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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水库如何养殖利用,大型水库鳜鱼养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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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生态养殖

综合养殖水库综合养殖主要建立一个以鱼为主,畜禽为辅的水陆有机结合的生态体系。实行库边建舍养猪、鸭、鸡或鹅,水中养鱼的立体综合利用。猪、鸭、鹅粪入库肥水,可增加水中有机物含量,促进浮游生物的繁衍生长,为鱼提供丰富的饵料,使物质能量得以多重利用和形成良性循环。一般每亩养鱼500尾-600尾,养猪7头至10头,养鸭20只或养鹅10只。投放鱼种投放大规格、多品种、足量的优质鱼苗(种)是水库养鱼获得高产的关键。1、投放大规格鱼种。其规格为:鲢、鳙鱼50-75克/尾,草鱼70-100克/尾,鲤鳊鱼50克/尾,鲫鱼30克/尾。2、多品种混养。根据鱼类彼此间食性和生活水层的不同进行选择和搭配。其搭配比例为:鲢、鳙鱼50%,草、鳊鱼26%,鲤、鲫鱼24%。3、鱼种放养量。要根据水库条件而定,但不要超过水体的承受能力。实行合理密养。一般每亩500尾左右。投饵和施肥小型水库养鱼要获得高产、高效,单靠水库中的天然饵料是不够的,必须增投人工饵料。施肥时,猪、鸭粪不得直接施放,要先经发酵杀菌。拦鱼设施设施要建好,否则会造成水库鱼类大量逃逸,影响成鱼回捕率。水库拦鱼设施可用尼龙网、竹梢、铁丝网、钢筋栅等建造。其网目或间距视放养鱼种的规格而定。鱼病防治一是坚持用生石灰清毒。二是鱼种下库之前用5%食盐溶液清洗鱼体。约5分钟,草鱼种需注射疫苗进行免疫预防。三是定期泼洒药物。四是投喂药饵和食场挂篓。轮捕轮放小型水库实行轮捕轮放,一般采取一次多放,分次捕捞,捕大留小,边捕边放。

水库生态养殖1500亩租金

如果土地能批准建设光伏电站,成本会大大降低。租赁屋顶每平方5元,相当于一亩3300元租金。而能批准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只会是荒山滩涂,目前的租金在50~300元/亩.年。

水库生态养殖产业规划

利用水库养肉鸭子是见较最快的一个项目。三个月之内便可获得收益。但是,如果你真正拥有或者承包了100亩水库的话,肯定不能单单的养鸭子。最好是水陆空充分利用起来。才能使水库发挥最大的效益。可以在水里养鱼,水面上养鸭养鹅,水库周围可适当种植如葡萄等藤类作物,打架让藤牵到水库上空。当然,相关的种养技术也要跟上。作为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农村有的,城里没有的,这就是农村的优势。

只有充分发挥农村的优势,才能获得最大收益

水库生态养殖技术规范

水产养殖也属于养殖业,养殖过程会投入饲料、药品,这些会给水体环境带来影响。密集型养殖会产生大量排泄物,也会给水体环境带来影响。水体是有自净能力的,但是这种自净能力又是有限的。少的养殖废水排放可能会被水体净化,但如果养殖废水含污染物多,超过了水体自净的极限,那就有带来水体污染的危险。

所以,倡导绿色养殖就是当下的主旋律。从另外一方面说,我们也喜欢我们生活在好的环境里,吃健康的鱼。

绿色水产养殖模式,通过降低能耗和污染,实现我们美好生活需要的目的。

例如:

大水面生态养殖。在水库等适合养殖的库区,采用人放天养的方式进行增养殖。一般放养的种类是鲢鳙鱼、草鱼等常规鱼类。这样既可以养出生态的鱼,又可以以渔净水。

循环水养殖。利用净水设备,使养殖废水重复利用,使养殖用水达标排放。

稻渔综合种养。把种植业和养殖业结合,利用生物间关系,达到减少农药、化肥、饲料投入的目的。

水库生态养殖鸭嘴鱼技术

鸭嘴鱼的鱼苗一般都是在培养基地去购买,很少有养殖户自行培育。选择鱼苗的时候,要注意挑造有活力,健康,吃食正常的鱼苗,大小没有要求,可大可小,根据规划的养殖池塘买合适的量。鸭嘴鱼水库养殖比较好,因为水库比较深,这种鱼身体是没有鳞片,不适合用网箱养殖,网箱很容易造成体表外伤。

鸭嘴鱼可分为混养和单养,为了防止出问题,建议新手养殖的话单养,鸭嘴鱼如果是混养,需要控制养殖的数量,注意混养的搭配比例。一般情况我们都是搭配白鲢鱼和草食性鱼类进行养殖,比例控制在一比一比八。同时为了避免水体富营养化,还需要控制水草的数量,不然容易导致养殖失败。

水质管理

鸭嘴鱼绝对不能出现缺氧的现象,对水质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虽然它对环境的适应性很强,但是缺氧很容易造成大规模的死亡。在养殖鸭嘴鱼的时候,如果是池塘养殖,一般池塘需要水深有1.5-2米左右,为了保证池塘有充足的氧气,需要配备好增氧机,每隔10-15天左右需要换一次水,并且要将池塘中的杂草清除,杂鱼消灭,适当养殖一些水草,增强水体中的氧气含量,用于调节水质。

饲料投喂

鸭嘴鱼苗投放完成后,初期只能吃一些浮游动物,再就是投喂虫类,如红虫和蚯蚓是比较合适的,蚯蚓非常适合作为鸭嘴鱼的饵料,它的营养丰富,有很多的微量元素,鸭嘴鱼吃蚯蚓可以促进生长。当鸭嘴鱼长到中期时,摄食量增加,蚯蚓供不上需求,可以搭配饲料进行投喂。投喂的饵料量要根据养殖的密度来决定,其次还要注意天气温度和水温,将饵料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残饵现象发生。

注意事项

养殖鸭嘴鱼之前要用生石灰对池塘进行消毒,消毒以后施加肥料,使水体达到合适的肥度。它对水质环境要求很高,水中的溶氧量太低的话,会影响成活率,池塘里要安装增氧设备,保证合适浓度的溶氧。如果养殖经验不足,池塘里最好不要混养其它的鱼类,投放的密度要控制在每亩80~100尾。

水库生态养殖实施方案

水库养鱼,在环保方面有什么规定?

饮用水源地水库不可以承包养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鱼塘地点的选择:

1、易于取得丰富而优质的水源。养殖期间用水量大,水源必须充足可靠,且丰水期与枯水期水量不能相差太多。2、地势平坦,地质适中。地势以平坦且宽阔者为,山区坡度过陡处应避免在设养殖场低于海平面的海滨亦不适宜。土质以壤土为最佳,若带点沙质则更佳,可以避免水质变混浊。3、?供电稳定。养殖埸必须的设备?如水泵、投饵机、增氧机等动力设备,都需要稳定的电力。4、交通方便。商品鱼的运输要求交通方便,应避免在道路太崎岖或车辆无法到达处设养殖场。

国家电站水库允许私人承包进行水产养殖吗?

目前国家对环境抓得很严,很多地方的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以及周边至少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都不允许养殖,具体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环保部门。

水库生态养殖项目可行性报告

承包水库一定要把它的价值最大化,我有个建议可以把水库四周用水泥块做个50来公分垂直的防逃墙,水库里面放甲鱼,套养各种鱼类,螺丝,这样水库里就是一个可循环的生态环境,甲鱼有充足自然的食物,就不需要另外投食了,水库周边山上可以养殖山地放养土鸡,山上还可以栽果树,各种空地可以做成菜园种上各种蔬菜,利用水库宽阔水面资源还可以放养部分鸭子,在水库周边空地盖几间猪圈养几只土猪,最后往生态农庄的方向发展做成特色农家乐,可以让城市里的人来体验生活。

水库生态养殖技术

1 现代水库养鱼新技术

1.1 混合养殖

鲢鱼主要在水域的上层活动,鳙鱼主要在水域的中上层,草鱼生活在水域的中下层,而青鱼是生活在水域的底层,“四大家鱼”生活的领域并不互相侵犯,把“四大家鱼”放一起混合养殖,一方面可提高饵料的利用率,不存在极大的浪费现象,增加了“四大家鱼”的产量;另一方面丰富了鱼户的产品结构,降低了生产带来的风险。

1.2 轮放养殖

轮放养殖是轮流放养的一种养鱼技术,也就是轮捕轮放的养殖模式,比一般的养殖模式收益更高,效果更明显。轮放养殖“四大家鱼”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投放,依照捕大不捕小的原则进行捕捞,五月份时可以进行捕捞二龄草鱼,6~9月份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捕捞两次,12月份进行清塘。轮放养殖最大程度利用了水体的容纳量,多次捕捞给养殖者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1.3 生态养殖

1.3.1 投放饲料的品质

成鱼的品质跟投放饲料的品质息息相关,饲料的安全应严格遵守一些规定,同时还要投放一些“四大家鱼”可食用的饼粕、青草以及颗粒饲料等等,必须严把饲料质量关,并按照鱼类需要八分饱的量进行投喂。有时还需投放“四大家鱼”的专用料给它们补充营养,加快生长。

1.3.2 合理并及时施肥

养鱼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施肥,这里所施的肥主要是培育一些浮游生物,可以给“四大家鱼”提供重要的天然饵料,让“四大家鱼”更加茁壮成长。肥料可以分为有机肥、无机肥以及微生态菌肥,水库塘坝除了施足基肥,还应合理并及时追肥,追肥应按照“少量多次”的原则。施肥不仅要看季节天气,还要看水色,所以施好肥也是“四大家鱼”增产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鲢、鳙鱼对施好肥这关是必不可少。

1.3.3 水库坝塘的水质

水质的好坏影响鱼的品质,所以对水库坝塘的水质管理极其重要。首先,在合理施肥的基础上,可以利用水中的生物增氧,适时加注新水;其次,科学的使用增氧机,开机的原则是晴天中午开,阴天清晨开;然后,改良水库塘坝的水质,用生石灰泼洒进行消毒;最后,把握水的透明度。

1.3.4 鱼病的防治

养殖者应密切关注“四大家鱼”的情况,及时捞出死鱼,为其他鱼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要定时用消毒剂进行消毒清理,一旦发现有鱼患病,应对症下药,及时进行控制。

2 水体污染问题

2.1 现状

全镇29个村委会(社区)实现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全覆盖,多数水体承担着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但是由于自然降水与农业生产大量用水时二者不一致,山区无骨干水利工程,导致农业生产严重缺水。再加上养殖业中肥料过度使用等问题带来的水体污染,所以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水体污染问题。

2.2 解决措施

2.2.1 分污引水

改变污水的途径,让污水排到农田里当灌溉水,既不会继续对水库造成污染,又不会造成浪费现象,污水中含有营养物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作物的产量。但要注意避免污水对分流区域造成污染,形成新的污染区。

2.2.2 严禁使用违禁鱼药

养鱼必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染病时养殖者会使用鱼药,但使用过量时会存在鱼药残留的问题,给水体造成污染,所以孔雀绿石、抗生素药物之类的鱼药禁止使用,养殖者可以使用生态的、低残留的鱼药,避免一些违禁的鱼药给水体带来危害。同时有关部门应对成鱼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鱼药的残留情况,减少养殖者知法犯法的情况。

2.2.3 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政府应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作用,对于严重污染水体的工厂进行关闭。政府应加强管理,重点治理出现水体污染的水库,对没出现水体污染的水库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减小各个方面带来的污染隐患。

2.2.4 加强上游的水质监测

水库除了自身的水体污染外,还可能是上游的水受到了污染,可以在上游设置一个水质监测站,实时监控水质的情况,能及时掌握水体的水质状况,进行科学水质管理。

2.2.5 对工农业废水进行控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工农业排放的废水越来越多,废水中氮磷的含量是污染水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控制工农业废水是很有必要的,国家提倡节能减排,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可以减少工农业废水的排放,有效遏制水体污染的状况。

2.2.6 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的使用

过度施肥容易造成营养物质流失,这些营养物质残留在水库中,导致水体污染,同时在水库上游及周边地区,农业也要合理施肥,合理控制氮磷的化肥使用量,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环境,保护水体。还可通过改进施肥方式来控制施肥的用量,鼓励农民利用污泥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营养物质流失,给水体造成污染。

综上所述南华县龙川镇辖区内建设有小(一)型水库五座,小(二)型26座以及小坝塘714座,加上自然因素的优势,这里适合养殖“四大家鱼”,本文前面简单的介绍三种养殖方法,科学实行生态养殖。养殖带来的一个问题是水体污染,当然,造成水体污染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本文的后半部分简单的论述如何解决水体污染问题,希望向减少养殖水体污染,增加生态环保方向发展。

水库生态养殖文件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水库生态养殖项目可行报告

承包一个水库办个鱼塘肯定可行,如果水库依山傍水离城市近可以多经营几个项目把水库利益最大化。 第一: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生活压力不断加大有一部分人就选择了垂钓来放松心情缓解压力。

第二:可以把水库周围闲置区域加以建设打造一个特色农家乐特色就是(鱼)。

第三那就简单了,但也要看是那里,如果是北方.冬天水面结冰钓鱼的人肯定就少了,可以把鱼大量打出批发到市场上。如果是南方可以继续垂钓。

养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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