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猪的养殖技术,肉猪的养殖技术
肉猪的养殖技术与管理
猪的养殖技术要使猪健康、快速生长,投入和产出成正比,就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具体说来就是做到“四良”,即“良种、良料、良舍、良管”。①良种。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差异很大,猪的地方品种繁多,多达数10个。从肉质划分,有脂肪型、瘦肉型,肉脂兼用型猪。脂肪型猪一般是指国内的地方品种,瘦肉占胴体35%~45%,如全华猪、内江猪、两广小花猪。瘦肉型猪是指从国外引进的优良品种,瘦肉占胴体60%~65%,如长白猪、大白猪、杜洛猪。肉脂兼用型猪指用进口的良种猪作父本,地方良种母猪作母本杂交产下的后代,即杂交猪,这种猪抗病力强、生长快,饲料利用率高,瘦肉多。我们在具体选苗时,要挑选个大、脚高,体格匀称,用手触摸耳根无发热,身上无稀,采食正常的健康猪。②良料。要养好猪,我们应搞清猪的营养需要及其功能,同时还要学会识别真假、好坏的饲料,为养猪准备新鲜、营养全面的优质饲料。③良舍。猪栏的建设,要选在相对地高一处,以便于排水排便。同时要考虑透光透气,防暑避寒。猪栏的大小按1头猪占地1.2平方米计算,食槽长度按每头40厘米设计。地平修的较低,其他三角较高保持一定斜度辅面。这样便于打扫卫生和冲选干净。④良管。建好栏、选好苗,准备好优质饲料后,就要进行优良的管理。调教猪吃在一处,睡在一处,便于在一处的三角管理。勤打扫卫生,准确供料,注意观察猪只是否生病,定期驱虫和防疫,为猪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猪的科学饲喂方法要使育肥猪健康、快速生长,除了要做到以上“四良”外,在喂养方法上还要进行“四改”,即熟改生喂,稀改干湿喂,单一饲料改混合喂,随意喂养改定时定量喂。①熟改生喂。传统的饲料方法是把饲料煮熟喂猪,饲料在煮熟的过程中,其高温会破坏一部分营养成分,特别是维生素大部分被损失掉了。如煮食不当,还可能引起亚硝酸盐中毒,导致猪只死亡。饲料生喂,既保证营养成分不被破坏,又能节省人力和燃料,还可防止亚硝酸盐中毒。除马铃薯、芋头、南瓜、木薯含淀粉高的饲料煮熟喂有利消化外,其他饲料均可生喂。②稀改干湿喂。养猪有干喂、稀喂和干湿喂法。干喂需很多唾液和胃液浸湿饲料,干粉也容易引起咽喉炎和使猪呛鼻;稀喂看起猪吃得很饱,但长势却很差。因淡胃液不利于消化,水太多增加内脏负担,排泄快,排泄量大,影响饲料消化吸收。水多营养不够,不能准确掌握喂量。干湿喂法,浓度一般像粥一样,喂料后胃液能很好起到分解作用,促进饲料的消化、吸收,使猪生长快,报酬高。③单一饲料改混合喂。传统的喂法是有米糠喂米糠,有红薯喂红薯,有玉米喂玉米,一句话有什么喂什么的单一喂养。单一喂养法营养不全面,猪长势慢,饲料利用低。改为混合喂养,就是把多种饲料合理搭配,混合在一起喂。既充分利用己有的饲料,又补充一些其他饲料,营养全面猪就会快速生长,饲料的报酬高,也才能养出效益。④随意喂养改定时定量。传统的喂养方法是什么时候有空什么时候喂猪,什么时候想喂就什么时候去喂。改为定时后,使猪产生良好的条件反射利于生长,定量后减少浪费又保证营养促进快速生长。一般什么时候喂猪要确定相对稳定的时间,喂量要准确。归纳起来,猪苗是前提,饲料是基础,管理是关键,防病是保障,只要我们养猪有信心,喂时仔细认真,严格的坚持科学喂养,就会养出成绩养出效益。应用“倒喂法”养猪。具体做法是从小猪到中猪阶段,即50~60千克以前,以高能量高蛋白的精料为主,配合必需的饲料添加剂,只喂少量青绿饲料,不喂任何粗饲料。猪长到50~60千克后至出栏,再适当降低精料中能量和蛋白质水平,减少精料的投入量,增加青、粗饲料的投入,其比例为精饲料62%,青饲料26%,粗饲料12%。猪的养殖注意事项1、加强通透性猪场的通风透气性一定要很好,特别是到了夏季高温闷热的环境,猪舍的环境一定要加强通透性,因为如果猪舍不通风,不透气会导致空气变得非常浑浊,细菌滋养加快,加快了细菌的繁殖速度。猪舍过于闷热会导致猪产生过激反应,造成中暑打架等问题,而且要及时清理猪粪,不然会导致猪食欲不佳,开始掉膘。2、注意防蚊虫蚊虫一直是养殖业的最大难题,就犹如种植业的病虫害一样,猪舍脏乱,不卫生,是蚊虫最喜欢的环境。且如果猪身上还有一些伤口,那么蚊虫就为集中的攻击伤口,导致猪的伤口难以愈合,伤情恢复缓慢,甚至还会加重,染上病害。这些病害病菌又会通过蚊虫进行传播至其他的猪身上。要定期给猪舍消毒,清理猪粪,用水浇灌猪群,给伤猪进行治疗。3、温湿度管理猪生长最适宜的温度在15-25度,温度过高会使猪的精神受到影响,影响猪的食欲,萎靡不振,坐卧不安。在遇到高温干旱的天气要注意给猪舍降温,有条件者可使用降温设备,同时也可以往猪舍内浇水进行物理降温。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浇水之后猪舍变得湿润,母仔猪需要的环境是温暖干燥的,在高温的天气下又湿润会严重的降低仔猪存活率,而且这种环境也是病毒最喜欢的环境,所以,在浇水前要将猪舍的排水系统处理好,不能让猪舍有积水,保证低温又干燥。4、养殖密度猪舍中有分为多少个猪栏,每隔猪栏中的数量不宜过多,因为养殖过密会发生打架,抢食等一系列问题。而且猪自身有一定的体温,一到夏季当猪开始靠近时就会感觉到明显的气温上升,难以控制每只猪的正常体温。且抢食的现象也不能保证每只猪的体重,成熟后导致有的猪小,有的猪大,降低价值,影响经济利益。所以每个猪栏中的数量绝对不能过密。
种猪饲养技术与管理
生产机器好,下崽多,那也得能够带得到那么多,当然啦,要是你能够用带小孩的心思去养这些仔猪也是没问题的。这些年来,我就发现我这边的猪场,母猪一胎产仔一般都有个10到12头,到断奶时候普遍只能达到9.5头,然后到出栏大概就是7.5啦。这也是我们这边养母猪的养户基本不挣钱的原因啦。倒是养肥猪的,打一枪,赚一批。
针对这个情况呢,我也是总结了一下仔猪的饲养管理方法,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吧
先不说其他的,就窝产活仔数来讲,我们这边很多养户都能轻松达标,也许是种猪的优良,更多的是养户们对母猪饲养管理的用心。然后对照下面的数据,我们会发现问题。那么也挺好的,至少找到了问题,集中精力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我们就胜利了。能够在断奶时候达到此要求,我们的效益将上一个台阶。那么我们如何来做呢,好好阅读接下的分享。
仔猪饲养管理的要求
1、良好保温
2、降低湿度
减少腹泻的发生比例
3、保持产房的卫生
减轻全身感染疾病的发生率
4、让仔猪采食足够的初乳
仔猪的特异性抵抗力主要来自初乳中的母源抗体
越强壮的猪,抵抗力越强
据调查表明:有3.3%的仔猪死于没有足够的抗体保护。这个给我最深的印象就是在治疗时候,用什么药都没什么效果,达不到想要的结果的时候,一般都会大剂量注射猪瘟,然后再图药物治疗。往往这样子能够稳定猪群。还记得2016年正邦集团公司加农户的进来,就有一批这样子的,接种10头份猪瘟才搞定。
管理措施
1、 补铁:不能过早,否则产生严重反应,一般就是出生第3天和第10天补铁
2、 剪牙、断尾:注意器械的消毒,不要留下太尖的牙齿(喷服菌毒痢绝喷剂---杀菌、排胎粪、使肠道有益菌大量增殖)
3、断脐:不要太短(断脐后用宝碘消毒)
4、去势:注意操作和时间
5、7日龄开始补饲,当然这个可以提前几天,可以用塑料瓶,钻孔,里面装饲料,给猪仔玩,一边玩一边吃点饲料。
6、少添勤加,最好能在短时间内吃完,如果当天吃不完则应该喂母猪
7、断奶前仔猪应该至少采食600克饲料,断奶大一斤,出栏大十斤。
8、如果仔猪腹泻,最好整窝治疗,还要调理母猪防止母病仔犯,腹泻也是最复杂的,可以回过头来看看我前面给大家分享的
过好初生关(黄痢关)
1、接产前准备:母猪专用接产护理液、干净的抹布、翦齿断尾钳、菌毒痢绝喷剂
2、接产操作:首先要掏出仔猪口鼻粘液以防窒息;其次用干净的抹布擦干身上的粘液;然后进行断脐、断尾、在断位用母猪专用接产护理液喷涂消毒,剪齿,剪后喷服菌毒痢绝喷剂;最后放入保温箱。
3、保证在出生后1.5小时内吃上初乳;(初乳营养丰富是常乳的3倍、含Mg离子有轻泻作用有利于胎粪的排出、含免疫球蛋白增强仔猪抵抗力;
4、固定乳头
5、对产子数量较多的要实施寄养(寄养的原则:产期相似、寄早不寄晚、寄强不寄弱、寄前要吃上初乳、寄前要混味)
保障措施
1、三针保健:出生后第1天、第7天、第14天分别肌注贝尔健
2、两次补铁:出生后第3天、第10天分别肌注牲血旺
3、按程序做好预防接种(猪瘟、伪狂犬等)
过好补料关(白痢关)
1、早期(出生后7天)补料意义
(1)、刺激消化器官的发育
(2)、促进消化液的分泌
(3)、为旺食打下基础
(4)、防止仔猪出现异食癖
2、早期(出生后7天)补料的方法:在仔猪活动地方放置仔猪料槽并加入优质乳猪颗粒料,对不食的仔猪可以人工喂料;每天要及时清理料槽。最好是可以像我前面说的,提前几天教槽,搞个塑料瓶,可以给仔猪玩的同时可以教槽。
过好断奶关
1、断奶仔猪的生理特点:
1、应激大:心理应激、环境应激、营养应激
2、体质差抵抗力弱:母源抗体水平低,主动免疫尚未完全产生
3、由乳食过度到全面饲料喂养,仔猪肠道菌群发生变化
2、管理措施
1、保持仔猪原有生活环境,方法:留仔离母
2、断奶前三天减少哺乳次数,增加喂料次数和喂料数量;
3、保障措施
1、饲料中添加药物:加入仔猪型健特和强本控制呼吸道病和腹泻
2、实施合理的免疫程序,避免频繁的疫苗接种(接种时水中加C芪抗和强维素)
仔猪免疫很重要,当然也不是说重要就什么苗都做。我们很多养户就是这样子,一说疫苗很重要,就什么苗都做。结果就是,猪还是养不好。如果什么苗都做的话,确实养不好猪。这个是有选择的,基础苗是一定要做的。
肉猪的饲养
答:第一步使用烧碱水猪舍冲洗干净,再用清水洗干净即可,在进行消毒控圈净化备用。最后再用火焰喷射器彻底消毒一遍,同时做好做好圈舍检修工作。就可以转入生猪进行饲养了。
生猪的养殖技术和管理
理养猪生产的技术管理包括如下几项工作:(1)建立完备的生产记录,根据生产记录每月统计一次。(2)找出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技术措施。(3)建立猪场生产技术档案,以总结经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4)参照《规模化猪场操作规程》,制定出各个生产环节的技 术指标,并组织下达和落实。(5)对新的生产技术,安排对比试验,通过筛选,找出适合本 场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由点到面地逐步应用、推广,真正做到科学养猪。
肉猪的养殖技术与管理视频
可以选择地势开阔、通风向阳的场所,在建造猪圈时需要配置食槽、水槽以及排粪沟、通风孔,让猪健康的生长,在养殖的过程中,也可以为猪提供红薯、土豆、玉米等食物,还可以为猪定期的清理圈舍,避免养殖场所滋生病菌。
肉猪的养殖技术与管理知识
饲养是养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在育肥期间,饲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养殖效益的高低。因此,对于养猪户而言,必须要根据猪的品种、所处生长环境以及生长发育规律,采用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方法,来增加猪的日增重及缩短肥育周期。
1、日粮搭配
日粮的搭配要求营养均衡,而且要保证其浓度的平衡,使猪只发挥出自身的生产性能,提高饲料的利用率。一般在搭配过程中,除了要注意钙和磷的平衡外,各种氨基酸之间也要保持平衡,因为过量的氨基酸在动物体内会被氧化分解,抑制动物的饲料摄入量,并增加能量消耗。
2、饲料调制
目前饲喂生猪的饲料原料为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以及维生素类饲料等。一般使用最多的饲料主要有玉米、豆粕、麸皮、骨粉还有一些饲料添加剂等。在调制饲料时,最好能满足各阶段猪的营养需求,同时注意饲料的适口性,以提高采食量。做到因地制宜选择饲料 。
3、饲喂次数
各个年龄阶段的猪,它们的生长需求不同,肠胃消化能力也不同。所以,在给猪饲喂之时,也要根据猪的种类,阶段进行饲喂。对于生长育肥猪而言,猪群的食欲以傍晚最盛,早晨次之,午间最弱,这种现象在夏季更趋明显,所以饲养员对生长育肥猪可日喂2次,在早晨上班、下午下班时进行。
4、充足的饮水
猪场在选择水源方面要确保清洁少杂质,平时多注意巡查饮水器的使用状态,发现有损坏等问题后及时修理更换,以免影响猪群的正常饮水。饮水要求:育肥猪日需水量9-12升;生长猪日需水量5-7升;保育猪日需水量3-5升等。
5、猪舍卫生管理
定期清除猪舍内被污染的饲料、垫草和粪便等,在猪躺卧处铺干燥的垫草,并定期对猪舍进行消毒;保障猪舍清洁干净,营造良好的饲养环境,尽快让猪养成采食、卧睡和排泄定点的习惯。此外,还要加强对氨气、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控。
饲养管理作为生猪养殖的基础,各养殖户们应该要熟练掌握,简单来说只有喂的好,猪群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而在平时的饲养管理过程中,也要重点考虑到饲料的特性以及质量,并进行科学的配制。
肉猪的养殖技术方法
肉猪的快速肥育技术
一般说来,猪的生长速度随年龄的增长而表现为S型曲线,即在生命的初期有一个加速生长期,到达某一点(约30-40千克),生长速度开始下降,人们称这一点为生长拐点。在生长拐点左右,猪的生长成分开始由瘦肉组织占优势转变为脂肪组织占优势,生长速度由顶峰逐渐开始下降。因此在生产上,应抓好肥育前期的饲养管理,充分发挥瘦肉的生长优势,从而提高增重速度和饲料利用率。
人们常说“小猪长骨、中猪长肉、大猪长膘”,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猪体躯各组织生长发育的规律。根据这一规律,肥育前期应喂给较高蛋白质水平的饲料,且应保证氨基酸的平衡,肥育后期应适当限量,以减少脂肪的沉积,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1、选择适宜的肥育方式
(1)、直线肥育:就是根据肉猪的生长发育的需要,在整个肥育期充分满足猪的各种营养物质的需要,并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充分发挥其生产潜力,以获得较高的增重速度和饲料利用率及优良的胴体品质。这种肥育方式克服了农村副业养猪的“吊架子肥育”的缺点,因此,在目前的商品猪生产中被广泛采用。
肉猪的饲养管理技术
目前,养殖期间易产生一些疾病, 影响产品的质量, 危害周边环境, 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所以, 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养殖技术, 保证为农业经济效益的获取提供支持。
生猪高效健康养殖配套技术应用推广
1.优化猪群结构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 应深入分析地区适应性, 进而明确养猪的示范区。还需要对示范区域中的猪群进行检查, 淘汰掉病残、生产性能较低的母猪。对于猪种的采购, 应当将经过许可且接受生产测定, 具有较强抗体的猪作为主要猪种, 优化猪群结构。另外, 在优化猪群结构方面, 应高度重视培训与指导的重要作用, 以保证养殖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 应不断更新猪的养殖品种, 将品种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进一步增强生产工作的效率。
2.改善养殖环境
要想保证生猪养殖的安全, 应当在实践工作中积极借鉴以下几方面内容:1) 对养殖场附近环境的有效改善。在贯彻落实规模化养殖的过程中, 为确保养殖效果的有效发挥, 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就必须要有效地改善周边环境。其中, 应严格调控周边环境, 对养殖场的外部环境予以有效地控制, 有效地避免对生猪养殖的不利影响。2) 选址时, 养殖场需要与医院、学校等保持一段距离, 以防止废水的排出。同时, 应尽量避免污染物排放对养殖场带来的影响。3) 养殖污染的有效降低。在生猪养殖的过程中, 养殖场内部会形成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还存在大量粉尘与噪声。究其原因, 养殖场对生猪粪便的处理不合理, 导致场内气体、水体与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4) 确保生猪安全。在生猪养殖的过程中, 一旦出现猪疫病, 通过药物治疗的难度相对较大, 而且还会直接提高投入的成本。所以, 必须严格控制猪疾病的发生。而最关键的就是保证生猪安全, 科学合理地改善养殖的环境, 进一步推动生猪养殖工作的顺利开展。5) 养殖场需要进行自繁自养, 减少外部猪种的引入, 必须引进时引进的地区需要固定, 不能从多个区域引进猪种, 而且必须保证检测合格后才能入群。对于一些外来车辆, 不能靠近猪场, 在养殖区域外部, 需要建立消毒点。6) 严格控制环境质量。在生猪养殖过程中, 必须对各阶段温湿度和通风性等多种因素予以严格地控制。其中, 圈舍内部温度会对生猪生产性能产生直接的影响, 而且通风的良好性可以为生猪健康生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确保其安全。除此之外, 在日常工作方面, 必须积极采取防疫的措施, 并定期开展消毒工作, 严格遵循特定顺序完成生猪的接种工作, 贯彻落实检测工作。
3.合理购存原料
对原料进行合理购进, 以保证原料营养的充足。要想推进养殖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并健全生产机制, 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的安全水平。在此过程中, 有必要对原料营养的合理维护, 由于原料种类诸多, 而且场地差异较为明显, 所以, 要想保证原料购存的质量与安全, 就一定要加大控制力度。除此之外, 还应严格控制饲料原料的保存质量。以玉米为例, 玉米是生猪养殖原料的重要组成, 在保存的过程中, 要规避虫咬的问题, 以保证原料完整。在此基础上, 应严格控制养殖场环境, 特别是温湿度等多种因素, 有效地减少有害气体量, 为生猪营要良好的环境, 促进其性能的提升。针对生猪养殖的混料同样要给予高度重视, 只有这样, 才能够有效地规避动物疾病的发生。在原料保存方面, 需充分考虑具体指标要求采取维护与控制措施。
生猪高效健康养殖配套技术应用推广
4.实现精细饲养管理
为贯彻落实生猪饲养管理的精细化发展, 进一步增强养殖工作的效率, 需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具体的养殖方案, 并且深入分析影响养殖管理的相关因素, 为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 最终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对于生猪养殖的示范区域, 应充分考虑不同饲养管理环节的重点, 全面探究常规化养殖需求。与此同时, 还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生产计划, 全面优化猪群结构, 有效地改善外部养殖环境, 才能够为饲养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 对智能化监视设备予以充分地利用。通过传感器与摄像头等实时监控室内环境, 借助通风等多种手段, 优化生猪精细化饲养管理工作。最后, 贯彻落实投入品的动态化管控工作, 特别是饮用水, 严格检测水体中的添加剂, 一定要保证达到特定要求。另外, 还要保证饲料原料保管的质量, 尽可能规避霉变现象的发生。
5.结语
在当前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生猪养殖技术得以应用。所以,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研究, 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改进, 并促进技术的合理推广, 保证在技术充分利用下, 能够促进现代畜牧业的积极发展, 维护整体的安全性。
猪养殖的技术和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十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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