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许可证怎样办,特种养殖证需要多少钱
特种养殖许可证怎样办
法律分析:1、前提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拿着你的申办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就可以进行免费办理。2、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储备总额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4、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5、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6、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养蛇要得到哪些部门的批准?
申请者先到当地林业部门的森林野生动物保护站(科)领取相应的表格,按要求实事求是的认真填写(需用碳素笔),然后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写出书面申请、蛇类养殖的可行性报告,提供培训证明、引种证明、资金证明、场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照片等。只要申请者提供的证件符合要求,实地核查后没有异议的,林业部门会很快批复并核发证件的。
2、工商营业执照在当地的工商局办理,申请前准备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再提供林业部门核发的上述2证,工商部门即可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办理后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因为国家早在几年前就已废止了“两费”的停征,为的就是减轻个体工商业户的负担,以此来鼓励个体营业户的切身利益。
请问有关部门,政府回收了别人的蛇一般好久能合理赔偿款给人家赔付下来
鸵鸟养殖需要办什么证,附养殖技术
鸵鸟养殖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一般可以到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销售特种动物还需要有畜牧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证明: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场地、资金、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印件。
鸵鸟养殖需要办什么证
1、养殖鸵鸟要办什么证件
(1)鸵鸟养殖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如没有这两证件,其销售、运输都属于非法行为,一旦抓到会被没收、罚款甚至判刑。
(2)销售特种动物的厂家一般还要有畜牧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否则便算违反法规,今后生产、销售也会有问题。
2、养殖鸵鸟还需要什么资料
(1)养殖鸵鸟需要办理的证件一般可以到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条件为以下几种。
①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②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对应的资金、饲料和技术力量。
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合法。
(3)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证明。
①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②场地、资金、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③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印件。
④饲料的说明材料。
⑤营业执照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鸵鸟养殖技术
1、选择合适的场地搭建养殖场所
(1)鸵鸟的养殖场所应选在地势高、向阳、背风、偏僻、安静的地方,交通要便利,养殖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运输等问题。
(2)选好了地方后,要划分生活区域,搭建围栏、饮水、吃食的器具、保温设备、繁殖的草垫、走廊等。
2、育成期养殖
(1)如果购买的鸵鸟苗,买回来后属于育成期阶段,此阶段的鸵鸟食量较大,容易出现吃食过多的情况,在投喂的时候要注意定时、定质、定量,然后促进其运动。
(2)喂水的次数也应控制在四次以内,平时要保证饮水干净、卫生,减少肠道疾病的发生。
(3)除了喂养以外,平时还应注意定期消毒,清除掉养殖场所的粪便、剩余饲料残渣,每天要清洗饮用水器具。
(4)合等到温暖的季节,理的拔掉鸵鸟身上的毛,力度不要过猛,腹部的羽毛不能拔掉。
3、成年鸵鸟养殖
(1)饲养:要根据喂养的目的来提供不同的饵料,细节的处理上也要按照产蛋恢复期、产蛋高峰期、休产期等来喂养。
(2)日常管理工作:平时要做好垫草、垫沙的卫生工作,消毒、清理好再使用。投放食物要选择安全、卫生的,注意不要喂养了有毒的植物。应用水器具、食槽等要做好按时清洗、定期消毒的措施,才能有效减少病害的发生。
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未设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区,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工商、公安、交通、海关、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环保、动物防疫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虐待、滥食野生动物或者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救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举报、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七条 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十年对本市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并建立档案。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设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九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野生动物救助机构,负责对捐赠、没收、误捕、受伤、搁浅的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放生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野生动物救护设施建设和救护经费支出,保证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开展。第十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异常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猎捕和杀害野生动物。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三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持有狩猎证;捕捉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持有捕捉证。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确定本市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
申请办理狩猎证、捕捉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医药生产、教学需要的;
(二)因驯养繁殖需要获得种源的;
(三)因国际交往、交换需要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的。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确定的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予以审批。第十四条 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的个人和组织,必须按照批准的工具和方法猎捕。猎捕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误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对误捕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生,对误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送交野生动物救助机构,对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确定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或者在禁猎(捕)期期间,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在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捕)区之前,向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活动方案,并在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狩猎的场所,且取得合法使用证明;
(二)有与建立狩猎场所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安全措施;
(三)被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来源合法、稳定;
(四)狩猎场所有合理的规划方案和经营管理方案。
特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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