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狼如何盈利,狼养殖利润与成本
现在养殖狼多么
自己养殖的也不可以吃。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对违法食用行为大大提高处罚力度,食用者最高拟可罚款1万元。
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禁食还没有完全定案,只有曾经有过提案,只能确定的是野生的绝对禁食,而人工饲养的,还是待定状态(部分激进的地方操作除外),个人趋向“可食用”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
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狼能家养吗
狗是狼进化而来的。狗是由早期人类从灰狼驯化而来,驯养时间在狗属于动物 狼 很少像狗那样温顺,戒心很强,但它们相对来说还是害怕人的,并非都是凶残的。世间的一切都可以是人类的朋友。 忠诚,有难同当是人类对朋友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高的期望。
养殖狼适合在哪里养
中国狼群最多的地方是内蒙古,内蒙古草原辽阔,并且从外蒙跑入的狼也很多。
现在狼在我国主要分布于北纬30度以北的地方,秦岭淮河以南、云贵高原以东地区基本见不到了。在西北地区以及东北内蒙等地现在还能够看见狼。2009年的野生动物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境内大约有3.5万头狼。其中,我国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的狼的数量约有2000头。如果按省份来分,这些狼主要分布在新疆、青海、甘肃、西藏、内蒙、黑龙江这几个省。总之,就是那些人口数量较少的地方,狼的数量就比较多,特别是那些无人区。
养狼危险吗
狼和狗在远古时期是一种,由于人类的出现,人类将一部分狼家养,久而久之有一部分狼就变成了本性不具有攻击性的狗,而狗已在漫长的岁月中变得易养。但狼不同,狼的本性就是凶残的,就算是从幼年就开始饲养,它们在某一危险时刻还是会暴露本性。所以养狼很危险,狼不易养。
狼有养殖的吗
犯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野生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国际定义是指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学术界一般认为,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现在有人养狼吗
我国内蒙、新疆的狼群从来也没有被消灭过。很多动物园里都养狼。
不过狼是群居动物,养一只很难,至少要三只以上才好养。
什么地方可以养狼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
(三)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 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 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 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 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 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 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九条 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 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 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 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 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费、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狼的养殖价值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
(三)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 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 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 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 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 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 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九条 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 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 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 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 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费、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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