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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畜牧养殖场废弃物处理

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畜牧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畜牧养殖场废弃物处理

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可以制成有机肥。猪场废弃物包括猪粪、污水、死猪、死胎、胎盘、废弃残猪、废弃疫苗等。这些废弃物因构成生物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猪场废弃物需耗费人力物力,所以应最大限度减少猪场废弃物的产生量,在减量化的基础上进行猪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猪场可采用先进养殖技术如舍内环境控制技术、饲料营养平衡技术、分阶段饲养技术等,提高猪场生产水平和饲料利用率,减少粪污、死猪、死胎、废弃残猪的产生量,同时采用干清粪、雨污分离等措施减少污水的产生量。猪场废弃物有固态和液态之分,针对废弃物的不同形态和特点,需采取不同的无害化处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农业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有关要求,猪粪需采用堆肥发酵以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养殖场废气如何处理

发酵床

发酵床养猪已经推行了几十年了,至于实用价值却众说纷纭,不过对粪污处理效果确实好。猪舍内铺设30~50公分的稻壳、锯末等作为发酵床垫料,并接种em菌种,猪粪尿排到发酵床上便可通过微生物进行分解发酵,从而实现养猪无排放、无污染、无臭气,彻底解决规模化养猪场污染环境的问题。

当然不少猪场用过后感觉不实用,冬天发酵效果差、夏天床体温度高以及人工消耗大等。冬天发酵效果差主要因为温度低影响发酵菌的活性,夏天床体温度高主要因为分解发酵过程中会产热,人工消耗大主要因为为了提高发酵效果需要定期翻料。要想提高发酵床的实用性,必须做好冬季保温、夏季降温工作,另外可购买一台手推式旋耕机进行翻料。

固液分离

采用固液分离机对猪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然后再对固体、液体分别处理,可较大程度上降低处理难度。小型固液分离机市场售价多在1~2万元/台,每小时可处理10~20立方的粪污,存栏在5000~10000头的猪场这样一台机器便可以。

脱水后的粪污含水量一般在40%以下,可直接进行堆积发酵处理,等20~30天完全发酵腐熟后便可作为有机肥,粮食作物、蔬菜、果树以及牧草等均可施用。液体污物则需要先排进沉淀池,进行5~10天的沉淀与发酵,然后再将其排到莲藕或其他水生植物种植池塘。

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2017-03-15 回答

我国养殖业褰污污染概况 1.畜禽养殖场粪污特点。数量大,臭味重, 全国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超过40亿吨。含氮量髙,水分适中,含有较多的腐殖质。水分含量和C/N取决于是否使用垫料,垫料的类型和数量、管理方式以及气候等。 2.养殖场粪污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病死动物尸体随意丢弃。 3.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总体布局方面。受制于地形、地势、交通以及习惯、经验甚至形象等,场区布局不尽合理,各功能分区不能按照风向和地形布置。场区内设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考虑不周,净污分区不明确。一些重点部位,或因操作或管理不便,设计时往往会降低防疫要求,比如:隔离舍、出入口消毒通道及设施、病死畜禽处理设施等配置不完善或形同虚设。 4.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运动场粪污收集与渗漏;清粪工艺与后续粪污处理工艺不匹配;粪污处理工艺选择不合理;作业环境差,设备故障率髙;缺乏科学的规划,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没有要求;养种结合不够,缺少粪污髙效利用的途径。 国外畜禽场褰污处理方式解析 1.丹麦。全国设有22个集中沼气发酵站,每个发酵站负责5km以内的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农户免费向沼气站内提供畜禽粪污,免费获得相当量的有机肥料。沼气站由公司经营,通过沼气发电、供热来获取利润。 2.美国。(1)浅集粪池系统。在美国东南部使用最广泛,各个生产阶段均可使用,每隔5〜7天清粪1次。集粪池深0.6m。分娩舍内在粪池端头一侧设有排粪口。集粪池底部设一定坡度以便排粪。每次清粪完成后需向粪池中添加几公分深的水。(2)深粪坑系统。美国中西部使用广泛, 各个生产阶段都可使用,集粪坑深一般为2.5m,抽粪时,通过风机洞口将粪污吸走。集粪池的大小一般以贮存一年的粪污为准。 3.荷兰。传送带干清粪工艺:舍内实现粪尿彻底分离,粪便:富含P元素和有机物一堆肥;尿液:富含N元素一沼气或反渗透处理。 畜禽场褰污处理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粪污处理应包含的环节:粪污收集、粪污输送、粪污堆放与贮存、粪污处理与利用。 1.粪污的收集问题一减量化措施。清粪方式的影响:舍内粪污的区域范围、冲粪用水量、舍内粪污是否能及时清出、清粪用工和劳动强度、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结合。 2.场区粪污输送一暗管/沟。场区粪污输送渠道应位于挤奶/转群/污道通道下方,宽度依据流量而定,深度冻层以下。 3.场区的粪污贮存。要用集粪池+搅拌汞,更有利于粪污的发酵。 4.粪污处理与利用方式。物理、化学处理方法有:固液分离、絮凝、过滤;好氧、厌氧处理及生物处理:堆肥、沼气、氧化塘、人工湿地、 膜处理。 固体粪污抛洒到田间作为肥料,处理后的污水和沼水也可以喷灌农田,还可以作为无土栽培的营养液。 畜禽场褰污治理技术模式 1.种养结合模式。采用干清粪或水泡粪方式收集粪污。干清粪时,固体粪便经堆肥或其它无害化方式处理,污水与部分固体粪便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等处理,在养分管理的基础上,将有机肥、沼渣沼液或肥水应用与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茶园、林木等;采用水泡粪方式,粪污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处理,还田应用于农业。 2.循环利用模式。采用干清粪、控制生产用水、减少养殖过程用水量;场内实施污水暗道输送、雨污分流和固液分离,减少污水处理压力;处理后的污水主要用于场内冲洗粪沟或圈栏等,固体粪便通过堆肥、基质生产、牛床垫料、燃料等方式处理利用。关键要素:工艺设计和工程技术的配套。 3.达标排放模式。采用干清粪方式,养殖场污水通过厌氧、好氧等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固体粪便通过堆肥等处理利用。关键要素:成本问题。 4.集中处理模式。在养殖密集区,依托一个规模养殖场或独立的粪污处理企业,对周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粪便或污水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可以是固体粪便处理、养殖污水集中处理、或粪便和污水集中处理。 5.多种模式并举(多元化)治理。多种模式相结合利用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新形势下畜牧业面临的坏保挑战 近几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部专门针对养殖业的环保法律);2013年10月15日,农业部颁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开始实施;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之中,对养殖场的大气污染也要监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正式出台,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 4月15日,张桃林副部长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态,农业已超过固液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 1.条例分析了养殖业污柒问题主要原因。中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几个主要原因:产业增长迅速,粗放、管理水平低,规模化水平不够;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与种植业脱节,化肥的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的减少等等,致使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没有建立完善的动物尸体收集处理体系。 2.条例的基本特点。抓大放小;全过程管理;加强监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利用为主、治理为辅;扶持鼓励引导为主,奖惩并举。 3.条例主要内容一综合利用和治理。支持综合利用;支持种养结合,推动就近地利用;还田利用,要考虑土地笑纳能力,消毒以防止疫病传播;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要采用措施防止污物外泄;排污要达标达总量,未经处理不得排放;产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告;尸体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防止疫情传播,防止环境污染。尸体处理享受政府补贴;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应由县级政府组织治理措施,包括配套建设设施,布局调整和搬迁、转产等;养殖户因规划调整、禁养区划定等整治等,受到损失可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正度予以补偿。 4.条例主要内容一激励措施。环保等资金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利用畜禽粪便制造有机肥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用电优惠、优先运力安排、购买和使用享受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发电上网和自用;自愿进一步减排的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申请奖励,优先获取相关政策支持。 5.关于新环保法。将保护环境列为基本国策;集中解决环境法律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责任(环境质量、环境改善的财政投入、宣传与普及、突发事件处置、监管等);企业环境义务(清洁生产,按照要求排污一量、质,排污费,安装监测设备,制定突发预案,公开排污信息,建立环保责任制度);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停建罚款,查封扣押,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针对违法成本低,加大了处罚力度。 6.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思考。(1)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收集环节工艺研究与设备研发:不同规模的粪污差异化处理模式与经济节能处理技术(能源环保型、环保型、经济型)。小型场采用分散收集、统一处理,大型厂采用机械清粪一管道输送一集中贮存一髙效处理与利用;轻筒型、智能化粪污收集、施用机械设备研发;粪污生物安全髙效循环利用技术包括污水回用、垫料、养藻;雨污分流;养殖工艺和生产方式转变。(2)政策层面:突出粪污处理的公益性性质;采用多元化政策扶持方式(农机购机补贴、处理运行费用补贴、以奖替补);建立粪污处理与施用规范;综合考虑养殖业布局、规模,研究制定我国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策略;加强监管。

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有

兽医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兽医日常医疗、预防、消毒、保健以及其他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对人畜、环境有一定危害的医疗垃圾废物,包括药品包装物、病料、废料、医疗药品等,必须依法严格管理,严禁随意丢弃、扩散。

兽医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兽医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须分类归集,不能混合收集,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利器(箱);医疗废物放入包装(箱);解剖病料

消毒后投入化尸池。

兽医医疗废物必须由主管兽医负责管理,养殖场场长监督并安排专

室专处存放,达到一定数量后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专业部门作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远离畜禽圈舍、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专人管理;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有防渗漏、防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的条件;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等(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种类、放置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袋(箱)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放入包装袋或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在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闭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医疗废物暂存点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转运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在数量不大时,交由就近的医院,委托其代为协助,交给有资质的处理机构代为处理。在数量较大时,直接和相关有资质的医疗垃圾废物处理机构联系按规定处理,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运送人员在处理、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使用垃圾收集箱以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并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其他要求

管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禁止任何人员买卖、私下处理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防止医疗废物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养殖场固体废物处理

建设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牧场废弃物的处理

羊骨

羊骨可用来生产骨胶原、骨胶、骨灰分、骨灰和骨粉。从羊骨中提炼的脂肪,是重要的工业用脂肪。在大型屠宰场,设置有专门加工骨的车间和设备。在农村,习惯上羊的胴体不剔骨,羊肉连同骨一起销售和烹调(羊肉加工厂除外)。羊骨粉是优质的饲料原料和肥料。粗制骨粉的加工方法:将骨压成小块入锅中煮沸3-8小时,除去部分骨油和脂肪,沥干水分并晒干,放入100~140℃的干燥室或炉中,烘干 10~12小时,用粉碎机磨成粉末,即为成品。

羊血

羊血是饲料工业的重要原料。羊血中的干物质含量约为18%,其中约有90f《是蛋白质,其他成分包括脂肪、糖、矿物质盐、胆固醇和卵磷脂等。大多数羊血被用于生产血粉作畜禽饲料。现代加工技术,如环形干燥法、酶水解血粉法和各种预浓缩血的方法,为工厂化生产优质血粉开辟了重要途径。在农村条件下,加工少量羊血可采用自然干燥法和热凝结法。

选择高燥、向阳的地方修建一个浅水泥池,注意排水。将羊凝血倒人池内,摊晒均匀,厚度约5厘米,并盖上芦席或竹席,将血凝块踩碎,排出水分,揭去芦席,于日光下连续晒 35天,每天翻晒5-8次。将晒干的血粉粉碎过筛,即为成品。也可将凝血切成10厘米左右的方块,放入沸水中20分钟,其间保持加温,但不要煮沸,待血块内部变成紫黑色后捞出,放入厚布中包紧,榨干水分后,取出搓散,于日光下晒 1-3天,粉碎过筛,即为成品。

在食品工业中,羊血可用来生产黑布丁、血香肠、糕点、血饼、面包、冰淇淋和奶酪等。在医药工业和轻工业方面,主要用来生产黏合剂、复合杀虫剂、皮革面漆、泡沫灭火剂、纸塑料和化妆品等。

羔羊皱胃

1-3日龄羔羊皱胃的凝乳酶和胃蛋白酶是制造干酪、酪素及医药工业的重要原料。羔羊的皱胃(第四胃)与重瓣胃(第三胃)相连。凝乳酶和胃蛋白酶由胃底腺分泌,其分泌的质和量与进入皱胃的奶有关。在专业化屠宰场,设有专门加工皱胃的车间。在农村条件下,宰杀羔羊前,让其吃足初乳,或用去掉针头的注射器将羔羊灌饱乳汁。宰杀后,扎紧皱胃两端开口并切下,挂在通风处晒晾干后出售。

专门用来制作凝乳酶的皱胃,在羔羊宰杀后,切下皱胃送入加工车间。从大切口端(与第三胃连接处)轻轻捏挤出胃内容物,不得用水洗涤。剥去胃表面的血管和脂肪组织,注意不要损失外膜。用细绳将大切口扎紧,从小切口处用气压机打人压缩空气,扎紧小切口,然后将皱胃固定在细竹竿或木棍上。每根木棍长约2 米,可固定10~15个皱胃,然后放人烘房,在35-38℃条件下烘干2-3天,取出后从小切口排气,扎紧,再按标准进行分类;每25~50个为一捆,用机器压紧,捆扎后送交收购加工

瘤胃内容物

羊的瘤胃内容物约含18%的蛋白质和2%-3%的脂肪,还富含矿物质元素和B族维生素。瘤胃内容物可用于生产沼气,发酵干物质用作畜禽饲料或加在饲草和秸秆中进行混合青贮。在较大的屠宰场,可用机械将收集的瘤胃内容物中的液体挤压出来,然后于100℃条件下烘干,粉碎后用作反刍动物日粮。从瘤胃中挤出的液体,可进一步浓缩或干燥处理用作猪的日粮。在农村条件下,可将羊的瘤胃内容物自然晒干或风干后用来饲喂牛、羊。

软组织、下水和胆汁

软组织包括带骨和不带骨的软组织和废弃物,可用来加工成肉粉或提取羊油。前者广泛用作畜禽和观赏动物的饲料日粮,后者主要用作轻工业原料。

下水主要包括气管、肺、心、胃、肠、肝和脾等,既可供人食用,也可用于生产肉粉作为畜禽饲料原料。

羊的胆汁是医药工业的重要原料。当胆汁含75%左右的干物质时,可较长期保存。在实际生产中,人们常将胆汁丢弃,实在可惜。因此,提倡将胆囊收集起来,经风干处理后交收购加

羊粪

在专门化畜牧场或屠宰场,可将羊粪加工后作为饲料、肥料或燃料。主要采用生物法和化学法,这些方法需要大量的设备投资和占用大量的土地。畜粪的处理一方面可合理利用废弃物,因为羊粪中含有大量蛋白质等营养物质;另一方面可预防环境污染。

羊粪

近年来已开发出有效加工羊粪的生物方法,其产品为生物腐殖质,十分适宜在农村条件下应用。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化学肥料的施用量显著增长,导致土壤酸化,缺乏微量元素,土壤结构被破坏,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生活条件受到限制。有关专家认为,生物腐殖质对土壤肥力有特别重要的作用,除营养物质显著高于羊粪和其他堆肥外,还具有许多优势,如生物腐殖质具有生物活性,含微生物和调节植物生长的激素和酶;蚯蚓的生命活动能减少沙门氏菌和其他病原菌数;肥料中的有机物具有较大的稳定性;植物生长所必需的矿物质在肥料中以易吸收的形式存在;可生产大量畜禽蛋白质饲料等。

羊粪是生产生物腐殖质的基本原料。制作方法:将羊粪与垫草一起堆成40-50厘米高的堆,浇水,堆藏3-4个月,直至pH达6.5-8.2,粪内温度28℃时,引入蚯蚓进行繁殖。蚯蚓在6-7 周龄性成熟,每个个体可年产200个后代。在混合群体中有各种龄群。每个个体平均体重o.2一o.3 克,繁殖阶段为每平方米 5 000个,产蚯蚓个体数为每平方米 3万一5万个。生产的蚯蚓可加工成肉粉,用于生产强化谷物配合饲料和全价饲料,或直接用于鸡、鸭和猪的饲料中。

废弃的养殖场如何处理

养鱼先要有一个良好的养殖环境,鱼才能够正常生长,减少以后养殖的时候出现更多的问题。

池塘里有复杂的生物群落,如果水体环境遭到破坏,就是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不利于养殖水产动物。

池塘保持一定的淤泥是可以促进养殖,但不能超过限度,最好是能够保持15厘米厚的淤泥,淤泥过多,池塘的水量变少,相对溶氧也会减少,养鱼的时候就容易诱发鱼病,产生泛塘的风险。

像一个荒废了几年的池塘,除了淤泥外,应该还有其它的杂质,这样的养殖环境根本就不能养鱼。

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是

常见的“三废”是指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1)将粪便的“水冲洗”工艺改为“干清粪”。

(2)雨污分离

(3)建沉淀池

(4)粪便变废为宝,就地利用(5)减少废气排放

畜牧场废弃物的处理途径

不同养殖场选择标准是不一样的,把我的豪猪场的选址要点和你分享一下吧。

1、符合国家要求。

①符合当地规划,不能随便选址,不能选择耕地。不能建在居民区。有环保设施,环评达标。②证件办理。首先上报国土所申请,需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察确认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养豪猪必须拥有养殖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③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还要取得林业局"三有动物训养许可″备案成功后才能正式开始养殖。

2、有利于防疫灭病、且便于生产和减少工程投资。

选择豪猪场址首先应考虑豪猪场的防疫问题,并应在不影响防疫的同时,综合考虑猪场建成后产品及饲料等进出猪场运输及供电、供水诸因素,最后确定豪猪场的防疫间距。防疫间距一般为:

①距工厂、学校、村镇及居民区500米以上,且处于下风位置;

②距主干公路、铁路和河流等交通频繁的地方500米以上;

③距畜禽养殖场、屠宰场、肉食加工厂、皮毛加工厂应在2公里以上,并位于上风位置。

3、地势高燥、避风向阳、排水方便。

低洼潮湿的场地,不利于豪猪的体热调节和肢蹄发育,而有利于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生存,严重影响建筑的使用寿命,而且雨季到来,常常受到洪水威胁,也不利于防疫。故要求所选地面应高出当地历史洪水线以上,且地下水位应在2米以下。避风向阳可减少冬春风雪的侵袭,提高猪舍温度,并保持场区小气候的相对稳定。为了便于排水,防止积水和泥泞,地面应平坦而稍有坡度,一般以1%~3%的坡度较理想,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0%。

4、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且便于取用水源是建设豪猪场首先必须考虑的条件之一。

一个养殖场,特别是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每日饮用、冲圈、调制饲料,以及饲养管理人员生活用水等用水量相当大,所以必须有一个充足的水源,且水质不经处理最好能达到饮用标准为理想。一般山泉水、地下水最理想。

5、场地土质坚实、渗水性强、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

不宜在含有大量碎石的地带建猪场,这样土质结构利于排水,但是缺点是夏季反射的热量过多,冬季不易保温。也不要在黏土上建猪场,黏土通透性不强会导致排水不畅而积水,黏性大不易清扫。

可选择低水位的沙壤土作为猪场建设用地,沙壤土排水性良好,质地均匀稳定性好,而且吸湿性和导热性都相对较小。

6、道路畅通。

能够通过9.6米以上大车通过。

7、电力保障。

基本要求有稳定电力供应,满足负荷、不断电。

在实际生产中,很多老板因为选错地址,出现了政府拆迁、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道路不畅通、时常断电、排污不方便等问题,选址每一项我们都要考虑到,才能保障我们正常生产。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方式

集中收集,送到专业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工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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