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里可以用网箱养殖吗,海里养鱼网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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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条件
福寿螺喜阴湿、怕光线,适宜生长在水沟、浅水低洼地、鱼塘、农田、水渠和人工建造的水泥池里.一般水深50至100厘米为宜。也可在大小水城中如湖泊、水库、河流等)用网箱高密度养殖,家庭小批量饲养可用水缸、水槽和盆等。饲养福寿螺水体的埂坝要高出水面30厘米以上,以防螺产卵时爬出或邻近鱼塘杂食性鱼类跑进吃掉幼螺。在其注排水口要装上铁丝网、聚乙烯布或竹箔等拦网设备,以防排水时外爬。在离农户较近的螺池必须在四周设置竹篱笆等拦阻设施,以防畜禽侵入。
放养种螺
选择健康、活跃、螺壳无破损、体重在30至50克、当年长成的种螺放养。一般每平方米放养60至80只种螺,雌、雄螺放养比例为5:1.在放养种螺的池塘中,要插些竹竿、木条等固定物,供其产卵附
饲养管理
1、福寿螺是一种杂食植物性螺类,以植物性饲料为主,也摄食少量精饲料。以增加种螺的营养,提高种螺的产卵量和孵化率。
2、首先每5天换一次水,然后注意农药什么的有毒物污染水源。三要注意水温的变化,福寿螺最适宜的生长温度在24C-30C之间,当水温低于10C或高于40C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保温与降温措施,防止福寿螺生长发育受到抑制。
人工繁殖
福寿螺雌雄异体,卵生。一般幼螺养殖100天左右就能产卵繁殖。
性成熟的雌螺,每隔5至10天产一次卵。在自然温度下,福寿螺的繁殖期为6至9个月。受精卵侄15跃可孵化出幼螺。但在孵化期间要防止蚂蚁、蜘蛛、蟑螂等天敌的危害。为了提高繁殖率,也可采用人工孵化法,即用一只水缸放10厘米深的水,在水面上放一个5毫米网孔的窗纱盘,用刀把福寿螺产在池壁上的受精卵块刮下,放在盘内,保持28C水温,经12天即可孵出幼螺。
种螺越冬
福寿螺一般在10C以下停止摄食、生长,进入休眠状态。5C左右为死亡临界温度。保温方法要因地制宜,或采用温泉、发电厂热水保温;或采用塑料大棚、深井中保温;也可采用室内加热保温。其保温温度应高于6C以上。
海水养殖场使用网箱养殖的方法
1-2年
鰤鱼的主要养殖方式为海水网箱养殖,一般养殖1到2年即应该收获,这时经济效益最好 目前人工繁殖技术已解决。鰤鱼的网箱养殖最早起源于日本。近几年我国粤、闽、浙几省沿海陆续进行鰤鱼养殖。养殖周期为2年,5月将苗种放入网箱,养殖密度按每平方水体放养20公斤鰤鱼为宜。
海底网箱养殖
一组个规格为5米长度,5米宽度,2.5米高度的网箱来说,网箱的网衣成本在580-650元/个,每个网箱配置4-6个泡沫浮桶 加上构架那一部分,一个网箱下来投资4500左右一个,我厂按照客户提供的数据设计规格等造价,专业生产各种规格的养鱼网箱捕鱼网具。网箱具有适鱼性强、增产较佳、结构合理、规格齐全、网结紧固、尺寸准确、颜色鲜艳、寿命长等优点。
海里可以养殖什么
耗儿鱼,这种鱼几乎是看不到头的,因为这种鱼的鱼头非常的厚,怎么制作都不入味,所以这种鱼是几乎看不到头的,再加上这种鱼是深海鱼,在几千米的海底,上岸后气压差的缘故,根本无法人工养殖,哪怕是冰冻的海产,野生的状态也让肉质鲜美,味道也是一绝
鲅鱼,这种鱼是深海鱼,养殖成本非常的高,因为它是一小型鱼类为食,利润又非常的低,所以人工养殖几乎是没有的,野生的状态让他肉质紧致,不松散,常常被做成鱼丸或者鱼饺子,口感非常的肥美鲜甜
海里网箱养虾
网目的大小必须适当,根据投放罗氏沼虾的规格来确定,一般放0.7厘米的淡化苗,网目为20目;若3厘米的大规格幼虾,网目为8目,放虾体为6厘米,网目为3目。
网箱是可以养虾的,利用水质清新,溶解氧充足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流水水域进行网箱养虾,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农村致富新招。青虾肉质细嫩,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堪称水中精品。 开展网箱养虾是一项易推广、投资少。效益高的高度精度集约化养虾方式。
海边网箱养殖
一会儿
黄翅鱼的学名叫黄鳍鲷,又名赤翅。鲷科棘鲷属。广泛分布台湾海峡,福建、广东,广西,吃货们认为台湾海峡和福建漳州海域的口感较好,黄翅鱼适应能力强,生长快,适合南方海上网箱或者海边基围虾池养殖。野生黄翅鱼喜欢栖息岩礁海区,为暖温性浅海底层鱼类。以海钓作业为生存职业的渔民钓手,最喜欢钓的就是黄翅鱼。因为闽南地区家喻户晓,价格贵。海钓作业周期长,但是单位时间渔获明显较少。海捕量大,但是只有短暂的季节捕捞。
海虾养殖可不可以用网箱
青虾个体小,体质娇嫩,极易死亡,故大量商品虾活体运输技术性很强,要求很高,更是提高商品虾销售价格的关键所在,因而要十分重视。
(1)青虾活体运输的主要工具与方法
常用的工具及运输方法主要有:
①活水车装运:这是目前装运活体青虾的主要方法。选用性能较好的卡车,车上装活水箱。活水箱用直径3毫米的钢板制作,箱体高1.2米,长1.6米,宽1.2米。箱体内用钢板隔成三格,用于叠放网笼。活水箱上还要装好送气管道,并各配2台柴油机,1台增氧泵,2只氧气瓶以及贮冰箱等设施。
网笼用来装活虾,每个网笼高12厘米,宽30厘米,长50厘米。用圆钢作架,外用聚乙烯网片包缠。网笼上面的网片可用拉链铰合,装虾时拉开,装好后拉上,防止青虾跳出。
运输前,先将活水箱内装满水,要求水质清新,溶氧丰富。然后,将活虾装入网笼,每个网笼可装活虾5~10千克。装好活虾的网笼立即叠放在活水箱内,开动增氧泵增氧,一般一个活水箱可叠放80只网笼,运载活虾量达400~800千克。运输途中要有专人押运,负责管理,确保不停地送气增氧。如运输时气温超过15℃,应及时在水箱内加冰降温,先将冰块敲小,再放入水箱,使冰块在水箱分布均匀,水箱内的水温调控在10℃左右,以提高青虾的运输成活率。
②活水船装运:选用一定吨位的活水船,内装网箱,放入青虾进行运输。运输活虾的数量,视船的大小、运距远近以及需要的运输时间灵活掌握,要求运输途中水质没有污染。
③尼龙袋充氧运输:选用规格40厘米×70厘米的双层尼龙袋,袋中装入1/3清新的池水,每袋可装活虾2~4千克,充入氧气,扎紧袋口,放入纸箱内即可装运。该法运输安全可靠,适宜长距离运输。
④木桶、帆布桶等容器装运:选用一定容积的木桶、帆布桶,每100升水体可装活虾5千克左右,桶上用网罩盖,严防青虾跳出,该法适宜短距离运输。(2)青虾活体运输的注意事项
为了提高青虾运输成活率,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商品虾的质量要好:青虾个体规格5厘米以上,规格整齐,体质健壮,活力较强,暂养时间不超过1天,这样的青虾一般运输成活率较高。
②装运量要适中:每千克青虾的尾数较多,耗氧量较大。因而,不管采用哪种运输工具装运,都要注意装运量要适中,切忌超量。尤其是大批量长距离的活水车装运时,更应严格把关。
③运输时间选择要恰当:青虾活体运输适宜气温在15℃左右,水温保持10℃左右。青虾的活体运输最好选择在夜晚进行,以避
海里养殖网箱怎么固定
网箱的框架是用来支撑箱体的骨架。网片依附于框架上,使网箱全部张开,悬浮于水体中,让养殖鱼类在箱体内自由地生长。如果没有充分让箱体张开,网体随水飘荡,忽而合起,忽而卷体,会使鱼儿活动受限,影响生长。
使网体全部张开的办法很多,用材料各不相同,现介绍几种常见方法供参考。
(1)浅水区的敞口式网箱框架制作方法 水浅的湖泊、水库汊弯、河道等处,可用毛竹在水下打桩,围成所需形状。桩底系活结,便于网箱随水位升降。网箱上纲绳下水面处,再用毛竹架为框形系活结,浮起网箱。毛竹也保护网箱上网衣。纲绳可高出水面50厘米,这高出的网衣起防止鱼儿跳跃出箱外的作用。
(2)封闭式网箱的制作方法 风浪大的水面,应做成全封闭式的网箱。网箱的8个角分别用铁锚向外抛开,固定网箱的位置。网箱的上面纲绳用塑料浮子连为线,浮起,支撑整个网箱。网箱顶部,用网全部封起。这种网箱可以不要框架。
(3)框架与铁锚相结合的浮动式的、悬吊式网箱 网箱上用毛竹、金额架为框,网箱下用铁锚抛开固定。
网箱的设置根据水面大小,可单个出现,也可连片安装。浮子可用塑料浮子、泡沫、竹筒、汽油桶等做。沉子可用铁锚、浊凝土块、铁条、石块、砖块等重物做。
海里养鱼的网箱
养殖石斑鱼,首先要了解石斑鱼的生长要求,不能随便把它放在海里,一般是用网箱养殖,但是如果是海洋养殖的话,冬天很麻烦,必须控制好水温。另外还可以池塘养殖,如果你有一个池塘养石斑鱼,要模拟海洋环境,这点很重要,否则石斑鱼可能不适应这种情况。
2、消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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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养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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