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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塘养殖什么好,淤泥塘养殖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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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塘养殖什么好

小龙虾属于纯淡水种,加盐没有必要

我们知道,小龙虾属于淡水虾,在我国各地都有养殖。按照目前的养殖情况来看,没有专门对小龙虾水体进行增加盐度的处理,这主要是基于小龙虾的生物学特性以及成本考虑,也就是说小龙虾本身不需要盐度就可以很好的生长。

南美白对虾在很广的盐度范围均可以养殖

南美白对虾是一个广盐性种类,目前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海水到淡水都有人在养殖,这要根据当地的环境来决定。很多人由于没有海水资源,希望通过海盐来调节盐度以期望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也是可以的。

海水盐除了含有氯化钠成分以外,还有一些钙镁钾等元素,特别是在对虾养殖过程中需要量比较大的钙镁离子。我们通过添加海盐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但是不能把这个作为主要来源。

虽然人为添加海盐可行,但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养殖成本会增加,淡水资源会被污染,池塘土质会变盐碱化等。

水塘养殖什么最赚钱

一亩池塘大概可以养9千-1.5万只河蚌,另外还可在外放养700只左右,购买河蚌苗费用大概是四五百块钱,加上其它养殖成本,算下来大概是3-4千左右,一亩池塘可以产下4-5千斤,按市场毛利算下来可获利5-6千,除去成本外还有2千左右,若是按净肉出肉一般一亩可赚个一万多块钱,除去成本还有5-6千,而且还可以养河蚌珍珠,利润会更高。因此河蚌养殖这个项目还是很不错的。

农村水塘养殖什么最好

养殖业中,如果你是农户单打独斗的,推荐养牛,我们现在是宁夏固原市,我家乡农户都是养,家家种草,户户养畜的局面全面推开,养牛的品种有西门塔尔,安科斯牛,宁夏固原市市黄牛之乡!

海水池塘养殖

鲈鱼在我国比较常见,能够人工养殖。在现实生活中,养殖它们也是比较常见的。它们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可以食用,因而也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很多养殖者都选择养殖它们。由于养殖数量比较多,所以养殖时一般会用到养殖池。养殖它们时,养殖者会根据它们的品种采用淡水或者海水养殖的方式。在养殖时,要想鲈鱼的生长速度快,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水深、水温、水质以及食物都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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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子鱼的饲养方法注意事项

养殖条件1.场地 目前养殖对虾的池塘均可使用,水深能保持1.5~2.5米为最佳。2.盐度 在14~32的盐度中均适合其生长,22左右的盐度为最佳,有微淡水注入的养殖区生长则较快。3.放养密度 选购体长2厘米左右的鱼苗,按400尾/平方米的密度放养,可根据水质条件做适当调整。4.水温 适宜的水温是22~29℃,海南的气候较为适宜其生长。5.环境要求水质清新、有条件设为微流水养殖,则效果更好,pH维持在7.2~8.0之间,溶解氧5毫克/升以上。饵料系列

篮子鱼是杂食性鱼类,以植物性食物为主,但经过人工驯化后也能食配合饲料。在投苗下塘的早期应以藻类食物为主,特别是异枝麒麟菜刚生长出来的芽,是其最好的食物。随着鱼体的增大,在驯化成功后应以配合饲料为主,在没有专用的饲料情况下,实践证明,对虾颗粒饲料是较为理想的食物,日投饵量为5%左右,每天投喂两次,上下午各一次。依水温、天气、水质和摄食情况灵活掌握。在养殖过程中,发现其'胃口'不好时可添加些帮助消化的添加剂与主食饲料混合一起投喂。

日常管理

保持稳定和良好的水质环境是日常管理上必须时刻注意的。在新旧水进行交换时,要掌握换水量的多少。实践证明,每隔10天左右的时间换20%左右的水效果尤佳。遇外界水质良好时,可多换些。每次换完水后可用消毒剂全池泼洒消毒,在第一次消毒完后每隔1天的时间再消毒一次,以5天时间为基准。然后视鱼活动情况及水质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泼洒消毒剂。

在养殖过程中要保持水的适当肥度和透明度,严防池水长青苔,池壁四周发现有长青苔时可人工捡掉。池塘养鱼在养殖期间大量死亡与缺氧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养殖池应尽量保持在较深的水位,可根据池塘载鱼量适当开启增氧机增氧,我们的做法是阴雨天下半夜开启2~3小时,晴天中午开启1~2小时。病害防治

篮子鱼属群体活动鱼种,根据其特点,可判断鱼是否患病,当有个别离开群体自己活动时,就可以充分说明其已患病了。这时可将病鱼捕出放在水泥池中观察、诊断,根据其症状对症下药。目前此方法在高位池塘中操作较为方便。

蓝子鱼养殖发病率不是太高,但仍需做好定期的检查预防工作,在其驯化成功后定期交替喂药饵、抽样观察。在养殖过程中,蓝子鱼发病最多的是弧菌病和白点病,且带有一些季节性,我们一般采用改善水质环境、药物治疗及加强管理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目前治疗此两种病的药物我们使用的是'富康-FU'和'C-98'(此两种药物的主要成份为中药及当地一些草药的合成剂),长达6个小时以上的药浴及内服药混合于饲料中投喂,实践证明,效果比较理想。收获养殖至250克左右时就可以开始出售了,因其在养殖过程中也会出现大小不均匀,可选择捕大留小,分批收获销售。健康、体壮的可作为亲本进行养殖。蓝子鱼的饲养可分为饲喂、日常管理、病害防治、收获等几个内容,每个内容对于蓝子鱼的生长、产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养殖户应引起重视,做好各项养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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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条件

养殖池塘面积一般在3~5亩为宜,呈长方形或方形,水深80~120厘米,底质以泥沙质为好,含沙量70%以上,且要求松、粗。塘堤坚固耐用,池塘保水性好,能自然排干池水。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附近无工业和生活污水流入。

养殖前的准备工作

池塘的清理及消毒。收虫后封闸干塘,修整塘堤,清除塘底,池塘内四周挖环沟,沟宽50厘米,池塘划块,每块宽200~250厘米,块与块之间留50厘米宽的沟,供排水与操作之用。养殖块面划分经过翻土、耙土后用木板将块面压平抹光,由块面两边往中央压成“马路形”,不使块面积水。对平整后的池塘在放养前10天要进行药物清涂,可选用漂白粉制成乳液全池泼洒,每亩用量为8~10公斤。

肥水药效期过后蓄水培养基础饵料。进水口用孔径80目的筛绢网袋过滤,进水40~50厘米。肥水可选用发酵的农家肥,用量为每亩200公斤,铺在养殖块面上,或每亩施氮肥3公斤、磷肥1公斤。有条件的养殖户以有机肥与微生物制剂混合使用,效果更佳。

苗种放养与养成管理

沙虫投苗放养时间主要在每年清明节前后,每亩投苗50公斤,规格为每公斤400多条,放养的苗种要求个体完整无伤,颜色为深褐色。放养宜选择晴天进行,池塘海水盐度在25‰左右,养殖水体与育苗盐度差不宜超过5‰。

苗种放养密度以每平方米30条为宜,放养前计算好池塘所需苗种数量,然后将苗种均匀散播于养殖块面上,让其自然钻入泥沙中。

沙虫苗种放养后即进入养成管理。经常检查养殖块面,定期疏通水沟。放养2~3天后,下塘检查苗种放养的成活率,发现成活率低,应立即补苗。以后每个星期都要下塘检查,水沟和堤坝要经常护理。进入夏季,及时疏通沟道,把块面平整成“马路形”,不使块面积水,使块面结实起来,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便于方格星虫的生长。在台风及大暴雨时,常会引起养殖塘内海水比重突降,故雨后应及时排干塘水,涨潮时纳入新鲜海水,防止海水比重过低引起方格星虫的死亡。

养成期间不同季节根据气候变化情况,注意调节水位。春秋季天气暖和蓄浅水,夏季炎热、冬季严寒加深水位。一般每星期换水一次,每月干塘2~3天,利用干塘之机,下塘清除鱼、虾、蟹及浒苔等敌害生物。

沙虫以底栖硅藻、有机碎屑为食,养殖期间根据池塘情况,可适当进行施肥繁殖藻类或投喂一些人工饵料,作为补充饵料。

沙虫的生存环境

沙虫生存环境在恶化,1985年中国海岸调查结果表明,广西是光裸方格星虫(俗称沙虫)的主要产地,北海又是广西的主要产地,广泛分布于沿海沙质滩涂的中、低潮区及潮下带,可捕资源面积为15.3万亩以上,原存资源量为4027吨左右。

专家指出,由于不合理的乱捕滥采,加上屡禁不止的电鱼炸鱼现象,还有令人担忧的环境污染,致使生物量锐减,种群结构畸变,可捕资源量大幅下降,生态平衡亦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同时,由于每天都有大批的。

沙虫的繁殖情况

沙虫的繁殖通过观察体腔生殖细胞发育的季节变化,研究广西海区杀虫繁殖周期。研究样本采自北海市大冠沙至白虎头海区3个站点,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每月定期采集。观察结果表明,沙虫雌雄异体;体腔内的生殖细胞最初成团附着在具有运动能力的滋养细胞上,卵原细胞经过细胞增殖期(1~2μm)、细胞质生长期(3~30μm)、滤泡膜形成期(30~70μm)、胶质膜形成期(70~160μm)和成熟期(≥160μm)5个发育时期;精原细胞的发育经过细胞增殖期、细胞生长期、细胞分化期和成熟期4个发育时期。沙虫体腔内全年都有生殖细胞存在,卵细胞分期成熟,分批产卵。广西海区沙虫繁殖期于每年4~9月,繁殖盛期为5~8月。

海水池塘养殖什么利润高

卖鱼一斤利润约4.5元左右

一斤鱼鱼贩子最少挣5元靠上 有的大鱼能达到10元左右,

一般的食用鱼,如果货源充足、成本低的话,每天赚取的利润都是比较高的,平均1年的利润为10-20万元左右主要食用的淡水鱼有草鱼、鲫鱼、鲤鱼、鳜鱼等,海水鱼有黄鱼、带鱼、平鱼等,它们都具有肉质细嫩鲜美和营养丰富的优点。

一般在大超市的消费能力比较强,位置好、销量高的话,利润就比较大

海塘养殖种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水塘适合养殖什么

这个可以参考当地的经济效益,周边同行生意,和生态环境等来综合考虑。当来也是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

目前,市场对冷水鱼类需求量较大,价格也比较高,但是养殖难度相对高,可以说越难养、经济价值越高的鱼也就越赚钱。

个人觉的可以分2类来参考:

1.养殖写淡水类鱼类。比如鲢鱼, 鳙鱼,鲤鱼 草鱼 等等。

2,养些用于观赏性的鱼:比如金鱼,锦鲤,乌龟等,毕竟现在大多数人 条件好,针对这一块观赏性的池塘养些鱼,花草等 这一块还是很有经济效益的

畜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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