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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生物制剂,水产养殖生物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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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生物制剂都有哪些

第一名: 阿姆斯

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与香港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创办,先后荣获国家首批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重多殊荣,担任首都生物肥料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理事长单位”。曾承担并主持20余项国家各部委的支持项目,包括4项国家级星火计划、13项北京市自主创新项目,取得20余项国家发明专利,掌握着微生物肥料领域的核心技术。

公司创建生物肥料工程技术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微生物研发实验室和先进的菌种发酵生产设备,具备规模化生产液体、粉剂和颗粒的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的能力。发展至今,公司拥有32个微生物肥料登记证、20个注册商标、23个自主创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证书。主要系列化产品有:阿姆斯牌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水溶性肥料、生物包膜复合肥料,5大类50多个品种。公司研发的土壤重金属修复剂、根瘤菌菌剂、秸秆腐熟剂、有机物料腐熟剂、餐厨垃圾处理剂等微生物菌剂产品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入围政府采购指定产品。自主研发的有机物料腐熟剂,在全国25个省市的农田秸秆还田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1997年阿姆斯公司获农业部第一个微生物肥料登记证,在首批全国颁发的八个登记证中阿姆斯一举获得五个。

1998年国家科委成果办在北京召开推广“阿姆斯复合微生物肥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推广会”,并向全国发文推广,同年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2000年阿姆斯复合菌剂及微生物肥料产业化项目相继被列入海淀区、北京市和国家级星火计划,并获北京市海淀区科技进步一等奖。

2001年被中国绿色食品中心认定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2002年被北京市科委授予“北京市星火科技先导型示范企业”称号,微生物菌剂系列产品自2008年开始通过有机认证,同年公司整个生产、管理方式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2011年科技部授予“十一五国家星火科技执行优秀团队”,发展至今公司拥有23个微生物肥料登记证,3个水溶肥料登记证,20个注册商标,4个自主创新产品证书,12个新技术新产品。

在20余年的发展中,阿姆斯始终秉承发展绿色健康农业的理念,专业、专注投身于中国微生物肥料领域的研究,并以高新生物技术为核心,有机、生态、绿色、环保为主题,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项目产业化于一体,产品综合质量和多项技术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在历年农业部组织的全国性质量安全普查中,均为合格,受到农业部及广大用户的好评。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科技日报、农民日报、中国改革报、香港商报、华夏时报、中国质量报、南方农村报、农资导报等多家媒体曾多次大幅报道。

2019年,响应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国家政策方针,阿姆斯公司与贵州美加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正式合并,全新定义安全健康生态农业新型肥料的行业发展方向,开启农业全程高效绿色生态种植模式,终止生物肥土壤修复治理传统化肥再侵害的恶性循环。首都生物肥料科技创新服务联盟

未来,阿姆斯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家园、务实创新、共同发展”的企业精神,始终贯彻“保护人类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伟大目标和企业核心理念,持续健康土壤,还原绿色生态,(致力于打造国际生态肥料知名品牌,使阿姆斯成长为生态肥料行业的旗舰企)业,我们愿同社会各界一道为实现这一目标而携手共进。

第二名: 中农富源

北京中农富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肥料产业科技创新企业,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科研院校有深度合作,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集团始于1998年,目前在全球设有15个生产基地、3个综合研发中心、23个业务办事处、上万个循环农业与生态种植示范基地,利用生物科技,布局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生态农产品与酵素饮品五大业务板块,让中国农业循环起来!

第三名: 落地旺

山东硕果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聊城市,是一家专门从事新型肥料,生物菌剂,水溶肥料研发,技术转让,推广销售,农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创新型生物科技公司,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与国内知名科研机构,企业,多名专家教授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真诚敬业的硕果满始终坚持以质量赢得市场,靠诚信服务客户的原则,以关注土壤健康促进农业发展为己任,坚持为了客户需求,持续技术投入推动公司产品的不断进步。

公司口号:将绿色革命进行到底,让农民增产增收,让蓝天更蓝,大地更绿.

第四名: 筑田

长春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外资企业,它引用国外现代微生物技术和工艺,生产含有多种微生物群体的“土壤改良剂”——筑田微生物菌剂,简称筑田菌剂。

2004年春,该产品在中国吉林省德惠市郭家乡进行了小规模的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令农民惊喜,并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关注。

2004年秋,在吉林农业大学土壤学专家赵兰坡教授的指导和吉林省土肥站的支持和协作下,在长春近郊和其它市进行了大规模的田间试验,同样取得了令人可喜的结果。

2005年10月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建立了长春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十一世纪是生物技术时代,也是绿色农业时代,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和无公害、绿色及有机食品需求的不断增加,筑田菌剂市场空间也将迅速扩大,其前景将是广阔的。

第五名: 苏柯汉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澳大利亚合资企业,于2004年2月18日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776万元。2015年1月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苏柯汉,证券代码:831835。公司交通方便,距高速公路仅10分钟车程,距潍坊机场40分钟。公司占地面积20,000多平方米,拥有两个标准化厂房,装备先进的酶制剂、菌制剂研发实验室、制造装备和仓库。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各种工业和商业酶制剂、菌制剂以及相关产品。多年来,公司产品种类稳步扩大,广泛服务于各个行业,包括:动物饲料添加剂,农业生物菌剂,水产养殖生物制剂,造纸酶制剂,纺织酶制剂,商业和家庭环保酶制剂等领域。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许多资深的微生物学家,其中博士5人,硕士6人,获国家科学进步成就奖者两人。公司有一支由优秀工程师、管理者和办公室人员组成的团队。为加快科研步伐,公司定期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过去的几年里,应澳洲、菲律宾和国内很多高校的邀请,公司承担了一些重大科研项目,生产研发的微生物菌种稳步增加。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训练有素,专业专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供了保障。公司鼓励每一位员工不断开阔眼界,努力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公司还密切关注客户的问题和需求,开发了各种适应客户需求的产品。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创建之日起一直走在生物技术的前沿,并将在将来继续开拓创新,为全球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名: 三炬

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1997年,公司注册资本3900万元。是一家以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为主营业务,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代码:430604)。

23年以来,“三炬”初心不改,初衷不忘,一直从事着农用微生物的研创、开发与应用,一直致力于土壤之健康和地力之恢复、有机农业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及作物循律生长和品质的提升。“三炬”微生物菌剂目前在香蕉、柑橘、蜜柚、茶叶、芒果、哈密瓜、烟草、苹果、冬枣、葡萄、水稻、蔬菜、花旗参、三七等作物上广泛应用,拥有一套精准高效的生态农业解决方案,产品持续改善并一直品正质优。

以专注土壤健康,发展生态农业,改善人类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为宗旨,研发生产了以农用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海藻寡糖为主导的绿色、有机专用产品,产品在土壤改善、作物抗病抗逆增产、生态养殖、环境治理等方面使用效果显著,并且有多项产品通过了欧盟BCS有机认证。

二十多年来,公司建立起专业的研究院、培养了自己的专业研发团队。现公司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和成都生物所、中国农科院、海洋三所、沈阳化工研究院、广东农科院、广西农科院等微生物专家和土壤营养专家及厦门大学、福建农大、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海南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高校及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第七名: 佐田氏

山东佐田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泉城济南,是一家专注研发高品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水溶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致力于土壤有机质提升和土壤微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大型有机肥料生产企业,通过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济南市农业龙头企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腐植酸肥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磷复肥工业协会会员单位,拥有济南、德州、阜新、晋中等生产基地。公司拥有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济南市新型抗病-促生多功能生物肥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生物肥料工程技术研究生培养基地(山东农业大学)、有机源土壤调理剂研究院等科研平台,配备专职科研人员几十人,与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出双源腐植酸、PAPM化感菌群两项核心技术,先后承担山东省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计划项目、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等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和研究论文,荣获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牵头起草完成《腐植酸有机肥料》团体标准、《腐植酸生物有机肥》行业标准。公司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致力于员工能成就、致力于客户有发展、致力于农业高品质为核心价值观,为实现农业、人类、自然和谐共存的农业梦不断探索与发展。

第八名: 黎昊源

山东黎昊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由开动第一个小生物菌发酵罐开始,历经风雨,一往直前,现已成为一家专门从事多种微生物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型龙头骨干企业。

公司依托微生物反应堆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设备,专业从事微生物菌剂和新型微生物肥料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公司内部现设有产品研发中心和营销中心,拥有一支优秀的科研、农化服务队伍和营销团队,是目前国内集科研、生产、经营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司坚持"科技创新、品质立牌、创造市场、实现共赢"的发展战略。面对新的市场形势和机遇与挑战,公司秉承“真诚合作,服务三农”的服务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品质为基础,以诚信为根本,构建“黎昊源”知名品牌。

公司运用现代高科技生物技术精心发酵、配制、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所需要的微生物有机生态肥。为国内企业农产品出口和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了优质高效专用肥料。

公司紧紧围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为中心,坚持测土施肥、配方施肥、平衡施肥的原则,为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的规模效益农业提供土肥基础。

展望未来,黎昊源将以“诚信、创新、和谐、合力、奉献”的企业精神,心向农民,追求生态,奉献绿色,竭诚联络四方,共创绿色大业。

第九名: 庞大

山东庞大集团源于2001年从事微生物菌肥研究与开发,并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菌肥生产资质。山东庞大集团专业生产高品质微生物菌肥,水溶肥料,厂区占地面积560亩,年产量30万吨,拥有21项生物肥登记证,总注册资本1.5亿元,位于中国长寿之乡-山东单县。

山东庞大集团连续三年被评为中国生物肥企业竞争力100强,中国质量信用AAA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有机生产资料评估,山东庞大集团拥有十几项国家发明专利,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奖。

山东庞大集团研发生产的菌生力、菌果乐、菌之初、福莱斯、第四菌素、果甜菜香等系列微生物菌肥,选用植物油渣,食用菌渣,大豆饼渣,木糖醇渣等植物源原材料,加入发酵腐熟剂,采用三级好氧发酵腐熟技术和植物碳缓释包膜技术,结合多种工艺发酵而成。

庞大菌肥对土壤板结、酸碱化、盐渍化、有害菌过多,菌群失调等土壤重茬问题有针对性效果,主要表现在疏松土壤、增加有益微生物菌群数量、调节酸碱、解磷解钾、抗重茬、防病害、生根壮苗、提升作物品质、提高化肥利用率、降低重金属危害等功能。庞大菌肥有缓释作用,可以完全替代农家肥,肥效时间长,后期不脱肥。庞大菌肥系列产品广泛适用于瓜果蔬菜、葱姜蒜、中药材、根茎块等经济作物和大田作物。作为基肥或追肥使用,可撒施、沟施、穴施,施肥入土。

山东庞大集团的愿景是建设成为行业领先的生物肥品牌生产商,我们的使命是让中国6亿亩土地用上好菌肥。山东庞大集团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农业”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节本增效”,“提质增效”方针,立足生物肥料行业,服务中国农业,为绿色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名: 碧沃丰

碧沃丰生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640)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生物科技研发及生物产品生产、销售,提供生物技术解决方案的高新科技上市企业。碧沃丰为客户提供水产养殖微生态制剂、养殖水体生态净化设备、水产养殖尾水(废水)处理系统、蓝藻生态治理系统等产品和技术服务,凭借自主研发的先进微生物专利技术,为渔业水环境治理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被誉为“渔业水环境治理专家”,2017年由广东省科技厅评定为广东省环境治理微生物及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碧沃丰致力于运用微生物技术治理水产养殖尾水,公司拥有丰富的治污菌种库,50多种微生物治污菌剂,可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类型的水环境污染。目前已拥有7项国家发明专利、25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专利及11项环保工程设备控制软件著作权、二十几项发明专利正在申报受理中。

碧沃丰水产养殖微生态制剂是从自然界中定向筛选而得到的有益菌,采用独特的微胶囊封装和“菌+酶”处理技术配制而成,保证了有益菌的活性、稳定性和高效性。适用于海淡水中的鱼、虾、蟹、贝、海参、鳖、蛙等养殖池塘,具有改良底泥、调节水质、平衡浮游生物结构、抑制有害细菌生长繁殖、尾水处理等功能,实现养殖水域的系统化治理。

碧沃丰养殖水体生态净化设备拥有智能控制系统、菌种智能循环+筛选+优化控制系统、养殖尾水净化系统三大系统,通过驯化、培养、扩充有益微生物种群和数量来增强微生物的活性,从而达到高效持续净化养殖水质的作用,可快速处理“黑水”、“红水”、“浓水”等各类恶劣水体,高效分解水体中的淤泥、残饵、粪便,从而提升水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碧沃丰拥有成熟的渔业水环境综合调控治理技术,包括养殖水质调节与增产技术、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技术、大水面渔业水体净化技术,可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类型,设计科学、合理、高效的渔业水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有效降低水体污染物指标,净化水质,降低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提高水产养殖的生态和经济效益。碧沃丰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技术在第四届中国国际现代渔业暨渔业科技博览会上荣获“绿色高质量发展奖”。

碧沃丰蓝藻生态治理解决方案运用强大的微生物菌剂和独特的微生物技术,控制污染源、溶藻除藻、水质调理、底泥消减,实现微生态系统调控和生态治理,使蓝藻水华的治理走上了一条生态防控的道路,比传统的物理法、化学法更优,达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长期目标。

碧沃丰利用微生物技术的优势,聚焦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等领域,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项目调试、长效运维等生物技术整体解决方案,产品及技术服务于各类水污染案例超过6000个。公司于2015年在新三板上市后借助了资本的力量,积极推进企业规模化发展道路。先后在国内多地成立分支机构,包括广州市碧沃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碧沃丰生态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沃丰环保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碧沃丰生物有限公司、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碧沃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湖北碧水沃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碧沃丰海洋科技(海南)有限公司、碧沃丰微生物环境治理产业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环境治理微生物及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分支机构以碧沃丰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及产品为核心,发挥各分支机构的区域优势形成互补,共同构成碧沃丰生物技术服务体系,为全国各地乃至海外提供高品质的生物产品及技术服务。

水产养殖常用药物

1、出现了水母,首先要检查进水的网罩是否有破损,发现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2、除水母:往池塘中注入淡水20~30厘米,水母会应激死亡,如果没有淡水可以加的,可以每米水深使用明矾1公斤/亩全池泼洒处理。

3、水母死亡后,每米水深使用绿威宝3亩/瓶进行解毒。 

4、最后每米水深使用旺藻金膏6亩/桶+活性钙氨基酸6亩/瓶+EM肥水宝6亩/瓶浸泡3小时后全池泼洒,进行配藻肥水。

水产养殖生物制剂都有哪些药品

是一类含汞的杀菌剂,有近20个商品化的品种。其最有代表性的品种是氯化乙汞和醋酸苯汞。

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等汞制剂是农业部发布公告禁止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药物。吡啶基醋酸汞以前常用作杀虫剂。

这类汞制剂中含有 “孔雀石绿”,以前在水产养殖中使用较广,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是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

水产养殖药品种类

销售水产品;农副产品、冷冻产品,定型包装食品。

申请流程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登记信息可以口述等便利措施,将极大惠及广大从事经营活动的市民。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将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审核合一”登记制度,所有业务实行一人通办,做到一人当场受理、核准、发照。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

水产养殖生物制剂都有哪些药

主要由光合菌、乳酸菌、酵母菌、放线菌、丝状菌、芽孢杆菌、硝化细菌、EM菌等。

微生物是生态体系中最底端而又最重要的生态因子,和浮游植物一样,池塘中的微生物种群由池塘水质因素所决定,反过来又严重影响池塘的水质参数。微生态制剂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因其绿色环保、无毒副作用、无残留污染等优点对保障水产品安全,保持水产养殖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

水产活菌制剂有哪些

没有不同,动物双歧杆菌与乳双歧杆菌是一种菌。

动物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是人和许多哺乳动物肠道中的优势菌之一。属于微生态学中的微生物区系。1899年,法国巴斯德研究所的蒂瑟尔首次从母乳喂养婴儿的粪便中分离出这种细菌,并指出它在母乳喂养婴儿的营养和预防肠道疾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动物双歧杆菌是人和动物肠道中重要的生理细菌。参与免疫、营养、消化、保护等一系列生理过程,发挥重要作用。双歧杆菌在动物体内增殖的主要方法是在饲料中添加活菌制剂(微生态制剂)和服用功能性低聚糖,使双歧杆菌在肠道内自然增殖。

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亚种Chr. Hansen BB-12®世界上临床研究最为充分的双歧杆菌菌株。Bifidobacterium animalis Bb-12 是正确的,翻译过来就是动物双歧杆菌。 BB-12属于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亚种。

水产微生物制剂有哪些

水产用芽孢杆菌制剂不是水产药物,而是属于调水制剂里的微生物制剂。

水产生物制剂有哪些品种

1、用于工厂化、高位池及池塘养殖的放苗前水质处理,快速降解和络合水体中氨氮、亚硝酸盐、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2、用作季胺盐、重金属(如硫酸铜、高锰酸钾)、有机磷(如敌百虫)、菊酯类、抗生素等使用后的毒素降解;中毒严重时配合速解宝效果更好。

3、配合肥水产品、生物制剂及增氧剂使用,可起到明显增效,对于难肥的池塘,效果极佳。

4、暴雨天气、突然倒藻、水质变白、变红、变黑时使用,可缓解水产动物应激反应,保持水质稳定。

5、用作伊乐藻、轮叶黑藻叶面矿物质盐的处理。

6、水体“脏”或“浑浊”时使用,能提高透明度,水质变得清爽;在老化池塘定期使用,能避免水分层和底质发热现象。

7、调节过高的PH值,配合乳酸菌使用,稳定水质酸碱度,降低老化水体的浑浊度,使水质清爽。

8、可应对由于水质不好引起的鱼虾蟹吃食不好、海参不下摊、海蜇顶网等。

9、在蓝藻、轮虫过多时局部使用或配合其他相关产品使用,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

10、水产动物产生应激时,配合应激卫士使用,快速解除应激因子,快速恢复体质。

【用法用量】用水稀释后全池均匀泼洒。

1、鱼苗室、工厂化养殖:1m³水体用本品2~3ml,即2~3ppm。

2、池塘养殖:解毒时每瓶本品用量4~5亩▪米,配合肥水、调水时每瓶本品用量为5~6亩,情况严重时酌情加量。

3、鳝鱼养殖:1m³网箱水体使用本品1.67~2.5ml(即每瓶使用200-300m³网箱水体)。

微生物制剂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

水产饲料加工生产中应用水产养殖业由于其特殊的养殖环境,对饲料生产有特殊的要求,首先是颗粒密度较小,在水中具有悬浮作用。但是,满足这个条件,饲料在造粒生产中会造成微粒成份粘合力下降,造成产品运输过程中易粉碎,鱼类或虾对饲料的食用率下降,养殖成本上升。腐植酸的应用将会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腐植酸具有胶体性质,有很好的吸附粘结作用。在水中又显示疏松的结构。目前,俄罗斯水产饲料加工生产行业对腐植酸的应用较好,技术较为先进。我国饲料加工技术还比较粗犷,特别是海水微粒饲料生产技术研究刚刚起步。据有关资料介绍,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在海水微粒饲料加工及配方技术方面有了重大突破。相信这一技术的成功,将会更好促进水产养殖的发展。植酸在水产饵料中的效果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①提高了饵料的利用率,饲料转化率提高10%左右;②生长速度加快。如在斑节对虾养殖中,缩短养殖时间近四分之一;③有药物增效的作用。水产饲料中添加适量BFA,鱼虾类发病死亡率大大降低,同时抗应激能力也较显著;④具有改善肉质的作用。

2、水产养殖应用情况:

腐植酸在水产饵料中的效果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①提高了饵料的利用率,饲料转化率提高10%左右;②生长速度加快。如在斑节对虾养殖中,缩短养殖时间近四分之一;③有药物增效的作用。水产饲料中添加适量BFA,鱼虾类发病死亡率大大降低,同时抗应激能力也较显著;④具有改善肉质的作用。3、水产养殖水质的调理和净化及底改作用

目前水产养殖水质净化和底改的方法主要有:①用沸石粉及其它聚合铁或铝盐吸附沉淀法。由于沸石粉含有大量微孔,可以吸附水中的氨态氮、H2S,以及其它重金属,使其沉于底部,减少在水塘水体中的分布。使用无机聚合物是利用其产生的氢氧化物胶体吸附水体中的有机悬浮物,沉淀于塘底,达到提高透明度作用。②微生物制剂的使用是水产养殖水质净化和底改的新途径。如光合细菌能充分利用水体中有害物质,以及其它有机污染物作为菌体生长,繁殖的营养成分。使用光合细菌,水中氨氮去除率达66%,化学耗氧量(COD)去除率达94%以上,生物耗氧量(BOD)去除率达98%以上。腐植酸类物质能用于水产养殖中水质的净化和底改是其特殊的结构和性质所决定的。腐植酸具有胶体的性质,在水溶液中显示疏松的结构,再加上其含有多种活性基团,因此,其有较强的离子交换能力、吸附、络合,鳌合能力。根据Flaiy等人的电子显微镜观察,腐植酸在水中最小分散颗粒为6~10nm,这样腐植酸颗粒和连同其吸附的其它微粒就会凝聚起来,产生絮状沉淀,从而起到净化水体悬浮有机质的作用,以提高水质透明度。

水产养殖生物制剂都有哪些品牌

中国兽药前十强企业有Zoetis硕腾、梅里亚Merial、拜耳BAYER、礼来Elanco、勃林格殷格翰、中牧股份、瑞普生物、宝灵BAOLING、大华农、三仪SAM

Zoetis硕腾

硕腾(苏州)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兽药-禽药十大品牌,由辉瑞旗下动物保健更名而来,全球较大的动物保健品提供商之一,美国上市公司,世界上较大的宠物和家畜用药品和疫苗厂商之一。

硕腾,原为辉瑞的动物保健部门,如今已跃然成为一家全球性的动物保健公司,致力于为客户及其业务提供有力支持。秉承辉瑞动物保健60年的悠久历史,我们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兽药和疫苗、业务支持和技术培训。我们始终不懈努力,并帮助饲养和关爱动物的人们,为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梅里亚Merial

赛诺菲集团-梅里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兽药-禽药十大品牌,法国著名动物保健品牌,赛诺菲集团的动物保健部门,世界领先的、以创新为驱动的动物保健公司,全球领先的多元化医药健康企业,大型跨国企业。

梅里亚(Merial)是赛诺菲集团的动物保健部门。身为全球动物保健行业的领导者,梅里亚始终以创新为驱动力,为多种动物提供品种齐全的产品,以提高其健康、福祉和体能。

梅里亚中国的前身是成立于1990年5月的江西赛诺菲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梅里亚目前在中国拥有三家合资生产企业和一家贸易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家禽疫苗产品,用于防治感染肉鸡和蛋鸡的各种疾病,并提供相关的免疫器械与免疫配套服务。同时,梅里亚的猪和宠物的进口疫苗和化药产品也是国内兽医师和专业人士广为推荐的品牌。

拜耳BAYER

拜耳(中国)有限公司,1863年创立于德国,世界知名非处方药供应商,医药保健领域领先的创新型医药公司,专注于人类和动物医药生产/研发/销售的全球制药巨头。

拜耳公司于1863年由弗里德里希-拜耳在德国创建。1899年3月6日拜耳获得了阿司匹林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后来成为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知名度最高的药品品牌,并为拜耳带来了难以想象的巨额利润。1925年公司同其他几家化学公司合并建立法本化学工业公司,战后被拆散。1951年成为独立的法本继承公司,称拜耳颜料公司,1972年取名“拜耳公司”。

礼来Elanco

礼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Elanco,兽药-禽药十大品牌,创建于1876年美国,世界500强企业美国礼来制药的动物保健品牌,一家全球性的以研发为基础的医药公司,专业从事药品研究、生产和销售的世界著名医药公司。

礼来公司创建于1876年,现已发展成为全球十大制药企业之一。130多年来,礼来始终保持独立。在全球范围内,礼来与众多优秀的合作伙伴一起,以更低的成本开发出创新的药品,为世界上最迫切的医药需求寻找答案。多年来,礼来一直被评选为全世界最适合工作的公司之一,我们的员工也始终秉承着“诚信至上,追求卓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

美国礼来制药(Eli Lilly andCompany)是一家全球性的以研发为基础的医药公司,致力于为全人类提供以药物为基础的创新医疗保健方案,使人们生活得更长久、更健康、更有活力。

勃林格殷格翰

上海勃林格殷格翰药业有限公司,兽药十大品牌,于1885年德国,世界上较大的私人拥有制药集团,治疗呼吸、心血管、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代谢紊乱、传染病的标杆企业,被誉为全球呼吸病专家,世界领先的兽药产品供应商。

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Ingelheim)是一家致力于人类生物制药化学和动物健康产品的医药公司。人类制药部门是该公司最大的部门,约占销售量的95%。这包括了处方药和保健消费品。她是世界上最大的私有制药企业。

勃林格殷格翰集团名列全球前20位领先医药公司,在全球拥有145家分支机构,员工超过44000名。勃林格殷格翰是一家高度研发驱动的公司,始终致力于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及推广。

中牧股份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兽药-禽药十大品牌,上市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成员企业,中国大型动物保健品生产企业,中国饲料添加剂骨干生产企业,我国较早的复合维生素生产企业。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牧股份”)是中国最大的动物保健品生产企业和中国饲料添加剂骨干生产企业,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唯一中央农业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成员企业,也是农业部等国家九部委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

瑞普生物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兽药-禽药十大品牌,天津名牌产品,中国规模较大/产品种类齐全的动物保健品生产基地,专注于兽药领域的上市公司。

瑞普生物,作为我国动物保健品行业的领军企业,中国A股市场上一家专注于兽药领域的上市公司,瞄准国际生物技术和动物医学发展前沿,围绕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需求,秉承“前瞻、创新、正直、分享”的企业理念,用高品质、高效能的产品,正在为行业技术进步、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贡献着力量。

瑞普生物成立于1998年,创业十多年来,不断创新、开拓进取,已从最初的单一企业成长为极具规模的动物保健产业集群。

宝灵BAOLING

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兽药-禽药十大品牌,金宇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农业部定点生产家畜口蹄疫疫苗的骨干企业之一,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全国规模较大的牛羊疫苗生产企业之一。

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隶属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分有限责任公司(JINYU GROUP,股票代码600201),是农业部定点生产家畜口蹄疫疫苗的骨干企业之一,已成为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座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58号,其前身为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始建于1958年。1998年前隶属于内蒙古畜牧业厅,1998年加入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此进入企业发展的快车道。

大华农

广东温氏大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兽药十大品牌,上市公司,草鱼出血病活疫苗供应商,致力于兽用生物制品、兽用药物制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研发、生产、销售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

广东温氏大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兽用生物制品、兽用药物制剂、饲料添加剂为主营业务,以海洋产业、水产药业为新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农业部指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世界首个草鱼出血病活疫苗生产企业,控股子公司佛山正典是亚洲首家鸡球虫病疫苗生产企业。

三仪SAM

大连三仪动物药品有限公司,兽药-禽药十大品牌,辽宁省名牌产品,辽宁省著名商标,领先的高科技动物药品制造商,中国兽用制剂生产骨干企业,中国畜牧兽医科技创新知名企业,高科技民营企业。

大连三仪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仪人应用分子生物学手段专业从事高科技动物药品(基因工程细胞因子类生化药品、化学药品、动物DNA疫苗、海洋生物药物、诊断制剂)和高品质微生态制剂、维生素等功能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研制、开发和市场推广工作,以董事长江国托博士为主导的科技人员研制成功的系列高科技动物药品填补了国内空白,为防控动物疫病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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