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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的养殖方法,富贵竹养殖方法水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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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养具体流程

选择肉羊育肥方式

一)圈养

是短期育肥中效果较好的一种方法。催肥按照饲养标准的营养价值配制羊的饲喂日粮, 采取圈养羊育肥虽然饲料投入相对较高,如果按照规模化、标准化喂养方式可使羊增重较快,获得不错的效益。

二)放牧

放牧育肥是农村较为传统的饲养方式,一般经过夏季抓 “水膘”和秋季抓“油膘”两个阶段来达到育肥效果。同时,放牧育肥也是草地畜牧业的基本育肥方式,必须依靠天然草场,供应充足的草料。优点是能带来饲料成本的“0”投入也能获得较高效益;但也是常常要受气候和草场长势等多种不稳定因素变化的影响,采用此方式需要好的草料资源。

三)半圈半养

目前,此种育肥方式是养殖户广泛采用育肥方式之一。因为“它”是根据饲料条件来灵活操作的,在冬春无牧草季节选择圈养喂饲料,在夏秋牧草丰盛期去放牧,有效地减低了采购羊饲料的开支,还能让羊吃到新鲜的草料。

总结: 无论那种方式养羊,需要根据当地资源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有效的。

选择育肥羊

1、年龄

选择4-5月龄的羔羊(40-50斤),这时候的羊只处于生长高峰期,具有生长快和饲料报酬高的特点。

2、品种

㈠杜泊羊

生长速度快;出栏体重大(50kg以上),瘦肉率高。环境适应能力差,对饲料要求高。

㈡小尾寒羊

生长速度快;出栏体重大(50kg以上),环境适应能力高。瘦肉率低。

㈢锡盟羊

主要指产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部乌珠穆沁草原的乌珠穆沁羊

此羊适应力特别强,生长速度较快;出栏体重较小(40-45kg),羊尾大,瘦肉率低。

选择肉羊育肥饲料

高强度饲喂条件下,应选择木质素含量低,纤维素含量适中,消化率高,蛋白质质量高的饲草。

1、草料

花生秧(以叶为主)、玉米皮、大豆荚壳、豆腐渣、青贮玉米秸秆、全株青贮玉米秸秆等。

2、蛋白质饲料

豆饼粕、花生饼粕、DDGS、菜饼粕、胡麻饼、棉饼粕等。

3、能量饲料

玉米、麦麸、小麦、植物油等

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选择专业、专注、专心做好牛羊料的北京隆越兴牧产品。

5、微生态制剂

反刍酵素,促进消化道有益菌群的发育和优化;产生有机酸,促进营养物质的吸收和激活酶原;产生多种消化酶,促进营养物质吸收,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微生物繁殖和活性能力,影响糖类物质的代谢。

6、瘤胃调控剂

主要是指小苏打(碳酸氢钠),是用于调节羊瘤胃PH值**好的缓冲剂,按日粮1-1.5%添加。

做好育肥肉羊的饲养管理

一)肉羊育肥前期的饲养管理(适应期0-20/25天)

分两种情况:自繁自养或当地收购的;经过长途运输买来的(推迟5天)。

1、防疫

第二天,注射小反刍兽疫苗;第8天注射羊口疮疫苗;第14天注射肠毒血症三联苗;第20天注射口蹄疫疫苗。

2、驱虫与健胃:第6天,驱虫(拌料使用);第10-13天健胃(拌料)

3、饲料组成:精粗比按50:50,精料中注意蛋白质原料的添加。

4、饲养管理:日喂3次,早晚精料+草料。精料量逐渐由,300克增加到500克,粗料每天喂量400-500克,保证充足饮水。

15天左右进行**次剪毛,同时皮下注射伊维菌素和肠毒血症3联苗。饮水中添加微生态制剂和维生素C,防止腹泻,减少应激。

二)肉羊育肥中期饲养管理(20/25-80天)

1、健胃:第40天进行第2次健胃。

2、饲料组成:精粗比60:40,精料中蛋白和能量要适中。精料中要加入微生态制剂,

3、饲养管理:精料量由500克逐渐增到1200克,草料每天喂量500-800克,保证充足饮水。

4、60天进行第二次剪毛,同时注射伊维菌素,精料中加入丙硫咪唑。

5、观察羊群健康状况,防止瘤胃积食、瘤胃酸中毒、蹄病、尿结石等发生。

三)肉羊育肥后期的饲养管理(80-120天)

1、饲料组成:精粗比按70:30,精料中注意能量的添加。精料中要添加微生态制剂

2、饲养管理:精料量由1200克逐渐增到1400克,草料每天喂量500-600克,保证充足饮水。

3、100天,准备第3次剪毛。

4、适时出栏:40-55kg、市场行情(节假日)

5、观察羊群健康情况,防止蹄病和尿结石的出现。

养殖的基本流程

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

养殖需要什么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应提交书面材料

1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污水、污物排放管道布局走向说明图;3、设施设备清单;

4、土地使用证明 ;

5、管理制度文本(有关防疫制度、设备设施和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及环境场所消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6、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书面材料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单位技术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材料)。

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到环保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

养殖流程图

第一个就是备案登记。无论您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都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第二,备案申请表;畜禽免疫程序;生产工艺流程图;场区布局平面图;养殖场四邻位置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人员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安全生产条件材料。以上为最全面的所需材料种类,很多地方不需要这么多材料,以山西省张掖市甘州区为例,仅需乡(镇)申请备案报告和乡镇盖章的登记备案表(三份)。

提示

许多搞养殖的朋友不太懂流程,养殖场不能随便兴建,不管是养殖场还是养殖小区都需要进行提前备案。经营者应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都需要报备。这个审核期大概为15个工作日。如果已经兴建没有备案,那就需要尽快去补办。

养殖场工作流程

规模化养鸡场的工化流程是:如果规模化养殖场是全自动化的,每天来就往进料口添料就可以了,等蛋产出来直接运到库房。

如果规模化养鸡厂是半自动化,那么每天把料送入进料口,鸡蛋是全靠人工捡了,到下三点以开始捡蛋,全需要人力了,把蛋捡完进入库房

畜牧养殖流程

先去林业部门申请林地使用权,然后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证件、执照等,建养殖场使用林地一定要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不能擅自开发占用。在林地建设养殖场时不能随意砍伐,破坏林地生态,需按照林地相关规定进行养殖场的建设,根据养殖动物的种类来建设养殖场,避免动物破坏林地,产生不良的影响。

如何审批林地建养殖场

1、去林业部门申请林地使用权。

2、到土管、规划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信息。

4、凭工商部门的《核名通知书》,到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5、最后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去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办理《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养殖全过程

1、养殖黄牛首先就要选择好养殖场地,选择的地方地势高,地面平坦,光照条件好,周围没有较大的噪音、无污染源。

2、牛舍可以使用木桩,木板,所料布,青砖,泥沙,水泥等进行搭建,牛舍的面积大小要根据养殖的数量来决定,一般一头成年牛的占地面积为1.5米至1.8米平方米。

3、牛舍在搭建完成后,地面要使用石灰进行消毒,墙壁和顶棚可以使用喷雾的方法进行消毒,消毒完成后要进行通风换气。

4、牛舍搭建完成后还要对牛圈进行简单的修建,牛圈的四周要比牛舍大3倍至4倍,牛圈地面要使用沙土进行铺垫,四周用铁丝网进行隔离防止其它的家畜靠近牛舍,牛圈内要放置些水槽方便水牛饮水。

5、选择优质的黄牛品种。公牛必须身体强壮,腰背平直,腹部不能出现有下垂的迹象,公牛的睾丸发育良好,皮毛顺滑;母牛除了以上条件,其乳头发育要好,奶盘要大,乳头大小均匀。公牛和母牛的比例为1∶3。

6、黄牛运送回牛舍后要进行暂养,时间控制在3-5天,这段时间的食物供应只要维持在7分饱至8分饱就可以,多给黄牛饮水,水中要添加少量的食盐,如果黄牛的胃口不好,可以稍加入些帮助消化的药物让牛饮用,如果暂养至牛出现拉稀或者是绝食等问题要及时的寻找兽医进行治疗。

7、黄牛暂养结束后,放入圈舍内进行养殖。每天保证好足够的饮食外,每天清理粪便,食槽、水槽定期消毒,10天-15天一次。每年对黄牛进行2次驱虫工作,一般在春秋两季进行。

8、一天要喂三次,早中晚各一次。牛的饲草饲料要多样化。精饲料、粗饲料、青绿多汁饲料要搭配,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要搭配,禾本科草类与豆科草类要搭配,草料多样化营养物质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还可以提高适口性促进食欲,由于多种饲料需要搭配,在需要改变日粮组成时也比单一饲料的陡然改变容易得多。

9、母牛在怀孕前5个月,做到以粗饲料投喂为主,适当搭配少量精饲料。母牛进入妊娠中后期之后,应该逐步增加精饲料的投喂量,确保饲料中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投入充足,母牛成功妊娠之后,应该将母牛单独隔离养殖,避免母牛之间相互撞击而导致流产。

10、牛在进行育肥之前,应该进行全面检查,将身体瘦弱,带病的牛及时淘汰处理,同时还应该按照年龄、体重、性别、营养状况进行科学分群,实行分群饲养,分群放牧。育肥牛在养殖期间,应该坚持以精饲料为主,粗饲料为辅,饲料投喂量应该按照从少到多的原则逐步增加,日粮中粗纤维含量应该控制在30%以上。

黄牛养殖工作中,要做好营养的供给,合理搭配,科学饲养,才能养出优质好牛。

养殖场流程

确定养殖场建设地点,要求远离村庄,居民,下风口不能是村庄,居民。如果是自己家田地,做好随时扩建的准备,如果不是自己田地,租赁期必须在5年以上。

到本地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不要在没有土地管理局的允许下建设,现在国家对田地要求严格,如果没有允许建设,有可能被批为非法占地,有强制拆除的可能性,很多养殖场,受过这样的教训,这点非常重要。

得到了土地管理局的允许,实施建设养殖场,具体羊场建设和牛舍建设请参考牛羊之家场舍栏目的相关文章。

养殖场建设好以后,到本地畜牧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合格证件中尽可能包含范围:养羊,养牛,运输,繁育等。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下来以后,再去本地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就可以引进种羊或者牛犊进行养殖场的运行了。

养殖业流程

准备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证明不是在禁养,限养区域养殖。

养殖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养殖的方法

需注意分株时的温度及埋入深度

,分株宜在18度以上时进行,可在块茎的结合薄弱处掰开一处,种植在准备好的盆里,不要埋的太深,以块茎的顶端埋在土下1.5~2厘米即可,最好在掰开处涂抹硫磺粉或草木灰。

养殖温度以20~32度为宜

,当夏天温度较高时,需搬入室内阴凉处并多往植株叶面喷水以降低温度。而在冬季室温低于5度时,会危害到植株的生长,需及时采取防冻措施。

不能暴露在过强的阳光下

,金钱树是喜光又耐阴的植物,不适合在强光下生长,最好放在窗户旁边有遮挡物的地方,使其能充分接触到阳光,又不至于因暴晒而导致叶片灼伤。其遮挡效果最好达到60%,过分阴暗则会导致叶片发黄。

混合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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