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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网箱的捆扎方法,淡水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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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网箱

网箱的选择十分重要,直接关乎到淡水网箱养殖效果。采用2×3或是 3×3聚乙烯网片编制网箱,大概为6m×4m×5m,网箱为双层结构,水深5m。内层网衣网4cm,外层网衣网5cm;采用木框架或钢质框为主体结构,浮子采用铁油桶或塑料桶,在箱底四周使用水泥用作沉子,使用锚索固定。推行规模化养殖,“非”字形排列,网箱间距控制在1m左右。萊垍頭條

加州鲈鱼网箱养殖中,网箱要在鱼种放养前15天时下水,促使网箱体着生藻类软化,避免鱼体擦伤发生感染,影响加州鲈鱼的正常生长。萊垍頭條

深水网箱养殖

先看看你想要建什么样的海洋牧场。

1.投礁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建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具有人工鱼礁生产经营经验,生态、经济效益显著。

2.游钓型海洋牧场。具有岸基配套设施建设区域,具有发展休闲渔业基础条件,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投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或投放鱼礁规模1万空方以上并建有休闲渔业网箱网口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具有海钓活动运营经验,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3.底播型海洋牧场。具备当地主要贝类资源苗种培育能力,确权海域面积1500公顷以上,开展底播增殖生产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4.田园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已开展浮筏式海上生产活动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装备型海洋牧场。建有1万吨以上养殖工船,或具备深水网箱养殖水体3万立方以上,并有深水网箱养殖生产经验。

淡水养殖网箱的捆扎方法

2指:2两的鱼

3指:3两的鱼

4指:4两左右的鱼

5指:一斤左右的鱼

6指:一般是2-3斤左右的鱼

渔网从功能上分为刺网、曳网(拖网)、围网、建网和敷网。要求有高透明度(部分尼龙网)和强度,好的耐冲击性、耐磨性、网目尺寸稳定性和柔软性,适当的断裂伸长(22%~25%)。由单丝、复丝捻线(有结网)或单丝经编织(raschel,属无结网)、一次热处理(固定结节)、染色和二次热处理(固定网目尺寸)加工而成。

可以用于流网捕鱼、曳网捕鱼、捞鱼捕鱼、诱饵捕鱼和定置捕鱼。 或成为网箱,渔笼等捕捉用品制作制造原料。

渔业生产用的网具,有拖网、围网、撒网、定置网和网箱等。拖网和围网为海洋渔业捕捞用的重型网具。网目大小为2.5~5厘米,网绳直径为2毫米左右,网重达数吨甚至数十吨,通常用一对拖轮分头牵拉追捕鱼群或由灯光船引诱鱼群集中而合围。撒网为江河湖泊捕捞用轻型网具。网目大小为1~3厘米,网绳直径0.8毫米左右,网重数公斤。定置网和网箱为湖泊水库或海湾人工养殖固定网具。大小规格依所养鱼类而不同,把鱼围截在一定的水域中养殖不使逃离。

编织渔网的原料主要是15~36股210旦锦纶、涤纶复丝和直径0.8~1.2毫米的乙纶单丝。编织方法有打结法、绞拈法和经编法

淡水名优品种网箱养殖技术

1 现代水库养鱼新技术

1.1 混合养殖

鲢鱼主要在水域的上层活动,鳙鱼主要在水域的中上层,草鱼生活在水域的中下层,而青鱼是生活在水域的底层,“四大家鱼”生活的领域并不互相侵犯,把“四大家鱼”放一起混合养殖,一方面可提高饵料的利用率,不存在极大的浪费现象,增加了“四大家鱼”的产量;另一方面丰富了鱼户的产品结构,降低了生产带来的风险。

1.2 轮放养殖

轮放养殖是轮流放养的一种养鱼技术,也就是轮捕轮放的养殖模式,比一般的养殖模式收益更高,效果更明显。轮放养殖“四大家鱼”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投放,依照捕大不捕小的原则进行捕捞,五月份时可以进行捕捞二龄草鱼,6~9月份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捕捞两次,12月份进行清塘。轮放养殖最大程度利用了水体的容纳量,多次捕捞给养殖者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1.3 生态养殖

1.3.1 投放饲料的品质

成鱼的品质跟投放饲料的品质息息相关,饲料的安全应严格遵守一些规定,同时还要投放一些“四大家鱼”可食用的饼粕、青草以及颗粒饲料等等,必须严把饲料质量关,并按照鱼类需要八分饱的量进行投喂。有时还需投放“四大家鱼”的专用料给它们补充营养,加快生长。

1.3.2 合理并及时施肥

养鱼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施肥,这里所施的肥主要是培育一些浮游生物,可以给“四大家鱼”提供重要的天然饵料,让“四大家鱼”更加茁壮成长。肥料可以分为有机肥、无机肥以及微生态菌肥,水库塘坝除了施足基肥,还应合理并及时追肥,追肥应按照“少量多次”的原则。施肥不仅要看季节天气,还要看水色,所以施好肥也是“四大家鱼”增产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鲢、鳙鱼对施好肥这关是必不可少。

1.3.3 水库坝塘的水质

水质的好坏影响鱼的品质,所以对水库坝塘的水质管理极其重要。首先,在合理施肥的基础上,可以利用水中的生物增氧,适时加注新水;其次,科学的使用增氧机,开机的原则是晴天中午开,阴天清晨开;然后,改良水库塘坝的水质,用生石灰泼洒进行消毒;最后,把握水的透明度。

1.3.4 鱼病的防治

养殖者应密切关注“四大家鱼”的情况,及时捞出死鱼,为其他鱼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要定时用消毒剂进行消毒清理,一旦发现有鱼患病,应对症下药,及时进行控制。

2 水体污染问题

2.1 现状

全镇29个村委会(社区)实现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全覆盖,多数水体承担着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但是由于自然降水与农业生产大量用水时二者不一致,山区无骨干水利工程,导致农业生产严重缺水。再加上养殖业中肥料过度使用等问题带来的水体污染,所以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水体污染问题。

2.2 解决措施

2.2.1 分污引水

改变污水的途径,让污水排到农田里当灌溉水,既不会继续对水库造成污染,又不会造成浪费现象,污水中含有营养物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作物的产量。但要注意避免污水对分流区域造成污染,形成新的污染区。

2.2.2 严禁使用违禁鱼药

养鱼必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染病时养殖者会使用鱼药,但使用过量时会存在鱼药残留的问题,给水体造成污染,所以孔雀绿石、抗生素药物之类的鱼药禁止使用,养殖者可以使用生态的、低残留的鱼药,避免一些违禁的鱼药给水体带来危害。同时有关部门应对成鱼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鱼药的残留情况,减少养殖者知法犯法的情况。

2.2.3 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政府应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作用,对于严重污染水体的工厂进行关闭。政府应加强管理,重点治理出现水体污染的水库,对没出现水体污染的水库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减小各个方面带来的污染隐患。

2.2.4 加强上游的水质监测

水库除了自身的水体污染外,还可能是上游的水受到了污染,可以在上游设置一个水质监测站,实时监控水质的情况,能及时掌握水体的水质状况,进行科学水质管理。

2.2.5 对工农业废水进行控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工农业排放的废水越来越多,废水中氮磷的含量是污染水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控制工农业废水是很有必要的,国家提倡节能减排,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可以减少工农业废水的排放,有效遏制水体污染的状况。

2.2.6 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的使用

过度施肥容易造成营养物质流失,这些营养物质残留在水库中,导致水体污染,同时在水库上游及周边地区,农业也要合理施肥,合理控制氮磷的化肥使用量,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环境,保护水体。还可通过改进施肥方式来控制施肥的用量,鼓励农民利用污泥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营养物质流失,给水体造成污染。

综上所述南华县龙川镇辖区内建设有小(一)型水库五座,小(二)型26座以及小坝塘714座,加上自然因素的优势,这里适合养殖“四大家鱼”,本文前面简单的介绍三种养殖方法,科学实行生态养殖。养殖带来的一个问题是水体污染,当然,造成水体污染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本文的后半部分简单的论述如何解决水体污染问题,希望向减少养殖水体污染,增加生态环保方向发展。

淡水养殖网箱价格

淡水鱼养殖,大多数人养殖的都是四大家鱼,即鲤鱼、草鱼等等。但因为太多人养殖,养殖成本也高,生长周期长,市场价格波动大,所以利润也并不高。那么,在淡水养殖中,该养殖什么鱼才能获得高利润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种。

在淡水鱼的养殖中,要获得高利润,一是繁殖生长快,二是品种奇特受欢迎,三是市场价格稳定,如黑鱼、鳕鱼、鲈鱼、台湾泥鳅这几种淡水鱼,均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黑鱼 黑鱼作为淡水名贵鱼类,有“鱼中珍品”美称,它的经济价值较高,营养也比较丰富,更是富含大量蛋白质,比鸡肉、牛肉都高。黑鱼现在市面上价格在15-20元每斤左右,价格还是比较偏高的,每条黑鱼有5-8斤。 同时,黑鱼的生长周期快,人工养殖的黑鱼,次年就可达到出售要求,并且繁衍也快,黑鱼的怀卵量通常每公斤体重约为2—3万粒,0.5公斤重的黑鱼产卵量一般为0.8—1万粒,个别可达1.1—1.2万粒。黑鱼有亲鱼守护的习性,成活率高。图片来源于网络

鳕鱼鳕鱼基本上可以说是浑身是宝,肉质细腻结实,味道鲜美,肉嫩刺极少,营养价值极高,有活血化瘀、补血止血的功效,尽管价格高昂,但依旧深受消费者喜爱。它的价格极为高昂,但随品种价格也略有区别,普通的鳕鱼价格在60-100元一条左右,而有些品种价格在60-100元一斤,价格天壤之别。性成熟的鳕鱼每条可产卵量为9000~18000粒。由于水温低,所以孵化期较长,长达4~5个月。 鳕鱼的生长速度在寒冷的条件下生长非常快。图片来源于网络

鲈鱼 鲈鱼是在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一个经济型鱼类,人们对鲈鱼的认知度也比较了解。鲈鱼蕴含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还含有维生素B2、烟酸和微量的维生素B1、磷、铁等物质蛋白质,脂肪等营养成分。食用后有着益脾止咳等功效。和鳕鱼一样,鲈鱼也可以说是浑身是宝,一样深受消费者喜欢。生长周期和鳕鱼差不多,市场价格也比较稳定,一般是每斤三十元左右,经济利润还是比较高的。图片来源于网络

台湾泥鳅 台湾泥鳅是大陆泥鳅与台湾本土泥鳅的杂交品种,肉质细嫩鲜美,深受人们喜爱。与普通泥鳅相比,台湾泥鳅在生长速度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从寸苗(3-5cm)养至成鱼(15尾/斤)只需3-4个月,可以说是非常快的。台湾泥鳅对水质要求不高,井水、河水、湖水、地下水、自来水都能适应,近年来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在30元左右每公斤。时效快,所以,经济利润也比较高。图片来源于网络

除了这几种之外,还有很多淡水鱼可以养殖,比如说青鱼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淡水养殖网箱结构

网箱配备:网箱应由聚乙烯网片编结而成,双层结构,网箱规格可为5米×5米×3米,盖网为单层,目大为5厘米、3×4线,底网和侧网内层网目为3厘米、3×4线,外层网目为4厘米、3×6线。

2、网箱安装:网箱按“非”字型设置,一端固定在河岸,另一端两角分别用重100公斤的混凝土块固定,网箱的支撑采用6米长,直径为40毫米,重13公斤~14公斤的镀锌钢管和铁丝扎于油桶上,每口网箱的四角系上1个装沙石2公斤的矿泉水瓶做沉子,各网箱间距为1米,网箱入水深度为2米。

淡水鱼网箱养殖

淡水鱼水花苗种培育关键技术

1. 清塘:在鱼苗放养前一个月左右先放干塘水,平整塘底,清除杂草,挖除过多的淤泥,曝晒塘底。然后在放苗之前7~8日,用生石灰清塘,每亩按100kg,在池底挖数个小坑,倒入生石灰化浆后立即全池泼洒。投放鱼苗前1~2天,注入新水,注水时要严格过滤,防止野杂鱼和有害生物混进池塘。

2. 调苗:水花苗最好选择本地生产的,若本地没有需从外地调运,要提前安排联系、规划好路线,尽量缩短运输时间,运输水花时间应选择傍晚太阳下山时开始,避开白天高温时段,装鱼苗工具用双层充氧塑料袋,每袋可装水花10万尾,

3. 放苗:鱼苗运抵后,先不开氧气袋,将氧气袋放入事先准备好的小网箱里20分钟左右,让氧气袋里的水温与池塘水温逐渐一致后,再打开氧气袋,轻轻地将鱼苗放入网箱。然后休息片刻,用事先准备好的蛋黄浆按每10万尾一个的量,均匀泼洒喂饱,2~3小时后放入池塘,可提高成活率。

4. 饲养:鱼苗入池后,从第二天开始泼喂黄豆浆,每天按黄豆2.5kg/亩,分2次泼喂,上午8-9点,下午3-4点各一次,连喂7天。豆浆一部分被鱼苗摄食,另一部分起施肥作用,培养天然浮游动植物,且泼洒豆浆,肥度容易控制。第8天开始改投粉状饲料,每亩每天用量1.5~4kg,日渐增加。

5. 水质管理:首先要加强饲养管理,调节和控制水质,保持池塘的良好生态环境。放养时水位保持0.5m,逐步加注新水保持1.5m水深。坚持早晚巡塘,作好预测,发现浮头先兆,事前加水,防患未然。2~3天注水一次。每次注水16cm左右,以补充池水的蒸发量和渗透量。

6. 防病害:坚持防重于治,放苗前的彻底清塘消毒和水质过滤环节为鱼塘病害防控打下良好的基础,加之饲养时间不长,一般不容易患病,在饲养过程中,关键是做好敌害防控工作,由于鱼苗尚小,鸟、蛇、鼠造成的损失有限,危害较大的是蝌蚪,所以防敌害的重点是铺设好防护网,尽量避免各种蛙类进入池塘产卵,同时还要每天清晨巡塘,发现蛙卵务必及时捞除干净。

7. 炼苗:水花鱼苗经过20~25日的培育,长到约3cm,即夏花鱼种,即可出塘。夏花鱼种在出塘前2天要进行2次拉网锻炼,第一次时间不宜太长,稍微密集后放回池塘,半小时左右即可。第二次要将鱼苗拉进小网箱暂养3~4小时,在这过程中要清洗网箱、清除野杂鱼、污物,之后将鱼苗放回池塘。通过拉网锻炼,使鱼体肌肉更加结实,减少黏液分泌,排净体内粪便,提前适应密集环境,提高运输成活率。休息停食一天后,即可出塘装运。

淡水养殖网箱厂家

网箱养殖鳝鱼技术在一些区域随着时间的流失逐渐形成规模,主要包括: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目前鳝鱼养殖最成熟的一点就是网箱养殖技术,比如以前的稻田养殖、水泥池养殖等慢慢退出。鳝鱼网箱技术虽已成规模,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掉,最终会制约鳝鱼的发展。

在一线从事鳝鱼养殖的过程中,为了从养殖者那里了解鳝鱼网箱养殖现状,我接触过许多鳝鱼养殖者,包括说真话的人、说假话的人和半真半假的人。其中愿意说出网箱养殖目前存在的几点问题与我探讨的人更是首屈一指。鳝鱼养殖行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下面针对鳝鱼网箱养殖技术作出一些概述,希望对推动鳝鱼养殖业的发展起到一些作用。

鳝鱼网箱养殖技术包括:

鳝鱼苗种、网箱规格、网箱密度、网箱内鳝鱼放养密度、水草、挂网方式以及水质管理、投喂技术、混养鱼种及比例、药物的使用等。

这是几组鳝鱼网箱的模式,如下:

鳝鱼苗种:目前鳝鱼苗子主要以野生为主,人工繁殖苗种供应量不多,有待突破。

网箱规格:目前有4平方、5平方、6平方,其中以4平方的网箱为主。

网箱密度:以4平方的网箱为例,一亩网箱放养15—20个为宜,网箱与网箱之间间隔不要太近,间隔0.5米为宜,行与行之间间隔2米以上为宜,以确保水体的流动性和网箱的通风性。

网箱内鳝鱼放养密度:一般鳝鱼放养密度是一个平方放3斤到左右,大的多放小的少放,但是有不少养殖者认为反正要损苗的,多放点不至于取的时候会很少。据了 解江西这边放养密度最高一个平方达到5斤左右,甚至更高。密度过高,可引起鳝鱼的拥挤胁迫,造成肝脏、肠道等内脏器官的“排毒”障碍,进一步引发代谢障 碍。影响鳝鱼的吃食、生长、发病率等。

水草:

目前主要以水花生为主,很少用水葫芦的。水花生最主要的是虫的问题,危害水花生的害虫有两类:一类是近似于螨虫的害虫,另一类是昆虫类小虫。

1、近似于螨虫的害虫。一般是在水花生的叶片上形成白点,最后导致水花生枯死。此类危害相对不多见,养殖者通常不需要进行预防,一旦发现,应及时的进行杀灭。

2、昆虫类的小虫。危害水花生的速度非常快,从发现到大部分的水花生叶片被吃完,一般只需3-5天。养殖者一旦发现个别网箱内的水花生叶片出现大量空洞 时,要立即用药物进行杀灭,用喷雾器进行喷洒。喷洒时尽量不要喷洒到水里,以喷洒水花生叶片为准。该类虫害一般在每年8月份危害水花生,部分地区有所提 前,养殖者一定要提前发现,一旦发现此类虫害,最好在首次施药后,间隔20天左右再补喷一次,或在整个易发月份每隔20天左右施药一次。水花生的优点是不 易腐烂,即使烂也是叶子,不会败坏水质,食物浪费少,由于水花生根系发达,食物一般很少直接沉底。缺点是易生虫,开花老化。这都可以人为去控制。

挂网方式:有竹棍直接插入的可用3年左右,有铁丝和部分竹棍相结合的可用5年左右。前者适用范围广,后者不适用于周围有水泥路的,针对有老鼠多的可以采取此方式,铁丝穿矿泉水瓶子效果更好。

水质管理:

水质管理分为网箱外和网箱内,这就像一个国和一个家,外面的水质好了,网箱内的水质才有保障。如何去调节水呢?我们都知道水是流动的,它是要经过很多次流 淌才能到达目的地的。那么可以说水是一种流动的“土壤”,是一种流动的“矿石”。看过林文辉老师的《池塘的那些事儿》的人大概知道,对生态具有重要影响的 水体重要属性包括:温度、盐度、pH值、pE(氧化还原电位)、碱度、硬度。其中,温度是地域太阳辐射属性,pE是生物活动的结果。PH值是受水体本身和 生物活动的双重影响。水的化学式是H2O,但是自然界水是千变万化的,主要由八大离子组成:钙、镁、钾、钠、碳酸根、碳酸氢根、硫酸根、盐酸根。其中, 钙、镁、钾、钠属于阳离子,碳酸根、碳酸氢根、盐酸根、硫酸根属于阴离子,阳离子的当前量和阴离子的当前量之差,决定水中pH值,钙和镁决定水中的硬度, 碳酸根和碳酸氢根决定水的总碱度。可见,水不再是“看不见”的,我们要想调节好水,首先要知道他的一些属性才能更好的帮助我们去管理池塘的水质。

投喂技术:

投喂技术分为训食和日常投喂,训食训的好开口率高,至少产量不会很低。以前是通过动物性饵料和植物性饵料来投喂,产量不是很高,但是随着鳝鱼饲料的出现, 鳝鱼的产量明显增加了不少,但是饲料和鱼到底喂多少,比例是怎么的。很多人没有明确的数字,一般选择鳝鱼喜欢吃什么就喂什么,鱼和饲料的比例在5:1和 2.5:1之间,这样喂的话,鳝鱼的产量不是很高,鱼和饲料的比例控制在2:1到1.5:1为好。

混养鱼种及比例:

鳝鱼网箱养殖套养的鱼种主要是帮助调节水质,因为每一个池塘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没有固定的。在这里我给出一个参考的数据,主要放养花白鲢,黄颡鱼,草鱼, 银鲫等。花白鲢主要是为了调节水质,平衡藻相,花鲢一亩15个,一斤3个左右,白鲢50个,一斤3个左右。黄颡鱼一亩放100尾,以提高经济价值和减少鳝 鱼饵料的浪费为主。草鱼25尾,一斤3个左右,规格大的可以少放,主要是为了提高池塘的利用率。银鲫15尾,可以有效的杀灭水体中的蚂蟥,特别是隔年苗的 池塘。

药物的使用:

由于人工养殖鳝鱼,投喂量比较大,而大部分鳝鱼是野生的,在高密度养殖条件下鳝鱼的环境又会比较恶劣,细菌病毒繁殖较快。不管是从环境问题还是从鳝鱼体质 承受消化问题来看,都需要进行人为的去处理,这时候就需要借助药物来处理,怎么合理的去运用药物也是当前面临的一些问题,比如在肝胆方面经常使用成分为葡 醛内酯和甜菜缄类比其他药物要好。

淡水养殖网箱租赁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混合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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