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鲫鱼养殖技术,鱼塘鲫鱼养殖
网箱养殖鲫鱼技术
那要看你打算养什么品种的鱼,不同品种的鱼需养量不同,每亩水面养殖的尾数也不同一亩水面,两米深的水,可养一千五百条鱼,草鱼九百条、鲫鱼鲤鱼各三百条!
网箱养殖鲫鱼技术要求
鲫鱼属于底层鱼类,杂食性,耐低氧能力,市场价格比较高,具有很好的养殖前景。养殖鲫鱼特别适合在岸上养殖多的鱼塘进行养殖,平时注意水质调控和疾病预防,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要做高密度养殖需要条件比较好的鱼塘,硬件设备要充足,全程投喂配合饲料,保证鲫鱼的生长!
鲫鱼室内养殖方法
1、塑料桶养鱼首先要注意过滤,因为这里面是不太可能放过滤器的,而且也很少会种植水生植物,所以必须定期换水,从桶的底部抽水,然后再从桶壁上兑入新水。
2、另外,还要注意清理塑料桶内的藻类,以免大量繁殖后导致氧气不足,影响鱼儿呼吸,可以养一些食藻的鱼或虾等。
水箱养殖鲫鱼
这是一种细菌病,多为鱼体受伤后感染产生,比如有过拉网掉鳞的情况,或是长途运输时有过损伤。再有就是水体没有按时消毒,导致了细菌滋生。出现此类症状,应该注意:
1.目前有没有死鱼情况。如果有死鱼发生,死亡数量是否在增加。如果数量在增加的话,需要用止血类药物。并注意鱼鳃、鱼鳍有无溃烂。如无溃烂,用消毒剂可以控制。
2.观察鱼群摄食能力。如果鱼群摄食能力正常,一般可以选择用温和性的消毒剂(如:碘制剂)全池泼洒即可。如果总体摄食量下降,除泼洒消毒剂外,还需要及时跟踪水体理化指标,如氨氮、亚硝酸盐、PH值。水体总体环境出现问题后,细菌感染频率会提高。控制住出血打印后,要及时的调节水质。注意溶解氧。
网箱养鲫鱼怎么养殖
养殖鲫鱼时,需要注意养殖密度,最好将鲫鱼的密度控制在每个网箱两千尾以内,以免养殖过密,耗氧量大,导致鲫鱼缺氧死亡,如果需要将鲫鱼与其它鱼类混合养殖,则需要将密度控制在每亩一千五百尾左右。
在为鲫鱼喂食时,可以每天为其提供四次食物,可以使用贝壳粉、动物内脏或者面包虫、黄粉虫等蛋白含量高的食物与米糠、麦麸、玉米粉等谷物类食物混合后配制的饲料喂食,在喂食的过程中,需要将投放量控制在体重的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
养鲫鱼需要选择哪样的小网箱
1、湘云鲫
湘云鲫是运用生物工程技术培育出的3倍体鲫鱼,具有生长快、抗病能力强、易捕捞、耐低温、肉嫩味美等优点。一般池塘条件下,混养每亩可产60-100千克,单养每亩可产鱼500-800千克。除了池养之外,湘云鲫也可进行网箱、稻田、湖泊、水库养殖等。
2、彭泽鲫
彭泽鲫是的新的淡水养殖优良品种,属杂食性鱼类,具有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抗逆性强、疾病少、肉质鲜嫩等有优点。适宜于精养高产,当年苗种年底可养500克左右。加上饲养技术简单、管理方便、投资少效益好,故深受养殖者和消费者的欢迎。
3、土鲫
土鲫是正宗的野生鲫鱼,它的鳞片是金黄色的,在北方较为常见,由于个头较少,生长较慢,一般在半斤左右,超过一斤就比较稀少了,所以很少有人养殖,在市面上比较罕见。但正因为如此,土鲫在市场上的价格也是比较贵的,而且土鲫的味道也是鲫鱼中最好的。
4、白鲫鱼
白鲫鱼原产自日本,也是一种经过人工改良后的品种,它的个头也不小,很轻松就能生长过斤,而且还有长得快、不挑食、病害少的优点,受到养殖户的喜爱。
5、高背鲫
高背鲫鱼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云南滇池及其水系发展起来的一个优势种群,具有个体大、生长快、繁殖力强等特点,因背脊高耸而得名,这种鲫鱼特征明显,背部高高隆起,体型稍短,个体最大可达3000克。
6、淇河鲫
因产于河南省北部鹤壁市一条东西流向的山区性河流淇河而得名,当地优良的生态环境,为淇河鲫的生长、繁殖创造了良好条件。淇河鲫肉嫩味美,据古籍记载,淇河鲫和香稻米、丝蛋一起,是当地的三大贡品
鲫鱼的养殖技术鲫鱼怎么养殖
1、红鲫鱼是淡水鱼,生活在河水中,对水质要求不高,在家里养殖时,如果换自来水,则自来水要先放置一天以上,以便去掉其中的氯气。
2、红鲫鱼要放置在有阳光的地方,但不能暴晒。经常晒太阳,可以防止红鲫鱼得病。
3、红鲫鱼繁殖期在春夏,所以此时期要多喂一下,一天三次,少量多次。
4、为防止红鲫鱼夏季生病,要勤换水,也可以在饵料中加入药物。
5、在家里饲养如果不喂食专门的鱼饲料,则可以喂红鲫鱼一些鸡蛋,馒头,面条,菜叶等。
网箱可以养鲫鱼吗
池塘培育鲫鱼鱼种,亩放鲫鱼夏花8000-12000尾,养成规格50-60克。
在池塘进行鲫成鱼养殖,亩放鲫鱼种1500-1800尾,平均规格50-60克/尾,养成规格350-400克。当然可以根据池塘面积大小、管理状况和鱼种仙格大小进行增减。
(二)品种搭配
1、鲢鳙比例应占所养鲫鱼的10%左右,鲢鳙鱼放养时间会影响鲫鱼驯化时间,投入过早,尤其是鳙鱼会影响鲫鱼驯化。
2、禁止搭配鲤、草鱼等胆大、上浮抢食时间短、抢食凶猛的鱼类,它除了影响鲫鱼驯化,还会影响鲫鱼的全年摄食。
鲫鱼怎么养殖?
鲫鱼的养殖准备
1、池塘条件:池塘以3-20亩、深2-3米最佳,背风向阳、不渗漏、注排水方便和池底平坦。池塘应具有三配备:一是投饵机,二是增养机,每3-5亩水面配备3kW的1台,三是大拖网,为以后抽样及出售作好准备。池塘应彻底清淤,鱼种入池前15天左右,用生石灰清塘,并保持瘦水状况。
2、养殖模式:从目前状况看,最具经济效益的模式是池塘主养鲫鱼模式“80:20”模式,即收获时,产量的80%为银鲫,20%是为其服务的“肥水性“鱼类。养殖户可根据当地市场接受情况选择合适的鲫鱼品种进行养殖,但鱼种尽量要来源于持有种苗生产许可证的鲫鱼良种场。鱼种要提前购回,并集中在一两个池中暂养15~30天,其间,可对鱼体进行检查,并做适当防病治病。
3、饲料准备:成鱼饲料的蛋白约在30%以上,饲料粒径2-3毫米,最大不超过3.5毫米,颗粒饲料和膨化饲料均可。
鲫鱼的优良品种
1、湘云鲫:湘云鲫是运用生物工程技术培育出的三倍体鲫鱼,具有自身不繁殖、生长快、抗病能力强、食性广、易捕捞、耐低温、肉嫩味美等优点,一般池塘条件下,混养每亩可产60~100公斤,单养每亩可产鱼500~800公斤。网箱养殖每平方米可净产50~90公斤。当年乌仔可长到0.2~0.3公斤,鱼种经一年养殖,个体可超过1公斤,比普通鲫鱼生长快40%~60%。湘云鲫可池塘主养、混养,也可进行网箱、稻田、湖泊、水库养殖等。
2、异育银鲫:异育银鲫是方正银鲫与兴国红鲤经人工授精发育的后代。它具有明显的生长优势,生长速度比它的父、母本平均快34.7%,第二年即可长到500克左右。异育银鲫体型较高,体色为银色(普通鲫鱼体色较暗),其生活适应能力强,疾病少,成活率高,食性杂,易捕捞。异育银鲫较能耐低氧、耐低温,在摄氏零度以下能生存,适宜水温为22~30℃,最适水温为25~28℃,繁殖水温为18℃。
3、彭泽鲫:彭泽鲫是江西省九江市水科所和江西省水科所共同合作选育的新的淡水养殖优良品种。彭泽鲫属杂食性鱼类,具有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个体大、繁殖易、食性杂,抗逆性强,疾病少,肉质鲜嫩,营养价值高等优点,适宜于精养高产,当年苗种年底可养500克左右。加上饲养技术简单,管理方便,投资少,效益好,故深受养殖者和消费者的欢迎。
4、丰产鲫:丰产鲫是从广东省西江水系中选育出生长速度快,肉质佳,群体产量高,抗病力强、全雌鱼的鲫鱼新品种。
鲫鱼的养殖方法
1、一次要放足:鱼种一次放足,可保证每次出塘鱼的规格整齐,便于集约化养殖和出售。水温稳定在10℃以上时即可放养鲫鱼鱼种,若是在暂养池中的鱼,最好在水温15℃左右分池。放养前1-2天,应该停止投喂饲料。若鱼种质量好、无病或在暂养时已对鱼病进行了处理,则入池时可不进行鱼体消毒,以便减少鱼体损伤,减少水霉、竖鳞等病的发生。放养时,应抽样,按照计划的数量下塘,并将规格整齐的鱼放在同一池中。池塘主养条件下,若鱼种规格在50克/尾左右,单茬养殖,一般亩放1500-2000尾。
2、必须训食:鱼种放养后即开始训食。训食越好,饲料在水中停留时间越短,饲料利用率越高。
3、放养鲢、鳙鱼:适当搭配滤食性鱼类--鲢鳙鱼。鲢鳙鱼的投放时间应在鲫鱼驯化后,否则会延长鲫鱼的驯化时间。搭配的比例以鲫鱼:鲢鳙鱼为90:10或80:20较佳,即假设亩放鲫鱼75-100千克则20-60克/尾鲢鳙鱼共放3-12千克即可。
4、少量多次投饲:建议在主养鲫鱼情况下,日投喂6-8次,春秋可适当减少次数,夏秋可适当增加。若撒投饲料,则采取“慢一快一慢”的节律,每次投喂30~40分钟。
鲫鱼的养殖管理
1、巡池、增氧机管理:鱼种投放后,每天早晚各巡池一次,观察水质变化、鱼的活动和摄食情况,及时调整饲料投喂量;清除池内杂物,保持池内清洁卫生;发现死鱼、病鱼,及时捞起掩埋,并如实填写记录。根据天气、鱼的活动情况,适时开启增氧机,比如:正常情况每天中午开机2小时,保持池水溶解氧3毫克/升以上。
2、控制水质:保持水质达到“肥、活、嫩、爽“的要求,保持池水透明度25-30厘米,pH值7.5-8.3。随季节和水温不同加注新水调节水位,一般每半月一次,高温季节每周一次,每次加水15-30厘米,必要时,还可全池换水。在水源缺乏的地方,可以通过在合适时候泼洒微生态制剂、控制水面的藻类,达到一池水养一池鱼的高水平。
3、定时疾病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重于治“和“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的方针,定期做好清洁卫生、工具消毒、食场消毒、全池泼洒药物和投喂药饵等措施,避免鱼病暴发。生长期间半个月左右使用1次生石灰(比如亩用15千克左右)、漂白粉或0.1ppm的强氯精,轮换全池泼洒,以防治出血性、败血症等病毒、细菌性鱼病;对车轮虫、小瓜虫、粘孢子虫等寄生虫鱼病则用杀虫剂加以防治。
4、产卵期控制:通常通过选择成熟较晚、产卵少的鲫鱼品种,比如白鲫来降低影响。饲养管理方面,也可采取多次拉网来加速其性腺退化,减少产卵的条件,抑制性腺成熟;在晴朗的天气,不要往鲫鱼养殖水体加注新水,以免刺激鲫鱼产卵,缩短产卵时间。另外要减少孵化的可能,即不要将鲤鱼与鲫鱼放在同一水体,因为鲤鱼的精子可促使受精卵形成,并在20℃以上5-7天孵化出鱼苗。繁殖期间由于鱼类摄食量少,可以少投饲料来减少饲料浪费。
5、定期抽样:为了了解鱼体的生长状况,及时调整养殖措施特别是调整投饲量和养殖密度,养殖过程中通常要进行抽样。为了使抽样具有代表性,抽样率要尽量大。在池塘抽样中,一般要求样本含量至少占抽样总体的5%。此外,抽样点还要分布均匀,并要合理分析、利用抽样结果。
6、适时稀疏:高密度放养必然带来养殖后期密度过高,特别是8月,水温高、溶氧低、养殖风险增大,及时解决这一难题非常重要。在亩产1000千克的密度下,可在8月份采用提大留小方法,稀疏总量的20-40%,这不仅能充分利用该时期鲫鱼价格高的优势,而且使鲫鱼在养殖后期快速生长,增大出池规格,提高鲫鱼的商品价格,增加单位面积收入。在亩产4000千克的养殖模式下,一般要从6月底开始每20天进行一次,共七次捕捞,直到11月份全部收获。
网箱养殖鲫鱼技术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养鸽
养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