄生在鱼的鳃丝、体表部位引起,会造成鱼类营养不良、消瘦、生长速度缓慢。主要的防治方法,车轮虫用硫酸亚铁加硫酸铜溶液进行泼洒;三代虫可用敌百虫溶液全池泼洒,也可以把病鱼在高锰酸钾溶液浸洗后再放回鱼塘。

结语:小规模养殖塘虱鱼具有很大的优势,最大的特点是养殖前期1~2个月的时间就可以长1斤左右,养殖4~5个月后就可以捕捞上市,一年可以养两季,比起其它的鱼种,经济效益也要高一些,从事水产养殖的农民可以考虑饲养。

塘鲺鱼养殖基地

深圳钓鱼好去处汇总。1.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公园钓场钓场鱼类:白鲫、福寿鱼、鲳鱼、鲢鱼等。收费方式:40元/场 可取10斤鱼垂钓特色:公园内环境优美,绿草如茵,但鱼池面积较小;不设夜场。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黄木岗后山笔架山公园内,可由市体育馆西侧入可自驾车由体育馆训练基地进入,公园门口停车,步行入园。2.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山公园钓鱼场钓场鱼类:白鲫、鲤鱼、草鱼、福寿鱼。收费方式:40元/天,不限鱼垂钓特色:开放时间:早8--晚6;公园内有市区难得一见的大面积草地,且位于山谷风口。水深1.5M--2.0M,鱼儿稀少。钓具推介:适宜用3.6-4.5米左右的手竿和海竿垂钓。手竿垂钓时的钓线组合 主线2.5-1.5#、子线1.5-1#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山公园3.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钓鱼场钓场鱼类:鲮鱼、鲢鱼等等收费方式:10元任取,限一杆。钓获的鱼不用另计。垂钓特色:空气较差,附近有承包菜场,钓场卫生情况较差,属半天然钓场,近岸水深2至3米左右。由于湖的另半是游艇区,白天对钓手竿影响较大,看漂有难度,甩竿底钓较宜。钓具推介:适宜用3.6-4.5米左右的手竿和海竿垂钓。2.0-2.5# 主线、1.2-1.5#子线;三九鲮鱼饵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香梅北,山姆会员店附近详细公交:可乘大巴222、213由草埔至香蜜湖,路经景秀中学站下车。有围墙缺口进入,顺墙走,可到湖边。4.深圳市福田区台湾园艺虾场钓场鱼类:虾钓场描述:早晨8点钟开始营业;钓虾场有500多平方米,共分两个虾池,可以容纳二百余人同时垂钓。长期免费提供虾杆、虾饵、虾篓。在舒适优雅的环境里钓虾,你可尽情享受自然的清风雨露,又可聆听鸟儿的歌唱。鸟语花香,钓虾休闲时尚,给你信心,总有回报。钓虾的快乐,感觉到的温馨,这个虾场,真的与其不同,藏在花木葱茏的荔林深处——台湾园艺虾场邀三五知己钓虾,不已快哉!特别推荐:烧烤虾、白灼虾(免费),台式烧酒虾、胡椒虾、蒜味虾、椒盐虾、麻油虾,新疆孜然烤虾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田面北花卉世界内,(位于深大电话与莲花二村间)详细公交:乘坐市区内所有到田面北的车大巴6、25、104、105、219、2285.深圳市福田区下沙红树林钓场钓场鱼类:黄鳍鲷、乌头鱼、福寿鱼、白鲫、鲤鱼、草鱼等收费方式:30元/日 不限鱼垂钓特色:开放时间早6--晚7;深圳湾畔红树林旁的养殖鱼池,想象之中十分优美。钓具推介:适宜3.6M手竿垂钓;1.5-2.5#主线、0.8-1.5#子线腥、香味冷冻饵+蛋奶香精+乌头鱼饵+花生麸打底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沙村,红树林区/滨河路与滨海路交汇处6.深圳市罗湖区银湖国际垂钓中心钓场鱼类:白鲫、福寿鱼、塘虱、鲤鱼、鲢鱼收费方式:30元/场(8小时) 限竿2支(手竿1支、海竿1支或海竿2支)垂钓特色:位于银湖度假中心内,环境优美、空气清新, 小车可开到钓场附近。水面积约二百亩,钓位选择多。钓具推介:适宜用3.6-4.5米左右的手竿和海竿垂钓。手竿垂钓时的钓线组合(主线2.5-1.5#、子线1.5-1#)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银湖度假中心内7.深圳市罗湖区工人文化宫垂钓场钓场鱼类:白鲫、福寿鱼、草鱼等收费方式:小池20元/日不取鱼(白鲫)、大池50元/日可取10斤鱼垂钓特色:东门老街边公园内。繁华都市中的一片宁静;水质肥厚 水深不过一米钓具推介:适宜用3.6米左右的手竿垂钓。福寿(主线2.5-1.5#、子线1.5-1.0#)白鲫(主线1.5-1.0#、子线0.8-.06#)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老街(深圳戏院后)8.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公园垂钓场钓场鱼类:白鲫、福寿鱼、草鱼、鲤鱼、塘虱、凌鱼等等收费方式:50元/日10斤鱼、加密池 20元/2小时不取鱼;限一根手竿、一根海竿垂钓特色:北环路近南头海关处,中山公园内。环境清洁,黄昏时分还有免费歌唱表演(山洞KALAOK)水深2.5-3.0M。钓具推介:适宜用3.6-4.5米左右的手竿和海竿垂钓。手竿垂钓时的钓线组合(主线2.5-1.5#、子线1.5-1#)白鲫可用钓卡多超级鲫+少量蛋奶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公园内,可自驾车可由正门左侧进入酒楼停车场后步行。9.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麒麟山乡村俱乐部钓场鱼类:福寿鱼、塘虱、鲢鱼等。收费方式:120元/天,获鱼不限垂钓特色:环境优美、清静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麒麟山疗养院垂钓中心10.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南海明珠钓鱼俱乐部钓场鱼类:巴西鲷、福寿、草鱼、鲳鱼、鲮鱼、鲢鱼、鲤鱼、、鲫鱼、花鲢、塘虱、凌鱼等收费方式:大池浮台:非双休日非节假日:80元/竿/天双休日或节假日:100元/竿/天小 池:30元/竿/天限鱼获10斤垂钓特色:位于风景秀丽的西丽湖畔,长廊环抱,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平均水深3-4m;比赛场地,收费较贵。小木屋280/天钓具推介:适宜用4.5米以上的手竿或抛竿垂钓;主线2.5-1.5#、子线1.5-0.6#;综合鱼:长征二号冷冻“鲤鱼饵”白鲫鱼:水之峰超级诱饵+水之峰鲫鱼饵+真锦龙特香鲫鱼饵+丸九大黄鲫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度假村内

塘鲺鱼如何养殖大得快

投饲塘鲺鱼系杂食性,既可投喂动物性饲料,也可投喂植物性饲料。 为适应塘鲺鱼的摄食习性,投饲时间宜于清晨和傍晚各投一次,或傍晚一次投足。投饲量根据气候、水质与摄食强度而适当增减,一般日投量为池鱼总体重的 3%~5%。

塘鲺鱼养殖公司

塘虱鱼的生长最适宜于20℃--30℃温度,所以每年4--11月是理想的养殖季节,这段时间可养2--3批鱼。塘虱鱼贪食,常饱食后潜伏于池底的阴暗处不动。因此其生长快、产量高、生产周期短。在中国南方每年可养2~3季,在池塘条件下养殖,经4~5个月饲养,当年鱼苗一般可长到0.5公斤,最大个体可达2公斤以上,亩产可达5000公斤。对于上年越冬鱼种,普遍可长到1公斤,最大个体可达4公斤以上。胡子鲶是一种以动物性饵料为主的杂食性鱼类,其食量大,日食量为自身体重的5~8%,最大可达15%以上,如投饲过量,会产生摄食过多而胀死现象。胡子鲶耐饥能力强,鱼种或亲鱼在人工越冬期间,4~5个月不投饲也不会死亡,当水温升到15℃以上时开始正常摄食,温度在20~35℃时摄食旺盛。扩展资料:养殖塘鲺鱼的日常管理;1、藕鱼兼顾,合理调节水位,平时大池水位保持30~50cm,过深水位不利于藕的光合作用和生长。2、选用高效低毒农药防治藕病虫害,粉剂宜在有露水的早晨施用,水刺尽量洒在藕茎叶面上,避免直接落入水中,施药时最好把鱼赶入鱼沟、鱼坑内。3、施肥应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塘鲺鱼养殖周期

经过3—4个月的养殖,每亩可收获商品鱼350—500公斤,在种苗配套供应有保障的时候,餐条一年可以上市销售,餐条性喜成群,贪食,主要摄食动物性饵料,如昆虫、小杂鱼、虾、贝类等,也很喜欢吃血(如猪血,屠宰猪的血流入池塘,塘鲺会长很大),粪便,肉类,吃这些生长迅速。

塘鲺鱼养殖水质要求

塘鲺鱼要养殖4到5个月;

塘鲺鱼养殖技术:

1、池塘要求可选择庭院小水体养殖,也可利用池塘单养要求水源充足,水质无污染,进水、排水方便,池底平坦,淤泥少,池塘保水性能好,面积一般为67平方米到1334平方米,水深1米到1、5米;

2.鱼种放养,鱼种要求体质健壮、无伤无病、规格整齐,一般大一点的池塘每667平方米放规格3厘米到5厘米的胡子鲶鱼种2万尾到3万尾,庭院小水体每平方米放80尾到100尾,鱼种放养时用3%食盐水浸洗10分钟左右;

3、饲料投喂,胡子鲶的饲料来源广泛,螺、蚬、蚌肉、蝇蛆、蚯蚓、死鱼虾、屠宰场下脚料和人工配合饲料均可投喂;

4、日常管理养殖期间,要视水质肥瘦程度,适当施用有机肥培育浮游动物,以增加天然饵料,减少生产成本。

塘鲺鱼养殖能在房子里面养吗

这个是什么原因要检查过才知道,下水管也有可能会发出声音,或者楼上的住户忘记关窗了,风吹得大些也是会发出声音,也有可能是别的原因,这个要仔细检查,听说过有一住户的房子,每到晚上会发出奇怪的声音,把房子便宜卖给别人了,买房那人不相信世上有鬼的,被他赚大了,后面他发现下水道有几条塘鲺鱼,清理完再也没有什么声音了

塘鲺鱼养殖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养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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