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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养殖盈利模式,水库养殖致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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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产养殖

尿素是农业生产使用比较多的肥料,它主要是促进作物的生长。

有些养殖户往鱼塘里撒尿素,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促进水草、有机物和浮游生物的生长。

养鱼的投喂饲料的成本不小,一些老养殖户为了减少这方面成本,就会釆用往鱼塘施撒尿素的办法。

尿素施撒到水塘后,其营养一部分被水草吸收,一部分成为有机物和浮游生物的生长剂。水草的适量生长、有机物和浮游生物的适量繁殖,为鱼塘内的各类鱼提供了近乎自然的丰富食料,不仅能让鱼更快更健康地生长,而且,也会为养殖户节省不少的饲类成本,可谓一举双得。

二,改善水体。

尿素撒入鱼塘后,不仅能为鱼更多地提供自然食料,同时还有改善水体的功效。

夏季的高温,是鱼生长的黄金季节,水塘中的氮素消耗量极大,施撒尿素,既能防止水质恶化,又能保证水中的溶氧度,让水体保持鱼最适宜生长的草绿色,对防止各类鱼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减少垂钓成功率。

鱼塘施撒尿素还有另外二个功效:1,极大降低鱼的嗅觉程度,2,具有疏散鱼群作用。鱼的疏散和嗅觉降低,让垂钓者打的饵窝失于作用,垂钓成功率也就大大降低。而这种办法是一些对外开放垂钓养殖户釆取的减少损失、增加收入的一种不太地道的手段。

虽然鱼塘施撒尿素有以上这些作用,但如果施撒不当,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对鱼塘的水体和水体中的鱼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因此,在施撒尿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阴雨天不施。

阴雨天,水体中的草、藻类光合作用弱,吸收氮、磷等元素能力差,而且,雨天水量大,肥料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二,闷热天不施。

闷热天,水体的溶氧度很低,如果再施撒尿素,水体中的有机质会进一步消耗水中的氧,水体中的溶氧度会进一步降低,水体缺氧会让鱼产生浮头泛塘现象。

三,水体混浊不施。

黏土矿粒过多是水体混浊的主要原因,如果此时施撒尿素,黏土矿粒会大量地吸附氮素,让尿素的作用,大打折扣。

四,尿素应搭配磷、钾等肥使用。

浮游生物不光对氮素有需求,对磷、钾肥也有一定的需求。因此,为了让浮游生物更好更多地繁殖,在施尿素的同时,也要适当施磷、钾肥。

五,水溶后再施肥。

如果施用颗粒状尿素、磷、钾肥,会因溶解不及时而沉入塘底,降低肥效。因此,在施肥前,应将肥料用水充分溶解后,再进行施撒。

六,鱼发病进食减少时,不宜施肥。

如果在鱼发病进食减少时施肥,繁殖出来的大量浮游生物不能被鱼即时进食,浮游生物会大量死亡,水体会发生变质,进一步加重鱼的病情。

七,施肥后几天不宜换水。

肥料在水体中,三天时间才能被浮游生物完全吸收,如果在此阶段对鱼塘进行换水,不仅损失肥性,而且也会放走一些浮游生物。

鱼塘施撒尿素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能简单地一撒了事。只有科学、合理地施用,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水库水产养殖委托管理申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垍頭條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萊垍頭條

第四条 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萊垍頭條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頭條萊垍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萊垍頭條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條萊垍頭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條萊垍頭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需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次征用。萊垍頭條

国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集体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该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工程管理单位所有。萊垍頭條

第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变。萊垍頭條

第十条 为保护工程安全,禁止下列行为:萊垍頭條

(一)在水库大坝、防洪大堤、重要间堤、内湖渍堤和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沤凼肥、建房、埋坟和滥伐防护林木;萊垍頭條

(二)在水库、堰塘、渠道内倾倒垃圾、土石和其他废弃物或堆置杂物;頭條萊垍

(三)围湖、围库造田,毁塘造田;條萊垍頭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萊垍頭條

(五)损毁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机电设备、水文、气象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萊垍頭條

(六)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开矿、取土、挖砂、淘金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萊垍頭條

(七)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垍頭條萊

第十一条 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影响城市防洪安全或水陆交通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萊垍頭條

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 扩建、改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萊垍頭條

需要废除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由工程的上级主管机关妥善处理。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可供水源和用水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确因自然因素造成水源不足,供水单位应及时与用水单位协商修订供水用水计划。頭條萊垍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其他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堤防维护费和排涝费。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安插、抽调人员,提取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物资。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垍頭條萊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年初应对所属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或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并把完成计划的情况作为评价工程管理单位经营好坏的主要依据。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不断降低成本。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條萊垍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元至1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頭條萊垍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 盗窃、哄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设施、拒绝、阻碍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條萊垍頭

水库水产养殖对水质的影响

水库养鱼,在环保方面有什么规定?

饮用水源地水库不可以承包养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鱼塘地点的选择:

1、易于取得丰富而优质的水源。养殖期间用水量大,水源必须充足可靠,且丰水期与枯水期水量不能相差太多。2、地势平坦,地质适中。地势以平坦且宽阔者为,山区坡度过陡处应避免在设养殖场低于海平面的海滨亦不适宜。土质以壤土为最佳,若带点沙质则更佳,可以避免水质变混浊。3、?供电稳定。养殖埸必须的设备?如水泵、投饵机、增氧机等动力设备,都需要稳定的电力。4、交通方便。商品鱼的运输要求交通方便,应避免在道路太崎岖或车辆无法到达处设养殖场。

国家电站水库允许私人承包进行水产养殖吗?

目前国家对环境抓得很严,很多地方的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以及周边至少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都不允许养殖,具体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环保部门。

水库水产养殖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我国总共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其中国家的事业单位有分为24个大的类别,下面我们将对24个类别做一个介绍。
1.教育事业单位:
包括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校、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其它教育单位等;
2.勘查设计事业单位:
包括工程勘察院(所、中心)、工程设计院(所、中心)、其它勘察设计单位等;
3.勘探事业单位:
包括地质调查队(所)、探矿队(所)、地质测绘队(所)、勘探技术服务所(中心)、其它勘探事业单位等;
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基础型科研院所、公益型科研院所、开发型科研院所)、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综合科学研究单位、其它科学研究单位等;
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包括新闻传播单位、报社、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杂志社、编辑单位、其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等;
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包括电台广播单位、电视台(站)、影视制作单位、放映单位、其它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等;
7.卫生事业单位:
包括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卫生保健防治单位、卫生检验单位、血液事业单位、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等;
8.文化事业单位:
包括艺术事业单位(如艺术表演院团、艺术表演场馆、艺术展览馆、艺术创作中心等)、群众文艺事业单位(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图书文献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献中心等)、文物博物事业单位(如文物保护站、博物馆、纪念馆等)、其它文化事业单位等;
9.农林牧水事业单位:
包括农业服务单位(如种子站、植物保护所、土肥站、农机推广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试验站、动植物检疫所、水产养殖试验场等)、农业自然保护单位(如农垦区、农场等)、其他农业事业单位,林业服务单位(如林场苗圃、林业机械推广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防灾保护站、森林检疫所等)、林业自然保护单位(如国家林业自然保护区、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其它林业自然保护区等)、其他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服务单位(如良种配种站、畜牧试验场等)、其它畜牧业事业单位,水文事业单位(如水文勘测站、水文站、水流域管理站等)、水利事业单位(如水利站、水利工程队、防汛调度中心、水库管理局等)、其它水文水利事业单位等
10.体育事业单位:
包括竞技单位、体育设施单位、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其它体育事业单位等;
11.气象事业单位:
包括气象管理单位、气象预报事业单位、其它气象单位等;
12.地震事业单位:
包括地震管理单位、地震预报单位、其它地震事业单位等;
13.交通事业单位:
包括公路事业单位、航务单位、其它交通事业单位等;
14.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包括环境监测站、环境标准站、自然保护单位、其它环保事业单位等;
15.信息咨询事业单位:
包括信息事业单位、统计事业单位、咨询服务中心(站)、其它信息咨询事业单位等;
16.测绘事业单位:
包括测量队(站)、综合测绘队、其它测绘事业单位等;
17.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事业单位:
包括计量所(站、中心)、技术监督所(站、中心)、质量检测站(中心)、其它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单位等;
18.物资仓储、供销事业单位:
包括仓库、供销站、其它物资仓储、供销事业单位等;
19.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包括专利单位、其它知识产权单位等;
20.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所、房屋建设服务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公园管理处、城市环卫所、清洁卫生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其它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等;
21.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
包括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统计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其它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
22.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荣誉军属院、干休所、疗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殡葬事业单位、烈士陵园、其它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23.其它事业单位:
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中心(站)、技术交流中心(站)、外事交流中心(站)、资金清算(结算)中心、驻外地办事处、其它事业单位等。
24.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包括机关后勤保障事业单位、房产维护事业单位、接待服务单位、培训机构、文印通讯事业单位、其它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等;

有不懂的可以评论,看到就会回答

水库水产养殖证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中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这句话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建议先弄清楚你看中的水库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灌溉发电性质的拿就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但是如果是当地的水源地,那就是不允许被开发的。

(2)如果你承包成功,日后就必须在保护水资源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养殖。

收费范围

《水法》第七条指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项法规对承包了水库、河流养鱼的养殖户来说其实是个保护盾,你承包成功就享有用益物权,别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跑来钓鱼的话你是可以告他的。

水库水产养殖净化水源地

热带雨林生态系统,降雨量高,每年降雨量超过2000毫升.其气候稳定,由于阳光充足,因些整年基本上都很热,同时助长了不同种类的植物.主要分布在湿润和半湿润地区,动植物种类繁多.是地球环境中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地区.森林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有绿色水库之称.湿地生态系统是在多水和过湿条件下形成的生态系统.沼泽是典型的湿地生态系统,以沼泽植物占优势,动物的种类也很多.湿地具有净化水源、蓄洪抗旱的作用.它兼有水域和陆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具有极其特殊的生态功能,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命支持系统.湿地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控制污染、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它既是陆地上的天然蓄水库,又是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越冬地,它可以给人类提供水和食物.湿地与人类息息相关,是人类拥有的宝贵资源,因此湿地被称为“生命的摇篮”、“地球之肾”和“鸟类的乐园”.

故答案为:森林;湿地.

水库水产养殖相关政策

1、鱼苗补助标准

水产养殖中,并不是所有鱼苗都可获得补助,需满足一定条件,且各地政策不同,补助标准也就不一样,具体的可参考如下:

(1)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120元,以每亩2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2000元,水库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6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6000元。

(2)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亩补助160元,以每亩80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8000元。

(3)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亩补助20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10000元。

(4)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平米补贴20元,以每平米1000粒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4000元。

2、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3、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

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4、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

5、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目前在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所以具体的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3)养殖基地补贴: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6、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7、税收优惠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水库水产养殖技术

水库养鱼一般都是四大家鱼:鲢鱼、鲤鱼、鲫鱼、草鱼。 另外水库养鱼的四个技巧: 设置拦截装置。

水库在放养经济鱼类之前,必须在水库所有的进、出水口建好拦鱼设施,并加强日常管理和保养维修,以防发生逃鱼事故。

2.放养种类多、规格要大。

水库中浮游生物数量多,鲢鳙鱼应该是主要养殖对象,还可放养以食底栖动物为主的杂食性鲤、鲫和草食性的草鱼、鳊、鲂等鱼种。

投放鱼种的规格应大些,投放水库的鱼种要求规格整齐,游动活泼、体质健壮、无病无伤。

3.、密切关注天气。

放养应在晴暖天进行,切忌在坝区附近或野鸭、鸟类栖息处投放,入水时应缓慢,最好如库前消毒。

4.捕捞要合理。

由于水库一般水深,底部不平,导致捕捞困难,一般可采用在食台上投饵,诱集鱼群,逐渐拉网;同时应采用几种网具联合作业才能提高捕获率。

另外,捕捞数量一般应控制在稍低于水库鱼类当年的增长量,否则会降低水库产鱼能力。

水库水产养殖经营活动水源保护措施

日前,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20年)》。《意见》将陕西4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111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防治建设工程共3大类15项工程建设项目,使陕西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得到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将得到有效保障。萊垍頭條

根据《意见》,2010—2015年,陕西省将优先治理存在安全隐患及水质不达标,特别是重金属超标的水源地。同时,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工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建筑物清拆、人口搬迁、排污口关闭及限制种养殖等。到2015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100%,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90%以上。萊垍頭條

另外,将全面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研究工作。力争到2015年,11个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0%以上,重点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8%以上。條萊垍頭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在陕西省14个较大的地表水源地建设23套水质常规项目自动监测水站,12套水质自动监测综合预警站和14套水源地取水口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陕西省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实时监测和预警。頭條萊垍

启动饮用水水源地非点源污染治理和水源涵养及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控制和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垃圾、废物堆放,取缔养殖及旅游等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等措施,逐步改善非点源污染加重的现状。同时,通过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在湖库内放置生物净化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状况。萊垍頭條

水库水产养殖经营许可证

重点不是多少亩,是手续要齐全
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办水产养殖证,具体办理手续流程如下:
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
(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
(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
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
4、 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
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
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7、 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

水库水产养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水库。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库。

第三条 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 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2)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国有水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电力、供水以及其他单位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管理单位。

第六条 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的各项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

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建设

第八条 水库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

水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在报请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有水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性质,确定运行管理、大修、折旧等经费来源。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工程的概算和预算中应当包含必要的管护设施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上述内容纳入验收范围,竣工后将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在内的有关资料移交给水库管理单位。

已建国有水库管理设施不完善、工程(包括管理范围)未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完善有关管理设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专项安排;已列入改建、扩建(含除险加固,下同)计划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解决,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经费计划。

自建水库和集体水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自建水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筹集,集体水库所需经费由水库主管单位筹集。

水库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水库溢洪河道应当与水库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水库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溢洪河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稽查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至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至两百米,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划定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并确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 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四条 水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注册登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水库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库注册登记的结果进行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登记结果进行确认,发放注册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大中型水库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型水库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已建水库未注册登记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新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完成扩建、改建的;

(二)经批准升等或者降等的;

(三)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

(一)新建以及除险加固水库正式蓄水前;

(二)正常运行的水库,距前次安全鉴定大中型水库已达六年、小型水库已达八年;

(三)水库扩建、改建立项前;

(四)水库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破坏性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工程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大坝安全的事件后三个月内。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后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大型水库和对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有影响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水库规模和库容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防洪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恢复原等别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无法按原等别使用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

水库功能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库容基本淤满、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水库无法使用的,应当报废。水库报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水库降低等别与报废的组织实施由水库主管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编制。

水库运行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汛期运行调度由水库主管单位按照批准的运行调度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估,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控制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

大中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从事前款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需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路面的维修养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依法领取养殖证。

承包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水库水量配置方案、调度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或者利用水库水体作为循环水的,除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外,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计量设施安装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实行按亩计收水利工程水费。

使用水库供水的用水户,由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被委托单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应当向用水户出示代收委托书,未出示代收委托书的,用水户有权拒交。

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实现雨水、污水分流,配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集水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养殖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等废弃物利用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

第三十二条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得污染水体。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小区以及其他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为:

(一)水库管理范围;

(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

(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

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

(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

(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当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第三十六条 水库水产养殖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密度,科学投放饵料,在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保护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对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及其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库建设规划批准建设水库的;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和集水区域内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及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对影响水库汇水量、水质和水库安全运行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安全鉴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渔业、水利工程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人工建造大坝为主要挡水建筑物所形成的,蓄水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以拦蓄地表径流为主要目的的调洪、蓄水工程,包括集水、挡水、泄水、输水、提水、水力发电、溢洪河道等工程设施,测报、监测、通讯、动力等管理设施,以及库区水域、岛屿和设计洪水位以下河床、滩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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