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池塘处理,水产养殖池塘处理
池塘养殖水质管理
鱼塘调水可每隔七至十天加注新水,每次加水量应在总水量的20至30%左右,或者在每隔15至20天搅动塘泥,使溶解氧或营养盐在水体中上层浮动,另外还可以增加溶氧、使用生石灰调节PH值。
选好水源定水质
池塘应选在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水温适宜、排灌方便、无工(农)业和生活污染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可设蓄水池对入池新水过滤消毒,以杀灭水源中的病原体和敌害生物,一般可用25~30克/立方米生石灰或1克/立方米漂白粉全池泼洒;需杀灭虫害时,还可用0.5克/立方米90%的晶体敌百虫全池泼洒。
加水、换水调水质
夏季水温高,水质变化快,随着鱼体长大和饲料投喂量的增加,鱼类排泄物增多,极易造成池水污染,故应加强水质调节。一般每7~10天加注新鲜水1次,每次加水量为20~30厘米;每15~20天换水1次,可采用边注边排的方法,最好将排底层水排出,每次换水量为原池水的20%~30%。
要求新加、换水没有污染,泥沙含量低,水温与池水温差以不超过±6℃~8℃为宜。具体加、换水应视池水的肥度、鱼群活动和池塘渗漏等情况灵活掌握,通常情况下,整个夏季鱼池应保持最高水位。
搅动底泥改水质
每15~20天,搅动池塘底泥1次,每次搅动面积不少于鱼池面积的1/3,以晴天中午搅动效果最佳,闷热、气压低天气时不宜搅动。搅动底泥的作用是:使池水上下混合,促进池底有机质分解,释放出池底中沉积、吸附的营养盐和微量元素,使营养盐、溶解氧在上下水层中平衡分布,促进浮游生物的生长繁殖,改良浮游生物组成。主要方法有:
一是选择晴天上午,用钢丝绳或铁索链、长柄耙等往返拖动底泥;二是用水质改良机、吸泥机等机械搅动底泥,与泼洒生石灰水同时进行效果会更好,尤其是对淤泥较厚的池塘其改善水质的效果更为显著。
增加溶氧优水质
精养池塘应配备专门的机械增氧设备,适时开机增氧,以增加水中溶氧,为鱼类生长创造优良的水质环境。一般是晴天中午开,阴天清晨开,连绵阴雨天气时半夜开,有浮头危险时提前开,每次开机2小时左右。无机械增氧设备的鱼塘,亦可选用增氧剂等药物进行增氧。
使用生石灰调节PH值
养殖水体的PH值是影响养殖鱼类摄食、生长的重要因子之一,保持PH值的稳定是保证稳产、高产的重要手段。对PH值较低的养殖鱼塘,一般每半个月泼洒1次生石灰,用量为15~20公斤∕亩,方法是将生石灰加水溶解后趁热全池均匀泼洒,晴天上午使用。泼洒生石灰可起到杀菌、消毒和改善水质的作用。通常情况下,鱼类养殖池水的PH值应保持在7.0~8.5之间。
使用生物制剂改良水质
当水源水质较差或注水不便时,可使用活水宝、芽孢杆菌、光合细菌、EM菌液、底净宝等生物制剂,以增加溶氧,降低水中氨氮、硫化氢、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抑制病菌生长,改良水质和底质,增强免疫力,促进鱼类健康生长。生物制剂在分解有毒有害物质过程中需消耗水中的溶氧,故通常选择在晴天上午9:00~10:00使用,使用时应开启增氧设备或使用高效增氧剂。
科学投饵稳定水质
夏季是鱼类快速生长的季节,饲料投喂量较多,对水质影响很大,为了稳定水质,应把握科学投喂原则,以免造成水质污染。投饵量应根据天气、水质及鱼类摄食等情况综合确定。天气晴好,水质清新,鱼类摄食旺盛时可适当多投,反之,则少投或不投。配合饲料以投下半小时内吃完为度;青饲料以当日吃完为宜。
一般配合饲料每天投喂2次,上午9:00~10:00及下午2:00~3:00各投喂1次;青饲料每天投喂1~2次。要严格控制上午鱼类浮头时投喂和夜间投喂,以免造成病害。饵料要选择配方合理、营养全面、安全无害、粒径应与养殖鱼类的个体大小相匹配,并坚持“五定”原则,即定人、定时、定质、定量、定位投喂,以降低养殖成本,促进鱼类健康快速生长。
池塘水质调控技术
雨季,大量雨水进入虾塘,会造成池塘水质变瘦,而且池水易浑浊,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减弱,产氧减少,造成池塘缺氧,影响虾呼吸与生长。同时,池塘底质在缺氧情况下,还原反应增多,氨氮、亚硝酸和硫化氢等有害物质越来越多,导致虾产生应激,发生病害。虾塘水变浑可以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1、消毒:消毒一方面可以杀灭病原微生物,另一方面可杀死部分浮游动物,减少其对浮游植物的摄食量。常用生石灰消毒,每立方水体用20克溶水全池均匀泼洒。也可以用其他消毒剂,但使用浓度必须以虾安全为前提。
2、停喂:停喂1-2顿,让虾饥饿,抢食部分浮游动物,培养藻类。
3、换水:换水5-10厘米深。换水的目的是补充藻种。如相邻池塘水色好,无病害,可抽些水过来,补充藻类。
4、施肥:尽量用无机肥,不用有机肥。用有机肥肥水,易造成水质和底质恶化,并且有机肥可能带细菌和病毒,虾发病几率增加。施肥应在晴天上午进行,阴雨天不要施肥。结合使用微生物制剂,如芽孢杆菌和EM菌等。同时可施些沸石粉和合理使用增氧机。
5、使用单细胞藻类生长素:单细胞藻类生长素含有高活性的氮、磷、钾、硅等营养元素,有利于单细胞藻类繁殖。每亩水面水深1米用单细胞藻类生长素1-1.5公斤,加水溶解稀释后全池泼洒。
池塘养殖水质标准
一亩塘大约667000公斤水, 因为一亩地约为667平方米;一吨水,即1000千克水,重1000千克,即2000斤,体积为1立方米。因为水深1米,667*1=667立方米,根据水的密度1吨/立方米,约等于667吨水, 一千克等于1公斤,667乘以1000等于667000 所以一亩塘大约667000公斤水
池塘养殖水质管理规定
一般理想的池塘,要求面积较大,池水较深,光照充分,水源畅通,水质肥沃,交通方便,以利于鱼类的生长和产量的提高,并利于生产管理。具体来说,应具备如下的几方面的条件:
1、面积和水深。池塘的大小和深浅,与鱼产量的高低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生产实践证明,成鱼塘的面积以4—10亩以宜,水深最好是2—3米。鱼种塘的面积则可在5亩以下,水深1.5米左右。
2、土质和底质。鱼塘多是挖土修建而成,土质对水质的影响极大。池塘的土质以黑土最好,粘土次之,砂土最差。池塘经过一段时间养鱼后,塘底逐渐形成一层厚的淤泥,这是残剩的饲料、肥料、鱼粪和死亡的生物体等不断沉积,与池底的泥砂混合而成。池塘中有一定的淤泥,塘水容易变肥,有利于养鱼和高产。但淤泥过多会使水质恶化,影响鱼类的生长,甚至引起鱼的死亡。因此,淤泥过多必须及时清除,以保持良好的水质。
3、水源和水质。良好的水质,要求溶氧充足,酸碱适中(PH值7—8.5),水温较好(最好25—30℃),营养盐丰富,水质较肥(水色为绿豆色、黄绿色、黄褐色和淡酱油色,透明度为25—30cm),不含有毒物质。
4、池塘的形状和方向。池塘的形状以长方形为好。长宽之比为2—3∶1,宽边长度为30—50米,以便于管理和拉网捕鱼。池塘的方向为东西向为宜,这样有利于延长日照时间,对水中的浮游生物和增加溶氧都有好处。池塘周围不宜有高山和高大的树木遮光挡风。
5、布局与配套。塘基不应太窄,一般应有2米以上的基面,要建筑配套的禽畜栏舍时,要求应更宽些。同时,要建设完善的排灌系统,使每口鱼塘都能独立排灌,避免串塘串灌。塘底应由灌水的一边向排水的一边倾斜,以利排干塘水。同时应考虑电源问题,以便使用增氧机。
池塘养殖水质 书
方案1:
因水产养殖迅速发展,养殖水质、密度、养殖方法已和以前大不相同,水产动物疾病一年不同一年,一年多过一年。水产动物疾病诊断的目标不是简单的判断疾病类型或种类,甚至找到病原都不是最终目标,因为这些都还不够。比如最常见的四大家鱼出血病,引起出血病的病原很多,有寄生虫、细菌、支原体,甚至病毒,但基本上属于条件致病病原,只有在水质恶化、拉网或天气变化时才会发生。而在鱼病防治实践中我们发现,控制病原滋生比直接控制病原效果更好、更安全,效果更明显。
控制病原要考虑整个池塘生态系统,切断病原的传播,否则会适得其反。如消毒剂在治疗细菌性疾病时经常出现用后大规模死鱼现象,而杀虫剂经常用于治疗鱼类暴发性出血病。这是因为消毒剂用后有时会引起病原的突然增加,特别是氯制剂。此外引起病原增加的因素还有施肥、倒藻、反底、拉网等,所以疾病发生期间不能施肥、拉网,疾病被控制后应加强恢复水质。控制病原最好的方法是控制水质,而不是消毒,因为任何一种药都不能在不伤害鱼体的情况下灭绝病原。病原生存的环境存在,就会大量滋生,但如果水质良好,寄生虫、病原菌、病毒就无法通过水体传播,并会慢慢减少、消失。藻类生长旺盛可以净化水质,有效抑制病原菌,水体清爽和水底干净是健康养殖的基础。
EM生态益生菌原液渗入水体后,能抑制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微生物,调整养殖生态环境,提高水中溶氧量,促进养殖生态系统中的正常菌群和有益藻类活化生长,保持养殖水产生态平衡;拌入饵料投喂,直接增强鱼类的吸收功能和防病抗逆能力,促进健壮生长。EM生态益生菌原液中的光合菌还能利用水中的硫化氢、有机酸、氮及氨基酸,兼有反硝作用,消除水中的亚硝酸铵,从而净化养殖池中的排泄物和残饵,改善水质,大大减少鱼虾疾病。将具有拮抗特性的微生态制剂施入养殖水体中或添加到饲料中,杀死或抑制病原微生物,为养殖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能防止有毒物质胺和氨的积累,保护机体不受毒害。
方案2:
多大水面?水深多少?主养什么鱼?
水质老化有几个原因,一是养殖对象没有搭配好,二是微生物没有搭配好。
办法是肯定有的,而且,投入也不大,但也要跟据实际情况调整。
如果是养殖对象没有搭配好,就适当调整一下。微生物更好办,杀一部分有害菌,加入益生菌追问深2.5米,30亩,主要养四大家鱼追答草鲢鳙青鲤大概是什么比例?建议把没有带来多少经济效益的鲤鱼清理一下,如果是投肥的,一定补充!
池塘养殖水质管理办法
加抽水泵循环,流水不腐。
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
水质环境洁净化
①池塘水质的一般要求:
悬浮物质:人为造成的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
漂浮物质: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PH值:淡水PH 6.5-8.5。
②池塘水质调控
生物调控:
鱼菜共生调控,以菜净水,以鱼长菜
(3)养殖品种良种化
主养品种:选择以优质鱼类(如优质鲫鱼、草鱼、斑点叉尾鮰、团头鲂、泥鳅、翘嘴红鲌、黄颡鱼等)主养品种的选择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场性(适销对路)、二是苗种可得性(有稳定的人工繁殖鱼苗供应)、三是养殖可行性(适应当地池塘生态系统)。
(4)饲料投喂精细化
①饲料的选择:饲料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适口性,饲料要求新鲜、不变质、物理性状良好、营养成份稳定;饲料加工均匀度、饲料原料的粒度符合饲料加工的质量要求。
②饲料投喂量的确定
日投饲量=鱼的平均重量×尾数×投饲率
全年投饲量=饲料系数×预计净产量;
(5)病害防治无害化
①疾病的预防
优化池塘养殖环境:在养殖的中、后期根据养殖池塘底质、水质情况每月使用环境保护剂 1-2 次。合理放养和搭配养殖品种,保持养殖水体正常微生物丛的生态平衡,有效预防传染性暴发性疾病的流行。
②切断传播途径消灭病原体
严格检疫:加强流通环节的检疫及监督,防止水生动物疫病的流行与传播。
免疫接种:注射疫苗,使鱼类产生抗体,获得免疫力。
⑤严禁乱用药物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6)生产管理现代化
①了解当年鱼价走势,分析明年市场;
②结合本地实情,设计出鱼计划;
③放养优质鱼种,合理使用饲料;
④落实生产计划,加强生产管理。
池塘养殖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运行管理、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集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之外,利用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为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自治、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统筹管理,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检)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管理主体做好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义务、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运行监管、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和有偿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农村饮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名录管理,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及其保护范围。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按照水量充足、水质良好、取水便捷、风险可控的原则选择水源,并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
第八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泉水、井水型水源取水口周边不小于20米范围;
(二)山塘、水库型水源取水口半径不小于200米范围,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出方案,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因公共利益、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形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边界处设立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根据保护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取水口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警示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安装取水设施。
鼓励村民对村寨原用水井、山泉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可以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原有居民实施搬迁,并予以妥善安置;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应当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调配饮用水资源,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化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纠纷。在农村饮用水水源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十五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圈舍、厕所、化粪池、垃圾池;
(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
(三)敞养畜禽、人工水产养殖;
(四)新建、扩建住宅和生产加工场所;
(五)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物;
(七)葬坟、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八)旅游,游泳、垂钓、捕捞、烧烤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饮用水经营管理主体进行监督指导。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村民自主管理主体的监督指导,建立农村饮用水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联片集中供水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对农村饮用水实行专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以水养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村民自主商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水价,并向用水户公布。
第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实行村民自主管理的,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净化、消毒、供水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定期清洗蓄水池、沉淀池,并保持其周围环境清洁;
(三)按照商定的水价计量收费;
(四)按照要求取样送检;
(五)组织管水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的,管理主体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核定的水价计量收费;
(三)开展水质自检,并将检测情况报送相关单位;
(四)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
(二)不得破坏供水设施;
(三)不得盗取饮用水;
(四)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行政、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检)测资源,应用大数据平台,建立资源共用、数据共享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检)测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对列入水源地名录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开展常规指标检测不少于一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蓄水池、沉淀池、泵站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在其周围5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及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活动。
在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挖沟、取土、打桩等影响其正常运行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理主体协商一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水费提留、工程经营权收益、社会捐赠、专项补贴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
(二)未设立界碑、界桩、警示标牌的;
(三)未对管理主体进行监督指导的;
(四)未开展农村饮用水巡查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水质监(检)测工作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破坏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盗取饮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盗水设备,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实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养殖池塘水质管理与控制技术
池塘养鱼,水质是个大问题。如果养鱼水质不好怎么办呢?今天我们来了解几种鱼塘水质净化方法。
1.合理增氧调节养鱼水质
合理使用增氧机,既可直接增加中池塘的溶解氧含量,又可搅动池水而使上下层水体发生对流,促进底池释放氮、磷、钾等营养元素,使有害因子无害化,维持池塘水体的优良环境。池塘配备增氧机,其负荷以0.3千瓦/亩计算。
合理使用增氧机,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晴天中午开动增氧机1~2小时,使池塘上下层池水溶解氧分布均衡;第二,避免晴天傍晚开机,以免水体因缺氧而引起鱼儿浮头;第三,阴雨天 ,宜夜间及早晨开机,中午不开机,否则不但不能增加下层水体的溶解氧含量,反而降低了上层水体中浮游生物的造氧功能,增加耗氧水层;第四,夏秋季节,白天水温高、上午或傍晚气温下降幅度较大,易引起鱼儿浮头,一般黎明时可适当开机。
2.科学投喂调节提高养鱼水质
随着全价颗粒饲料和自动颗粒投饲机的使用,单位水体的鱼产量比传统养殖池的产量成倍增长,成鱼养殖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传统养殖方式投喂散料,相当一部分饲料粉末不能被鱼儿摄食而溶入池水中,消耗大量的溶解氧,从而限制了鱼产量;使用自动颗粒投饲机投喂颗粒饲料则减少了饲料的浪费,从而使水质更加容易控制。
投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选择优质、全价颗粒饲料;第二,合理配备投饲机,一般15亩以下水面以每2亩配备投饲机1台,15亩以上水面每4~5亩配备1台投饲机;第三,正确使用投饲机,根据“小一大一小、慢一快一慢”的投喂原则进行投喂;第四,根据鱼体摄食情况适时停机,一般约有40%鱼儿散开后即可停机;第五,两次投喂时间间隔应在2小时以上。
3.加注新水提高养鱼的水质
池塘加注新水能带进氧气和老水中缺乏的营养元素,如铁、锰、硅等,加深池塘水位,增大鱼儿活动空间,冲淡有毒物质,快速提高水质。成鱼养殖期间,如果没有及时补充新水,池水中的生物代谢产物会逐渐积累,易使池水老化,加剧水体中溶解氧的消耗,鱼儿应激增加、摄食减少、体质下降。特别是养殖中后期,由于鱼体处于生长旺盛期,摄食量大,投喂量增加,致使水体中的耗氧有机物含量急剧上升,消耗大量溶解氧。因此,及时排除部分底层池水,加注新鲜池水,可以减少水体中的耗氧有机物含量,降低非离子氨和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浓度,促进池水中浮游生物生长。养殖前期,可每隔15~20天换水1次,养殖中后期的7~9月是鱼类生长旺季,可每隔7~10天换水1次;换水时,应掌握先排后加,每次换水量约在30厘米左右
4.生物制剂调节法提高水质
光合细菌以光为能源,利用二氧化碳或有机物进行营养繁殖,能降低池水中氨态氮和硫化氢等物质的含量,净化水质,有效增加水体溶解氧的含量。
硝化细菌可将亚硝酸盐转化成硝酸盐,革兰氏阳性放射菌能抑制有害菌类的繁殖。使用上述微生物制剂,能够有效控制成鱼养殖池的水质,减少细菌性疾病的发生。
5.合理施肥调节法提高水质
新开池塘,往往塘底瘦,需施基肥(以施经发酵腐熟的鸡、猪粪为好),一般每亩(1亩=667平方米)250~300千克。追肥以无机肥为主,每亩可施尿素1~2千克、磷肥2~4千克。养殖2年以上的池塘,不需要施基肥,只需在进水后施入适量无机肥即可,每亩可施尿素1~2千克、磷肥2~4千克。
施用无机肥时最好选在晴天上午9~10时进行,用水溶解后全池泼洒,促进浮游生物的生长与繁殖。在成鱼养殖前期的3~6个月,池水可适当肥些,池水透明度控制在25~30厘米,养殖后期,池水肥度要淡些,池水透明度可控制在35~40厘米。
池塘养殖日常管理
鱼塘日常管理很重要,常观察水质,定期检测水质,观察鱼吃料的情况,不养外来禁养的鱼蟹不能占用国家耕地等
养鹅
养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