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养殖基地,孔雀种苗养殖基地
种苗养殖基地建设方案
1、采卵
产卵季节,一般成熟的鲫鱼不用催产即可进行分批产卵,而且产卵期比较长,在池塘沿岸、浅水多水草多的地段产卵比较多,卵产出后即粘附在水草等物体上。而且流动的水能够刺激其排卵,人工养殖的鲫鱼,可以将成熟的亲鱼放入产卵池,投放产卵剿,鲫鱼即可自行产卵,并用树须根或水草捆扎作产卵巢,布置在产卵池里,产卵一小时后即可立即取出,更换新的产卵巢。
2、孵化
将采集到的卵放到培育池直接孵化,这样可以减少鱼苗转池,通常一亩水面放鱼卵50万粒。为预防发生水霉病,还需要使用食盐浸泡,用3℅福尔马林溶液消毒,鱼苗孵化出来后,可能会垂直挂在鱼巢上。所以不能立即取出,还可以将鱼巢放在室内架子上淋水孵化,温度控制在16℃——20℃即可孵化出苗。
3、鱼苗培育
出苗后的仔鱼不吃食,3-4天后才可喂食饵料,主要的食料为轮虫和无节幼体,在育苗养殖前,需要用生石灰消毒,然后灌水施肥培育饵料,在轮虫达高峰后,就能够为鲫鱼在提供充足的饵料供应,鱼苗下塘后需继续施追肥、洒豆浆,补充水体营养,利于鱼苗快速生长,当鱼苗长至夏花时,即可对鱼苗进行分塘处理。
苗木基地建设方案
建育苗基地不需要申请。
主要是申请办理苗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很容易办理,大部分地区不收费,或只收很少的费用
种苗养殖基地建设方案模板
农村土地基本都要500一亩,三十亩一万五千元,果树看你种什么,多大的苗,按小的便宜的10元一株,一亩种三百株,苗价每亩大约三千元,加上土地承包费合计3500元,30亩地初期投资要十万左右
种苗养殖基地建设方案怎么写
大名县亿隆养殖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驴苗养殖基地,常年出售驴苗,肥驴,种驴,存栏量达800头,公司所培育的肥驴产品具有生长速度快、产肉能力强、抗疫病能力强、营养价值出色等特点。公司位于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高速公路口南行200米娘娘庙村,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施工方案
大致上有蛇房养蛇、室内外结合养蛇、露天养蛇场和立体养蛇场等4种建造方法。
科学选址: 养蛇场需要一个不太偏僻、交通相对方便的地区,也不能太靠近村庄、马路边及工厂。
蛇房建设:每栋蛇房长度20米为宜,为了保温、抗热,建议使用保温材料,要预留排气口和进风口,蛇房建造好以后,还需铺设地暖。
修建蛇池:由于蛇相互干扰、感染、互殴严重,建议修建多个蛇池,每个蛇池大小可以在4-8平米。
养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养殖场用地必须是15亩以下的非基本农田土地。
养殖场须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具体规定为:规模在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同时养殖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养殖场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镇政府加盖印章,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种苗养殖基地建设方案范文
1.要求地形整齐、开阔,以便于充分利用场地和合理布置建筑物,减少施工前清理场地的工作量。要求地势高燥、南向、平坦或有缓坡。
2、粪尿最好通过附近的农田、果园、渔塘等自然消化,它是很好的肥料。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3、交通要便利,否则会给生产、职工的生活及产品的销售等带来困难。
4、应建在离城区、居民点、交通干线等较远的地方。
5、水源和电源方便并且成本较低。
猪舍建筑的注意事项
1、圈舍朝向,坐北朝南偏东15-30度最好。
2、配套设施齐全,有进场人员消毒设备,有足够的病死猪处理去处等。
3、猪舍对环境的可调控能力,保证猪舍温度、湿度、空气质量饲养密度。
4、结合实际预定养猪生产的可能指标来设计工艺流程。
建场前场主考虑的问题
1、育肥猪或种猪或苗猪的销售渠道。
2、猪场占地面积、使用面积及预留地等充足。
3、排污通畅。
4、资金充足。
5、饲料原料有保障。
养猪场建设的注意事项
养猪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除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外,还需要严格精细的管理、切实的防疫措施、合格的饲料原料等,而猪场的建设又是前面几项的基础。
养猪场建设的好坏,往大里说,猪场建设关系到猪场的成败,往小里说,又影响到养猪的经济效益。来看下猪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苗木种植基地项目实施方案
1、注重培育知名品牌
培育品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一,加强政府引导下的宣传。名牌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广泛的知晓性,通过政府引导下的宣传能起到种植户自身宣传所不及的效果。借鉴其他地区的政府宣传行为,应该在该方面多下些功夫。第二,注重注册品牌商标的工作。商标是品牌的直接表现。对优势苗木的商标保护,是实施品牌化战略的保障,对促进苗木业的发展和种植户收入的提高都有重要作用。更深远的讲,对提高苗木的质量安全和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注重苗木的国际认证和产地地理标志认证等。通过国内外公认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各类认证体系的认证,能有效的提升品牌建设的步伐。第四,提高品牌观念,创造品牌发展环境。种植户的思想观念提高了,才能激发更多的人关注品牌建设,通过政府宣传、典型带动等方式来达到品牌观念的深入发展。同时在政府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加以引导。2、加快推进科技进步苗木业的发展离不开与苗木相关的技术研究。纵观国外苗木发达国家的做法,苗木技术研究及应用为苗木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技术的优势为苗木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供了动力。苗木种植还是以传统的老方式为主,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种植户的更新慢,与之相配套的种植技术更新也慢,这些制约了苗木业的跨越式发展。
在技术应用方面,应该广泛开展品种选择、种植指导、果园管理及后期管理方面的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特别是后期方面的研究,例如包装、储存和加工等方面的研究还是较为薄弱,比如储存方式还是老式的气调库、冷库等方式,国外在相关领域开展的镀膜冷藏等方式在当地根本没有,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有人知道更多的相关技术。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第一,政府其主导作用,加强果树种植及相关应用的研发,这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第二,引导有实力的种植户从事相关的技术研究。第三,积极了解国内外的苗木知识前沿,不断借鉴引导,在当地适时开展应用。苗木业技术体系建设即需要科研力量的投入也需要科研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服务体系的建设,将科技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应用能力水平。
首先,继续加强科技服务能力。应该继续扩大果树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做好各类水苗木种的引进。对测土施肥、果园生草和病虫害生态化控制等新技术等要加强推广力度。其次,苗木业技术推广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既有国营又有民营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各乡镇都要设立专门的苗木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立服务点,将服务延伸到千家万户。第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应该在开发运营了农业信息网等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定期对苗木业动态、苗木价格和苗木供求信息等方面指导全县的苗木业生产,乡镇和村一级也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信息报道员。在近几年从政策到实践中都开展了信息技术在苗木业中的运用,但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搞好苗木的信息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强种植户的信息化意识。通过宣传和带动让广大种植户认识到网络等现代信息化技术与苗木业发展息息相关,引导种植户由被动接收到主动收集信息的转变,让种植户多了解,多观看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图片、书籍和视频资料。第二,发挥好政府在种植户信息化中的主导作用。可以指定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多方式多渠道的加大投入,让重视现代化的信息意识浓厚。第三,进一步加强种植户信息化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网络建设。种植户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提升,让及时的苗木业网络信息传递到种植户手里。第四,推进苗木业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让政府与种植户之间,种植户与种植户之间的信息更加顺畅,资源共享力度更大。第五,建立培养种植户信息化人才的机制,加大乡、村的信息服务站。
3、实施苗木标准化战略在标准国际化对接、苗木业标准的实施力度和苗木业标准组织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推进发展。具体的苗木业标准涉及的方面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多个环节,例如苗木的培育、苗木的质量、苗木的储藏和包装等。潍坊市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苗木系列标准,并指导种植户严格按照县里制定的标准化进行生产销售。近些年来,苗木审查体系、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全面实施了苗木标准化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标准化的路上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苗木业发展的好坏根本上还是靠人的技术水平来实现。知识化的种植户是推动苗木业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种植户的技术水平既包括对新型技术的接受也包括对新型技术的实践。目前科技型种植户数量并不是很多,更多的种植户靠的都是自己的经验和与周边种植户的交流获得,技术含量较低,对国内外的新技术了解较少,这些都阻碍了苗木业的创新型发展。应该建立由政府引导下的多种提升技术水平的平台,尽快改善种植户的技术水平,让种植户开阔眼界,学习和掌握更多先进的种养技术,不断提高潍坊市的整体苗木发展水平。
4、推进苗木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苗木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中,也应该加强农业产业一体化建设,当然也包括苗木一体化建设,特别是发函一些苗木业的龙头企业,因为苗木产业一体化建设是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战略手段。从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内涵上来说,他包含着动词和名词两种解释,动词解释主要集中在经营手段上,名词解释主要集中在经营组织形式上。按照龙头企业对企业或农户的人事支配力量、资金占有份额、信息掌握量和技术指导力量和生产控制力量四个方面,可以把农业产业一体化分为内部组织、中间组织和内部市场三种类型。
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一体化的建设必须以客观的市场规模扩大,管理、生产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及提高到一定程度为前提。因此在苗木业产业一体化发展中,政府的指导及通过制定政策来规范龙头企业与种植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必要的。苗木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能有效的整合资源,壮大集群经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大体可以有两个市场,一是苗木产品的产地市场建设。这就要求在完善现有市场的基础上,紧盯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建设一处政府行为引导的、规模较大的、功能齐全的大型苗木批发市场,包含苗木购销、储运、包装和加工于一体,具有集散中转功能和交易现代化等特点的市场。二是开拓外地市场,采用灵活的经营方式,将批发市场建设为设点销售、超市连锁经营或直销等销售方式,特别是在大城市设立品牌专卖店或专柜,有计划和有组织的扩充销售网络和销售渠道。小规模的苗木批发市场有很多,每个乡镇都有,集中地区每个村子都有市场交易点。这些分散的交易点要么是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要么是自发形成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些市场都没有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育苗基地建设方案
1.苗圃的位置 首先,苗圃应设立在苗木需求的中心,这样可以减少运苗过程中苗木失水而导致的苗木质量下降,还能够提高对当地生态环境条件的适应性,苗木栽植成活率高,生长发育好。
其次,苗圃地的交通条件要好,宜靠近铁路、公路或水路,以便苗木和生产物资的运输。第三,苗圃尽可能靠近相关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以利于获得先进的技术指导和获得最新的生产动态,并且利于信息传递和苗木销售。另外还要注意,苗圃附近不能有排放大量煤烟、有毒气体、废料和工厂等。2.地形、地势及坡向 苗圃地宜选择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地势较高、地形平坦的开阔地带。坡度的大小,通常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和育苗要求来决定,比较粘重的土壤,坡度适当大些,在砂性土壤上,坡度宜小些。地下水位较高(在1米以上)的低地、过于肥沃的平地、光照不足的山谷、重盐碱地和苗木易受冻害的冷空气汇集地(风口、峡谷等)均不宜做苗圃。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不同坡向,光照、水分和土层厚薄等往往不一样,这些原因都会对苗木生长有较大影响,应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应用。3.土壤 苗圃地土壤好坏直接影响苗木的产量和质量。一般以砂壤土、壤土为宜。在黏重土、沙土和盐碱地上育苗时,必须先进行土壤改良,分别掺沙、掺土并修筑台田后,在施用多量的有机肥,然后育苗。苗圃地土壤肥力要求中等。梨喜微酸性土壤,苗圃地常以中性、微酸性为好。4.灌溉条件 种子的萌发或插条的生根发芽都必须保持土壤湿润,而且幼苗生长期间根系浅,耐旱力弱,对水分要求严格,应保持水分的及时供应。在水源不足的地方采用滴灌、喷灌等现代化灌技术。
育苗基地建设
关于国内最大的脱毒红薯苗育苗基地是哪个这个问题以下为您解答。
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公司以以脱毒红薯产业为核心,依托中国农科院徐州甘薯研究所、河北省农科院甘薯研究所、河南省农科院脱毒中心,建立起600㎡脱毒红薯组培扩繁中心、200亩标准化脱毒红薯种苗繁育基地、1000亩脱毒红薯原种繁育基地、10000亩脱毒红薯高产示范基地和6000㎡种薯、商品薯保鲜储藏设施。年产脱毒红薯原种80万公斤,良种120万公斤,脱毒红薯种苗1.2亿株,涉及高淀粉型、烘烤型、鲜食型、蔬菜型、水果型、特色型在内的20余个红薯新品种。完成茎尖脱毒技术、工厂化脱毒薯苗生产技术、节水灌溉、机械化种植、保鲜储藏等等数十项关键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实现了集品种引进、脱毒组培、规模扩繁、高产示范、产业链推广于一体的产业化建设目标,营销网络覆盖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24个省区,已成为国内技术领先、规模最大的脱毒甘薯种薯、种苗生产企业。
种苗示范基地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
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第十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对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有关生产单位及时通报疫情、疫区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
第十二条进行疫情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地区,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四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
第十五条调运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省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调往省外的,必须事先征得调入方的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由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三)在本省县以上地区间调运的,调入方必须先征得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和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对来自发生疫情地区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由双方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由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发,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禁止翻印、转让、买卖、涂改和伪造植物检疫证书,亦不得以其他证明代替。
第十八条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承运和收寄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必须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生产单位和个人报检,并及时进行植物检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具备隔离条件的证明,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两年。
(三)隔离试种期内,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有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引进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进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运出省的,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存放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虽未超过1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有可能被污染的,应当由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外引种的试种期疫情监测工作,实施监测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疫情监测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其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办法给予处罚:
(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按规定隔离试种的,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七)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列举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可以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和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和植物、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植物检疫费和疫情监测费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养牛
养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