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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养殖技术指导台账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4年12月15日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 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 活禽经营管理
第七条 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经营市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第八条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
(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条 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者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
第三章 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活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活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实施禽肉品质检验、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活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二十条 生鲜家禽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应当符合本省生鲜家禽产品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配送生鲜家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装卸工具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第二十一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冷藏设备,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 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集中屠宰的家禽实施检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落实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家禽经营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开展疫病监测。
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疫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扩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活禽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鹅饲养管理技术
鹅是一种常见的家禽,因全身都有利用价值,商业价值高,近年来养殖的人也越来越多,那么鹅苗怎么养呢?如何预防鹅的疾病传染
鹅的基本介绍
鹅作为常见的家禽,属于雁形目、鸭科。鹅的用途非常广泛,鹅肉可以吃、鹅绒可以做衣服、鹅肝是高等餐桌的美味。
鹅的抗病能力也比较强,具有喜水性、警觉性、耐寒性、生活规律性等,饲养污染小。
鹅是草食性家禽,饲料主要以植物性饲料为主,雏鹅在1日龄起就可食用青草,如果每天可消耗约2kg的青草。
鹅苗怎么养?
1、需选择活泼、叫声清脆、眼大有神、肛脐清洁的鹅苗,这样的鹅苗比较健康。
2、提前将鹅舍消毒,再放入鹅苗,并根据不同的生长时期调节鹅舍温度。
如果鹅舍很久没有用过或刚养过别的家畜,那么最好是多消毒几次。
一般出生6天以下的鹅苗适合的生长温度为28℃;7-14天的鹅苗适合的生长温度为25℃;15-20天的鹅苗适合的生长温度为22℃;21天以上的鹅可在正常环境下生长。
3、饲料喂养需遵循喂食用量从少到多、喂食次数从多到少、从熟食转变成生食的原则。
前期一般每天喂食5-6次,后逐渐减少次数至一天2次。
4、鹅苗喂养密度要合适,密度过大容易压死压伤。
可根据鹅苗身体素质的强弱来将鹅苗进行分群,一般每群是一百五十只左右。
此外,由于鹅比较脆弱,在生长过程中还要注意预防疾病,以上就是鹅苗怎么养的相关知识了,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养鹅技术教程
鱼缸准备
斗鱼最佳的饲养环境的是单养,无论是中国斗鱼还是泰国斗鱼都是如此。斗鱼圈子里面一直有这么一句话:单养出状态。请大家一定要记住,但凡你想养出好的斗鱼个体,把公鱼单养绝对是最佳首选。
斗鱼属于小型热带鱼,所以鱼缸的准备在20公分到40公分这个范围就可以了,大了浪费,小了空间有限。当然也有一些职业斗鱼玩家会用10公分的方缸来饲养,可是如果大家是新手,不熟悉水质的控制和判断,建议不要这样做。因为鱼缸的越小,水体越少,那么它就越容易出现水质问题,而如果是新手玩家,其实是很难发现这些细微的变化的,因此尽可能选择大一些的鱼缸,你养鱼犯错的事件就越少,我个人建议最好是选择30公分的方缸。
过滤和灯
其实斗鱼可以不用过滤,因为即便你用了,效果也不是很明显。斗鱼本身不是那种代谢量特别大的鱼,而且斗鱼是迷鳃鱼,它们直接呼吸空气的,并非通过鱼鳃来呼吸水里面的氧气,这一点对于水质的要求就没那么严苛,不像金鱼这些排泄量大,而且还高耗氧量的鱼,这样的鱼它们对鱼鳃呼吸就非常依赖,因此水体里面但凡氨或者亚硝酸盐,又或者还有点余氯,它们就会很难受。
正是由于斗鱼的低代谢量和直接呼吸空气的特性,使得斗鱼的饲养难度降低了非常多,非常适合新手饲养。因此,斗鱼鱼缸可以不用加过滤,而且斗鱼也不喜欢太大的水流,有时你加了过滤,但是水流太大,也会影响它们的尾巴和鱼鳍伸展,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它们做展示。为什么呢?
大家仔细观察会发现,鱼类想要在水流里保持更好的姿态,它们是需要变成流线型的,也就是鱼鳍和尾巴要尽可能贴近身体,形成一个纺锤体,而斗鱼的最佳状态并不是这样的,而是反过来,鱼鳍和尾巴尽可能打开得更大,这就需要在无水流的环境下才可以做到,否则如果有水流它们无法打开得很彻底。
灯光的选择没那么多要求,大家选择白色的LED灯就可以了,想要整个鱼缸的格调高一些,用LED吊灯就非常棒了。
喂养
一般我们买到的斗鱼都算是成年了,至少也有3个月的,所以这个时间段基本成长完了。因此不是长身体的阶段,1天喂1次或者2天喂1次就行了。饲料或者是虫子都可以,或者你在家里随手打的蚊子也可以丢下去给它当零食。
这里我给大家提一种斗鱼很爱吃的食物:孑孓(jiejue,都是第二声)。孑孓是蚊子的幼虫,在水里生长的,然后长大了才会进化成蚊子。而这些孑孓会动,特别像水里的虫子,哈哈,其实就是水里的虫子,你丢下去,就能激发斗鱼的捕猎天性,顺便也让它们运动一下,别当伸手党。不过这个孑孓很容易饱,所以别一下子喂斗鱼吃太多,你观察到它的肚子有点鼓鼓的,就别再喂了。
鱼缸布置
喜欢泰国斗鱼的鱼友,我相信大部分都是贪图它好看,那你对鱼缸布置的要求自然还是有一些的,这里我给大家介绍最简单的布置:底砂+浮萍。底砂你选择溪流沙,当然陶粒也可以,不过溪流沙更加好看,而陶粒则是净水效果越好,你可以越长时间不用换水,浮萍就直接丢水面即可,这样的布置加上吊灯,你们去亲自体验一下,非常棒!而且还是非常简单好操作。
日常护理
虽然斗鱼简单好养,可是想养出好的状态,日常的护理还是需要的。如果你比较有时间,你每天拿个镜子对着鱼缸,让斗鱼照镜子5-15分钟,让它去夸示,主要激发它运动,让它的鱼鳍不会萎缩,那样会越来越好看。
再一个是换水,前面我们提到了可以不加过滤,也建议别加,但是换水就还是要的,一般养斗鱼的鱼缸稳定了2-3个星期之后,就可以换水了,直接拿软管抽底,把鱼缸底砂表层的脏东西抽掉,当然你不可能全部抽得干净,只要把那些很明显的脏东西抽走即可,大概抽掉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水就行了,然后就直接自来水补回去。坚持这样做,每周大概操作一次,或者是十天换一次。这两个日常护理的动作做下来,基本你的斗鱼状态不会差到哪里去。
还有一个开灯时间,斗鱼不怎么依赖光照,所以你准备观赏的时候就开灯就行了。不过前期尽量多开,也多关,目的是为了让它熟悉开灯和关灯的状态,免得一下子开灯或者关灯,有些鱼会吓得串来串去。
鹅的饲养管理技术手册鹅病防
养殖技术如下:
1、建立鹅场
养殖鹅时,需要在地势平坦且水源充足的地方建立鹅场,便于鹅后期运动,并且鹅场中的鹅舍要具有良好的通风性,可以分为育雏舍、育肥舍、配种舍和孵化室等,而且鹅场和水流间要铺设运动场,最好使用水泥地面。
2、饲养密度
鹅需要充足的生活空间,在养殖过程中,要合理控制密度,按照每平方米8-12只的数量选购鹅苗,然后在温暖通风的地方搭建一个鹅舍,在地表铺放一层稻草,起到保温作用。
3、科学饲养
雏鹅出壳24个小时后,要先饮水开食,准备一个水盆,将鹅嘴捏住,按压到水盆中,调教其自行喝水,然后喂青菜、萝卜、米饭等精细的食物,方便小鹅吞食。
4、合理放水
雏鹅饲养20日龄后可以下水,一般在上午10点和下午2点左右赶鹅下水为宜,每次的时间在15分钟,使鹅更好的适应环境,注意雨雪天不要让小鹅下水。
5、养殖管理
在养殖鹅的过程中,要定期清理鹅舍,保证环境干净、整洁,每天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以免感染疫病,并且小鹅的草垫,每隔1个星期要更换一次,防止发霉腐烂。
6、饲喂管理
鹅是杂食性动物,养殖鹅时,需要为其提供植物茎叶、天然牧草、青绿树叶、蔬菜等粗蛋白质含量较高且成本低廉的青贮饲料,或者为鹅提供玉米、小麦、豆饼或者小鱼小虾等能量较高的精饲料。
7、清理鹅舍
养殖鹅时,需要定期清理鹅舍,可以每隔一周打扫一次卫生,并将鹅舍中的粪便杂物清理出去,以免其腐败变质,而且要为鹅更换潮湿稻草,避免鹅感染疾病,并且要消毒清理水槽和料槽,使其中的病菌含量减少。
8、休产管理
鹅的产蛋期有7个月左右,它会在夏秋季节时进入到休产期,在此期间,要在鹅舍上安装通风设备,使室内的空气流通,避免空气中产生大量细菌,而且可以为鹅群进行人工换羽,缩短鹅的换羽时间,使其产蛋期延长。
鹅的饲养管理技术手册
雏鹅:开始1-2星期需要保温,0-3日龄温度保持在30-32度,4-7日龄28-30度,1星期后温度每天下降1度,直到温度保持在21度左右为止。
育成鹅:实行以放牧为主补饲为辅的饲养方式,可以增强体质,提高成活率,节省大量饲料。
育肥鹅:舍饲育肥要给鹅创造安静并可多休息的环境,密度为4-5只/平方米。
养鹅技术培训资料
1、鳗鱼种的培育
(1)建池:养殖鳗鱼的池子共50亩,其中一级池1亩,二级池4亩,三级共7.5亩,成鳗池37.5亩。池子规格为:一级池,面积为50-60平方米,池深0.8-1m,水深0.5-0.6m;二级池,面积为200-400平方米,池深1.2-1.5m,水深0.8-1m;三级池,面积400-800平方米,池深1.4-1.5m,水深1-1.2m;成鳗池:面积800-1200平方米,池深1.5-1.6m,水深1-1.2m。
(2)放苗:一级池每平方米放养0.1-0.2g的鳗苗0.2-0.3kg,二级池每平方米放0.3-2g的鳗苗0.3-1kg;三级池每平方米放养2-20g的鳗种0.5-2kg。放苗时间为3-4月,当水温为20℃以上时放养。
(3)喂食:先进行1个月的摄食训练,训练成功后,每日投4次,日投喂量占鳗苗总体重的10-15%,饲料以丝蚯蚓和蚌肉、猪脾或鲜鱼等鲜饲料的肉糜为主;15天以后,逐渐将丝蚯蚓或肉糜与配合饲料混合投喂,并逐步加大配合饲料的比例;1个月后,全部改用鳗苗配合饲料,每日投喂2次,日投喂量占鳗苗总体重5-8%。
(4)水质:使用微囊藻种增加水池中的氧气浓度;同时池水要保持浓绿钯,透明度以25cm左右为宜;当透明度大于25cm时,连续两天,每亩池子追施0.5-1kg硫酸铵。当透明度小于15cm时,注入新水,使透明度提高到25cm左右。
(5)预防病虫害:每亩喂养10-20尾2龄鳙鱼限制轮虫繁殖,使用敌百虫来限制浮游动物的繁殖速度。
2、成鳗的培养
(1)放养时间:在3月中、下旬到4月上旬,水温为13℃以上时放养。
(2)放养量以及密度:对于亩产1000kg以上的放养量为:规格20g/尾的鳗种,每亩放养150-200kg;规格50g/尾的鳗种,每亩放养300-400kg。如果是半流水池塘,每平方米可放体重20g的鳗种3-5kg,设备良好的流水池每平方米放养10-15kg。
(3)喂食:在水温为25℃时,饲料喂食量为鳗鱼总重量的2-5%,其中新鲜饲料占10-15%,喂养时间为每天上午9-10时。
养鹅技术资料
1、饲养环境,在准备养殖鹅苗的时候需要将饲养的环境进行打理,要将准备用来做鹅舍的房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消毒,刚粉刷好或者是很久没有用过或刚养过别的家畜的房间,尽量多进行两次消毒,以免细菌感染,因为鹅苗的身体素质不是很好,很容易受感染。
2、注射疫苗,买回来的鹅苗及时注射疫苗:注射小鹅瘟血清(卵黄抗体)、小鹅瘟副粘病毒、禽流感疫苗,以防止传染病发生,出现大批死亡,未开食前饮5%多维葡萄糖水后开食。
3、温度适宜,保证温度适宜,可防止齐堆压死,防止感冒,保障鹅雏健康发育。光线不足,鹅雏看不见吃食饮水,影响发育,光照过强,易发生啄羽、产生应激反应。
4、多给青料,精料满足有利于鹅雏健康生长,但并不是越多越好,满足增重所需的蛋白质和能量即可,蛋白质要达到21%左右,多给青、粗饲料,锻炼消化系统充分利用粗饲料的能力,降低成本,防止啄癖发生。
5、消毒防病,每天都要将垫料彻底更新,及时扫除粪便、脏物。7天前最好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同时早晚各消毒一次,消毒用百毒杀即可。7天以后每隔2-3天消毒一次。
养鹅流程表
1、掌握疾病易发时期,适时预防
要在禽病易发期之前用药物进行预防,但也不能长期用药。对于两周龄以内的鹅雏禽来说,威胁最大的就是白痢,因此以预防白痢为主;1-5日龄的,则用痢特灵拌入饲料喂养一个疗程停止三五天,之后再喂一个疗程。3-7周龄的鹅雏禽容易患上球虫病,特别是在饲料方面最容易发生了,因此这个时期可以间歇性交替用药预防,做好预防球虫病的措施。在初冬时节,中雏和开产前后的鹅禽最容易患上呼吸道疾病和大肠杆菌病,因此需要管理人员加强对饲料的管理和消毒防疫,多关注鹅群发病征兆,提前做好药物预防措施。
2、发现疾病及时确诊,正确用药
一旦发现鹅群患有疾病,立刻进行诊断,等诊断病因后根据药敏试验正确用药。一般的革兰氏阳性菌对青霉素、红霉素或四环素类药物敏感,对链霉素、氯霉素等药敏感,而链球菌对青霉素、链霉素均不太敏感,青霉素的防治球虫病效果很差。
3、掌握药物的用法、用量和疗程
在用药的时候,可以通过将药物掺在水里或者饲料里进行服用,但对于痢特灵这类不溶于水的药物,则不能结合饮水给药。在饮水服药之前要进行断水,并且要在两三个小时之后喝完。对于用药量可以多一些,预防疾病的用药量为治疗量的二分之一,但是千万不要超量用药或者长期用药。对用药的疗程要根据鹅群疾病情况而定,急性病疗程为三五天,等症状消失后停止用药,慢性病或疾病预防疗程为一星期。
4、注意药物的质量、副作用及配伍禁忌
如果药物质量不好,那么治疗效果自然也就不咋地;虽然有的药物治疗效果非常好,但却存在一些副作用;药物之间也具有协同与拮抗作用,因此对于这类药物在使用的时候要谨慎,多了解用药相关知识。比如说,使用磺胺类药会降低鹅群的摄食量和饮水量,生产性能自然也会随之下降;长期服用红霉素及四环素类药物,则会影响鹅对钙的吸收;如果青霉素或链霉素与氯霉素、磺胺类药合用四环素与青霉素合用,则会降低药效。
5、降低用药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在使用防治禽病药品的使用,要考虑治疗效果和经济效益。虽然说药品是能防止疾病,但却不是控制疾病的最根本措施,因此要坚持防重于治为原则,防主要指饲料管理、消毒防疫,治则治药物。只有将防治先结合,才能更有效的控制禽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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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第三条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
(一)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
(二)花溪区所辖明珠社区、阳光社区、贵筑社区、清溪社区、溪北社区、清浦社区、航天社区、航空社区、金欣社区、三江社区、小孟社区、金竹社区、瑞华社区、黄河社区、黔江社区、兴隆社区、平桥社区、花孟社区;乌当区所辖新天社区、振新社区、创新社区、顺新社区、高新社区;白云区所辖大山洞社区、红云社区、白沙关社区、铝兴社区、艳山红社区、艳山红镇;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所辖龙洞社区、见龙社区。
(三)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与南明区接壤的小碧村、云关村、木头村、柏杨树村、罗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禁止区域,并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条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活禽实行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活禽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白条禽经营者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行业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开展非法活禽屠宰厂(场)的取缔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活禽屠宰行业及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活禽、白条禽及禽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规划设置,推进禽类产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工作。
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活禽及禽产品行为。
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疫病的监测及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停止活禽交易。
第七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业市场规划实施。活禽批发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设置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二)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隔设置;
(三)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进出活禽批发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活禽批发市场派驻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第十条 活禽批发市场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四)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并开展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突发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症状的,立即依法向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活禽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禽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依法办理手续。定点活禽屠宰厂(场)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禽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如实记录查验结果;
(二)建立禽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禽类来源、流向、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
(四)建立定期环境消毒制度,做好消毒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活禽要依法开展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发放检验合格证明。
鼓励定点屠宰厂(场)通过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记录生产、检疫、检验及流通环节信息。
第十四条 经定点屠宰厂(场)提供的白条禽及禽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场。检疫检验不合格禽产品不得出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屠宰厂(场)、屠宰摊点,不得为非法屠宰活禽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禁止区域内,禽产品经营者不得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活动,禽产品全部实施冷链配送、冷鲜销售。
第十七条 禽产品经营场所应当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仿蝇、防鼠、防虫、防渗水和配备有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与禽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和工具应当无毒、无害、无异味,耐腐蚀。
第十八条 禁止区域内农贸市场、超市开办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活禽入场交易;
(二)设置禽产品销售区域,实行区域分开,不得和熟食、面点等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混杂;
(三)建立禽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开展禽产品巡查,附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禽产品方可入场销售;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禽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及防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禽产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保证生鲜禽产品销售过程处于产品所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有资质的禽类定点屠宰厂(场)出产的合格禽产品,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
(三)销售的禽产品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禽类屠宰厂(场)统一追溯标识;
(四)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禽产品。
第二十条 禁止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不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禽产品加工销售,不得采购活禽进行饲养加工销售。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区域外禽类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分别由县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厂(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市场开办方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市场开办方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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