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信息平台,畜牧养殖技术指导
畜牧养殖技术指导书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牧技术指导工作方案
第一条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简称“两员”,下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两员”的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两员”的管理。
第三条 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市、县“两员”实行编制管理。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有关部门任命,报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设动物防疫监督员,对疫情监测、疫病防制、检疫执法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使处罚(理)权;
(二)设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 “两员”中动物防疫监督员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由省农业厅委托给省畜牧局发放,其他证件、标志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遗失证件、标志,要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核实、登记声明作废(市级报刊),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六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两员”实行公示制,建立“两员”岗位现任制,做到任务明确,以岗定人,现任到人。
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两员”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建立“两员”考试、考核及表彰、奖励、违章、违纪档案登记制度。
畜牧养殖技术指导服务
畜牧业的养殖及销售。医药,生物,保健食品的技术开发。种植果树,蔬菜,牧草。饲养家禽,家畜等。
养殖技术手册
孔雀鱼小鱼苗刚出生的时候,很多刚开始养孔雀鱼的鱼友表示头疼啊!虽然这个话题,对于养鱼有一定水平的鱼友来说,很容易解决,可是我们依然有许多不懂得如何照顾孔雀鱼小鱼的鱼友关心这个问题。
所以,我们还是需要时不时跟大家聊聊这个鱼苗的饲养。不过我依然是建议有养鱼水平的鱼友,并且认为养小鱼苗的水平还不错的朋友看看,或许能有某个细节能再给到一些启发。毕竟咱们这个养鱼的圈子并不是很大,大家多多交流还是好的。
饲养孔雀鱼苗的误区
养孔雀鱼苗最大的误区在于大家都喜欢用小小个的容器来养鱼,把小鱼苗放在里头,认为有一点活动空间就可以了,其实并非如此。
首先告诉大家为什么需要尽可能的更大的容量的空间来养鱼苗,因为那样的水体足够大,除了有让鱼苗足有的活动空间,有足够的活动量来让它们长得更快之外,更大的水体还能让水质更加稳定,而不容易在短时间内爆发大量有害细菌。
如果是在小水体里饲养,并且水质循环不强力的话,加上小鱼生长迅速而产生的身体代谢物以及食物残渣,会让水体内的营养物质短时间内迅速上涨,而导致细菌的爆发,很快就会让小鱼苗感染到细菌。最典型最常见的就是针尾,也就是小鱼苗的尾巴缩小成针状。这种情况应该大家遇到得比较多,其实根本原因就是上述情况导致的。
如何对付鱼苗的杀星:针尾
其实对于小鱼苗来说,一旦得了针尾,基本上意味着死亡,即便治疗好了,这个鱼后期也是有可能复发,因为抗药性下降了。所以,对付“针尾”最强的手段还是在预防,而如何预防,就在于从根本原因入手,其实还是关于到空间和水体的问题。
而预防措施其实很简单,就是在鱼苗出生大概3-5天之后,等它们稳定进食了,想办法把它们连同原来的水一起挪到更大的空间里即可。这样大的空间可以保障了小鱼的活动量,也能更好地促进它们生长,同时足够大的水体也能更好地保障了水质的稳定,大大降低了细菌爆发的可能性。只要做到大水体饲养小孔雀鱼苗,其实除了针尾之外的其他疾病也可以很大程度地避免掉。
鱼苗的食物
想必除了孔雀鱼苗的疾病预防,其他的事项最主要的应该就是食物了,到底鱼苗吃什么好?有的说是自己孵化的丰年虾,有的说可以直接在网上购买脱壳的丰年虾,而有的却说可以吃饲料,到底吃哪一个好呢?
其实上述的哪一种都可以,因为孔雀鱼属于卵胎生鱼,跟卵生鱼不一样的是,卵生鱼苗刚出来的开口性比较差,所以需要一些非常细小的食物,甚至是微生物才能让它们开口进食,而卵胎生鱼的优势就是鱼苗在母鱼的肚子里已经成长了一段时间了,所以出来已经是一个完全个体,只是个头比较小,所以可以很好地开口吃饲料。不过饲料的尽可能小一些,让小鱼苗的嘴巴能吃得下就好。
以上就是孔雀鱼苗的饲养小细节和注意事项,基本把这做到位了,小鱼苗都能顺利长大,大概1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可以养得很好。最主要是大的水体空间,最好加上一些水草啥的,让里面的整个水生态系统有多样性。
这里是养鱼说,如果你也喜欢饲养观赏鱼,不妨动动手指点个关注,所有养鱼所要知道的都在这儿!
畜牧养殖技术指导书模板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牧技术推广指导记录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科技组织、科研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广义的农业推广是以农村社会为范围,以农民为对象的家庭农场或农家为中心,以农民实际需要为内容,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为最终目标的农村社会教育。现代的农业推广是将有用的信息传递给人们,而且帮助这些人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正确观点以便有效的利用这些信息和技术(教育过程)的一种动态过程。
家禽养殖技术书
内陆养殖是在内陆进行水生动物的饲养,而不是饲养一般牲畜家禽。
畜牧养殖技术培训内容
养殖生产是在植物生产的基础,生产动物产品饲料养活本身的生产肉,蛋,奶等。因此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需要生产过程,每天饲养方法。必须的提前文化学习,正规学校的培训。才能育养好。文化知识科学技术一定提前学习,掌握专业知识。才能干好每一件事
畜牧养殖技术指导书电子版
畜牧兽医系列职称不是考试,而是评审。当然参加评审前需要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成绩合格。中评委设在市畜牧兽医局或农业局(农委),高级评审委员会设在省农业厅。 以2014年泸州市兽医师评审条件为例,需要以下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4年以上者。
3.中专毕业,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
(3)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区乡(镇)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的人员。
4.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2)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
(3)编写过1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并被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发表过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4)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牧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区、乡(镇)畜牧、兽医人员。
5.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开办发〔2012〕13号)、国家艰苦边远县(国人部发〔2006〕61号)及乡镇从事畜牧兽医工作,聘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满5年。
畜牧养殖技术指导书怎么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养殖加盟
养殖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