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环保检测标准,水产养殖环保标准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在合理利用海洋自然净化能力的同时,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保持海洋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初始稀释度、混合区范围及其他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放流管和水下扩散器向海域或向排放点含盐度大于5‰的年概率大于10%的河口水域排放污水(不包括温排水)的一切污水海洋处置工程。
水产养殖 排放标准
2021年深圳汽车排放标准是必须满足国六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业水质标准
总碱度:
淡水或低盐度养殖对虾,总碱度要求大于75mg/L。海水养殖对虾,总碱度要求大于100mg/L,育苗总碱度要求大于120mg/L。在虾病流行季节或雨季,池水总碱度最好调到120–150mg/L。
总硬度:
总硬度指的是钙和镁的总浓度。总硬度含量高,除了可以稳定水质和底质的pH值,增强水的缓冲能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金属的毒性,并能促进有益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加快有机物的分解矿化,从而加速植物营养物质的循环再生。大多数淡水鱼、温水鱼适宜的总硬度在50mg/L左右,海水养殖通常在80-120mg/L。1个德国度(CaO)=10mg/L=10ppm。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最新标准
食品工业的内容极其复杂,包括制糖、酿造、肉类、乳品加工等生产过程,所排出的废水都含有机物,具有强的耗氧性,且有大量悬浮物随废水排出。动物性食品加工排出的废水中还含有动物排泄物、血液、皮毛、油脂等,并可能含有病菌,因此耗氧量很高,比植物性食品加工排放的废水的污染性高得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有关食品工业内容
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所排放的污水 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产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
(一)标准分级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多少
《排放要求》明确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时间是净化沉淀后排放。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尾水标准值、测定方法等内容,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海水养殖污染主要来源于清塘排水。《排放要求》提出,水产养殖尾水通过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处理方法不得新增污染物),达到该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在养殖池和沉淀池的清淤方面,养殖池和沉淀池应定期排干、曝晒、消毒,晒干的底泥外运安全处置,禁止外排。此外,该标准对水产养殖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包括死亡的养殖动物、残饵、排泄物等),提出应妥善处置、严禁随养殖尾水一起排放的要求。
水产养殖污染排放系数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里有关于折算的内容: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可以。
横溪湿地公园位于临安污水处理二厂下游,杭徽高速临安进出口西南侧,占地面积约150亩。该项目为临安污水处理二厂工程配套项目,污水处理二厂对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 ,尾水排放至横溪湿地公园进一步净化。横溪湿地公园包含接触氧化系统,鱼、草(本)、乔(木)生态平衡系统,高效自净水生生态系统,生态滤地系统,景观生态塘5个主系统。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渔业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在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明确:“各省(区、市)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进一步明确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总体要求、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等。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是推进我区农村水污染防治、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的重要要求和举措。目前,我区尚未有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制约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影响了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并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将是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最有效措施。根据我区农村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是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的要求。
污染物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一)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选取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基本指标,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V类功能水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基本指标;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TN和TP。
(二)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控制指标值原则上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直接/间接)、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要求等因素进行确定,增加了出水“间接排放”和排入“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的排放情况。
标准制定原则
(一)分类、分区、分级控制。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区位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
(二)经济技术可行。坚持客观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当前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牧区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协调统一,宽严相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相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较宽松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四)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在符合相关标准情况下资源化利用。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优先综合利用。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灌溉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出水直接或者间接排入水体的,执行排放标准。
标准分类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强制性环境地方标准。
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在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明确:“各省(区、市)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进一步明确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总体要求、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等。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是推进我区农村水污染防治、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的重要要求和举措。目前,我区尚未有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制约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影响了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并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将是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最有效措施。根据我区农村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是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的要求。
污染物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一)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选取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基本指标,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V类功能水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基本指标;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TN和TP。
(二)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控制指标值原则上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直接/间接)、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要求等因素进行确定,增加了出水“间接排放”和排入“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的排放情况。
标准制定原则
(一)分类、分区、分级控制。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区位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
(二)经济技术可行。坚持客观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当前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牧区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协调统一,宽严相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相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较宽松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四)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在符合相关标准情况下资源化利用。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优先综合利用。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灌溉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出水直接或者间接排入水体的,执行排放标准。
标准分类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强制性环境地方标准。
特种养殖
特种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