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污染问题对策,水产养殖问题
水产养殖问题整改方案
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二十八條。除了農業部有明確規定的條款以外,重點介紹一下以下幾條:
第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的,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使用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第五條,養殖證的發放堅持合理規劃、生態優先、尊重歷史、合法生產、保持穩定、促進發展的原則,應當滿足防洪、生活及生產用水等各項功能,服從防洪、生活及生產用水調度。
第七條,符合《萬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且不在《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萬寧市2019年禁養區水產養殖退出實施方案的通知》(萬府辦〔2019〕14號)確定退出的整口池塘四至範圍內的水域、灘涂,可以依法直接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第八條,在《萬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出臺前已經從事水產養殖活動的水域、灘涂,按本辦法第七條直接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或者由市農業農村局在徵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準,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第九條,屬地鎮(區)政府要加強檢查,指導水產養殖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環評手續。海水養殖用海面積300畝及以上的和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執行《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管理,連片聚集區養殖廢水實行統一收集、集中處理、設置統一排放口,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及完善環保基礎設施後,聚集區內單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聚集區外養殖項目按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取水設施的設置要合法、合規,不得破壞岸灘原貌,影響生態環境。
第十條,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萬寧市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
第十一條,養殖證申請人確定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由使用權人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二)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由發包方將水域、灘涂承包方案及承包水域、灘涂的詳細情況、承包合同等材料統一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再由承包方申請辦理養殖證。
(三)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於養殖生產的,由承包方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第十二條,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從事海域灘涂增養殖的,需提供海域使用權證書;從事水庫水域增養殖的,需提供市水務部門等管理單位的承包合同書;從事陸域養殖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協議書(合同書)。
(四)從事海域灘涂增養殖的,需提供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事陸域養殖的,需提供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五)申請養殖的水域、灘涂界至圖三份。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在水域、灘涂所在地的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應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水域灘涂養殖證》核準的水域灘涂養殖權期限不應超過土地合同承包期限或海域使用權期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廠化及設施漁業養殖不超過15年;
(二)水庫養殖不超過5年;
(三)海、淡水池塘養殖不超過5年;
(四)淺海灘涂養殖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養殖權轉讓和登記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依法轉讓養殖權的,應當持原養殖證,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二)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在承包期內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水域灘涂養殖權的,不需要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水域灘涂養殖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辦理發證登記。申請重新辦理發證登記的,應當提交原養殖證和水域灘涂養殖權流轉合同等相關證明材。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水域灘涂養殖權分立、合並的,應當持原養殖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第二十三條,水域灘涂養殖權期限屆滿,水域灘涂養殖權人依法繼續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60日前,持養殖證向原發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展手續,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因海洋功能區劃或水域灘涂養殖規劃調整不得從事養殖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限屆滿後不再辦理延展手續。
(一)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用藥物的;
(二)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未建立或記錄內容不規範,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在養殖項目建設、生產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的;
(四)在養殖設施建設中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
(五)被執法監督機構立案查處或下達整改通知書,未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按養殖證的有關規定,合理利用水域、灘涂資源,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用藥,並自覺接受和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執法機構的檢查和監測。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水產養殖生產有關規定的,由市漁業執法機構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發證機關依法吊銷養殖證。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水产养殖问题整改方案范文
一是重点督办。对平台运行效能、工程审批、数据共享涉及的部门点对点发督办函,限期整改提高,共对县教体局、县畜牧水产中心、县住建城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发出督办函6份。
二是加强联动。组建攻坚工作队到部门共同商量整改工作,先后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畜牧水产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共商对策、共促整改。
三是强化指导。加强业务指导,选择两名优秀业务骨干24小时在线为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关键时候连轴转、不掉链子。
四是启动录件。启动乡镇办件录入工作,在得知乡镇办件可录入平台后,我局第一时间召集会议,培训业务、部署任务,为运行效能指标挣分提供重要支撑,20天内办件近两万件,其中联合苗族乡、丰乐乡、团林苗族乡万人办件数均上千。
水产养殖清退补偿
目前的大多做法也是将小水电退出的补偿限定在实际投入损失范围内,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则是以水电站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只有少数地区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会对相对人的预期利益加以考量,如福建厦门翔安区提出要根据各电站装机容量、发电量、利润以及电站拦水坝、引水渠道、压力钢管、机电设备、发电厂房、管理房、电力线路等水工部分及机电设备成新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方案;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拟退出的水电站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按照水电站装机容量、建设年限、发电量以及水电站渠道长度、灌溉面积、河流脱水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方案。
小水电退出的补偿标准应该是水电站资产评估价值加上小水电未来经营期限内的预期利益之和。将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利益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的规定与公民获取行政许可的目的不符,违背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水产养殖问题整改方案模板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16市2020年年底前亟待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青岛市)》、青岛市2020年6月12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攻坚任务行动电视会议及胶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部分省环委会反馈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胶环委办〔2020〕19号)等工作部署安排,为切实加大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减少渔业养殖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方案如下。
反馈问题
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要求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污染,驻区督察发现,滩涂养殖禁养区内约有400多公顷海水养殖需清理,限养区内有近5000公顷海水养殖需逐步退出,2000余家工厂化海水养殖场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
我市现状
青岛市问题清单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问题均属于即墨区。我市因新修订海岸线一直未发布,故尚未确定海水禁养区和限养区,待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后,可能存在禁养区养殖清理、限养区整治规范等类似问题。我市海水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育苗存在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且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础条件差,且多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不具备改善养殖条件的资金实力,后期升级改造面临极大压力。
整改目标
全面排查管辖海域渔业养殖现状,加快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妥善解决工厂化养殖场手续不全问题,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完成规划禁养区清理整治和限养区内养殖管控工作;减少入河入海污染负荷,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率达到85%以上。
整改措施
1、合理规划水产养殖空间。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海岸线修测结果和国家海洋公园调整措施,结合胶州实际适时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根据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要求进行整治。对规划禁养区范围内的海水养殖进行逐步退出,对规划限养区内的海水养殖继续进行健康养殖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对养殖规模进行合理管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2、完善海水养殖相关手续。我市工厂化育苗设施建设年代久远,环评、土地等手续不全,需分类调查,进行补办手续或其他配套设施改造。(责任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3、加强产品及水质安全管控。围绕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按照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加强养殖水质监测及排放前尾水处理,因地制宜开展养殖用水排放前规范化处理示范工作,并以点带面进行推广,加强渔业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大养殖水产品抽检力度。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保障水域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工作进度安排
(一)养殖主体排查(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海水养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养殖企业、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对重点区域内渔业养殖排放水进行监测,全面摸清海水养殖现状、池塘和工厂化(育苗)养殖手续办理情况,确保“零遗漏”,建立详细台账。配合青岛市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完成青岛市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方案。
(二)全面治理( 2020年9月至 2022年12月)
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非法养殖及不符合渔业养殖排放水标准的养殖企业、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规范渔业养殖投入品使用;对企业、个人养殖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排放水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排放水安全。根据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三) 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
加强生态型、集约型、质量安全型养殖模式推广,重点推广虾蟹贝混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在节水、环保、少排放再利用上下功夫,保证我市海水养殖业用水“又好又省”。
水产整改报告
国内出海捕鱼“十二不得”!
不得无证捕捞(出海作业未携带捕捞许可证,视为无证捕捞),不得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赴他国海域非法越界捕捞、以“互联保”等形式组织渔船非法越界捕捞和非法买卖周边国家管辖海域捕捞证件。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建造、使用“三无”渔船,“三无”渔船不得在我区管辖海域、渔港码头、通海河道等航行、作业、停泊。
惩戒措施: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所有人户籍所有地、居住地、经常停泊地或查扣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罚。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生产服务的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并吊销相关证书。
不得使用国家和山东省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非法雇佣渔业船员。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对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黑中介”。
不得伪造、变造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公文、印章等。
惩戒措施: 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涂改、遮盖或套用、冒用船名船号和船舶标识等,不得关闭、屏蔽、拆解渔船安全、通导、定位等设施,通导、定位等设施出海期间要保持正常开启使用。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不得销售、运输、加工、储藏非法捕捞渔获物。
惩戒措施: 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随意进出渔港。严格遵守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进出渔港前将有关情况及时、全面、正确填报。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不得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等管理规定。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得违反渔业港航和渔业资源养护法律法规;遇有水上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自救或施救。
惩戒措施;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得随意向海洋或港池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垃圾。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水产养殖的污染问题与对策
1、合理控制饵料成分的比例。一些鱼饲料中含有大量鱼粉是导致高磷和高氮污染的主要原因,在设计配方的时候,可以适当提高饵料的能量含量并减少蛋白质含量,从而减轻由高蛋白质营养水平导致的氮污染程度。條萊垍頭
2、提高蛋白质的生物学价值。采用理想的蛋白质模式,改善蛋白质中各种氨基酸的平衡状况,可提高蛋白质的生物学利用价值,有效降低饵料中粗蛋白质的水平,提高氮的利用率,减少粪便中氮的排泄量。这样既可节省大量的天然蛋白质饵料资源,又可减轻集约化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氮污染程度。垍頭條萊
3、合理使用添加剂。部分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饵料的品质和风味,促进鱼摄食,提高饵料的利用率,从而可以减轻对水体环境的污染程度。條萊垍頭
4、改善加工工艺。饵料加工工艺可影响鱼对饵料的利用率,在生产饵料时,应该根据不同品种的生活习性、不同的发育阶段以及不同的生理机能,采用相应的生产工艺,配制适合其摄食和消化的优质饵料。萊垍頭條
开发低污染鱼饵料是饵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缓解养殖业与环境之间的恶性循环和生产无公害水产品的前提。总的来说,低污染鱼饵料的应用将成为今后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方向。萊垍頭條
水产养殖整治方案
管理办法如下: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和棚间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建造的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智能大棚;畜禽养殖的圈舍(含场区内道路、畜禽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用地)、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含给排水设施)、水产苗种繁育生产车间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与农业生产项目关联的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看护房、粮食和农资农机具存放、作物栽培废弃物收集处理、种植类有机肥料生产、种植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防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严禁将须经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含点状供地)进行管理: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和维修场所;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综合化再利用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物流、展销、批发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占用规模应控制在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含)。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合理控制。
1.作物种植面积在1000亩及以下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至10000亩之间的,控制在15亩以内;10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30亩以内。看护用房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比例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落实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三方签订监管协议。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规范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及时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划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明确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期手续。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各县(市、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农村闲置土地、存量低效用地、不能稳定利用的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严禁使用各类自然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环境敏感区。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联合,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建立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等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每年度形成一次全省综合报告。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要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志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地类、用途、使用人、使用年限等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图入库,做好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及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
(三)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对违法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置;对再次发生类似“大棚房”问题,要追责问责。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动态执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搭车”变相取得用地手续及违规实施非农建设等违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和辅助设施用地执行标准,监督生产经营行为。
省、市(地)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国土云”、卫片执法等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分析研判用地形势,加强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
农垦、森工系统体制改革前参照执行,改革后按属地管理。本《通知》有效期5年。
水产养殖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1.一种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理的方法按如下步骤依次进行:
1).安装曝气装置:将曝气装置铺设于坑塘底部;
2).安装人工净水草:将人工净水草安装于坑塘底部;
3).水体循环处理:通过排出管路和离心泵将坑塘水体排出,送入过滤装置中,过滤处理后,产水通过循环管路自流返回至坑塘中。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人工净水草,采用无纺布与发泡板复合材料,裁剪成细条状,并捆扎于具有一定重量的圆筒状载体上,在河道底部间隔3-5m设置,平行排列。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采用无纺布作为过滤介质,定期清理处置。
4.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环管路出口与排出管路分别设置于坑塘的两端。
说明书
一种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农村坑塘污染水体治理的方法,尤其涉及一种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农村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环境健康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农村水环境现状来看,由于工农业的迅速发展、水环境保护意识的欠缺、水环境治理技术不科学、资金投入的不足等,使得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农村污水坑塘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由于长期垃圾堆放,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污水坑塘急需治理,迫切需要开发适合农村污水塘治理的技术。
目前采用的原位修复技术和异位修复技术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经环境整治后,垃圾得到了有效的清理,但由于坑塘底泥释放污染物和外源污染物的持续涌入,使得原有技术收效甚微,持续投资巨大。因此,急需开发一种适合农村坑塘水体治理的方法。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特别适用于农村坑塘水体的净化处理。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农村坑塘污水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的方法按如下步骤依次进行:
1).安装曝气装置:将曝气装置铺设于坑塘底部;
2).安装人工净水草:将人工净水草安装于坑塘底部;
3).水体循环处理:通过排出管路和离心泵将坑塘水体排出,送入过滤装置中,过滤处理后,产水通过循环管路自流返回至坑塘中。
所述人工净水草,采用无纺布与发泡板复合材料,裁剪成细条状,并捆扎于具有一定重量的圆筒状载体上,在河道底部间隔3-5m设置,平行排列;所述过滤装置,采用无纺布作为过滤介质,定期处理处置;所述循环管路出口与排出管路分别设置于坑塘的两端。
本发明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本发明将污染坑塘视为一个好氧处理装置,通过曝气、过滤和循环,强化水体流动和富氧,设置的填料为活性污泥微生物提供良好的载体,达到治理污染水体、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效果
混合养殖
混合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