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是哪一年出台的政策,严打时投机倒把罪什么下场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背景
“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当时,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法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 规定,并作出修改。
缘起
价格双轨制与“第一桶金”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同一产品有两个价格,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在价格双轨制和商品短缺的作用下,“倒爷”开始出现。 1983年前后,第一批“倒爷”出现在北京和深圳。前者是政策资源和权钱交易的中心,后者则有宽松的商业氛围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效应。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
1986年,全国有各种公司36万多家,其中25万多家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也就是传说中的“皮包公司”,不少人因此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十亿人民九亿倒,还有一亿在寻找”,这句当时流行的顺口溜形象地刻画了人们对这一特种甜头的向往。
曾有人讲过这么一个故事:“1988年腊月,我88岁的奶奶病危,临终前最后一个愿望是想吃西瓜。寒冬腊月,上哪儿去找西瓜啊?功夫不负有心人,姑姑终于在市场上找到卖西瓜的。问摊主:'这么冷的天,谁家地里结西瓜啊?’摊主说:'当地不结外地结啊。’姑姑一咬牙,拿出月工资的1/10买了半只西瓜。”这种高价贩卖外地产品的做法,在当时就是投机倒把。
历史再现
一年里头判了三万人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罪是个筐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条例”),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都是当时却没有法律规范的行为。
1981年,为了禁止乡镇社队企业的“无序”生长,避免同国企争夺原料,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同年,韩庆生等4名国企工程师到乡镇企业“炒更”,设计了两套生产污水净化器,韩庆生却因“技术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1982年,温州柳市镇的8名个体户因投机倒把被通缉,这就是著名的“八大王事件”,也是当时全国打击投机倒把的一个缩影。这一年,有3万人因投机倒把被判刑。
尽管在当时生产力不足、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投机倒把罪”保护了战略物资的供应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当时国家多次的打击行动中,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就地转手倒卖、购买大型运输工具贩运等,个体户、下海商人也是重点关注的投机倒把分子。这对于当时中国人刚被点燃的创富热情而言,无异于迎头的一盆冷水。
案例
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 很多人因“投机倒把”被批斗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上世纪80年代初,温州民间企业已十分发达,对资金需求迫在眉睫。由于他们无法从国营银行贷款,一种被称为“抬会”的地下钱庄应运而生。资料显示,1985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流通的民间资金超过3亿元,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
“抬会”由规模不等的人员组成,一开始只是由几个人组成的互助会,各人出钱集资,需要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但后来,“抬会”变成了一种传销式的集资套利。会员在付给会主1.16万元的会费,并在今后的100个月里每月交费,总额为26.4万元。会主则在这100个月内逐月返还给会员一笔钱,总额为90万元。会主为了支付高额差价,几何级地发展新会员,而新会员则被巨额利润冲昏头脑疯狂要求加入。这个明显无法平衡的金钱游戏,在侥幸和暴利的狂热驱使下席卷温州。
郑乐芬在当时众多的“会主”之中规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会”发展到427名会员、集资6200万元、牟利近190万元时,因资金链条断裂崩盘而潜逃。被捕后,尽管法律界对其定罪量刑多有争议,她最终还是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
代表人物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价格双轨制时代,一些人利用计划内商品和计划外商品的差价,在市场上倒买倒卖牟利,形成了当时一个特定人群――“倒爷”。倒爷们有的是属于合法捕捉市场商机的私倒,但更多是通过走后门得到获取计划物资的“批条”,再利用差价行贿受贿、倒买倒卖,成为政府腐败的温床,人称“官倒”。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商品流通体制的完善、价格双轨制的消失和商品市场的日益丰富,倒爷失去存在的历史条件,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前著名“倒爷”
王石 倒卖玉米掘到第一桶金
1983年,33岁的王石到深圳闯荡。一次偶然的机会在蛇口看见好几个巨大的的玉米储藏仓,经过打听知道香港需要大量玉米,但由于本土不产玉米,几乎全靠国外进口。
王石就想到从东北直接运到香港。于是经过几番周折,他与正大康地(由泰国正大集团、美国大陆谷物公司与深圳养鸡公司合资的饲料生产企业)签订了第一单生意,“空手套白狼”赚了40万元。掘得第一桶金后,王石于1984年组建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也就是万科的前身。
柳传志 倒卖电视机亏了14万元
1984年的中关村开始初显繁荣景象。当时已届不惑的柳传志,参与创办了中科院计算机新技术发展公司(联想集团前身)。创办之初,担任主管经营的副经理的他,由于找不到项目,为了赚钱养活公司里的十几口人,摆过摊卖电子表和旱冰鞋,又批发过运动裤和电冰箱。
后来有一回,他听说江西有个女人手上有大批彩电,只要买回来一倒手每台就能赚上千元,便急忙汇款过去。谁知道那竟是一个骗局,计算所拨给他的20万元开办费,一下子被骗走了14万元。
最新新闻伴随改革开30年终于落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为理由,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虽然动作略显迟缓,但也是改革开放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本。
“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过时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 “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据新华社电 “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和谐,通过法律清理,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经废止)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九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 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
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对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投机倒把罪”概念,1979年《刑法》出台后才有。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都不好说了,我叔就是严打的时候偷了个毛驴,在劳改期间,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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