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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制作方法简单又漂亮,水产养殖网箱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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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设备网箱的制作

网箱有固定式、浮动式、下沉式三种设置方式。一般以"梅花形“、”品"字形排列,以便错开位置,使各箱水交换相接近。网箱的设置密度可达总水面的0.5-1%,网箱设置的多少还与水流情况有关。目前普遍采用的网箱规格以下内容:成鱼箱7×4×2米,鱼种箱3×2×2米。网箱网目的大小,应根据养殖对象规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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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养鱼技术与方法

鱼种的放养

鱼种放养时,必须注意放养的品种和密度。

可以多品种混养,也可单养。

混养比例应根据不同食料来源的多寡决定。科学搭配,放养密度合理,可获得高产,并降低饵料系数,提高经济效益。

一般每平方米面积鱼种的放养密度至少为5-15公斤,每尾鱼种重为20-50克。大网箱(20-30平方米),每平方米放养密度为7.5-15公斤,每尾鱼种50克,小网箱(4平方米),每平方米放养密度为10公斤左右,每尾鱼种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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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养鱼技术与方法

网箱养鱼的饲养管理

根据网箱养鱼的特点,要在面积小、密度高、时间短的条件下夺取高产,以饵料为中心的饲养管理措施必须贯穿始终。

1、饵料:要求蛋白质含量高,碳水化合物丰富,并富含维生素、无机盐等多种营养成分的优质混合饵料。

2、 饵料台:需设置采用尼龙筛绢或用聚乙烯单丝编织的饵料台。食台的大小、规格根据网箱的大小、规格及鱼群的大小而定。

3、投饵标准:要根据各养殖对象和其生长过程中鱼体的变化、水温、季节,随时调节每日的投饵标准,一般以控制在其饱食量的70-80%为宜,喂食过饱效果并不理想。

4、投饵方法:鱼群进箱后1-2天开始投饵。初投时,造成适当的音响,驯练鱼群到食台或食场上摄食的习惯。投饵次数一般每天4-6次,投饵量在严格掌握投饵标准的情况下,做到量少次多,中间间隔一定的时间。

5、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网箱是否完好无损;水深是否适宜(应维持在3-5米);鱼群活动是否正常等。

6、网目清理:网箱入水后,网目(网眼)容易被水绵、双星藻等其他生物附着,严重影响水体的更新和供饵能力,必须经常洗刷网片

养鱼网箱怎么做

固式网箱是网箱养鱼中的一种方式。使用木桩或者是水泥桩将其固定在水底。然后顶部要高出水面,再在桩顶部固定网箱,箱体要高出水面大约一米左右。因为固式网箱牢固性较强,因此主要运用于风浪较大的水域。不过如果水位改变的话,固式网箱时无法随着浮动的。而且箱体内的水容积也会因为水位的变化而产生变化。所以在一些水位升降过大的水位时不宜使用固式网箱的。再加上网箱固定,因此维修检查也不是非常方便,而且网箱的水体污染也是比较大的,因此一般情况下采用较少。

2、浮式网箱

浮式网箱是网箱养鱼中最常用的一种饲养方式。浮式网箱直接悬挂在浮力装置和框架上,而网箱能够随着水位的升降而产生浮动。因此网箱内的有效容积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浮式网箱适用于一些水体深、风浪小的水域当中。而且网箱离地是比较高,能够有效的减少鱼粪便或者是饲料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因此也能够保持一个良好的水质。不过浮式网箱抗风浪性较差,因此要注意加盖网。

3、沉式网箱

还有一种方式便是沉式网箱了。沉式网箱是一个全封闭的状态,顾名思义就是将整个网箱全部沉到水中。沉式网箱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因为水位变化而导致有效容积的变化的。一般沉式网箱适合在一些风浪大的水域或者是鱼种为滤食性的鱼类时使用。而且在冬季水面结冰之后,可用沉式网箱进行越冬。沉式网箱能够有效控制高度,只要网箱没有到底部的话,那么有效容积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养殖鱼箱制作

1,鱼起水后,要养在鱼护里或网里,不能养在鱼箱或鱼包里,箱包里的水容易变浑容易缺氧且材料多少对鱼有伤害(那种铁皮的也不错),就算你把箱包放在池塘里,效果也没有鱼护或网兜好,天冷的时候不明显,天热的时候一对比就知道了。但不管什么天,能延长鱼的存活时间为上策。

2,拿回家的鱼不要养在塑料制品中,寿命大大缩短,如只有塑料制品,则必需保持龙头滴水。

3,有增氧泵的话,尽可能使用增氧泵,能延长鱼的存活时间。

4,鱼身上有病的,或者能看到有血印子的,命不长,不要养。

5,鱼鳞损伤较多的命不长。

6,鱼鳞表面有一面保护粘液,如果损失太多,鱼鳞看上去向乳白色变化,手摸上去没有滑的感觉,有点粗糙,此鱼神仙也养不活。

7,降低养鱼的水温,能延长鱼的寿命。

养鱼设备网箱的制作流程

目前的价格1000左右,不过现在网箱规格一般5米*5米,或者6米*6米好些。6米*6米*3米,以7公分长的小鱼苗不外逃,一般用1.5厘米网目的聚乙烯有结网,材料最好是选择全新料的,材料不好的用不了多长时间,不结实,不安全。1个网箱的造价大概600元/个!

养鱼设备网箱的制作方法

黄鳝养殖

1、网箱制作

网箱用尼龙网片或铁丝网制作都可以。网箱长2米、宽2米、高0.6~1米、或长3米、宽1米、高0.6~1米。网箱有浮动式和固定式两种。养黄鳝多用敞口固定式网箱、在水位变动较大的水域也可用浮动式网箱。固定式网箱上口用竹子搭个框架撑起来、4个边都绑上1根粗壮的竹竿、下口4个角绑在竹竿上。

2、网箱放置

网上上口有盖,在盖的一个角上做一个活口,平时盖上。捞鳝鱼时从活口解开,伸进捞海捞捕。网箱可以放在池塘、河道、沟汊、港湾中,只要水没有被污染,夏季不会断水,有一定风浪但风浪不太大的地方就可以。放网箱时,要把网箱最宽的一面正对水流或正对经常刮的风向,4根粗竹竿打入底泥中,打入深度以网箱有10厘米露在水面上为宜。

3、放养时间

、河道、湖泊中的水比池塘水升温慢,华南地区2月中旬,华北、华东地区3月中下旬,东北地区还要晚一些,水温升到15℃时才放鳝种。网箱养鳝放养密度为每平方米100~150条,鳝种规格为每条40克。规格小的鳝种可以多放。鳝种放养前要消毒,用3%~4%食盐水浸泡10~15分钟。

4、喂食管理

饲养鳝种入箱后3天内不喂食,等它适应了新环境后再喂,每天傍晚喂1次,摄食旺季的7~9月份,上午9时增加喂食1次。饵料可以用、河道、湖泊里的小鱼虾,也可以自己养蚯蚓、螺、蝇蛆、黄粉虫等。投喂量每天为黄鳝总重量的4%~8%,具体喂量根据黄鳝的吃食情况而定。

5、日常巡查

巡查网箱养鳝每天都要巡查1~2次,提起四边网衣检查有没有破裂的地方,有没有网目被污物、藻类、苔衣堵塞。如发现网衣破裂,要及时修补或更换,网目堵塞可以把四边网衣提出水面,用高压水枪冲洗,或者用铁刷子刷一遍。

6、调节水位

保持水位恒定、河道湖泊等大的水体,每年受降水量的影响,水位变动很大,这对黄鳝的生长有害。我们可以在固定式网箱四周的粗竹竿上安上滑轮,可使网箱上、下移动。养殖期间要随着水位的变化不时地调整网箱位置,只要能使网箱上口高出水面10厘米就可以。活动式网箱能随水位变化而自动调节。

网箱养鱼技术教程

网箱养殖鳝鱼技术在一些区域随着时间的流失逐渐形成规模,主要包括: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目前鳝鱼养殖最成熟的一点就是网箱养殖技术,比如以前的稻田养殖、水泥池养殖等慢慢退出。鳝鱼网箱技术虽已成规模,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掉,最终会制约鳝鱼的发展。

在一线从事鳝鱼养殖的过程中,为了从养殖者那里了解鳝鱼网箱养殖现状,我接触过许多鳝鱼养殖者,包括说真话的人、说假话的人和半真半假的人。其中愿意说出网箱养殖目前存在的几点问题与我探讨的人更是首屈一指。鳝鱼养殖行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下面针对鳝鱼网箱养殖技术作出一些概述,希望对推动鳝鱼养殖业的发展起到一些作用。

鳝鱼网箱养殖技术包括:

鳝鱼苗种、网箱规格、网箱密度、网箱内鳝鱼放养密度、水草、挂网方式以及水质管理、投喂技术、混养鱼种及比例、药物的使用等。

这是几组鳝鱼网箱的模式,如下:

鳝鱼苗种:目前鳝鱼苗子主要以野生为主,人工繁殖苗种供应量不多,有待突破。

网箱规格:目前有4平方、5平方、6平方,其中以4平方的网箱为主。

网箱密度:以4平方的网箱为例,一亩网箱放养15—20个为宜,网箱与网箱之间间隔不要太近,间隔0.5米为宜,行与行之间间隔2米以上为宜,以确保水体的流动性和网箱的通风性。

网箱内鳝鱼放养密度:一般鳝鱼放养密度是一个平方放3斤到左右,大的多放小的少放,但是有不少养殖者认为反正要损苗的,多放点不至于取的时候会很少。据了 解江西这边放养密度最高一个平方达到5斤左右,甚至更高。密度过高,可引起鳝鱼的拥挤胁迫,造成肝脏、肠道等内脏器官的“排毒”障碍,进一步引发代谢障 碍。影响鳝鱼的吃食、生长、发病率等。

水草:

目前主要以水花生为主,很少用水葫芦的。水花生最主要的是虫的问题,危害水花生的害虫有两类:一类是近似于螨虫的害虫,另一类是昆虫类小虫。

1、近似于螨虫的害虫。一般是在水花生的叶片上形成白点,最后导致水花生枯死。此类危害相对不多见,养殖者通常不需要进行预防,一旦发现,应及时的进行杀灭。

2、昆虫类的小虫。危害水花生的速度非常快,从发现到大部分的水花生叶片被吃完,一般只需3-5天。养殖者一旦发现个别网箱内的水花生叶片出现大量空洞 时,要立即用药物进行杀灭,用喷雾器进行喷洒。喷洒时尽量不要喷洒到水里,以喷洒水花生叶片为准。该类虫害一般在每年8月份危害水花生,部分地区有所提 前,养殖者一定要提前发现,一旦发现此类虫害,最好在首次施药后,间隔20天左右再补喷一次,或在整个易发月份每隔20天左右施药一次。水花生的优点是不 易腐烂,即使烂也是叶子,不会败坏水质,食物浪费少,由于水花生根系发达,食物一般很少直接沉底。缺点是易生虫,开花老化。这都可以人为去控制。

挂网方式:有竹棍直接插入的可用3年左右,有铁丝和部分竹棍相结合的可用5年左右。前者适用范围广,后者不适用于周围有水泥路的,针对有老鼠多的可以采取此方式,铁丝穿矿泉水瓶子效果更好。

水质管理:

水质管理分为网箱外和网箱内,这就像一个国和一个家,外面的水质好了,网箱内的水质才有保障。如何去调节水呢?我们都知道水是流动的,它是要经过很多次流 淌才能到达目的地的。那么可以说水是一种流动的“土壤”,是一种流动的“矿石”。看过林文辉老师的《池塘的那些事儿》的人大概知道,对生态具有重要影响的 水体重要属性包括:温度、盐度、pH值、pE(氧化还原电位)、碱度、硬度。其中,温度是地域太阳辐射属性,pE是生物活动的结果。PH值是受水体本身和 生物活动的双重影响。水的化学式是H2O,但是自然界水是千变万化的,主要由八大离子组成:钙、镁、钾、钠、碳酸根、碳酸氢根、硫酸根、盐酸根。其中, 钙、镁、钾、钠属于阳离子,碳酸根、碳酸氢根、盐酸根、硫酸根属于阴离子,阳离子的当前量和阴离子的当前量之差,决定水中pH值,钙和镁决定水中的硬度, 碳酸根和碳酸氢根决定水的总碱度。可见,水不再是“看不见”的,我们要想调节好水,首先要知道他的一些属性才能更好的帮助我们去管理池塘的水质。

投喂技术:

投喂技术分为训食和日常投喂,训食训的好开口率高,至少产量不会很低。以前是通过动物性饵料和植物性饵料来投喂,产量不是很高,但是随着鳝鱼饲料的出现, 鳝鱼的产量明显增加了不少,但是饲料和鱼到底喂多少,比例是怎么的。很多人没有明确的数字,一般选择鳝鱼喜欢吃什么就喂什么,鱼和饲料的比例在5:1和 2.5:1之间,这样喂的话,鳝鱼的产量不是很高,鱼和饲料的比例控制在2:1到1.5:1为好。

混养鱼种及比例:

鳝鱼网箱养殖套养的鱼种主要是帮助调节水质,因为每一个池塘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没有固定的。在这里我给出一个参考的数据,主要放养花白鲢,黄颡鱼,草鱼, 银鲫等。花白鲢主要是为了调节水质,平衡藻相,花鲢一亩15个,一斤3个左右,白鲢50个,一斤3个左右。黄颡鱼一亩放100尾,以提高经济价值和减少鳝 鱼饵料的浪费为主。草鱼25尾,一斤3个左右,规格大的可以少放,主要是为了提高池塘的利用率。银鲫15尾,可以有效的杀灭水体中的蚂蟥,特别是隔年苗的 池塘。

药物的使用:

由于人工养殖鳝鱼,投喂量比较大,而大部分鳝鱼是野生的,在高密度养殖条件下鳝鱼的环境又会比较恶劣,细菌病毒繁殖较快。不管是从环境问题还是从鳝鱼体质 承受消化问题来看,都需要进行人为的去处理,这时候就需要借助药物来处理,怎么合理的去运用药物也是当前面临的一些问题,比如在肝胆方面经常使用成分为葡 醛内酯和甜菜缄类比其他药物要好。

鱼类养殖网箱

1 苗种选择

鲤是在我国分布最广的养殖品种之一,由于其适温范围广,耐低氧,生长速度快,饲料转化率高,肉质、肉味好,一直是我国网箱养殖的主要种类之一,通过特定的育种方法,我国先后选育出丰鲤、建鲤、颖鲤等多个优良品系。

2 放养方式

我们北方的网箱养鱼主要利用江叉水域,主要采用投饵式网箱养殖,指在投饵条件下进行高密度、流水、精养的一种网箱养殖方式。

3 放养技术

3.1 放养规格

一般网箱养殖的放养规格是(一个养殖周期):养殖鲤鱼成鱼鱼种的进箱规格要达到50~100g。

3.2 放养密度

我们目前一般的做法是:16~25m2 的网箱每平方米的放养量为16~25kg。

3.3 放养时间

网箱养殖温水性成鱼的放养时间以秋季较为有利。因为秋季放养时水温不是很低,鱼种不容易发生水霉病,放养后还可继续摄食以利于恢复体力,增强体质。若秋季放养有困难,也可进行早春放养,一般在水温稳定在10℃以上时就可以放养。

4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是根据鱼类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量,将多种原料及必需的添加剂,按照一定的比例(配方)配合成一种营养较完全的饲料。使用配合饲料的优点:

(1) 根据不同种类和不同发育阶段的鱼类营养要求配制而成,不仅可以满足鱼类生长的需要,而且提高了饲料的营养价值。

(2) 扩大了饲料来源,提高了饲料的适口性,减少了饲料营养成分的流失,降低了饵料系数。

(3) 便于运输和贮存,有利于实施产业化生产和提高养殖技术水平。

5 投喂技术

5.1 投饵方法

鱼种进入网箱并适应几天后,首先要建立鱼类上浮水面、集群摄食饲料的条件反射。可以在每次投喂前,敲击物体发出声响,然后再投喂。待集群觅食的条件反射建立后,每次投饵都要先发出信号,使鱼群上浮水而,随即开始投喂。

5.2 投饵比例、日投饵率

(1) 投饵比例是投饵量占放养时鱼种重量的百分数。无需知道饲养过程中鱼群的增重情况,只根据经验确定某一时期应取的投饵比例即可,但因为它不是根据鱼群的真实情况确定的,往往不能获得较好的效益,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2) 日投饵率是投饵量与当时网箱内鱼群重量的百分数。根据不同水温及鱼体大小确定,知道了适宜的投饵率,根据鱼体的生长情况和成活率估算出鱼群重量,就可以计算出日投饵量。

6 日常管理

6.1 建立网箱养殖档案

网箱养殖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在整个养殖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有极强的责任心,要按规范严格操作、细心观察,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养殖措施。这就要求在制定养殖计划时就应制定一份养殖档案,每天认真填写,以便总结经验、教训。

养鱼设备网箱的制作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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