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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鱼箱大型,水库鱼箱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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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网箱养鱼

日常饲养经济鱼类的过程中,鲤鱼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食用对象鱼,网箱鲤鱼和水库养殖鲤鱼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三点上。

第一,网箱养的鲤鱼主要吃的是人工饲料,肉质和口感上相对来说柴一些,而水库野生的鲤鱼吃的是天然饵料,肉质更加鲜嫩,口感丰富。

第二,体现在体型上,网箱养殖的鲤鱼大小规格比较一致,而水库里散养的鲤鱼天然生长,体型大小各不相同。

第三,体现在价格上。网箱养殖的鲤鱼因为是人工投喂饲养饲料成本相对低廉,口感相对来说不是很受欢迎,价格比较低,而水库养殖的鲤鱼属于天然放养的,那野生状态的领域很受市场欢迎,所以价格较高。

刘家峡水库网箱养鱼

刘家峡水电站,地理位置东经102°53′至103°39′,北纬35°47′至36°12′之间。海拔在1573米米之间,相对高差1291米。

刘家峡水电站,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县城西南约1公里处。

刘家峡水电站,是黄河上游开发规划中的第7个梯阶电站,兼有发电、防洪、灌溉、养殖、航运、旅游等功能。总装机容量122.5万千瓦,年发电量57亿度,主送陕西、甘肃、青海。

刘家峡水库,蓄水量57亿立方米。水域呈西南-东北向延伸,长约54公里,面积130多平方公里。拦河大坝高147米,长840米。每年8-9月是电站的汛期,可看到电站提闸泄洪的壮观景象。

刘家峡水电站,是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期间,我国自己设计、自己施工、自己建造的大型水电工程,1964年建成后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水利电力枢纽工程,曾被誉为“黄河明珠”。

黄河干流上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防凌、航运、养殖等效益的大型水利枢纽。位于中国甘肃省永靖县境内,1974年建成。坝后及地下厂房安装22.5万千瓦机组3台;25万千瓦和30万千瓦机组各1台,总装机容量122.5万千瓦,年发电量55.8亿千瓦时。水库总容量57亿立方米,控制流域面积173000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834秒立米,设计洪水流量8720秒立米,总库容60.9亿立米,采用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147米,长204米,顶宽16米。左右岸各有混凝土副坝和溢流堰连接,主要泄洪方式为溢洪道和隧洞。大坝总长840米。水库通过蓄洪补枯调节,可提高该电站及其下游的盐锅峡、八盘峡、青铜峡各级电站枯水期出力,改善甘肃、宁夏和内蒙等省(区)105万公顷农田灌溉条件。

1975年2月4日,刘家峡水电站建于甘肃永靖县境内。宏伟的拦洪大坝高147米,把峡口两岸的险峰紧紧抱在一起,它把上游水位升高,造成100米的落差,让黄河水失去水轮发电机发出强大的电力。大坝的溢洪道、泄洪道每秒能泄水7400多立方米,即使上游出现特大洪水,也能确保安全。

刘家峡水电站中央排列着五台大型国产水轮发电机组,分别担负着供给陕西、甘肃、青海等省用电的作用。该电站厂房宽约25米,长约180米,有20层楼高,全部是我国自行设计施工的。刘家峡水电站可蓄水57亿立方米,年发电量为57亿度。

刘家峡水电站装机容量122.5万kW,设计年平均发电量为57亿kW·h。电站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防凌、供水、养殖等综合利用效益。电站于1968年10月蓄水,1969年4月1日首台机组并网发电,1974年12月5台机组全部投入运行。工程总投资6.38亿元,平均每千瓦投资520.8元。

(一)电量效益

刘家峡水电厂在西北电网中主要承担发电、调峰、调频和调压任务,是西北电网的骨干电站,在西北电力系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运行21年来共发电883亿kW·h,供电882亿kW·h。从1975年5台机组全部投入运行到1990年多年平均发电量为48亿kW·h。1975~1990年平均发电成本4.78元/(MW·h),从1982~1990年共上缴税金4.0177亿元。按电力系统发电企业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电站累计产值69.678亿元,相当于电站总投资的10.92倍。按甘肃省1990年平均每千瓦小时电量创国民生产总值1.6元计算,累计创国民生产总值1411.2亿元。

(二)容量效益

近几年来西北电网的峰谷差冬季超过100万kW,而刘家峡水电厂就承担90万kW,即使汛期水电大发时,根据系统需要,还得担负约40万kW的峰谷差的调节任务。年调峰电量达33亿kW·h,占多年平均实发电量的68.75%。

西北电网正常负荷波动约12万kW左右,由于刘家峡水电厂单机容量大,一直担负着西北第一调频厂的任务,其日平均调频容量达12万kW,充分利用水能资源,使火电机组在最佳经济区运行,节约了煤炭,保证了电网的电能质量。

刘家峡水电站还担负着西北电网的事故备用任务,其备用容量达该电站总装机容量的20%,为减少系统事故损失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1980年秦岭电厂3号机发生事故,甩负荷20万kW,当时立即启动刘家峡电站4号机,维持了电网出力平衡,减少了事故损失。为了系统事故备用,1990年该电站机组空转就达10049h,相当于1台22.5万kW机组全年空转。事故备用效益按社会产值计算为78.23亿元。

(三)灌溉效益

刘家峡水电站的建成,每年为甘肃、宁夏、内蒙古的春灌补充水量8亿m3,使灌溉保证率由原来的65%提高到85%,灌溉面积由1000万亩增加到1600万亩。其中:甘肃100万亩,宁夏500万亩,内蒙古1000万亩。由于水源有了保证,使灌溉保证率大幅度提高,3省(区)农业连年丰收,粮食每年平均增产150万t,20年粮食共增产3000万t,每公斤粮食按0.6元计算,累计效益为180亿元。

(四)防洪、防凌效益

刘家峡水库总库容57亿m3,有效库容41.5亿m3,为不完全年调节水库。水库的投运提高了下游梯级电站及兰州市的防洪标准,使盐锅峡水电站1000年一遇标准提高到2000年一遇。兰州市100年一遇的洪峰流量从8080m3/s减少为6500m3/s。

凌灾是黄河多年存在的自然灾害,每年春天解冻时,水鼓冰裂,浮冰卡坝,造成河水泛滥,堤防决口的严重冰凌灾害。刘家峡水库投入后,尤其龙羊峡水库蓄水后,两库联合运行,使凌汛期刘家峡水库的泄水流量控制在兰州不超过500m3/s,可以解除下游宁夏、内蒙古约700km地段黄河解冻期的冰凌危害,近20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冰凌灾害。

(五)其他效益

1.城市供水刘家峡水库建成后,对下游兰州、银川等城市的工业用水能够保证水量供应,其中为兰州市工业供水量每天约70万m3,累计供水量51.1亿m3。

2.养殖刘家峡水库的建成,促进了甘肃的渔业发展,可以说,没有刘家峡水库,就没有甘肃的渔业。1970年成立了渔场,1990年渔场养鱼水面达16万亩同时建立了养殖场,进行了鱼苗的孵化和鱼种的培养20年来共孵化鱼苗和养鱼种5.4565亿尾。到1990年共捕捞鲜鱼90万kg,创产值520万元。由于水库天然鱼类资源缺乏,近年来正向网箱养鱼的方向发展。

3.林果刘家峡水电厂从1973年开始植树,绿化库区、厂区,美化环境,到1990年共植树95万棵,还种植了近1000棵果树,共获效益300万元。

4.航运及旅游刘家峡水库建成后,库区的水上运输及参观旅游形成了一派繁荣景象,活跃了少数民族的经济。到1990年已有40多艘船只,开辟了3条库区航线,其中交通运输航线2条,一条从坝前到大夏河,另一条从坝前到挑河中的巴米山。最长的航线为坝前到炳灵寺的旅游线。库区总航程为120km。航运量,从1978年开始到1990年客运90万人次(其中不包括个体运输客运量),创产值220万元。②旅游业,到1990年共接待游客81.22万人,其中外宾4.1015万,累计创产值194万元。

水库网箱养鱼前景如何

公海网箱年量达0.85万吨。

以公海网箱养殖为新兴产业的海上牧场,将成为我们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又一发动机。全方位展示近年来我国公海网箱养殖产业方面的成果和发展前景。今天,我们首先来看看,我们公海网箱养殖业的布局和取得的总体成果。

水库网箱养鱼图片

将由网片制成的箱笼,放置于一定水域,进行养鱼的一种生产方式。网箱多设置在有一定水流、水质清新、溶氧量较高的湖、河、水库等水域中。可实行高密度精养,按网箱底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产量可达十几至几十千克。主要养殖鲤、非鲫、虹鳟等,中国还养鲢、鳙、草鱼、团头鲂。网片(网衣)用合成纤维或金属丝等制成。箱体以长方形较好。每只网箱面积为数十平方米,箱高2-4米。设置方式有浮式、固定式和下沉式3种,以浮式使用较多。

水库网箱养鱼违法吗

1、一人一竿

除了明确禁捕范围外,垂钓的工具和休闲垂钓的方法也有规定。比如串钩、爆炸钩、锚鱼等方式都严禁使用,同时休闲垂钓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

2、禁止生产性垂钓

就是对垂钓的重量有所限制,以防止市民以休闲垂钓之名进行生产性违法垂钓活动。

水库网箱养鱼 不符合绿色发展

网箱养殖鲈鱼技术要求非常高,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鱼塘准备

鲈鱼养殖主要是鱼塘养殖和网箱养殖两种。在采用网箱养殖的时候,我们要选择质地柔软的、品质好的网箱,其次就是要选择没有污染的海域进行养殖,最后就是在养殖前要将网箱进行消毒和清理,然后再进行网箱投放。鱼塘养殖我们则要进行清塘和消毒,最好是进行晒塘,然后放入有机肥进行培水,要等水质出现稍微的绿色才能进行鱼苗放养。

2、放养密度

鲈鱼放养的密度是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一般情况下,每亩放养的密度最好是两千到两千五百尾为宜。因为投放的密度过大,在养殖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鱼病,而且对水质的污染也比较大,不仅不能提高养殖的收益,反而会增加养殖的负担。当然我们可以在鱼塘中放入一百尾鲫鱼或者是少量的鲢鱼,这样可以起到调节水质的作用,同时还能给鲈鱼提供一定的食物。

3、水质管理

水质管理对于鲈鱼养殖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尤其是想要高产的话,那么对水质的调节就是非常必要的。在养殖的过程中,我们要经常换水,来保持水质清新,有条件的话最好是每天都往水池中换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旧水。还有就是要提高水中的氧气含量,可以备好增氧剂和增氧机,使水中的含氧量达到五毫克以上。

4、饵料投放

在进行鲈鱼饲喂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定时、定量、定点,避免出现暴食、抢食等现象的出现。最好的喂料时间是每天的八点和十七点,根据鲈鱼生长的大小进行饲料量的合理供给。还有就是要确保饲料的质量,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劣质产品。

5、日常管理

在日常饲养中,我们要仔细观察每天鲈鱼的摄食情况、运动情况以及精神状态等,并进行记录,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其次就是在喂料之后,要将多余的或者是饲料残渣清理出来,避免水质污染。还有就是高温天气注意预防中暑,以及冬季注意保温处理。

水库网箱养鱼禁止了吗

网箱养鱼,破坏了生态平衡,严重影响环境质量。国家为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禁止网箱养鱼的各项政策。

水库网箱养鱼利润

1、网箱结构

箱体要求质量好,网眼密,网箱的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网箱的水深要达到1.5米以上。网箱制作好后,必须经过3-5天浸泡,有害物质散发消失后方可放养鳝种。

2、网箱设置

箱体用支架固定在水中,而且要注意固定住四角位置,这样利于捕鳝和投喂饲料。养殖户需要根据养殖的规模控制网箱的个数。

3、鱼池选择

鱼池的环境是养殖好黄鳝的关键,所以要鱼池的底部要平坦,向排水方向稍倾斜;鱼池排灌自然,避免串灌,预防疾病传染。保证鱼池的水质不受影响,有充足的溶氧量。都是养好黄鳝的基础。

4、合理投饵

投饵量根据饵料的种类、水温、水质及其摄食情况来定,饵料主要以蝇蛆、蚌螺肉、小鱼、蚯蚓为主,在更换饲料的时候,要做好黄鳝的驯化工作,使黄鳝适应新的饵料,每日投喂饵料为黄鳝总体重6-7%,残饵在次日要及时清出。保证黄鳝的健康,而且可以快速育肥。

5、疾病预防

网箱养殖黄鳝的重点就是,养殖鱼池要定期清理、消毒,投入新鲜饵料,不投腐烂变质的饵料,黄鳝的摄食和活动要时刻关注,发病后,要及时捞出,并对发病的水体使用生石灰消毒,这样可以减少黄鳝的患病的几率,而且要注意及时更换新水。

水库网箱养鱼技术

一)网箱及其设置 鲟鱼快速养成网箱一般采用聚乙烯线编织而成,规格为40米4米2.5米。网目大小视放养鲟鱼种的规格而定,以不逃鱼、有利于水质交换以及底网片不漏食为原则,若放养每尾100克以上的鲟鱼种则网目为2~3厘米。因为要常投食,网箱以敞口型为宜,设置方式为框架浮动式。网箱设置应选择水质条件良好、水深3米以上的地方,还应具有微流水、避风、向阳、水面宽阔等条件。大型水库应选择库湾适宜的地方设置网箱,小型水库应选离库坝不远的水域设置网箱。

(二)鱼种及其放养 鲟鱼生长最适宜水温为20~25℃,放养时间以5月底6月初为宜。放养鱼种的规格越大越好,一般为每尾100~200克,放养密度35~40尾/平方米。放养时应选择早晨6~8点钟进行,此时鱼种水温与水库的水温温差较小。

(三)饲料及其投喂 鲟鱼网箱快速养成主要投喂新鲜动物性饵料和人工配合饲料。配合饲料蛋白质含量40%~45%,主要原料有鱼粉、蚕蛹、肉骨粉、肠衣粉 、血粉、酵母、枯饼、小麦、玉米等。其参考配方(%):鱼粉37、蚕蛹15、血粉15、酵母4.5、枯饼5、小麦17、玉米4、添加剂预混料2、粘合剂0.5。按配方称料、粉碎、加工成2~3毫米粒径的颗粒,干燥贮用。这里必须强调两点:一是各种原料应当粉碎得很细,最好达到40目以上细度;二是颗粒料在水中的稳定性要求能保持1.5~2小时不散,也就是说一定要用性能较好的粘合剂。

水库网箱养鱼视频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水库网箱养鱼成本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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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表准网箱要投资20 00元左右。苗种/饵料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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